俱舍论疏 - 第 16 页/共 71 页
论。颇有已生至于一切劣。此明已生法胜。不与未生劣为因也。
论。颇有一身至未来无故。明后虽劣非前胜因。
论。颇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胜无漏法非后已生劣无漏因。
论。如是已说同类因相。下第四明相应因也。
论曰至是相应因。此出体也。即心.心所更相随顺。共相应义名相应因。即是用相应法为因。持业释也 及是与相应法为因。属主释也。
论。若尔所缘至为相应因。此释颂中相应。有同一所缘.同一行相.同时.同依。然颂唯说同依。意者。由一所依义最要故。所以偏说。
论。此中同言至应知亦尔。此释同依。准此释意。同所依者。是心.心所共一所依义。所缘亦尔 有人解前同一所依.同一所缘。云依虽有二只依一说。缘虽有多且依一说者。即违此文。然此颂中但言同依义通。准长行释同一刹那 就刹那同中复有二种。一所依定同。二现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刹那眼通有三性识依。就染识中通与贪.嗔等依。然此等法虽同一依。非相应也。故知虽同依一刹那眼根。亦非相应义。必须现起同一刹那方是相应。由此长行释中。云谓若眼识。用此刹那眼根为依。相应受等。亦即用此眼根为依。此据刹那现起为依。由如是义应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时等。谓三性识。同于一根以为依定。起时不同及境不定。二起时境等虽同。而所依异。如众人观月等俱句可知。
论。相应因体至义何差别。问也。心.心所法是相应因体。亦俱有因体。既是一因应无二。必应于中有其别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别。
论。由互为果义至互为因义。答别相也。如商侣相依共游险道。由互相依得度险道。即是互为果义。亦是互为因义。即如商侣同受同作食等事业。其中阙一皆不相应。是故极成互为因义 问如商侣同行。阙一如何皆不相应。此如商侣同时行者食等事业。住必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于一人不同所作。则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云。若相应因则俱有因。此中二因义有何别。答云。非相应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义各别故。然即一法是相应因亦俱有因义。差别者。不相离义是相应因。同一果义是俱有因。又展转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转力同缘一境是相应因 准此二论。辨因差别。故知六因辨异就用非体。其相摄亦用非体。
论。如是已说相应因相。下第五释遍行因也。
论曰至当广分别。此出遍行因体 谓前已生遍行诸法。出因体也 与后同地染污诸法为遍行因。示果体也。随眠品中遍行有三。一遍随眠五部法故。谓十一随眠。二遍缘五部法。谓十一相应法。三遍与五部染法为因兼四相。由遍与五部染法为因故。名遍行因 随眠有三遍。相应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论。此与染法至亦生长故。释同类因外别立所以也 此与染法为通因者。即是遍义。其同类因唯与自部.自地为因。遍行因与自地一切染法为因。力势不同故别立也。亦为余部染法因故 由此势力余部烦恼.及彼眷属亦生长故。释通因也。正理论云。于自部摄诸烦恼中。同类.遍行二因何别。由有身见诸爱得生。诸爱亦能生有身见。二差别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别。谓执我故。能令诸爱生起坚固增广炽盛。我见遍缘诸爱境故。爱令我见生起坚固。而不能令增广炽盛。不能遍缘我见境故。由诸遍惑展转相望。皆能遍缘所缘境故。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坚固增广炽盛。故此二因非无差别。一时一品能为同类.遍行二因有何差别。虽同时取二等流果。而自部果增盛非余。故彼二因亦有差别 何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门所长养故。由此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广.及炽盛故。
论。圣者身中至为遍行因。问也。有学圣人遍惑已断。岂亦用此已断之法为修惑因。若亦为因断与不断有何差别。
论。迦湿弥罗国至见所断为因。答也。一述毗婆沙家。二引品类足证。此文初也 见所断与一切染法为因。故知不简圣身染污。
论。品类足至所感异熟。此文第二品类足论证 品类足论有三文证。此文第一。见所断法为因证也 谓诸染法既并皆以见断为因。圣人身中染法亦是诸染法故。故知亦用见断为因。
论。云何无记至及不善法。此是第二无记为因证也。遍行之中身.边二见。是染无记.及四无记。俱是无记。既言谓诸无记有为法。即是摄一切染.不染无记尽。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摄一切不善法尽。既染无记.及不善法皆用无记为因。故知圣人身中诸染污法。亦用身.边二见为遍行因。
论。或有苦谛至诸余染污苦谛。第三染污苦谛证也。此中取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而证也。谓一切染法皆从身见生。一分却与身见为因。一分不与身见为因。圣人身中染法既是诸余染法之数。故知从身见生。
论。若尔至染污思。外人难也 既离欲圣人退最初起染污思。是唯不善为因。故知圣人身中染法。不用见道所断身.边二见为因。
论。依未断因至故废不说。通也。
论。如是已说遍行因相。第六明异熟因也。
论曰至异熟法故。出异熟因体也 异熟法者。如下广释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是异熟因也。无记唯非异熟因也 善有二种。有漏是异熟因。无漏非异熟因。
论。何缘无记至水所沃润。释所以也。无记力劣如文可知 无漏不招异熟。有二义故。一无漏以无爱水润故。二不可能招系地果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义。一力用强。二爱水润。三招系地果故。是异熟因。
论。异熟因义至名异熟因。两关问也。
论。义兼两释斯有何过。答也。
论异熟即因至业之异熟。双难两释 言异熟生眼者。即是异熟即因。何得说言异熟之因。言业之异熟者。即不得言异熟即因。
论。两释俱通已如前辨。答也。圣教中言业之异熟。即是异熟之因。圣教中言异熟生眼。即是异熟即因。由有二文义兼两释。
论。所言异熟其义云何。问也。前之所言不善.善有漏是异熟法者。所言异熟其义云何。
论。毗婆沙师至名异熟因。引婆沙释对余五因废立名也。准此废立熟名。通六因所得果时皆名熟也。此异熟因。唯异类熟得异熟名。自余之因。非唯异类不名异熟。
论熟果不应至时有分限。已下论主破婆沙也。要具二义方得熟名 一由相续转变差别。谓异熟因经取果已。必定经停时别力用转变方能与果。即此转变是其熟义 二由随因势力时有分限。亦是熟义。随因势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间果转变而熟。熟已随其势力分限。具斯二义得其熟名。
论。非彼俱有至即与果故。释二因无相续.变转.差别义也。以取果时即与果故。
论。又非能作至时无限故。释三因无随因势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穷生死际数与果故。
论。由此但应至简别余因。论主述自释也。变异而熟是异熟义。不应如婆沙师说。熟通五果。但异以简余因。正理救云。然经主言。毗婆沙师作如是释。异类而熟是异熟义。谓异熟因唯异类熟。俱有等因唯同类熟。能作一因兼同.异熟。故唯此一名异熟因。乃至广说。皆不应理。毗婆沙师非决定说六因所得皆名熟故。设许尔者是果异名。亦无有失 正理自释云。然异熟因或持业释如经说异熟生眼。或依主释故契经言业之异熟。言异熟者。或离因熟。或异因熟。此二属果。或所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此一属因 又云。此异熟因总说有二。一能牵引。二能圆满。且众同分.及与命根。非不相应行独所能牵引 又云。要业牵引命.众同分 又云。身.语二业定不能引命.众同分。不尔便违契经.正理。经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说欲.有命.众同分。唯意业感非身.语业。身.语表业众多极微一心所起。于中唯一引众同分.及与命根。余无此能。不应理故。若许同时共感一果。则应更互为俱有因。有对造色为俱有因非宗所许。又非次第一一极微。牵引命根.及众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起无异功能。别引生后而无过失。非为满业亦有斯过。于一生中。各别能取色.香.味等圆满果故。依此无表亦同此释。多远离体一心起故。不许互为俱有因故 准此论文于婆沙等论文外更立此义。引果.满果。及生前后力用别故。一心所引不令有异。同是满果一异熟。色等虽异力用同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异。
论。于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为因感果蕴多少。于欲界中。唯是得一蕴感一果也。得与生等同行蕴故。
论。有时二蕴至及彼生得。二蕴为因共感一果也。色之四相与所相法。色.行别也。
论。有时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共感一果。心.心所无有色蕴。共一果故。
论。于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二类。一蕴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无想定。
论。有时二蕴至及彼生等。明二蕴为因也。正理论云。非于第二静虑已上有诸表业。无能起故。
论。有时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也。
论。有时五蕴至及彼生等。明定心也。于色界中有四类不同。
论。无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无色界。一蕴为因唯有得.及灭定。
论。有时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也。于无色界唯有二类。于三界中无有三蕴为因共感一果。有缘极少必有四蕴。无缘极多唯二故。
论。有业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业感处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众同分业。彼业唯受法处异熟 准此论文。命根等者。等取众同分。此二皆容别业感故。又准婆沙。命根众同分下无等。故知得与本法同一业感。感命根.众同分业。定不兼暖.识。引.满果业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蕴明。果就处说者。若说共果即有一蕴.二蕴.四蕴.五蕴别。说处共果唯有一处.二处无多处故。说处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一处故。依差别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蕴。共因就处处.蕴互明其义已显。不就界说。
论。若感意处至应知亦尔。感二处也。意与法处。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触法处者。得.四相也。
论。若感身处至应知亦尔。明感三处 身三处者。谓身.触.法 触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应知亦尔。
论。若感眼处至应知亦尔。明感四处。谓眼.身.触.法。婆沙十九复次有业唯受一处异熟谓得命根.众同分业。彼业唯受法处异熟。有业唯受二处异熟。谓得意处业。彼业唯受意处.法处异熟。得触处业受三处异熟。谓身处.触处.法处。得色.香.味处业亦尔。各受自处.触处.法处异熟。得眼处业受四处异熟。谓眼处.身处.触处.法处。得耳.鼻.舌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身处.触处.法处.异熟。有余师说。一切大种皆生色.声。欲界诸色不离香.味。彼作是说。得眼处业受七处异熟。谓眼处.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耳.鼻.舌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身处业受六处异熟。谓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色处业受五处异熟。谓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香.味.触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如是所说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数不定。然有业能受八处异熟。有业能受九处异熟。有业能受十处异熟。有业能受十一处异熟。皆除声处 正理论云。有业唯感一处异熟。谓感法处。即命根等。若感意处定感二处。谓意与法。若感触处应知亦尔。谓触与法。若感色处定感三处。谓色.触.法。若感香.味应知亦三。谓各为一。并触与法。若感身处定感四处。谓身.色处.触处.法处。若感眼处定感五处。谓眼.身.色.及触.法处。感耳.鼻.舌应知亦五。谓各为一。身.色.触.法 今详。诸论说不同者取意各别。诸法相依有亲有疏一四相.本法。及相应法等。此皆处互为因。是最亲也 二有四大望造色亦是次亲。虽非相望处互为因。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异熟类者此二未曾有相离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虽无五因生于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根依扶根境。谓有五根处若在色界定有色.触。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八微不相离义。此论.及婆沙初师依前三义说。正理依前四义说。然说色界以决定故。婆沙后师通五义说。然说欲界非上界也。然所录婆沙初说感触与此论不同。应更详捡。
论。有果能感至或十一处。明容有业决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论。业或少果至诺瞿陀等。明因少果多也 此中或少果者。非谓因多果也。欲显少余多果因也。如谷.麦等。一粒之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种果少。如莲.石榴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果不可称计。
论。有一世业至果减因故。就大三世明也。 如一世造业可三世受。无三世造业同一世受。据引说也。勿设劬劳果少因故。
论。有一念业至如上应知。明小三世据满说也。此中所以如上应知 问若尔菩萨百劫修其相报业因。何唯一生受耶 答修多加行助一业故然正感者果多于因。
论。能异熟果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时。转变方得熟故。
论。又异熟因至方能辨故。此明感异类难。必经多时。
论。如是六因至故应重辨。自下重明因世异也。
论曰至理如前说。释遍行.同类唯世二世。未来世无。如前已述。无前后故。
论。相应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也。二因同时故。异熟性异故。
论。颂既不说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体宽故通三世非世也。
论。已说六因至对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六因对五果也。
论。曰至及与择灭。此引本论出果体也。一切有为皆得是果。无为法中唯取择灭。定非择灭非是果也。
论。若尔至此为果故。此难无为合有因也。凡立果名对于因称。无为是果。应合有因。
论。又此无为至此为因故。此难无为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对其果称。无为是因应名有果。
论。唯有为法至非诸无为。此总答也。有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无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论所以者何。征所以无为不同有为有因果也。
论。无六因故无五果故。答也。六因.五果外说证得因等非无因也。有不取.与之果。非无果也。以无六因因故言无因。以无五果果故言无果。
论。何缘不许至为能作因。难也。既无间道力得离系果。何缘不许无为有能作因耶。
论。于生不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于生不障名能作因。无为不生故无能作因也。
论。若尔谁果果义如何。此中二问。一既无有因是谁之果名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对因义。既无有因。果义云何。
论。谓是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论。若尔至非于择灭故。难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择灭先有。岂是果耶。
论不尔至有差别故。答也。道于证灭得。及于择灭功能别也。
论。云何于得道有功能。问也。
论谓能生故。答也。
论。云何于灭道有功能。问也。
论。能证故。答也。
论。由此理故至择灭为道果。结释也。由道不能令灭生故无六因因也。由灭因道证故。是五果中道之果也。
论。既诸无为至能作因。问也。夫增上果者对能作因立。无为既许无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论。以诸无为至与果用故。答也。于他生位不为障故名能作因。无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有果者据取.与义。法至现立方名取果。无为离世无取.与用不名有果 故无为法无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论。经部师说至唯有为故。论主述经部宗。经部不许无为是因。以经说故。
论。何处经说。有部问也。
论。如有经说至识亦如是。经部出经说也。
论若尔至作所缘缘。有部难也。经说无常因缘所生诸色。汝即谓因唯是有为。经中既说无常因缘生于识者。无为亦应非所缘缘。
论。唯说能生故至故不成难。答也。经说无常能生色者。乃至能生识者皆无常。不说为识缘者皆无常也。故不成难。
论。岂不亦说至为能作因。有部类释。经说能生是无常不废常法。是何缘经说无常为能生。岂废不障为能作。
论。有契经中至不障因性。经部破也。无为为所缘缘有经说故。我作此释。不障碍因既无经说。因何得立而妄例我所缘缘也。
论。虽无经说至无经说耶。有部救也。
论。若尔何法名为离系。经部问也。如经部宗择灭无体不立为因。今汝有部既立为因。有何别法名为离系。
论。即本论中所说择灭。有部引论答也。
论。岂不先问至开显自性。经部责也。前界品中问云何择灭。谓是离系。今此中问云何离系。云是择灭。于此自性竟不能显。
论。此法自性至亦名离系。有部释也。择灭无为言不可诠。但可方便说 是善。简虚空.非择灭 是常。简异余有为法。显其自性名为择灭亦名离系。
论。经部师说至此所无故。论主述经部宗。三种无为并无有物。物无立故。
论。若尔何故名虚空等。有部问也。法既无体。依何立名。既名虚空及择灭。故知有体。
论。唯无所触至此是虚空。答。空无体假立名也。
论。已起随眠至说名择灭。释假名择灭也。
论。离简择力至中夭者余蕴。释假名非择灭。
论。余部师说至名非择灭。论主叙上座部计也 彼计由慧简择功能。随眠不生名为择灭。随眠阙缘不生。及苦果不生名非择灭。
论。离简择力至即择灭摄。论主破也。随眠.及苦不生皆由择力故。此不生亦择灭摄。
论。有说诸法至名非择灭。论主述大众部计也。此计诸有为法生已后自然无名非择灭。
论。如是所执至未灭无故。论主破也既是无为岂得先无后有。
论。岂不择灭至应亦无常。大众部反难论主。经部择灭亦择故后有不生也。
论。非择为先至亦是无常。论主答也。择灭本有。非择为先方有择灭。如何择灭亦是无常。
论。所以者何。此大众部征也。既已起随眠生种。灭位名为择灭。故知未灭无也。所以得说非择为先方有择灭。
论。非先有择至方有不生。论主答也。随眠不生非由择有先来自有非新有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