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经集解 - 第 22 页/共 66 页
其额上珠寻没肤中。
案。僧亮曰。受屈于邪。言谓之没也。有名无实。譬之肤也。法瑶曰。正信微浅。不能自固。遂同说耶见也。僧宗曰。信为不信所陵。圆解则隐也。宝亮曰。佛弟子。以相心说无相。理既无相。幽而难显。外道以相心说相。理则易安。经生死久。遂失本解。逐彼邪计故。言没肤中也。道慧记曰。所以言肤中者。明非永失。寻发不久也。
都不自知是珠所在。
案。僧亮曰。以邪我为真。不觉失真我也。法瑶曰。以耶惑之首。坏正信之额。正信既破。岂知有佛性耶。虽不知有。而至理孱然。如珠没皮中也。僧宗曰。既超横常之见。则失本所解也。若识常在果。则安得其地。便有所在。既乖其所解。心无常故。云不知所在也。宝亮曰。得失之理。既非所悟。故云都不自知也。
其处有疮。
案。僧亮曰。以失真我。而成惑倒。倒致生死之苦也。法瑶曰。破正信故。有不信之疮也。
即命良医欲自疗治。
案。僧亮曰。生死苦切。解缘还感。悟时已至。机来扣圣。命医之义也。僧宗曰。第三譬也。应感道交。有召命之义也。宝亮曰。众生有善有苦。二缘感佛见佛。则能灭苦。故言疗治。
时有明医善知方药。
案。僧亮曰。医譬佛也。善除八倒。譬知方药也。僧宗曰。即释迦治惑病。故称医。了达经教之方。妙穷渊旨之药。
即知是疮因珠入体。
案。僧亮曰。缘失解成惑。致有生死也。僧宗曰。医见疮故。知因入体。佛见众生流转五道。知由横起妄常之计。失于本解也。
是珠入皮即便停住。
案。僧亮曰。知非久失。故曰停住。法瑶曰。佛性之理。终为心用。虽复暂为烦恼所隐。如珠在皮中出不久也。僧宗曰圆解之理。无时暂绝。乃可事有废兴。其理常存。如停住也。宝亮曰。虽复失解于当时。而本机犹不丧也。
是时良医寻问力士卿额上珠为何所在。
案。道生曰。为说无我。即是表有真我也。僧亮曰。知其不觉失本真我。譬问其所也。法瑶曰。为说无我时也。僧宗曰。说偏教也。横计常见。为失之矣。但常我同失。失名不显。如来出世。为说偏教。夺其邪我。推求所计。知其为谬。失义始彰。如彼力士失珠。虽久不自觉知。医问乃知也。宝亮曰。所以为说无常意。欲申其本解。喻如彼问本珠何在。
力士惊答大师医王我额上珠乃无去耶。
案。道生曰。不觉失时。闻问乃惊。以漫说谓失。答云如此耶。
是珠今者为何所在将非幻化忧愁啼哭。
案。道生曰。即谓失之。应求所在。遂谓不存。以为幻化也。僧亮曰。推折五阴。无所得也。化者。计一切法皆空也。啼哭者。悟一切法。唯是八苦也。法瑶曰。学无我观深故。乃至谓不知真我所在也。智秀曰。虽闻偏教。一往未伏。譬惊答也。终信今旨义。言我珠。乃无去耶。
是时良医慰喻力士汝今不应生大愁苦。
案。道生曰。以其遂谓不存。乃说我以悟之。既理显身中。亦是语知显也。僧亮曰。第二譬也。法有不空。亦有常我。不如所见一切苦也。僧宗曰。第四譬也。依教而行。已断重倒。今常机且发。解释佛果。所以为常。此是物情所安。如慰问也。宝亮曰。此下第四。譬众生根熟。堪闻常住。即涅槃经教。为慰喻之辞也。
汝因斗时宝珠入体今在皮裹影现于外。
案。僧亮曰。今日之说也。明先时之解。重惑暂迷。昔缘潜发。譬影现于外也。僧宗曰。虽复失解。而理不亡。当时虽复为惑所隐。然其一念之力。必力必牵极果。冥相感召。不得相无。如珠虽在皮裹。而影显于外也。
汝等斗时嗔恚毒盛珠陷入体故不自知。
案。僧亮曰。谓常解之因犹存。悟在今日。自不知耳。宝亮曰。起惑失解。为毒重故。不自知也。
是时力士不信医言(至)汝今云何欺诳于我。
案。道生曰。执失不信今说也。僧亮曰。皮里浅近譬现在也。现在有为。唯苦不净。岂见佛性用耶。筋裹深远。以譬未来。以不可见故。明其无也。法瑶曰。佛性清净。若在颂恼之中。则不容尔。若在善中。未有善时。则无佛性。不应可见也。僧宗曰。近是迦叶十一翻难也。宝亮曰。不异前新旧医譬中。诸比丘不信常之辞。
时医执镜以照其面珠在镜中明了显现。
案。道生曰。智慧之镜。从佛而得。如医执也。僧亮曰。镜以表像。譬圆教也。面有双目。以譬二慧。性在文中。显现了了。如有眼之人照镜中之像也。法瑶曰。唯一往于言。未能即信。若得真解之镜。乃证知也。解从佛得。如医执镜也。僧宗曰。第五譬也。珠虽映彻。皮[雨/復]不知。要须净镜。照之乃见。将明言以诠理。理由言显。如珠现于镜中也。宝亮曰。镜即涅槃教也。面譬众生心也。明骏案。镜即指此譬也。面譬信也。理之与解。左右为喻。同譬珠也。虽未在已。而信解可得。既因譬获悟。如面睹明镜。分明见影。此譬是佛所说。故言医执镜也。
力士见已心怀惊怪生奇特想。
案。法瑶曰。受教之徒。闻见佛性。方生信解。身中乃有此之胜理。生奇特想也。僧宗曰。解生意表。如惊也。贵重所悟。奇特想也。
善男子一切众生亦复如是(至)唯有佛性皆不能见。
案。僧宗曰。合失解譬也。
而为贪淫嗔恚愚痴(至)愚痴[雨/復]心不知佛性。
案。僧亮曰。合初譬也。僧宗曰。合其处有疮也。[雨/復]心者。合都不自知。是珠所在也。
如彼力士宝珠在体(至)况复能知有我真性。
案。僧亮曰。合第二譬也。僧宗曰。修学无我者。合上乃无去耶。不知我真性者。更合第二譬也。不知无我处者。还道偏执。所修空观。非就善友。习学所得。故非善解也。
善男子如来如是说诸众生(至)如是无量不可思议。
案。僧亮曰。合第三譬也。僧宗曰。合第五执镜譬也。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八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九
雪山一味药譬 释佛性五阴中而无失坏 释方等经如甘露毒药 广论三种三归。一者阶梯。二者一体。三者自身未来佛性
如来性品之第二
复次善男子譬如雪山。
案。道生曰。不从佛说而计者。乃更反成其惑也。僧亮曰。上已总答十一难。而佛性不坏。其义未显。又前譬云。珠陷入体。似佛性可坏。今以此譬。明失解所由。佛性不可破坏也。雪山譬五阴身也。法瑶曰。譬众生也。僧宗曰。前譬明起惑乖理。不得现用。此譬明若欲取者。有方则得。乖方则失也。雪山譬金刚。以下因地之神明也。
有一味药名曰药味其味极恬。
案。僧亮曰。药譬佛性。甜譬常乐也。僧宗曰。见佛性者。治生死之病。譬之药也。乐味者。味体非乐。能生人乐。佛性非乐。会之者出苦。故譬之乐味也。极甜者。甜味则为人所嗜。佛性之理。有识所甘。喻之甜味也。智秀曰。一味者。佛性之理。无生灭之异也。
在深丛下人无能见。
案。僧亮曰。九住已下。不能得见也。法瑶曰。以烦恼[雨/復]故。虽有佛性。众生不见也。僧宗曰。无有十地慧目。所以不能见也。
有人闻香即知其地当有是药。
案。道生曰。菩萨说无我之教。表如来真我。譬闻香也。僧亮曰。譬十地菩萨。闻佛说已。能见少分。明性理幽远也。法瑶曰。行者闻说。知烦恼之下。有佛性也。僧宗曰。有谓得闻慧之解也。虽无十地慧眼能见。然信教生解。必知有也。智秀曰。譬过去佛始时微知。如彼闻香。知当有药终能修行。得成佛果也。
过去世中有转轮王(至)造作木筒以接是药。
案。道生曰。往古诸佛。说无我法。无我之理。如彼木筒。有外无内也。僧亮曰。王譬佛也。唯佛能见能说者也。筒譬圆教也。法瑶曰。明过去佛教。唯复非一。皆表于性。如造木筒。以接药也。僧宗曰。王通譬先佛。若近取者。则迦叶佛也。王欲求药于山故。处处造筒。以接之也譬迦叶世尊。在凡夫之日。备修万行。以求佛果也。宝亮曰。山譬五阴。筒譬经教。处处者。譬十二部也。明先佛欲于众生五阴。得常我性故。说十二部经也。虽说无常。皆为得常。中道之理。故云以接是药也。智秀曰。万行如筒也。行由身起。譬处处造也。
是药熟时。
案。僧亮曰。闻说领解。无有差谬。以申眉间珠也。法瑶曰。佛性应流通之时。谓显著为熟也。僧宗曰。因力满足。如药熟也。宝亮曰。谓成佛之时也。
从地流出。
案。法瑶曰。性显著故。出乎烦恼之表也。僧宗曰。因满果现。为佛眼所照也。宝亮曰。因果之理。不出于身外。而明五阴之中。即有者也。
集木筒中。
案。道生曰。常我之理。应万行之时。义味悉在于经文矣。法瑶曰。佛性理味。备之经教为集也。僧宗曰。果来应因为集也。宝亮曰。显在经教之中也。
其味真正。
案。僧宗曰。佛性之理。不与伪物同体也。宝亮曰。常理为圆教所诠。为真正也。
王既□已其后是药(至)随其流处有种种异。
案。道生曰。佛涅槃后。寻研经教。偏执其义。于一味之理。随说成异。取义既偏。受身殊别也。僧亮曰。取解未纯。佛灭法离。人生异解。起种种见。受果不同。以申失解之苦也。法瑶曰。佛涅槃后。各师偏见。故说佛性。种种不同。随其偏执。则受身有殊。如药流处有种种异。僧宗曰。佛性理一。以人执不同。遂有九十五种。既造邪因。受四恶果。如种种味也。
是药真味停留在山犹如满月。
案。道生曰。不以取之有偏。正理遂坏。不以受身不同。使真我断也。
凡人薄福虽以掘凿加功苦至而不能得。
案。僧亮曰。虽生异见。不能毁真。圣与凡绝。常乃得显。不坏义也。法瑶曰。见虽异涂。不变佛性。受身不同。佛性不改也。凡夫偏执。虽复竭思。终不能得见正理也。僧宗曰。不与伪杂。为真性也。必在于人。不可迁转。如停留也。圆明不偏。事同月也。凡夫薄福。不能得者。无慧以自修。虽加苦行。如持牛戒。自饿等法。去理逾远。若是伏欲。得无想定。及非想定。计为涅槃。亦为乖方。故言虽复加苦。不能见也。六卷云。理筒不深。言不发无漏也。
复有圣王出现于世以福因缘即得是药真正之味。
案。僧亮曰。重证不坏之旨也。僧宗曰。即释迦也。言前佛灭后。取之得方者。得也。但众生薄福。求之乖术。直有违不违异。此理常然也。宝亮曰。后佛出世。即得如是中道之解也。
善男子如来秘藏其味亦尔(至)无明众生不能得见。
案。僧亮曰。合初譬也。僧宗曰。合深丛下。无能见者也。
一味药者譬如佛性(至)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
案。僧亮曰。合第二譬也。僧宗曰。合种种味也。
佛性雄猛难可毁坏(至)一切无能毁坏烧灭。
案。僧亮曰。合第三譬也。僧宗曰。此语偏主第十一难。难云若断身时。我亦随断。合答言。不离因地神明而有。故言有耳。岂可责令与阴为一。枝阴灭我断也。宝亮曰。明正因之性。体性不可改变。故无能杀害者。生死血肉。是偏因所感。可得损伤。正因之性。天然非因所生。故不可坏。
虽不可坏然不可见(至)以是因缘无能杀者。
案。智秀曰。总结上也。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至)应当无有不善之业。
案。僧亮曰。承上语势。有此问也。若性不可杀。似应杀生无罪也。僧宗曰。此难意。欲令解释以不离故。言有耳。非为已有与阴一也。
佛告迦叶实有杀生(至)差别之相流转生死。
案。道生曰。虽坏五阴。无损佛性。伤五阴故。名曰杀生。不可以佛性无损。谓无不善业也。僧亮曰。因不离果。故言住也。五阴相续。或天或人。人天阴异。此死彼生。故可坏也。皆求乐净。此二不殊。故不可坏。佛以乳毒为譬也。僧宗曰。释所以虽有杀生。而佛性无损也。何者。夫因果之道。义实相关。有因则有果。无因则无果。正以佛性。不离因地神明。故言住阴中耳。岂得责使已有一法。与阴为一。不可伤耶。所以有杀罪者。以五阴是有为相续之法。力为断缘。具四因缘。故有杀罪。罪从断阴边生。不可令阴断。故性亦俱伤。性是常故。阴亦不可坏也。敬遗记曰。住五阴者。依于此身。修缘因之善也。神明为正因。有发生之义。今断此相续。则资生之义废矣。废则取果之义赊。今以因中说果。故言住也。以断五阴相续之义。隔善不生。故得杀罪。非是直以断形质故。成杀罪也。是以供养阐提无福。杀亦无罪也。言得罪者。直以恶心得耳。非隔阴故也。宝亮曰。若论无常虚伪果报。彼生此死。岂当有罪。今得罪之缘。别有以也。若无恶心。及伤田者。都无有罪。下文曰。若杀蚁子。尚有罪报。杀一阐提。则无罪也。明知得杀罪者。一由恶心。二由伤田。彼人之善应相续生。断其命故。不得相次而生。所以得罪。非直断命。而招殃也。佛性住五阴中者。此举缘因佛性也。夫行道成圣。因此阴身。既断彼命已。善不得起也。欲谈罪福之相应。就此义论矣。
非圣之人横计于我(至)妄想之相无有真实。
案。僧亮曰。凡夫横见。是五阴之因。因虚果伪。所以可坏也。
出世我相为名佛性如是计我是名最善。
案。道生曰。虽复受身万端。而佛性常存。若能计此得者。实为善也。僧亮曰。佛从性起。性理不变。因实果真。所以不坏。
复次善男子譬如有人善知伏藏。
案。道生曰。譬横计于我。自以为善知也。宝亮曰。菩萨知此圆理。隐众惑之下。如伏藏也。
即取利钁。
案。道生曰。以邪智。破柝诸阴也。僧宗曰。谓智力也。宝亮曰。修万行也。
掘地直下。
案。僧亮曰。菩萨以智慧力。断烦恼也。宝亮曰。观五阴也。
磐石沙砾直过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