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经集解 - 第 17 页/共 66 页
案。僧亮曰。烦恼累多。大乘心弱。譬之险难也。慈悲既少也。不能弘通。譬惜粳粮惧尽不食也。但说小乘。资益至寡。譬唯食粟稗也。僧宗曰。深山险难者。譬弘通之道。非无其路。而崎岖难入也。非无大乘经典。秘而不传。譬贪惜不食也。宝亮曰。小乘化主。譬彼王也。愚痴障重。譬深山也。虽有大乘经典。其味深玄。非己所解。譬之难得。复恐非理。譬惧其有尽。
有异国王闻而愍之(至)令我得是希有之味。
案。僧宗曰。四依菩萨。乃广写大乘经典。流通彼处。一时从化。譬举国共食也。宝亮曰。四依菩萨。赴彼所感。以譬愍之也。躬自弘通。喻如车载也。
善男子是四种人亦复如是(至)因王力故得希有食。
案。宝亮曰。合譬也。明向者小乘。深山王者。受四依化。亦遂成菩萨也。仍复广说。昔为小乘。不肯在众。共受持者。止为名闻利养故也。下列五句。一以利养。二为称誉。三为解法。即是欲胜他故。四为依止。要人归附也。五为贸易。其余经者。须更博悉。然后乃与。皆是障法因缘。自非四依。云何能化耶。
又善男子是大涅槃(至)大乘经典甚深义故。
案。宝亮曰。经所流布。在地则地贵。在人则人尊也。若不尔。以五阴法。如地人是法上之假名也。因此法以成人。人法悉是金刚。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却后久近复当还出。
案。僧亮曰。第四段。说四依植远近也。远者为师。近者为弟子。示功德之浅深。劝人修习也。僧宗曰。向以深山险难为譬。是知流通之日时处皆难。自非树德深厚。岂能宣化。今辨四依师。从修德之久近也。
佛言善男子若我正法(至)于阎浮提雨大法雨。
案。道生曰。法理湛然。有何兴何没。但行之则盛。不行则衰耳。僧宗曰。前出四十年是正法五百年初四十年。已一过流布。今明正法将终。余八十年。此四十年正法将尽。复一兴盛也。若二时既过。恶法增长。非德不传。非因不树。欲令时众慕道修因也。僧亮曰。佛般涅槃。四十年后。尔来四依之人。更互为化。凡三百八十年。信受四依也。并前四十年。合为四百二十年。正法唯余八十年在。而四十年中。经法尚流行。四十年后。稍近像末。不复流通。所以尔者。此一时人。尽为四依所化。皆能受持此经。过是以后。于时灭度尽。无复有流通。故言没于地也。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至)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
案。宝亮曰。从此下第四段。明四依人。修因久近。
尔时佛赞迦叶善哉善哉(至)如是经与不生诽谤。
案。僧亮曰。此下辨初依人。具烦恼性者之因也。经言。初地菩萨。供养微尘诸佛。岂当止八恒沙。便具十地。但说初依功德如此。余三人不复待言也。性地解地。有三种慧。谓闻思修也。是有漏功德。各有三品。熙连河沙得下下闻慧。第八恒河得上上修慧。是为九品。有漏慧满。过是得无漏。入初地也。未来护法之人。供养八恒河沙。始能宣说。恐有退者。以此劝之也。僧宗曰。此中出两家之因。从熙连讫二恒河。是听者之因也。从三河至八河。是说者之因。
善男子若有众生于一恒河(至)不能为人分别广说。
案。智秀曰。闻慧中品也。前供养熙连河沙。得下品闻慧。唯能不生诽谤。今云爱乐是典也。
善男子若有众生于二恒河(至)亦复不能为人广说。
案。智秀曰。上品闻慧满也。加以正解信乐。受持读诵。未能为人广说也。
若有众生于三恒河沙(至)虽为他说未解深义。
案。宝亮曰。此是思慧下品者也。此人假名法空。将立未立。故悉属弟子数也。云未解深义者。未识人根也。前闻慧三人。并是念处人也。
若有众生于四恒河沙(至)虽复演说亦不具足。
案。僧宗曰。今初依人。具十六分解者。此是分野说耳。文意似不论登住。何者。恶世流通。在人为难。而凡夫具惑。遂能传化。此事可奇。若是登住。不足为难。亦不假问。且具缚之人。虽欲宣通。不必恶世。今言宣通之德。恶世弥盛也。所以初一至八。而后复四。如此增减者。亦有意也。夫造次求理。其功则难。故得一分。及其得理。则先[跳-兆+(轍-車)]易乘。故进八分。既入幽微。神功难故。损之至四也。损四之二。其义亦尔。最后应一而复二者。合束前因之力。将满以企厉。故复至二也。经文既无正显处。是故师说。往往不同也。宝亮曰。就初人上品。三十心满。怀抱所解。分为十六分也。所以参差不调者。凡夫习惑。用有粗细。既中间遇恶友。起一段重惑。心用不均。解何容等。执相难除。故初解一分。习虚不已。藉前解为资。所以顿悟七分。然微相难治。胜解难生。是则交固之执难遣。瞥尔有存。则易忘故。胜解难得。
若有众生于五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八分之义。
案。智秀曰。所以初一乃至八者。其分外解。何应有无量。但既不入可依之限。故不录也。今举其可名得不退者。言一分也。
若有众生于六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十二分义。
案。智秀曰。理既渐深。精解难得。所以先多而后少也。
若有众生于七恒河沙(至)十六分中十四分义。
案。智秀曰。差池渐积。义同上也。
若有众生于八恒河沙(至)必能护持无上正法。
案。智秀曰。习解稍积。于一分野之功。始得具足。成初依也。
善男子有恶比丘闻我涅槃(至)诽谤拒逆是大乘经。
案。僧亮曰。第五辨信不信相。明信四依者得。不信者失。此先明不信者相也。僧宗曰。劝信之意。以闻经之缘。其力不浅。岂得不生深信耶。宝亮曰。此下有七重。第一明涅槃后有不信者之过。第二明信者必能灭恶。第三广显谤法之殃。第四出敬信经者现报。第五明谤法之罪。于涅槃经而悔。其过必灭。亦可成前第二信法人也。第六始出家譬。为信法人作喻也。第七明本无好意。而学大乘者。或有见他得利养故读。或贪名誉故看。虽尔。但众生神明。后自觉知经力之深。此即第一重。
善男子汝今应当如是忆持(至)所作恶业皆悉除灭。
案。僧亮曰。显信者之相也。宝亮曰。第二明信经人。必能灭恶也。
若有不信是经典者(至)不能得至人天善处。
案。宝亮曰。第三明不信者现报。
若复有人能信如是(至)闻其所说悉皆敬信。
案。宝亮曰。第四明信者现报也。
若我声闻弟子之中(至)广宣如是大乘经典。
案。宝亮曰。上说信者之德。是声闻人。乐行独善。故偏劝也。
善男子譬如雾露势虽欲住(至)悉能除灭一切恶业。
案。僧亮曰。善有二报。一者灭恶。二者成善。此说灭恶。次说成善也。宝亮曰。第五为向者谤经人作喻。明谤法之罪。若于大涅槃经。而忏悔者。其过必灭。亦可成前第二信人。以除恶故也。
复次善男子譬如有人(至)则已堕于十住数中。
案。僧亮曰。明生善也。所以言堕十住数者。十住亦不退。此人亦不退故也。下云。一经于耳。生生不失正见。宝亮曰。第六为向得者为喻也。以必堕十地数故也。
或有众生是佛弟子(至)如是四人为世间依。
案。宝亮曰。向为发轸深信人。譬今第七。此明发家无好意。而学大乘者也。或见他人得利养故。或贪名誉。故读经典。虽然。众生既非木石。后亦自当觉知经力。而得近道。敬遗记僧宗曰。向所说因远。恐人心自绝。故复引之。莫问真伪。但能标心。自有深益也。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五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十六
明敬弘经人不应简老少黑白等 出二果相似譬 出买雪山药譬 会通今昔四依仪
四依品之第二
善男子汝应供养如是四人。
案。僧亮曰。第六段。明敬师之仪也。僧宗曰。四依之德。实可尊贵。能生人善。宜供养也。智秀曰。劝养有四翻。第一正劝。第二辨供养之法。第三问答辨供养之方。第四问答论能现为恶者。此人破戒不。此即第一劝供养也。
世尊我当云何识知是人而为供养。
案。僧亮曰。四依晦迹。不可别也。智秀曰。此下第二辨供养之法也。佛将欲说。迦叶发问也。
佛告迦叶若有建立(至)亦如诸天奉事帝释。
案。僧亮曰。内实难知。但观外迹。弘护法者。便应供养。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今有所疑唯愿广说。
案。僧宗曰。今昔之教既反。请会二说也。
若有长宿护持禁戒(至)咨受未闻复当礼不。
案。僧宗曰。此中有三问。此第一问也。不名持戒者。不名小乘持戒也。
然出家人不应礼敬(至)犹如良田多有稊稗。
案。僧宗曰。成前三问也。先简第三。次简初问。后简第二问。
又如佛说有知法者(至)如是所说其义未了。
案。僧亮曰。二教相违。不应两实。必应一是一虚妄也。亦有所犯者。虽自持戒。不治破戒。法灭不救。亦非我弟子。不治尚犯。况应礼耶。僧宗曰。亦有所犯者。如今日所制。昔日小乘持戒。亦有所犯也。明骏案。又如佛说以下。举今之教以结难也。如佛言曰以下。引昔教以成难也。
佛告迦叶善男子我为未来(至)不为声闻弟子说也。
案。僧亮曰。答意以所为之人异也。小乘以洁已自度。大乘以济物为怀。不得同日而言也。僧宗曰。制小如昔。劝大如今也。通塞有时。遮开无定也。
善男子如我上说正法灭已(至)虽有所犯不名破戒。
案。僧亮曰。弘法之人。虽外有所犯。内无所破也。僧宗曰。更举恶世。应须流通。谓或宜默然。或宜同事。或宜纠治。于菩萨道。不名犯戒也。宝亮曰。四人出世。动必观机。是时则行也。要先同其事。然后乃反。故云自所行处。及佛行处。皆善分别也。
善男子譬如国王遇病崩亡。
案。道生曰。师师净众。莫二其行。有王之义也。僧亮曰。为前方便护法。而不犯戒者。作譬也。国王譬清净持戒有德。一众之主。有生有死也。
储君稚小未任绍继。
案。僧亮曰。稽古有行。居然可宗。但人未推也。僧宗曰。弟子虽习师德。而年尚少。道未伏物。
有栴陀罗丰饶财宝(至)乘国虚弱篡居王位。
案。道生曰。肆情为恶。害智慧命。为旃陀罗也。僧宗曰。譬破戒比丘。内多俗术。外丰世财。而同恶相求。摄居僧事。非道而处。为篡夺也。
治化未久国人居士婆罗门等亡叛逃走远投他国。
案。僧亮曰。无德在正。有非法之科。净戒比丘。不安其所也。
虽有在者乃至不欲眼见是王。
案。僧亮曰。虽受其说。终不与共布萨自恣。无水乳之知也。
或有长音婆罗门等(至)随其生处即是中死。
案。僧亮曰。师宗在处。同其说戒。此处得戒。此处破戒。如彼树也。
旃陀罗王知其国人(至)遣诸旃陀罗守逻诸道。
案。僧亮曰。有护戒者。欲逃避之。而求通无路也。僧宗曰。或使破戒弟子。遏其道也。
复于七日击鼓唱令。
案。僧亮曰。知诸比丘。不可力制。欲以律治。僧若有罪者。以七灭诤法。唱令僧知也。
诸婆罗门有能为我(至)当分半国以为封赏。
案。僧亮曰。既知众所不伏。今欲令众僧和合羯磨。为知事也。共知僧事。譬半国也。
诸婆罗门虽闻是语(至)有婆罗门种作如是事。
案。僧亮曰。清净比丘。师习不尔。岂有与同事理耳。
旃陀罗王复作是言(至)半国之封此言不虚。
案。僧亮曰。谓若立我为知事之主者。当别结界各自布萨。于彼无妨。若不尔者。遣非法之人。同汝僧事。使汝不得半月说戒也。
咒术所致三十三天(至)亦当共分而服食之。
案。僧亮曰。向以律募。今以经要也。咒术譬般若。三十三天。譬涅槃也。药者譬常住。当共行经以求常。故譬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