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般涅槃经集解 - 第 18 页/共 66 页

尔时有一婆罗门子。   案。僧亮曰。七世净行。名婆罗门也。   年在弱冠。   案。僧亮曰。植德八河。譬年也。弱冠者。正明长者宜礼幼者也。   修治净行。   案。僧亮曰。明自正之义也。   长发为相。   案。僧亮曰。发生人头。唯长为美。命居德首。以常为上。   善知咒术。   案。僧亮曰。经律兼明。尽其义也。   往至王所白言大王王所敕使我悉能为。   案。僧亮曰。晦迹为恶。是其所能也。   尔时大王心生欢喜受此童子作灌顶师。   案。僧亮曰。即为羯磨。举知僧事。   诸婆罗门闻是事已(至)云何乃作旃陀罗师。   案。僧亮曰。有未达者。不识其权也。   尔时其王即分半国与是童子因共治国经历多时。   案。僧亮曰。治乱之间。大法粗道。   尔时童子语彼王言(至)而今大王犹不见亲。   案。僧亮曰。好恶相同。谓之亲也。我共汝恶。而汝不同我好。故犹未见亲也。   时王答言我今云何(至)不死之药犹未共食。   案。僧亮曰。说我所好。在乎常住。而此常经。犹未共行。   王言善哉大师我实不知师若须者愿便持去。   案。僧亮曰。不知有此经。复未知师之所好。便持去者。但行经求常也。   是时童子闻王语已即持归家。   案。僧亮曰。菩萨以弘通。为心宅也。得经而流布。谓之还家矣。   请诸大臣而共食之。   案。僧亮曰。知事既许弘经。于是弘通之人。便有势力。然行经求常。以净戒为本。制恶比丘。皆除不净物。修常住之因。譬共食也。   诸臣食已即共白王快哉大师有是甘露不死之药。   案。僧亮曰。已得行经之势。向王说经之美也。   王既知已语其师言(至)服食甘露而不见分。   案。僧亮曰。凶党既尽。恶不孤立。请求依经。以闻常住。   尔时童子即便以余杂毒之药与王令服。   案。僧亮曰。求常以净戒为本。先令读律。已犯重禁。于已是苦名毒。治其之罪名药也。   王既服已须臾药发闷乱躄地无所觉知犹如死人。   案。僧亮曰。读律列罪。譬药发也。于外众中。无复通路。譬躄地也。内绝圣胎。譬无所知也。无有慧命。譬如死人也。   尔时童子立本储君(至)还绍先王正法治国。   案。僧宗曰。还以清净如律之人。为知事也。   尔时童子经理是已(至)既醒寤已驱令出国。   案。僧亮曰。令受持涅槃经。譬解药也。不经三途。譬醒寤也。不得居众。譬出国也。   是时童子虽为是事(至)善能驱遣旃陀罗王。   案。智秀曰。菩萨虽复同彼受畜。而无所犯。为诸净行之所叹也。   善男子我涅槃后护持正法(至)利益一切诸天人故。   案。智秀曰。合譬甚略。唯合菩萨。先示同而后反耳。   善男子以是因缘我于经中(至)但为菩萨而说是偈。   案。智秀曰。举譬答问。会前二偈之意也。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本所受戒为具在不。   案。僧亮曰。上已说不犯。所以重问者。虽云现犯。亦须现悔。亦须净戒之人。所犯得除。此是佛法之大。不可不明。   佛言善男子汝今不应(至)即应忏悔悔已清净。   案。宝亮曰。戒无所失。设复有犯。终不成过。   善男子如故堤塘穿穴有孔(至)即能具足不失本戒。   案。宝亮曰。戒如堤塘。以定慧为水。若无四依人出世。令改恶从善者。则戒堤塘破坏。定慧之水尽也。   善男子于乘缓者乃名为缓(至)虽现破戒不名为缓。   案。宝亮曰。乘是护法之纲维。戒是乘家之别事。纲维既立。则万行斯举也。然乘本乘于戒耳。戒若苟无。何所乘耶。是故戒亦不可缓也。向云为物故现同有犯。其实不犯。现若如此。戒实小缓。故言得缓耳。   迦叶菩萨白佛言众僧之中(至)破戒持戒云何可识。   案。僧亮曰。第七段。说四人之益。依涅槃修行。外除八物。内虽犯戒。不失福田。得名大乘。不应供养而亦得也。不依涅槃修行。外为八物所污。内虽清净。不名福田。不成大乘。应供养而失也。僧宗曰。向明通法德。重劝人供养。但人有真伪。难可别知。故料简清浊。使净秽有分也。智秀曰。此下有三翻。第一迦叶举果有生熟。其相难知为咨。第二佛广释难知而复可知为答。第三迦叶领解也。此即第一也。   佛告善男子因大涅槃(至)非是肉眼所能分别。   案。僧亮曰。除八不净。则生人净想。是人福田也。名净田者。草壳未分。不生秽想也。僧宗曰。答中有三譬。前譬明众中善恶。一往难知。但见清净威仪。便应供养。凡夫未得天眼。正应以四事观察也。第二譬明真伪既乱。四事观察。乃始终方知。不能交验。应当捡问。寻其所说也。第三譬明苟不能分别。但生平等。则凡圣两获。若徒捡不得。则失圣人。空生纷纭。更成过各。此即第一譬也。   复次善男子如迦罗迦林(至)二果相似不可分别。   案。僧亮曰。第二譬也。林譬僧坊。迦罗迦譬内外俱粗。镇头迦譬内细外粗。而外相相似也。   其果熟时。   案。僧亮曰。应受供养时也。   有一女人悉皆拾取。   案。僧亮曰。修功德人。粗细等诸。   镇头迦果才有一分(至)持来诣市而炫卖之。   案。僧亮曰。市是贸易之所。喻施主之家。有彼此相资之义也。分僧供养。功由请者。喻如卖也。   凡愚小儿复不别故买迦罗迦果啖已命终。   案。僧亮曰。识浅情局。喻如小儿。供养粗人。心起恚慢。不生净福。譬若命终。   有智人辈闻是事已(至)诸人知已笑而舍去。   案。僧亮曰。虽知内细。以其众粗。亦不供养。失福之义也。不成大乘。应得而失。惜哉。   善男子大众之中八不净法(至)供养是人若欲供养。   案。僧亮曰。略合譬也。   应先问言大德(至)食迦罗迦果已而便命终。   明骏案。粗细之迹。难以眼识。应先捡访。自当可见。岂宜以粗废细。使玉石俱焚者耶。   复次善男子譬如城市有卖药人。   案。僧宗曰。第三譬。聚众交易相资之处曰市。譬之僧坊也。卖药人。教化主也。   有妙甘药出于雪山亦复多卖其余杂药味甘相似。   案。僧亮曰。甘药譬内外俱细者也。雪山譬涅槃经。谓依经修行者。则表裹皆细也。余杂药者。譬外细内粗也。味甘相似者。一往迹细。皆生人净心也。   时有诸人咸皆欲买(至)此是雪山甘好妙药。   明骏曰。彼卖药人。知药是杂。而欺此买物。意欲令人皆作真想也。教化之主。知此众中。外细乱真。而意欲令人得表裹皆细之福田。故悉赞叹也。   时买药者以肉眼故(至)我今已得雪山甘药。   案。僧亮曰。不知其内。但观其外。通生净想。得无量福也。   迦弃若声闻僧中有真实僧(至)有天眼者乃能分别。   案。僧亮曰。若不能分别。但等心供养也。   迦叶若优婆塞知是比丘(至)袈裟因缘恭敬礼拜。   案。僧亮曰。若必知内粗者。不应以外细而供养。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世尊(至)譬如金刚珍宝异物。   案。智秀曰。领所解也。   如佛所说是诸比丘(至)应当证知非四种人。   案。僧亮曰。第八段会宗也。明人能知法。人即是法。不违昔说也。僧宗曰。二教似反。所以须会。昔说四依。谓依法不依人。乃至依智不依识。是则不使依人。有多过也。自有人是而法非。人非而法是。自有人法俱是。人法俱非者也。而浅识之徒。不能分别。或谓人非。遂失正法。或见人是。乃受耶教。则有失法之过也。是故观令依法也。虽复置人。以取法故。宜简择了不了也。了义者奉行。不了义者勿用也。虽知了义。应废辞华。以存义实。虽复遗文以入理。要宜虚怀以为胜。若不虚怀。则成识者。当依智人之矜抱。勿依凡夫之识著也。此是昔日四依也。若利根人者。不假闻四。但闻一二。已可知矣。若依人。则多过也。今日所以说依人者。昔佛在。世经教。未为人根多利。自能依法。以得于人。涅槃之后。经教穿凿。文理难寻。正当凭信弘通。以取真实也。昔言依法。必是正法。即是法所教人。今言依人。必是体法之人。即是依人所行法也。昔言法。今言人者。盖互举其一耳。下有三章。第一就经释会。第二就律释会。第三结四依名也。宝亮曰。人是总名。法是差品。故使依法。以取人也。及捉法以取人。故是依法耳。今日四人。与佛不异。故但使依人也。虽有四名。但为成初一依耳。何者。言依法不依人。而五阴是成人之法也。义是法下。所以若此语有义。与理相应者。此则可依。若但有语而无义。不可依也。如言阴有神我。但有语也。若言生灭无常。则有义也。了义经者。以三法印。为了义。异此非了义也。依智不依识者。智性取法分明。缘中忘相。所以可依。识本取著。不会法相。不可依也。故知后三为成前一也。   佛言善男子依法者(至)是故如来常住不变。   案。僧亮曰。证法即是人也。先就极处说也。常住不变者。以常为证也。僧宗曰。释往日所言。依法之旨也。昔令依法。意在常果。法不异人。即曰依人也。今所言人。体常法者。若依此人。即依常法。常果即法性也。   若复有言如来无常(至)是法性者不应依止。   案。僧亮曰。人不见法。人即非法。依此法者。即依人也。僧宗曰。简去耶人。执教乖理者。不可依也。   如上所说四人出世(至)如来密语及能说故。   案。僧亮曰。此人解佛所说。解即是法。故可依也。知如来常。若言无常。无是处者。解既同佛。亦即是佛也。   若有人能了知如来(至)何况不依是四种人。   案。僧亮曰。以下况上。证四依人也。   依法者即是法性(至)善男子是名定义。   案。僧亮曰。异则是倒。倒即是灭。不可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