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会元 - 第 341 页/共 361 页

诸天曹案吏承受勑命,颁行下界,仰即时宣布。违者针决,降入东岳差使。   诸天曹案吏承受法官文牒,不即时奉行者,徒三年。   诸天曹案吏遇下方申奏心词,不即时具检上进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应生民系托生而不与注籍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道士进下章表而不通进上御者,徒九年。故意延迁时候,使令不达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受民间财物一文已上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虽受法官差使,而违牒内所坐事件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非八节日不得给假。违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生民受太上正法秘条,而不为便消黑簿,注名赤书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妄与生民消除黑簿,及增减寿数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见法官有功过者,即便抄上。违者,徒九年。   诸天曹案吏法官职到七品者,不得书。过,以法官之罪罪之。   诸天曹案吏被法官抽取文字及籍公案之类者,仰依法官所抽之文牒内开坐。如或依指挥而违时候者,流七千里。   诸天曹案吏犯罪,如律所不载,仰原情定罪。   堰堤神   诸堰堤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损坏堰堤者,处斩。财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诸堰堤神被水神侵损堰堤者,具状诣东岳或行司申论。违者,针决,充替。水神故意放水者,仰擒所在水神前来者,听。若与水神通同者,分形。   诸堰堤神不引水上渠灌浸,民田以致缺者,处斩。   诸堰堤神,彼生民修堤而有不虞事生者,针决充替。   诸堰堤神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苗稼神   诸苗稼神,上天阴阳顺序而五谷不丰者,充替。以致生民粒食不给,针决。饥饿者,处斩。   诸苗稼神妄以生民不能享祀,损害苗稼者,处斩。   诸苗稼神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树木神   诸树木神妄乱放令邪鬼魔神附其树木者,处斩。   诸树木神主管分野,有年月深远,放令为精怪者,针决充替。伤人者,处斩。   诸树木神,彼民间采斫竹木兴建寺观,或起立屋舍,而竹木伤损者,徒九年。   诸树木神所管分野竹木能兴祥瑞者,转入山神,出官。   诸树木神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碓硙神   诸确硙神妄令确硙打人者,准土地律行遣。   守尸神   诸守尸神妄乱胁迫亡人,乞觅财物,及妄受生人祭享之类,并针决,流三千里。余准土地正神律。   诸守尸神安妄乱转动生民死骨以左为右以右为左之类令生人不安者处斩。   诸守棺柩神准守尸神律   吊丧神   诸吊丧神承受勑命,或阴水二司引进取生民,而错入人家者,处斩。   诸吊丧神承受指挥而妄乱出入者,处斩。其余犯罪,并准正神律。   雷神   诸雷神妄被生民请召而下降,妄行威福者,处斩。若其被召而具状申禀得勑者非。   诸雷神被勑旨降於树木上收擒毒龙之类者,不得惊动生民,违者杖一百。若惊动生民以致伤命者,处斩。   诸雷神被法官文牒内坐说生民某不孝,仰雷神下降於其家烧杀者,仰执牒下天曹,看法官有申状,状达听而不得勑旨者,一面烧杀。   诸雷神奉勑下降烧杀生民而错烧者,处斩。   诸雷神不听雷霆司差使者,杖一百。故意,处斩。   诸雷神被法官文牒差烧甚处树木以为法印者,仰依牒内所坐说施行,违者,针决充替。无雷火印而不降者,非。   诸雷神不得勑旨妄乱震动,针决充替。   诸雷神被法官呼召而不至者,杖一百。   诸雷神不得劝旨妄乱,以火烧下地生民者,处斩。   诸雷神被法官差於某年月日震动几声以为报应,及至某年月日时而不震动或震动而声数不依牒内坐说,或震动声数虽敷而不依时之类者,徒九年。故意违者,仰法官差神吏追取,重作遣。   诸雷神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轻重断遣。只得从轻,不得失入。   风部官   诸风伯不得勑旨放风者,充替。   诸风伯奉勑放风而伤苗稼者,徒七年。   诸风伯受勑旨放风拔木而错者,徒三年。   诸风伯放风吹损寺观庙宇屋舍者,针决充替。   诸风伯放风雾令入生民皮肤病人者,徒九年。伤人者,处斩。   诸风伯吹海龙出谷,飞烟毒气遍满天下,依草附木、损害生民及牛马猪狗蚕桑之类者,分形。   诸风伯被法官道士申章进表放风吹荡奏章,灰烬飞起者,处斩。故意者,分形。   诸风伯遇法官上真出入而不清尘者,处斩。不净醮坛者,加一等。   诸风伯,应系民间香火烟气,须得吹入北中昊天收管。违者,杖一百。   诸风伯民间进贡上真诚信而不驿传者,杖一百。章表申状者同。   诸风伯正月一日及常月十五日不得放风有碍上真朝现。违者,杖一百。   诸风伯犯罪,律所不载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雨师   诸雨师不得勑命而降雨者,处死。   诸雨师奉勑旨行雨过时者,杖一百。   诸雨师行雨损害生民苗稼者,徒四年。   诸雨师遇上真仙官法师出入不扫洒者,处斩。不净醮筵者,加一等。   诸雨师久不承勑命而天旱,法官有追召放雨者,须得往所管系诸司取禀,方得放雨。违者,针决充替。及不取禀而行雨,及承受文牒而不起,故意违戾者,分形。   诸雨师降雨而不旱方降者,杖一百。   诸雨师行雨损害生民花果树木者,杖一百。   诸雨师,被法官道士申章进表,降大雨者,处斩。故意者,分形。   诸雨师行雨而不遍满天下,及暴雨而害物者,针决充替。   诸雨师遇上真朝现而放雨者,处斩。故意者,分形。   诸雨师每月日午一时须得止雨,若承受得勑旨下,须稍稍行。违者,杖一百。   诸雨师行雨,须得经三河方得放雨。违者,杖一百。   诸雨师行雨破生民市易,并灌湿生民者,杖一百。伤人者,偿命。   诸雨师犯罪,而条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道法会元卷之二百五十一竟   #1『罪』下二字磨灭不清。依下文『罪重者不过一百日夜』例,似应为『轻者』二字。   道法会元卷之二百五十二   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   神吏符使   诸神吏符使既受勑命法官驱使,无故而杂科坐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受牒及指挥前往捉神鬼及治病驱邪,不依所限时刻者,杖一百。过三时者,针决,流三千里。昼夜,处斩。治病驱邪而不用心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追捉鬼神而不尽类者,徒三年。   诸神吏符使前往擒祟而受赂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呼召而应对迟缓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无故胁迫鬼神者,杖一百。邪神淫鬼者,勿论。   诸神吏符使故意放祟逃窜者,以鬼罪罪之。   诸神吏符使前往治病而返加祸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差镇守他人屋宇而不去者,处斩。去而放祟克害人者,针决,流七千里。邪祟伤人者,分形。   诸神一吏符使相争斗者,杖一百。词曲说者,流一千里。斗死者,偿命。   诸神吏符使考问鬼神情罪,而以人情者,杖八十,再三犯者,流七百里。   诸神吏符使不得指挥而妄受民间财物享祀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差使守镇他人屋宇而返兴祸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出入而不随行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法官到处而放鬼伺候法官,及探行司公事者,针决,流九千里。故意希求财物引至令来者,一例分形。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申章进表,而不如法具朝服,并各处斩,从别关请。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所在处设醮而不整肃者,流三千里。无据而登坛者,处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