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会元 - 第 339 页/共 361 页

诸土地遇法官差使违犯时刻者,处斩。   诸土地欺陵生民先祖者,仗一百。因而求财物一文以上者,处斩。   诸土地淫乱人家男女者,分形。   诸土地遇人家生民病苦而投行司,请符水者,见水神前往而不宣力者,处斩。   诸土地被生民病苦,法官行司断病人家,呼召不到者,处斩。   诸土地见法官到病人家而不迎送者,针决,流三千里。   诸土地守镇宅宇,见宅内邪鬼潜伏为害者,仰捉缚,送至一里土地行司断罪。若情理重者,一面送至一方一隅。若听知而不捉者,处斩。   诸土地方隅之内,被无知生民立淫鬼神庙宇,而不具状申论者,杖一百。知而相底盖者,处斩。   诸土地见法官出入而不急报诸司者,杖一百。   诸土地,关行指挥,得回申而不诣诸司者,针决落职。   诸土地有功於民,无过於物,年月已满,差官替代,任入阴司出官。   诸土地遇法官道士关牒诸司而不奉行关报者杖一百,召而不至者处斩。   诸土地遇行奏文牒符篆至其方隅,而有揩磨污损者,针决,流三千里。   诸土地无故出游者,杖一百。   诸土地出游而侵害良民者,针决,流八千里。   诸土地承受《女青诏书》抽取亡人魂魄,至阴司所在去处,而不押送亡人到所修道场,处斩。虽押送所在沿路胁迫亡人,乞觅财物一文已上者,分形。   诸土地颁行文牒而请委有阻节,   即时回申,待凭依墨勑断。违者处斩。   诸土地犯罪律不所载者,仰法官原情定罪。   灶神   诸灶神妄以其火与生民烧香者,杖一百。   诸灶神香烟乱奏事者,处斩。   诸灶神守镇宅宇,放祟入宅,而与土地相争者,处斩。   诸灶神二月八日受法官祭献毕,仰具状申谢,违者杖一百。   诸灶神若以生民侵恨妄有加祸於所居之人者,针决,流八千里。伤人者,分形。   诸灶神遇民间修其宅宇,仰拘留部下七十二神将吏入安置,修茸毕,方回归位。   诸灶神犯罪,准土地律。   门丞户尉   诸门丞户尉守镇门左右者不得出入。违者杖一百。   诸门丞户尉妄有出入,而邪神淫鬼入宅者,针决。   诸门丞户尉放邪鬼神入宅,克害生民者,处斩。   诸门丞户尉乞觅外鬼邪财物,放入宅克害所居之人者,分形。   诸门丞户尉,若彼所居之人先亡远祖归家受斋祭者,须得审订是否,方得放归。违者杖一百。   诸门丞户尉同灶神土地常切觉察,不得放鬼神入宅。如是鬼神侵害良民者,一例处斩。伤人者分形。   诸门丞户尉犯罪,并准土地灶神律。   诸宅神犯罪,准土地灶神律。   人死鬼   诸人死鬼往来阳界侵害生民者,处斩。   诸人死鬼未得托生者,常仰阴司收管,非天地赦日、八节归往凡间者,处斩。   诸人死鬼非死日而归其家者,杖一百。   诸人死鬼非追修迁拔而归其家者,杖一百。   诸人死鬼妄以生前雠隙复连生人者,处斩。伤人者分形。    诸人死鬼生前自非命死,注讼生人者,处斩。   诸人死鬼无故往亲戚同族生人家者,处死。伤人者分形。   诸人死鬼妄入生人梦寐,见形作怪者,处斩。因而淫乱者;分形。   诸人死鬼克害生人,要求对物者,送下九幽鬼谷关收管。虽生前有夫妇之亲,死后求其妻,或妻死求其夫,相形梦寐者.准前律。   诸人死鬼生前兄弟父母之亲,死复复连尊长者,分形。复连以下者,处斩。   诸人死鬼生前无知,妄祷邪神,已至枉死,枉死妄欲生人充替者,分形。及牵生人令邪鬼神追摄者,并为鬼神分形。   诸人死鬼为祸於人,被擒至行司,而便供通指诣,实,减二等,相拒正法者,付逆鳞将军,令万死万生受罪。   诸人死鬼妄入人家托为家亲,而其实非者,处斩。托为正神者,分形。   诸人死鬼意欲克害生人而难近,返损伤牛马之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诸人死鬼生前有冤柱於生人,已经阴司决断,而再投行司申论者,不得受理。一面留住行牒,下地府抽案,特与奠简,送上南昌炼魂托生,及罪轻重,而父母兄弟妻子良朋善友亲情具状申雪,明其罪咎,欲令其托生者,听。   诸人死鬼前生造作冤债,后经历诸司受其大苦楚,只得领受,若委有牵引生人,及未识为识未亲为亲者,未有雠隙而妄以为有如此之类者,阴司不得受理,逆者处斩。若受理而处生人者,并各分形。   诸人死鬼魍魉於阳界遇法官而不回避者,处斩。若求行司迁拔者非。   诸人死鬼被他人设夜斋迁拔,而受荤酒,前赴醮坛者,处斩。   诸人死鬼生前非命,死后求生人替换者,处欣。伤人者分形。   诸人死鬼犯罪律所不载者,仰法官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从轻,免致复连生人,绵绵不绝。   邪神   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处斩。   诸邪神妄入人家者,处斩。   诸邪神妄据人家宅宇者,分形。   诸邪神妄入人家作祸者,分形。   诸邪神盗据民间庙宇一椽一瓦,并处斩。已上者,分形。   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处斩。   诸邪神妄受民间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处斩。   诸邪神妄受民间词理者,分形。   诸邪神妄受民间祷祀者,分形。   诸邪神妄受民间顶首及拜者,处斩。   诸邪神病祸於人伤人命者,分形。   诸邪神妄置衙仪出入者,处斩。   诸邪神妄置牢狱摄生人魂魄者,分形。   诸邪神扣人门户者,处斩。   诸邪神空中虚声唤人者,处斩。   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间者,处斩。   诸邪神妄入人家淫人男女者,分形。   诸邪神妄引人家鸡犬者,处斩。   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梦寐者,处斩。   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诸邪神为祸於民,被人申诉,为神吏擒缚至行司,或法坛而不具实告者,处斩。   诸邪神高声应对者,分形。   诸邪神非是着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   诸邪神偷盗人家财物,将在他人家,或藏留者,并各分形。   诸邪神或娌人男女隐藏匿者,分形。   诸邪神妄入人家强夺人魂魄者,分形。   诸邪神虚空中抛砖掷瓦於人家者,分形。   诸邪神击缚生人者,处斩。   诸邪神放火烧民间屋宇者,分形。   诸邪神入人梦寐以致生人魇死者,分形。   诸邪神往来於阳界者,送下鬼谷关收管。   诸邪神以邪法相抗正法者,分形。   诸邪神妄托上真名字者,送下镬汤地狱,或付逆鳞将军,令其万死千生,不舍昼夜。   诸邪神偷怜伏家、酒食,以喂人家男女者,处斩。   诸邪神连伍结党,侵害生民者,并各分形。   诸邪神连伍结党,遏截法官道士文牒者,分形。   诸邪神着人男女,以致陷身水火而死者,分形。   诸邪神着生人,以刀斧伤人者,分形。   诸邪神变形作怪惊动生民者,处死。   诸邪神因天地大赦而不能改过,仍继前非者,分形。   诸邪神妄入人家,连结党伍,杀人门丞户尉土地灶神,以居其位者,分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