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会元 - 第 340 页/共 361 页
诸邪神吹口弄影,以邪毒流灌人脏腑者,分形。
诸邪神妄入人家先祖者,处斩。
诸邪神以邪毒射人口眼耳鼻,而不令辨香臭,不闻声音,不得视明,口不辨五味者,分形。
诸邪神被人申论,法官不能尽情根究,遣符行牒驱降而不能改过,走遁潜伏於草木间者,处斩。
诸邪神虽作过犯,及发觉未发觉,而因大赦,具状申诉乞入正神部下,或岳吏兵行伍者,听。
诸邪神妄随生民未往盘合食物,以放毒炁侵害生民者,处斩。
诸邪神伤一人者,分形。已甚者,付逆鳞将军断罪,令万死万生。
诸邪神被拜章醮所请官员,或数未满,而假托形影,随从鬼兵者,分形。若其胁迫亡人者,付逆鳞将军,令其万死万生,不舍昼夜。或以铁丸灌之,及非法苦楚者,听。
诸邪神以生小孩为戏,以致惊恐啼叫者,处斩。未语话小孩者,加一等。或惊死者,法非若楚。
诸邪神闻生民持经念咒,而不恭敬回心归正者,处斩。轻慢者,分形。
诸邪神损害生民树木苗稼者,处斩。
诸邪神或作釜鸣并叫门户,现足出面露形,如此之类,各处斩。
诸邪神偷盗官私财物,见踪於生民家,以致阳男生女犯罪者,分形。
诸邪神以刀斧伤人,而将被死尸及刀斧血之类,到有雠隙人家,以致生民犯罪者,付刀山铁网地狱勘断,令其万死万生,万劫受苦,不许原赦。所有犯阳生民,仰诸法官特与迁拔托生。或给符诰勑补充狱官,令其躬自勘断,以报其雠者,听。
诸邪神淫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诸魔王妖鬼,同邪神律外,更加一等。
诸邪神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山神
诸山神奉承勑旨守镇山岩,只得自守界分,不得瑜境主管,违者针决充替。
诸山神奉勑旨所管之分野,产出仙药者,转入仙班系籍。若不能守护,被鬼神采取者,分形。
诸山神无故离其所治者,针决充替。
诸山神所管之分野,有生民修真学道,或入山岩绝粒朝真者,仰常切卫护。违者,处斩。
诸山神所管分野,有正法至宝之类埋藏於所处以镇其地,而不能守护,被生民掘取者,处斩。若合仙之人奉命而取者,听。
诸山神所管分野,有瘟气者,常切收拾,不得放四散损害生民。违者,针决充替。
诸山泽神,准山神律。
诸山神所管分野,有恶蛇毒兽者,仰常切守管,不得放令克害生民。如有此者,处斩。
诸川泽神,准山神律。
诸山神犯罪,律所不载,原情定罪。
井神
诸井神不能固守宅位,令使生民没溺及堕井者,处斩。引至令来者,分形。
诸井神而使邪神魔使令放毒入井水内,针决。因而伤人病者,处斩。呼唤令死者,分形。
诸井神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厕神
诸厕神,民间修茸而不统辖部下神吏转入他处,伺修葺毕日,方得归位,违者针决。伤人者,分形。
诸厕神妄乱禁断生人不令语者,处斩。
诸厕神犯罪,准土地灶神律。
诸仓神库神,准正神律。
六畜神
诸六畜神不能为生民守护六畜,以致疫毒鬼神侵害,针决流七千里。
诸六畜神妄乱乞觅神鬼钱物一文已上,放令克害生民六畜者,处斩。
精怪
诸精怪入人家者,斩。
诸精怪入人家变形弄影者,处斩。
诸精怪妄入人家,迷人男女者,分形。淫人男女而引至藏匿者,加一等。
诸精怪轻者处斩,重者分形,不得轻恕。
山魈木客
诸山魈木客至法坛者,须得处斩,或分形,绝其党伍,不得流徒针决疏放。
诸山魈木客,天赦日亦许追捉断罪。
诸孤魂魍魉,有名无姓,有手无足,有影无形,依草附木,侵害生民者,处斩。若寻求托生非苦,害於猪羊牛之类,同。
水司官
诸水司官,并依准地司官律。
诸水司官放鱼龙蛟蜃之类惊动生民者,针决,流入阴同狱牢。伤人者,分形。惊人死者,处斩。
诸水司官放水损害民间堤堰,及伤荡苗稼树木者,量轻重断罪。甚者,处斩。故意者,分形。
诸水司官遇生民渡水而放水涨浪吹者,针决充替。损人命者,处斩。
诸水司官遇法官铁符欲兴云雨或欲缚龙击恶兽者,仰即时奉行。违者处斩。
诸水司官与地司官相论,并各针决,不问道理曲直。
诸水司官遇行司传法投龙沉璧,或醮所投龙者,仰即时收之,安置宝藏。违者处斩。
诸水司官遇阳界天旱而人民往所在取水,意欲起龙者,仰即时具所乞因依,申上取旨。或不申而妄起雨龙者,处斩。或违而不申者,针决。或申而未得勑者先具雨龙者,处斩。或得勑旨而违时者,分形。
诸水司案吏狱卒等犯罪,并依准水司官律,外更加一等行遣。
诸水司官犯罪,律所不载者,原情定罪。
龙王
诸龙王失其所赐之宝者,处斩。
诸龙王妄乱震怒,行云致雨,侵害苗稼树木,崩土摧堰,克害生民者,处斩。
诸龙王不得所系之司指挥,妄乱出游,及行云兴雨者,斩处。
诸龙王承指挥行云兴雨而违时候,处斩。放其女子淫迷生民者,分形。
诸龙王犯罪,准水司官律。
地司官
诸地司官,生民寿禄未尽而妄行追摄者,处死。妄受亡人财物,曲法不公者,处死。
诸地司官被法官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时按察簿历,而不即时奉行,针决,流配远乃行司入吏兵伍差使。
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关行《女青诏书》,追摄亡人魂魄,仰即时具一宗公案,差官部卫形魂归赴所修道场,仍与较量善恶,分数过原贷者,即时疏放。若罪及三分者,依公减一分。若原其赦者,差官守护,伺醮坛毕,送至生天台随报受生。违者,处斩。
诸地司官遇法官道士为亡人奠简迁拔,而不为亡人消罪注生者,处斩。若不合格式而不执用者,非。合格式而妄意艰阻希求财利者,分形。
诸地司官承受法院文牒追案吏及官员者,仰即差官管押,仝去法院所差神吏前诣行司,听候指挥。违者针决,降下兵吏行伍差使。
诸地司官妄减亡人功德者,针决充替,流五千里。
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抽取罪人或亡人,而罪人不在所治者,仰即时转牒於所在,抽取送前来。违者,充替,重作行遣。故意推延者,斩。
诸地司官,文牒颁下而承受奉行之后,不即时回申所在之处者,徒七年。故意者,处斩。
诸地司官,被行司天曹流送罪人,或闭留,或断遣,或令交割职事,而不依牒内开者,处斩。不回申者,分形。
诸地司官被差前往了干阴府公事而不职者,宜追针决,流三千里。
诸地司官不依公断罪而曲法者,处斩。
诸地司官妄受民间斋醮者,针决流配远乃正神部下差使。
诸地司官不遵奉条律,欺辱已下卑官者,针决充替。
诸地司官,被法官道士行文牒追取公事,或非时检察簿历,而不即时奉行,针决,流配远乃行司入吏兵行伍差使。
诸地司官妄以亡人无罪为有罪,无雠为有雠,无执对为有执对,无冤枉为有冤枉,无宿业为有宿业,及有善以为无,如此之类者,并各分形。故意拘留希求财利,加一等。
诸地司官妄将亡人功德疏减遍类及不系善簿者,处斩。
诸地司官增减生民寿数及长短大小者,徒九年。故意犯者,处死。
诸地司官承受醮所炼度真文,而不赎亡人罪者,充替十地真文者,处斩。
诸地司官承受消灾真文,而不为生民消四季之灾者,徒三年。
诸地司官生民注籍系水司,而不系所治者主管,而妄有追取者,处斩。
诸地司官应生民虽系所治主管,而不得判命妄乱先取追呼者,处斩。
诸地司官较勘生民寿限,具历申上命取勑命,追取生民,或生民寿限未尽者,处斩。
诸地司官追取太上生民,须是较量是某人可追者,具历申上帝取判命,若得勑判,方可追取。不得劝判而追取者,处斩。若具历申上而不得勑判,先次追者,同。
诸地司官追取生民有罪#1只许拘留五十日夜,罪重者不过一百日夜,若不合放令托生者,申上取旨。违者,徒九年。
诸地司官被已下官及案吏狱卒过
而不举按加罪者,针决充替。或知而不觉察者,处斩。
诸地司官案吏狱卒等犯罪,并检准地司官律,加一等定罪。
诸地司官犯罪,律所不载其罪者,原情定罪。只得失入,不得从轻。
天曹案吏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差使,故违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妄有漏泄天机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妄具检申者,处斩。
诸天曹案吏遇法官朝礼而不迎送者,处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