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内经素问补注释文 - 第 15 页/共 108 页
刚正果次,故官为中正;直而不疑,故次断出焉。
膻中者,臣使之官,喜乐出焉。
膻中者,在胸中两乳问,为气之海。然心主为君,以脉#1宣教令,膻中主气,以气布阴阳,气和志适,则喜乐由生,分布阴阳,故官为臣使也。脍,徒直切。
脾胃者,仓凛之官,五味出焉。
包容五谷,是为仓库之官;营养四傍,故云五味出焉。
大肠者,传道之官,变化出焉。
传道,谓传不洁之道。变化,谓变化物之形,故云传道之官,变化出焉。
小肠者,受盛之官,化物出焉。
承奉胃司,受盛糟粕,受已复化,传入大肠,故云受盛之官,化物出焉。
肾者,作强之官,仗巧出焉。
强於作用,故日作强;造化形容,故云仗巧。在女则当其仗巧,在男则正日作强。
三焦者,庾渍之官,水道出焉。
引导阴阳,开通闭塞,故官司次渎,水道出.焉。
膀胱者,州都之官,津液藏焉,气化则能出矣。
位当孤府,故谓都官。居下内空,故藏津液。若得气海之气施化,则没便注泄;气海之气不及,则板隐不通。故日气化则能出矣。《灵枢经》
曰:肾上连肺,故将两藏,膀胱是孤府。则此之谓也。瘦,所鸠切,小便也。
凡此十二官者,不得相失也。
失则灾害至,故不得相失。○新校正云:详此乃十一官,脾胃二藏,共一官故也。
故主明则下安,以此养生则寿,殁世不殆,以为天下则大昌。
主,谓君主,心之官也。夫主贤明,则刑赏一;刑赏一,则吏奉法;史奉法,则民不获罪於枉滥矣,故主明#2则天下安也。夫心内明,则铨善恶;铨善恶,则察安危;察安危,则身不夭伤於非道矣。故以此养生则寿,段世不至於危殆矣。然施之於养生,投世不殆,施之於君主,天下获安,以其为天下主,则国祚昌盛矣。
主不明则十二官危,使#3道闭塞而不通,形乃大伤,以此养生则殃,以为天下者,其宗大危,戒之戒之!.
使道,谓神气行使之道也。夫心不明,则邪正一,邪正一,则损益不分,损益不分,财动之凶咎,陷身於赢瘠矣,故形乃大伤,以此养生则殃也。夫主不明,则委於左右,委於左右,则权势妄行,权势妄行,则吏不得奉法,史不得奉法,则人民失所,而皆受枉曲矣。且人惟邦本,本固邦宁,本不获安,国将何有,宗庙之立,安有不至於倾危乎,故日戒之戒之者,言深慎也。瘠,音藉
至道在微,变化无穷,孰知其原!.
孰,谁也。言至道之用也,小之则微妙,而细无不入,大之则广远,而变化无穷,然其渊源,谁所知察。
窘乎哉,消者瞿瞿,
新校正云:按《太素》作肖者濯濯。瞿,音劬。
孰知其要!.闵闵之当,孰者为良!
窘,要也。霍瞿,动动也。人身之要讧必者,道也,然以消息异同,求诸物理,而歌以此知变化之原本者,虽瞿瞿、邸〝勤勤,以求明悟,然其要妙,谁得知乎,既未得知,转成深远,闵闵玄妙,复不知谁者为善知其要妙哉。玄妙深远,固不以理求而可得,近取诸身,则十二官粗可探寻,而为治身之道尔。闵闵,深远也。良,善也。○新校正云:详此四句,与《气交变大论》文重意同,彼消字作肖字。
恍惚之数,生於毫厘,
恍惚者,谓似有似无也。忽,亦数也。似无似有,而毫厘之数生其中。《老子》曰:恍恍惚惚,其中有物。此之谓也。《算书》曰:似有似无为忽。
毫厘之数,起於度量,千之万之,可以益大,推之大之,其形乃制。
毫厘虽小,积而不已,命数乘之,则起至於尺度斗量之绳准。千之万之,亦可增益,而至载之大数。推引其大,则应通人形之制度也。
黄帝曰:善哉,余闻精光之道,大圣之业,而宣明大道,非斋戒择吉日,不敢受也。
深敬故也。韩康伯曰:洗心日齐,防息日戒。
黄帝乃择吉日良兆,而藏灵兰之室,以传保焉。
秘之至也。
黄帝内经素问补注释文卷之八竟#1脉:顾本作『敖』
#2明:原作『盟』,据顾本改。
#3使:原作一便』,据顾本改。
黄帝内经素问补注释文卷之九
唐太仆令启玄子王冰次注宋光禄卿直秘阁林亿等校正宋守尚书屯田郎孙兆重改误
六节藏象论篇
黄帝问曰:余闻天以六六之节,以成一岁,人以九九制会,
新校正云:详下文云:地以九九制会。
计人亦有三百六十五节,以为天地久矣。不知其所谓也?
六六之节,谓六竟於六甲之日,以成一岁之节限。九九制会,谓九周於九野之数,以制人形之会通也。言人之三百六十五节,以应天之六六之节久矣。若复以九九为纪法,则两岁大半,乃曰一周,不知其法真原安谓也。○新校正云:详王注云,两岁大半,乃日一周。按九九制会,当云两岁四分岁之一,乃日一周也。
岐伯对曰:昭乎哉问也,请遂言之。夫六六之节,九九制会者,所以正天之度,气之数也。
六六之节,天之度也;九九制会,气#1之数也。所谓气数者,生成之气也。周天之分,几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以十二节气均之,则气有三百六十日而终兼之,小月日又不足其数矣,是以六十四气而常置闰焉。何者?.以其积差分故也。天地之生育,本陆於阴阳,人神之运为,始终於九气,然九之为用,岂不大哉。《律书》曰:黄钟之律管长九寸,冬至之日,气应灰飞。由此则万物之生成,因於九气矣。古之九寸,即今之七寸三分,大小不同,以其先柜黍之制,而有异也。○新校正云:按别本三分一作二分。
天度者,所以制日月之行也。气数者,所以纪化生之用也。
制,谓准度。纪,谓纲纪。准日月之行度者,所以明日月之行迟速也。纪化生之为用也,所以彰气至而斯应也。气应无差,则生成之理不替,迟速以度,大小之月生焉。故日异长短,月移寒暑,收藏生长,无失时宜也。
天为阳,地为阴,日为阳,月为阴,行有分纪,周有道理。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而有奇焉,故大小月三百六十五日而成岁,积气余而盈闰矣。
日行迟,故昼夜行天之一度,而三百六十五日一周天,而犹有度之奇分矣。月行速,故昼夜行天之十三度余,而二十九日一周天也。言有奇者,谓十三度外,复行十九分度之七,故云月行十三度而有奇也。《礼义》及汉《律历志》云:二十八宿及诸星,皆从东而循天西行,日月及五星,皆从西而循天东行。今太史说云:并循天而东行,从东而西转也。诸历家说,月一日至四日,月行最疾,日夜行十四度余。自五日至八日,行次疾,日夜行十三度余。自九日至十九日,其行迟,日夜行十二度余。二十日至二十三日,行又小疾,日夜行十三度余。二十四日至晦日,行又大疾,日夜行十四度余。今太史说月行之率,不如此矣。月行有十五日前疾,有十五日后迟者,有十五日前迟,有十五日后疾者,大率一月四分之,而皆有迟疾,迟速之度,固无常准矣。虽尔,终以二十七日,月行一周天,凡行三百六十一度,二十九日,日行二十九度,月行三百八十七度,少七度,而不及日×也,至三十日,日复迁,计率至十三分日之八,月方及#2日矣,此大尽之月也。大率其计率至十三分日之半者,亦大尽法也。其计率至十三分日之五之六而及日者,小尽之月也。故云大小月三百六十五日而成岁也。正言之者,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乃一岁法,以奇不成日,故举六#3以言之,若通以六小为法,则岁止有三百五十四日,岁少十一日余矣。取月所少之辰,加岁外余之日,故从闰后三十二日而盈闰焉。《尚书》曰: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则其义也。积余盈闺者,尽#4以月之大小,不尽天度故也。
立端於始,表正於中,推余於终,而天度毕矣。
端,首也。始,初也。表,彰示也。正,斗建也。中,月半也。推,退位也。言立首气於初节之日,示斗建於月半之辰,退余闰於相望之后。是以闰之前,则气不及月,闰之后,则月不及气。故常月之制,建初立中,闰月之纪,无初无中。纵历有之,皆他节气也。故历无云其#5侯,闺某月节,闰某月中也。推终之义,断可知乎。故日立端於始,表正於中,推余於终也。由斯推日成闰,故能令天度毕焉。
帝曰:余已闻天度矣。愿闻气数何以合之?岐伯日…天以六六为节,地以九九制会,
○新校正云:详篇首云,人以九九制会。
天有十日,日六竟而周甲,甲六复而终岁,三百六十日法也。
十日,谓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之日也。十者,天地之至数也。《易系辞》曰:天九地十。则其义也。六十日而周甲子之数,甲子六周而复始,则终一岁之日,是三百六十日之岁法,非天度之数也。此盖十二月各三十日者,若除小月,其日又差也。
夫自古通天者,生之本,本於阴阳。其气九州九窍皆通乎天气。
通天,谓元气,即天真也。然形假地生,命惟天赋,故奉生之气,通系於天,禀於阴场,而为根本也。《宝命全形论》曰:人生於地,悬命於天,天地合气,命之日人。《四气调神大论》曰:阴阳四时者,万物之终始也,死生之本也。又曰:逆其根,则伐其本,坏其真矣。此其义也。九州,谓冀克青徐扬荆豫粱雍也。然地列九州,人施九窍,精神往复,气与参同,故日九州九窍也。《灵枢经》曰:地有九州,人有九窍。则其义也。先言其气者,谓天真之气,常系属於中也。天气不绝,真灵内属,行藏动静,悉与天通,故日皆通乎天气也。
故其生五,其气三。
形之所存,假五行而运用,征其本始,从三气以生成,故云其生五,其气三也。气之三者,亦副三元。故下文日。○新校正云:详夫自古通天者至此,与《生气通天论》同,注颇异,当两观之。
三而成天,三而成地,三而成人,
非惟人独由三气以生,天地之道,亦如是矣,故《易》乾坤诸卦,皆铃三矣。
三而三之,合则为九,九分为九野,九野为九藏,
九野者,应九藏而为义也。《尔雅》曰:邑外为郊,郊外为甸,甸外为牧,牧外为林,林外为炯,炯外为野。则此之谓也。○新校正云:按今《尔雅》云: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炯。与王氏所引有异。
故形藏四,神藏五,合为九藏以应之也。
形藏四者,一头角,二耳目,三口齿,四胸中也。形分於外,故以名焉。神藏五者,一肝、二心、三脾、四肺、五肾也。神藏於内,故以名焉。所谓神藏者,肝藏魂,心藏神,脾藏意,肺藏魄,肾藏志也。故此二别尔。○新校正云:详此乃《宣明五气篇》文,与《生气通天》注重,又与《三部九候论》注重,所以名神藏形藏之说,具《三部九候论》注。
帝曰:余已闻六六九九之会也,夫子言积气盈闰,愿闻何谓气?请夫子发蒙解惑焉!.
请宣扬旨要,启所未闻,解疑惑者之心,开蒙昧者之耳,令其晓达,咸使深明。
岐伯曰:此上帝所秘,先师传之也。
上帝,则上古帝君也。先师,岐伯祖之师仪贷季,上古之理色脉者也。《移精变气论》曰:上古使仪贷季理色脉而通神明。《八素经》序云:天师对黄帝日,我於仪贷季理色脉,已三世矣,言可知乎。○新校正云:详素一作索,或以八为大。按今《太素》无此文。仪,即就切?
帝曰:请遂闻之。
遂,尽也。
岐伯曰:五日谓之候,三候谓之气,六气谓之时,四时谓之岁,而各从其主治焉。
日行天之五度,则五日也。三侯,正十五日也。六气凡九十日,正三月也,设其多之矣,故十八候为六气,六气谓之时也。四时几三百六十日,故日四时谓之岁也。各从主治,谓一岁之日,各归从五行之一气而为之主以王也,故下文曰:
五运相袭,而皆治之,终期之日,周而复始,时立气布,如环无端,候亦同法。故曰:不知年之所加,气之盛衰,虚实之所起,不可以为工矣。
五运,谓五行之气,应天之运而主化者也。袭,谓承袭,如嫡之承袭也。言五行之气,父子相承,主统一周之日,常如是无已,周而复始也。时,谓立春之前当至时也。气,谓当主#6之豚气也。春前气至,脉气亦至,故日时立气布也。侯,谓日行五度之候也,言一侯之日,亦五气相生,而直之差则病矣。《移精变气论》曰:上古使仪贷季理色豚而,通神明,合之金木水火土四时八风六合不离其常。此之谓也。工,谓工於修养者也。言铃明於此,乃可横行天下矣。○新校正云:详王注时立气布,谓立春前当至时,当王之脉气也。按此正谓岁立四时,时布六气,如环之无端,故又日侯亦同法。
帝曰:五运之始,如环无端,其太过、不及何如?岐伯曰:五气更立,各有所胜,盛虚之变,此其常也。
言盛虚之变见,此乃天之常道尔。
帝曰:平气何如?岐伯曰:无过者也。
不愆常侯,则无过也。
帝曰:太过不及奈何?岐伯曰:在经有也。
言《玉机真藏论篇》具言五气平和太过不及之旨也。○新校正云:详王注言《玉机真藏论》已具,按本篇言豚之太过不及,即不论运气之太过不及与平气,当云《气交变大论》、《五常政大论篇》已具言也。
帝曰:何谓所胜?岐伯曰:春胜长夏,长夏胜冬,冬胜夏,夏胜秋,秋胜春,所谓得五行时之胜,各以气命其藏。
春应木,木胜土;长夏应土,土胜水;冬应水,水胜火;夏应火,火胜金;秋应金,金胜木;常如是矣。四时之中,加之长夏,故谓得五行时之胜也。所谓长夏者,六月也,土生於火,长在夏中,既长而王,故云长夏也。以气命藏者,春之木,内合肝。长夏土,内合脾。冬之水,内合肾。夏之火,内合心。秋之金,内合肺。故日各以气命其藏也。命,名也。
帝曰:何以知其胜?岐伯曰:求其至也,皆归始春,
始春,谓立春之日也。春为四时之长,故侯气皆归於立春前之日也。
未至而至,此谓太过,则薄所不胜,而乘所胜也,命日气淫。不分邪僻内生,工不能禁。
此上十字,文义不伦,应古文错简。次后五治下,乃其义也,今朱书之。
至而不至,此谓不及,则所胜妄行,而所生受病,所不胜薄之也,命曰气迫。所谓求其至者,气至之时也。
凡气之至,皆谓立春前十五日,乃侯之初也。未至而至,谓所直之气,未应至而先期至也。先期而至,是气有余,故日太过。至而不至,谓所直之气二应至不至,而后期至,后期而至,是气不足,故日不及。太过,则薄所不胜而乘所胜。不及,则所胜妄行,而所生受病,所不胜薄之者。凡五行之气,我克者为所胜,克我者为所不胜,生我者为所生。假令肝木有余,是肺金不足,金不制木,故木太过。木气既余,则反薄肺金,而乘於脾土矣,故日太过则薄所不胜,而乘所胜也。此皆五藏之气,内相淫并为疾,故命日气淫也。余太过例同之。又如肝木气少,不能制土,土气无畏,而遂妄行,木被土凌,故云所胜妄行而所生受病也。肝木之气不平,肺金之气自薄,故日所不胜薄之。然木气不平,土金交薄,相迫为疾,故日气迫也。余不及,例皆同。
谨候其时,气可与期,失时反候,五治不分,邪僻内生,工不能禁也。
时,谓气至时也。候其年则始於立春之日,候其气则始於四气定期,侯其日则随於候日,故日馑候其时,气可与期也。反,谓反背也。五治,谓五行所治,主统一岁之气也。然不分五治,谬引入#7邪,天#8真气运,尚未该通,人病之由,安能精达,故日工不能禁也。
帝曰:有不袭乎?
言五行之气,有不相承袭者乎?
岐伯日:苍天之气,不得无常也。气之不袭,是谓非常,非常则变矣。
变,谓变易天常也。
帝日:非常而变奈何?岐伯日:变至则病,所胜则微,所不胜则甚,因而重感於邪,则死矣。故非其时则微,当其时则甚也。
言苍天布气,尚不越於五行,人在气中,岂不应於天道?夫人之气乱,不顺天常,故有病死之征矣。《左传》日:违天不祥。此其类也。假令木直之年,有火气至,后二岁病矣。土气至,后三岁病矣。金气至,后四岁病矣。水气至,后五岁病矣。真气不足,复重感邪,真气内微,故重感於邪则死也。假令非王#9直年,而气相干者,且为微病,不爻内伤於神藏,故非其时则微而且持也。若当所直之岁,则易中邪气,故当其直时,则病疾甚也。诸气当其王者,皆铃受邪,故云非其时则微,当其时则甚也。《通评虚实论》日:非其时则生,当其时则死。当,谓正直之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