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集解 - 第 79 页/共 81 页

干宝曰:错,施也。此详言人道、三纲、六纪有自来也。人有男女阴阳之性,则自然有夫妇配合之道。有夫妇配合之道,则自然有刚柔尊卑之义。阴阳化生,血体相传,则自然有父子之亲。以父立君,以子资臣,则必有君臣之位。有君臣之位,故有上下之序。有上下之序,则必礼以定其体,义以制其宜,明先王制作,盖取之于情者也。上经始于乾坤,有生之本也。下经始于咸恒,人道之首也。易之兴也。当殷之末世,有妲已之祸;当周之盛德,有三母之功,以言天不地不生,夫不妇不成,相须之至,王教之端。故《诗》以《关雎》为国风之始,而《易》于咸恒备论,礼义所由生也。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   郑玄曰:言夫妇当有终身之义,夫妇之道,谓咸恒也。     物不可以终久于其所,故受之以遁。遁者,退也。   韩康伯曰:夫妇之道,以恒为贵。而物之所居,不可以不恒,宜与时升降,有时而遁者也。     物不可以终遁,故受之以大壮。   韩康伯曰:遁,君子以远小人。遁而后通,何可终邪?阳盛阴消,君子道胜也。     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晋者,进也   崔觐曰:不可终壮于阳盛,自取触藩,宜柔进而上行,受兹锡马。     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   《九家易》曰:日在坤下,其明伤也,言晋极当降复入于地,故曰“明夷”也。     伤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   虞翻曰:晋时在外,家人在内,故反家人。   韩康伯曰:伤于外者,必反诸内矣。     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   韩康伯曰:室家至亲,过在失节。故家人之义,唯严与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家人尚严,其弊必乖者也。     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蹇者,难也。   崔觐曰:二女同居,其志乖而难生,故曰“乖必有难”也。     物不可以终难,故受之以解。解者,缓也。   崔觐曰:蹇终则来硕吉,利见大人,故言“不可终难,故受之以解”者也。     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   崔觐曰:宥罪缓死,失之则侥幸,有损于政刑,故言“缓必有所失,受之以损”。     损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   崔觐曰:损终则弗损,益之,故言“损而不已必益”。     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夬者决也。   韩康伯曰:益而不已则盈,故必“决也”。     决必有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   韩康伯曰:以正决邪,必有喜遇。     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   崔觐曰:天地相遇,品物咸章,故言“物相遇而后聚”也。   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   崔觐曰:用大牲而致孝享,故顺天命而升为王矣,故言“聚而上者谓之升”。     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   崔觐曰:冥升在上,以消不富,则穷,故言“升而不已必困”也。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崔觐曰:困及于臲卼,则反下以求安,故言“困乎上必反下”。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韩康伯曰:井久则浊秽,宜革易其故。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韩康伯曰:革,去故。鼎,取新。既以去故,则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鼎,所以和齐生物成新之器也,故取象焉。     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动也。   崔觐曰:鼎所烹饪,享于上帝。主此器者,莫若冢嫡,以为其祭主也,故言“主器者莫若长子”。     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崔觐曰:震极则征凶,婚媾有言,正须止之,故言“物不可以终动”,故“止之”也。     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   虞翻曰:否三进之四,巽为进也。     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   虞翻曰:震嫁兑,兑为妹。嫁,归也。     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   崔觐曰:归妹者,侄、娣、媵国三人,九女为大援,故言“得其所归者必大”也。     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   崔觐曰:谚云:作者不居,况穷不甚,而能处乎?故乎获罪去邦,羁旅于外也。     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   韩康伯曰:旅而无所容,以巽则得所入也。     入而后说之,故受之以兑。兑者,说也。   虞翻曰:兑为讲习,故学而进习之,不亦说乎。     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离也。   虞翻曰:风以散物,故“离”也。   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   韩康伯曰:夫事有其节,则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     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韩康伯曰:孚,信也。既已有节,宜信以守之矣。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   韩康伯曰:守其信者,则失贞而不谅之道,而以信为过也。故曰“小过”。     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以既济。   韩康伯曰:行过乎恭,礼过乎俭,可以矫世励俗,有所济也。     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