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87 页/共 137 页

谨按。一命已应斩候,三命不能不加拟立决矣。 威逼人致死  一,强奸已成,将本妇杀死者,斩决枭示。强奸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若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者,倶拟斩立决。若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亦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至强奸已成,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拟斩监候。如强奸未成,或但经调戏,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倶拟绞监候。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三年,刑部审议萨哈图因调奸,殴伤张氏,越十六日身死一案,附请定例。一系雍正十一年定例。(按,此亲属被杀及自尽之例。)一系雍正十一年及乾隆三年定例。五年并为一条。三十二年,査乾隆七年九月内,钦奉上谕,烈妇之死,由于该犯之调戏,若将该犯轻入缓决,非所以重名教而端民俗,九卿执法,不得轻纵。但强奸未成,本妇因调戏而羞忿自尽者,其中情形不一,朕办理句到之时,自有权衡。如果一线可原,仍当免句。即经一次免句之后,下年即可改为缓决。如系停止句到之年,入情实者,不得改缓决,钦此。歴年秋审均钦遵办理,因将此条内分别情实缓决,奏请之处,改为秋审时问拟,情实免句一次之后,下年改为缓决。如遇停句之年,入情实者,下年不得即改缓决,是年覆奏明删去。四十二年,分为二条,此门专立自尽一条,将杀死一条另入犯奸门内。(此本妇被杀及自尽之例)五十三年,将此门三条及犯奸门一条修并为一,嘉庆八年改定。    谨按。此等案件现在倶系照此办理。此处问拟情实及免句一次后,下年改为缓决等语,似应仍留例内,未便一概删除。三十二年奏明,将例内秋审情实等条一体删除,故此条亦在删除之列。嗣后例内载明情实缓决之处,仍不一而足,此等似应仍复旧例,以便遵照办理。 □情实缓决不应加载则例,与枷号不过三个月相同,后则倶不然矣。例文朝令暮更,不知凡几,此其一端也。    再,因奸杀死本妇,有已成、未成之分,因奸拒捕,杀死其夫与父母亲属,并无已成、未成明文,而律有奸不论已成、未成之语,自可不必分别矣。 □斩枭一层,系奉谕旨纂入,何敢再议。唯奸、盗事同一律,窃盗临时拒捕杀人,不加枭示,所以别于强盗杀人也。此例似亦可免其枭示,庶与轮奸之案稍有区别。 □羞忿自尽一层,有调奸字样,杀死本妇一层,专言强奸而未及调奸,自来成案均照强奸例一体科罪,并不另立调奸、图奸各目。萨哈图之案亦系调奸,仍照强奸定拟,以已经致毙人命,自不能强为分晰也,下层虽有但经调戏字样,仍与强奸未成同科缳首,并不因系调奸、图奸,稍从寛典。后来另立调奸、图奸名目,与此例遂有互相参差之处,应与犯奸门内拒伤本妇一条参看。 □但经调戏,其罪本轻,而致其夫与父母亲属自尽,则与强奸未成者一体拟绞。盖因奸而加重也。与上条妇女与人通奸,其夫与父母自尽,奸夫拟徒,罪名相去悬絶,不特调奸未成之案,较和奸已成,罪名为重,即亲属自尽之案,亦较其夫与父母自尽,罪名加严,互证参观,殊不画一。不过谓此条妇女并无不是,彼条妇女亦有罪名耳,然究不能以妇女代奸夫抵罪。设或亲属(或系奸妇有服卑幼,)杀奸不遂,羞忿自尽,又将如何办理。此例或照因奸威逼拟斩,或稍为量减拟绞,例文系属一线,彼条置因奸威逼之例于不问,而专重妇女一边,遂不免彼此参差。 □调戏致妇女自尽,拟以绞罪,法已从严,致其父母及夫自尽,似不应问拟死罪,亲属更不必论矣。    袁氏滨《律例条辨》云。调奸不成,本妇羞忿自尽者,拟绞。此旧律所无,而新例未协也。事关风教,无可寛弛。然和与调无异,调者和之未成者也,其调者,和在意中,其自尽者,变生意外,其意内之杖,尚在难加,而意外之绞,忽然已至,诚可哀怜。夫调之说,亦至不一矣,或微词、或目挑、或谑语、或腾秽亵之口、或加牵曳之状,其尽者,亦至不一矣。或怒、或惭、或染邪、或本不欲生而借此鸣贞、或别有他故而饰词诬陷,若概定以绞,则调之罪反重于强也。强不成,止于杖流,调不成,至于抵死,彼毒淫者,又何所择轻重而不强乎。彼殴詈人,人自尽者,罪不至绞,则调人,人自尽者,亦罪不至绞,何也。殴詈与调均有本罪,而其人之自尽,皆出于意外。孟子曰,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其不受调,本无死法,律旌节妇,不旌烈妇,所以重民命也。调奸自尽,较殉夫之烈妇,犹有逊焉,而既予之旌,又抵其死,不教天下女子以轻生乎。愚以为羞忿自尽者,照骂殴人而人自尽之条,饬有司临时按阅作何调法,以为比拟。其情罪重者,别请上裁云云。 □按尔时祗有本妇自尽之例,论者尚以为太过,后又添入亲属自尽一层,则更不可为训矣。    刑部覆河南巡抚涂宗瀛咨,兰仪县民张二黒图奸王管氏,不从,喊骂,当时畏惧逃跑,被氏翁王泳聚追至院内,札伤扭住,该犯图脱情急,夺刀拒札王泳聚致伤身死一案,査雍正十一年及乾隆三年纂定例文,祗言强奸,未及图奸、调奸,道光三年,因该省请示,始定有图奸调奸拒捕之例,而亦祗言伤人,至杀人应如何治罪,例内仍未议及。检査歴年成案,有照犯罪拒捕杀人拟人斩监候者,亦有比照强盗立时杀人拟斩立决者,办理本不画一。兹据该抚以此等案件,律内既无明文,成案亦多互异,未敢率行臆断,咨部请示等因。伏思图奸杀人与强奸杀人,虽同一因奸毙命,唯图奸者,轻止语言调戏,重亦不过手足句引,视强奸者之悍然无忌、肆行淫暴情形,既大不相侔,断罪即难归一致。综核例文,强奸刃伤本妇,及拒捕刃伤其夫与有服亲属,罪应缳首。图奸调奸刃伤本妇并其夫与有服亲属,止拟军戍。本夫登时杀死强奸未成罪人,例应勿论。有服亲属登时杀死强奸未成罪人,亦止拟满徒。而杀死图奸未成罪人,则无论登时事后,倶拟绞候。是图奸调奸拒捕刃伤,既不与强奸拒捕同科绞候,则图奸调奸拒捕杀人,即不应照强奸捕杀人同拟斩决,即可类推。本夫及有服亲属,杀死图奸未成罪人,不与杀死强奸未成罪人拟以勿论满徒,则图奸罪人杀死本妇及有服亲属,即不应照强奸拒捕杀人问拟斩决,亦可隅反。况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例应绞候,拒杀本夫及应捉奸之人,例应斩候,从不问拟立决。若将图奸调奸拒捕杀人,概照强奸例问拟斩决,是伤人既较奸夫科罪为轻,而杀人独较奸夫科罪为重,不特彼此参差,亦与刃伤本例互相抵牾,殊不足以示区别而昭平允。既据该抚咨请部示,自应妥立专条,以归画一。应请嗣后图奸调奸未成罪人杀死本妇,及拒捕杀死其夫与父母并有服亲属,无论立时及越数日,倶照犯罪拒捕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如此斟酌定拟,庶与定例不致互异,而与情法亦得其平等因。光绪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奏,奉旨依议,钦此。有此通行强奸与图奸调奸遂大有区别矣。 威逼人致死  一,奸夫奸妇商谋同死,若已将奸妇致死,奸夫并无自戕伤痕同死确据者,审明或系谋故或系鬪杀,核其实在情节,各按本律拟以斩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为寛贷。若奸夫与奸妇因奸情败露,商谋同死,奸妇当即殒命,奸夫业经自戕,因人救阻,医治伤痊,实有确据者,将奸夫减鬪杀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逃及别项情节,临时酌量,从复位拟。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似指奸夫奸妇死在一处而言。若死在两处,是否一体同科。且何人起意,亦未叙明。 □原案系奸妇起意,故云已将奸妇致死,系指奸夫下手者而言。若奸夫并未下手,死由奸妇自缢、自刎,奸夫伤而未死,经救得生,则与代为下手者不同,或仅科奸罪,或加等拟徒,均无不可。若概拟满流,似嫌无所区别。 □再如商谋同死之案,奸夫已经殒命,奸妇经救得生,是否亦拟流罪。殊难臆断。 威逼人致死  一,凡调奸妇女未成,业经和息之后,如有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抱忿自尽,致死二命者,将调奸之犯改发边远充军。若致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不死于调奸而死于耻笑,是以减为满流,与下秽语村辱致死二命一条参看。 威逼人致死  一,妇女令媳卖奸,不从,折磨殴逼,致媳情急自尽者,拟绞监候。若奸夫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嘉庆六年修改,二十二年改定。    谨按。与谋杀门内抑媳同陷邪淫一条参看。 □此系奉旨纂定之例,何敢再议。惟令媳卖奸与抑媳同陷邪淫情节,大略相同,而一生一死,似属参差。 □上层有折磨殴逼一语,下层无。 威逼人致死  一,凡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之案,如系并无他故,辄以戏言觌面相狎者,即照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例,拟绞监候。其因他事与妇女角口,彼此詈骂,妇女一闻秽语,气忿轻生,以及并未与妇女觌面相谑,止与其夫及亲属互相戏谑,妇女听闻秽语,羞忿自尽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乾隆五十年,钦奉谕旨,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下二项与村野愚民一项,均无图奸之心,故照前例拟流。而上一项觌面相狎,究竟有无图奸之心,并未叙明。至并未与妇女见面,祗与其夫及亲属戏谑,情节本轻,乃妇自尽即拟满流,殊嫌太重。 □再,因事用强殴打致人自尽例,系以伤之轻重,分别拟徒,自系统男女在内,以侵损论。詈骂较殴打为轻,乃致令自尽,詈骂又较殴打为重,例愈多而愈不能画一矣。此案原拟本系流罪,因钦奉谕旨,始改绞候,一重而无不重,其势然也。 威逼人致死  一,强奸本宗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未成,将本妇杀死者,分别服制拟以凌迟、斩决,仍枭示。系外姻亲属,免其枭示。    此条系嘉庆六年,四川总督勒保题,长寿县民杨文仲,强奸缌麻弟妻杨黄氏,不从,戳伤黄氏身死。又七年,山东巡抚和宁题,黄县民刘发,图奸甥媳陈刘氏,不从,将陈刘氏揢死各案,九年并纂为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缌麻以上亲,及亲之妻,统尊长卑幼而言,杀罪有应拟绞候,及律不应抵者,照凡人论,已属从严,钦尊谕旨,加以枭示,则不论已成、未成,均应枭示矣。咸丰二年改定之例,添入未成二字,则已成者,又当如何加重耶。 威逼人致死  一,强奸犯奸妇女已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致本妇羞愧自尽者,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强奸犯奸妇女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致本妇羞愧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直隶总督温承惠题,曲周县民人李嘉贵,强奸族姉杨李氏,不从,立时杀死杨李氏一案,纂辑为例。嘉庆十七年、二十二年修改。咸丰元年改定。    谨按。犯奸妇女虽与良妇不同,而因被奸羞忿自尽,究与未经酿命者有间,拟遣似嫌寛纵。即如与妇女通奸,应杖八十,未闻有良妇及犯奸之妇之分,何独于此而大有区别耶。轮奸亦然。 威逼人致死  一,强奸不从,主使本夫将本妇殴死,主使之人拟斩立决,本夫拟绞监候。    此条系嘉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絶无仅有之案。 威逼人致死  一,因事与妇人角口秽语村辱,以致本妇气忿轻生,又致其夫痛妻自尽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缓决。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刑部议覆四川总督常明审题李潮敦,因与章王氏口角秽语村辱,致氏与夫章有富先后自缢身死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调奸和息后追悔致死二命一条参看。 □调奸较秽语村辱为重,彼条问军,此问绞候,似嫌参差。 威逼人致死  一,凡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杖一百、徒三年。亲属相奸,奸夫按奸罪应发附近充军者,如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奸夫于奸罪上加一等,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贵州按察使赵孙英条奏定例。道光九年増定。    谨按。凡人和奸,唐律应拟徒罪(二年),而因奸酿命,并无加重明文。今律和奸较唐律为轻,而致奸妇自尽,又较唐律加重。 □奸妇因奸情败露自尽,系属孽由自作,于人无尤,乃科奸夫以徒罪,且与本夫杀奸未遂,羞忿自尽罪各相等,似嫌未协。至亲属相好,罪名已经加重,因奸妇自尽,而又加等,尤觉无谓。 □亲属相奸之律,重者,拟以斩绞,轻者,拟以满杖,稍重者,拟以满徒,例则改满徒为充军,是较律已加至数等矣,此处似无庸再行加等。 □大功堂妹,小功侄女、缌麻侄孙女殴死,此三项亲属罪应拟流,和奸律应拟徒,例改附近充军,是奸罪较人命为更重矣。乃因自尽而又加重,殊非律意。 威逼人致死  一,奸淫之徒先与其姑通奸,因被其媳窥破,碍眼,即听从奸妇,图奸其媳,不从,致被其姑毒殴自尽者,除奸妇仍发各省驻防为奴外,将图奸酿命之犯,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上奸妇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一条参看。然亦不多有之案。 威逼人致死  一,贼犯除有心放火,图窃财物,延烧事主毙命者,仍照例依强盗分别问拟斩决、斩枭外,如因遗落火煤,或因拨门不开,燃烧门闩板壁,或用火煤照亮,窃取财物,致火起延烧,不期烧毙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倶照因盗威逼人致死律,拟斩监候。若烧毙一家三命者,拟斩立决。三命以上,加以枭示。    此条系道光三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放火烧毁房屋柴草泄忿,并非有心杀人条一参看。 □因窃拒毙事主,例有专条。此盖谓事主之被烧身死,非其意料所及耳。惟类于此者颇多,如窃盗门内事主失财窘迫自尽之类,均应参看。    此门共二十五条。因盗威逼止此一条,而事渉奸情者,共十七条。此外,犯奸及杀死奸夫门各条,亦复纷纭错杂,轻重互异,均应参看。 □唐律有恐迫人使畏惧致死者,各随其状,以故鬪戏杀伤论,而无威逼致死之法。明律定为满杖,除奸盗及有关服制外,虽因事用强殴打致成、残废、笃疾,及死系一家三命,或三命以上,亦祗充军而止,非亲行杀人之事,故不科死罪也,后来条例日烦,死罪名目日益増多,如刁徒、假差、蠹役,及和奸、调奸、强奸、轮奸等类,致令自尽,并其亲属自尽者,不一而足,秋审且有入于情实者,较之亲手杀人之案,办理转严,不特刑章日烦,亦与律意不符矣。究而言之,律文未尽妥协,故例文亦诸多纷岐也。    再,强奸杀死本妇,例分三层, □已成,斩枭。未成,斩决。殴伤越日,斩候。杀死亲属并无斩枭一层。 □调奸杀死本妇,例亦无文,而定有拟斩监候章程。 □强奸已成,致本妇及亲属自尽,斩候。未成、绞候。 □调奸致本妇及亲属自尽,绞候。 □无图奸之心,不过出语亵狎,本妇一闻秽语自尽,流。 □调奸和息后,因人耻笑自尽,流。 □二命,边远军。 □因事詈骂,秽语村辱自尽,流。 □夫妇二命,绞。 □戏言,觌面相狎自尽,绞。 □非觌面相狎,流。 □均系因事纂定,轻重亦参差不齐。至强奸未成,和息后因人耻笑,或死一命,二命,并无明文,因未遇此等案件,故例亦未议及也。 尊长为人杀私和: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私和,就各该拟命者言。赃追入官。) ○常人(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财,准枉法论。)    此仍明律,减卑幼一等句原无。卑幼二字,顺治三年添,并添入小注,雍正四年修改。    谨按。家主被杀,奴卑受贿私和,唐律无文,而见于《疏议》问答。 □问曰,主被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吿官府,合得何罪。答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被人杀,侵害极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吿,全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吿,得罪并同子孙,明律添入,似本于此。 条例 尊长为人杀私和  一,凡尸亲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经得财,或赃罪较轻,仍照律议拟外,如尸亲期服以下亲属受财私和者,倶计赃准枉法从重论。其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被杀,子孙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贿私和者,无论赃数多寡,倶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孙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杀,祖父母、父母、夫、家长受贿私和,无论赃数多寡,倶杖一百。其以财行求者,如系凶犯之缌麻以上有服亲属,及家长、奴婢、雇工人,均不计赃数,拟杖一百,若凶犯罪止军流者,以财行求之亲属等各杖九十。罪止拟徒者,各杖八十。说事过钱者,各减受财人罪一等。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议驳湖南按察使五诺玺条奏定例。(按,此例重在受贿,故较律加严,改准窃盗赃为枉法。)三十七年修改。(按,此例又重于私和,故复改律之徒罪为满流。)嘉庆六年、十九年、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受赃门明言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与此条互相岐异,定此例时,何以又忘却彼条耶。 □未得财者,照律议拟,谓分别服制,拟以徒三年及杖八十之罪也。一经得财,则照例科以枉法赃,不照律科以准窃盗之罪,自属明显。而又添赃罪较轻一句,殊觉无谓。下文明有从重论定样,似可无庸添入赃轻一层。况律有准窃盗论之语,不善读者,反谓赃轻者,准窃盗论,赃重者,始准枉法论矣。 □律准窃盗而例改准枉法,恶其重利忘雠,故严之也。无论死系尊长、卑幼,均应照例计赃拟罪。嘉庆六年以父祖与子孙不同,若因受贿过多,至四十五两,即与子孙同拟流戍,未免过重,又复改为无论赃数多寡,倶拟满杖。若如此等议论,设有谋故杀人之案,凶犯有服亲属托人向死者父祖说合,行贿私和,不论赃数多寡,两家亲属仅拟满杖,说事过钱者,又得减一等,不特与律意不符,亦与以财行求,及说事过钱,与受财人同科之例,互相抵牾。如说事过钱之人,亦得受多赃,又将如何科罪耶。祖父被杀,子孙受贿私和,固为忘雠。子孙被杀,祖父受贿私和,得不谓之忘雠乎。常人私和祖父被杀人命,谓之枉法,常人私和子孙被杀人命,得不谓之枉法乎。假如有两人于此,均为人私和人命,过付之赃相同,或数目多寡悬殊,而被杀之人不同,遂至罪名轻重迥异。过赃多者,容有杖罪,过赃少者,反有徒流等罪,可为平允耶。多年遵行之律文,以为未尽妥当,添纂条例,又以例示尽善,屡次修改,乃例愈修而愈多窒碍,固不如仍照律文之为得也。 □祖父等私和子孙命案,律止拟杖八十,虽受财而计赃无多,则仍拟杖八十,例因计赃治罪,未免过重,改为杖一百,本系从轻之意,而云无论赃数多寡,则计赃不应杖八十者,亦应杖一百矣。较律反形加重,又何谓也。 同行知有谋害:巻首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吿者,杖一百。    此仍明律。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三十五     前巻 次巻 刑律之十一  鬪殴上   鬪殴      保辜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