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60 页/共 137 页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郷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车船夫马)脚力,随程验(所有家)口,官给行粮,递送还郷。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病故官家属还郷  一,县丞以下等官,参革离任,或吿病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给还郷路费,毎年造册报销。    此条系乾隆元年并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体恤微员之意。 □《戸部则例》。蠲恤门此条较详,应参看。 承差转雇寄人:巻首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本)律各从重论(损失重,问损失。轻,则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贴解之物),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若侵欺故纵,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承差转雇寄人  一,起解人犯,毎名选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护送。若兵役派不足数及雇人代解,许兵役互相禀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査究补派。若兵役知而不举,将兵役及承派之书吏、弓兵倶杖一百,革役。其经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査点,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详报督抚,将原派官弁参处。其缺少顶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隐匿不报,别经发觉,题参议处。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雇人代解律,应杖六十,受雇者减一等,笞五十也。例补出派不足数一层,其知而不举之兵役及承差之书吏等,均杖一百,则不足、雇代两层,并在其内。雇人代解者是否亦拟满杖,并未分晰。下文顶替者问杖六十,则雇替者自应从重科罪矣。律系兼言解物解犯,例则专言解犯,而解犯亦有解审解配之不同,解审者,长解之外又有短解,与此不合。此例似专指解配而言,应参看捕亡门内条例。 □分别遣军流、徒,派兵四名、二名及一名护解。见《中枢政考》?杂犯门,与此参看。 □缺少二字承上派不足数而言,第缺少必有所由,此处并未叙,明,亦应修改。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巻首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各衙门自拨官马不得驰驿而行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驼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 ○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毎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如阵亡、病故官军,及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虽有私带物件,)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一,漕船旗丁,毎船准带土宜一百石。头舵二人,毎人准带三石。水手无论人数,准其共带二十石。其回空船只,舵水人等准带梨枣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搜检,督押粮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査。经过仪征、淮安、天津等处,听趱运镇道官盘诘。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并参治。(多带,问违制。徇情卖法,问听从嘱托事已施行。受财,问枉法。出钱之人,问行求。)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増定。    《集解》。此例为漕运军丁许带上宜,第不许例外多带也。    谨按。有称运军者,有称旗丁者,有称旗军者,有称运丁者,亦有称为屯丁者,而其实则一人也。 □《戸部则例》,三石及二十石倶同,惟旗丁准带土宜一百二十四石,共带一百五十石外,又准加带三十石。回空毎船准带梨枣等四项,并土宜共一百一十四石,与此例不同,应参看。 □出钱之人,问行求,与与受同科之例不符。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一,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依律治罪,货物入官。其押运官有犯,交部议处。(附载人员,依违制。运军与运官有赃,问枉法。无赃,止问违制。)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采《笺释》语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上条既改运军为旗丁,此处亦应修改一律。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一,沿河一带,升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在官船只(一事)兴贩私盐(二事),起拨人夫(三事),并带去无藉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督抚、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即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三事不备,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采《笺释》语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巡河、巡盐,现无此官,似应修改。 □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私借驿马:巻首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计)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私借之罪)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秦时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汉书?田横传》旷乘传诣洛阳,至尸郷厩置是也。后以费广稍节。故后汉但设骑置而除厩律。唐律所以倶称驿马也。明律又有驿船及铺兵、走递、马递各名色。国初承明之旧,驿站各条亦极严肃。后驿丞各缺,裁去者十居八九,已与从前情形不同。近数十年以来,铁路轮船电信到处皆是,数千里外顷刻即至,此则亘古以来所无之事,愈出愈奇,天下事岂可以常理论哉。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五     前巻 次巻 刑律之一  贼盗上之一 《笺释》。贼,害也。害及生民,流毒天下,故曰贼。盗,则止于一身一家一处而已。自首至妖言三条系贼,余皆盗也。   谋反大逆      谋叛      造妖书妖言      盗大祀神御物      盗制书      盗印信      盗内府财物      盗城门钥      盗军器      盗园陵树木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常人盗仓库钱粮    谋反大逆:巻首 凡谋反(不利于国,谓谋危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已、未行,)皆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壻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之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姉、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入官。若女(兼姉妹,)许嫁已定,归其夫。(正犯)子孙过房与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倶不追坐。(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孙。余律文不载,并不得株连。)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正犯)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量功授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吿,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虽无故纵,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亲属吿捕到官,正犯与縁坐人倶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余免。非亲属首,捕,虽未行,仍依律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修,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谋反大逆  一,反逆案内律应问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解交内务府阉割,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年在十歳以下者,牢固监禁,俟年届十一歳时,再行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内务府大臣遇有解到阉割人犯,即遴派司员认眞看验,并出具无弊切结,送交刑部再行覆验。如有情弊,即行奏参,务须査验明确,再交兵部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至其余律应縁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孙,年在十六歳以上者,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年在十五歳以下者,牢固监禁,俟成丁时再行发遣。縁坐妇女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其知情不首,干连人犯,仍依律拟流。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一系乾隆五十六年,刑部题覆福建巡抚觉罗伍拉纳题续获逆犯何东山之侄何适,年已十八,依律问拟斩决一案,奉旨纂辑为例。(按,此律并不分别正犯子、孙及其余縁坐男犯,仍照律以十六歳以上、十五歳以下为生死之分,正犯之侄倶拟斩决。何适一案,始奉旨阉割,已属从寛,后改为专指逆犯子、孙,则逆犯之侄,即不在阉割之列矣。)嘉庆六年修并。其按语有,反逆案内干连流犯并妻子,倶流徙乌喇。系康熙二十一年定例。査反逆案内并无干连应流之犯,若知情不首,拟流,亦不佥妻发遣等语。(按,应流之犯谓流徙宁古塔等处,非指知情不首一项也。此按语亦属误会。王命岳请免罪人及孥,疏有云,古者死罪之下爰有军徒,为地不过二,三千里。比承明末蛊坏之余,人心不古,百弊丛生。世祖章皇帝虑非大加创惩,不足以振肃纪纲,挽回陋习,乃立为流徙之法,盖亦不得已之权教耳。使数年之后,风俗丕变,人心还朴,未必不弛流徙而用军徒也。文王治岐,罪人不孥,今则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矣,其情罪重大者,连及祖、孙矣云云。观此知流徙乃国初之法,非流犯也。例末二句似可删去。)嘉庆十七年、道光六年、十三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唐律,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祖、孙、兄、弟皆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凡分三等。明律则祖父、子、孙、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拟骈斩,似属过严。此例分别阉割、发遣,用法颇为平恕。惟祗言本犯子孙而未及其祖父,有犯,是否以其余律应縁坐男犯论,记核。 □名例流囚家属门载,实犯大逆之子孙,縁坐发遣为奴者,虽系职官及举贡生监,倶不准出戸。此例既定为无论已未成丁,均行阉割为奴,则出戸与否,似可无庸深论,至其余縁坐男犯,是否准其出戸,并未议及。 □窃谓此等人犯,既由斩决改为发遣,已属从寛,酌给官兵为奴,似亦应不准出戸,以示区别,世为奴仆,不得齿于平人,亦古法也。谋逆人犯律,系并其祖父、子、孙及伯叔兄弟曁兄弟之子,均拟斩决。嗣由斩决改为监候,后又由监候改为发遣,例文屡改从轻,仅及正犯之子孙,其余亲属及子孙,年幼者亦不问死罪,则较律为寛矣。 □逆犯之伯、叔、兄、弟与侄,均应縁坐,与子孙并无轻重之分,此例将逆犯子孙改从阉割,其弟侄等项均谓之其余亲属,与例不符。 □縁坐妇女发各省驻防为奴。与下条参看。 谋反大逆  一,除实犯反逆及纠众戕官反狱、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案内之亲属,仍照律縁坐外,其有人本愚妄,书词狂悖,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并奸徒怀挟私嫌,将谋逆重情捏造匿名掲帖,冀图诬陷,比照反逆及谋叛定罪之案,正犯照律办理,其家属一概免其縁坐。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四十二年,广东巡抚杨景素奏,陆丰县民郑会通等挟嫌捏造匿名掲帖,倾陷郑会坤等多人案内,其中有郑会通牵吿之兄弟郑会寅等五犯,因郑会通比照大逆治罪,郑会寅等系伊弟兄,应照律縁坐,拟以斩决,具奏。钦奉上谕,恭纂为例。(按,此例专为应縁坐者即系被陷之人而设,改定之例反无此层,而其妻子亦一概免其縁坐,与此谕旨不符。再人命门,造畜蛊毒杀人,律云,造畜者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流二千里。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与此条例意相同,应参看。 □《汉书?景帝纪》三年,诏曰,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师古曰,恢说有私怨于其父,而自谋反,欲令其父坐死也。其赦嘉为襄平侯,其妻子当坐者复故爵。此等事古已有行之者矣。)一系乾隆三十四年大学士九卿会同刑部议奏,河南省情实招册内徐庚一犯,因伊子徐国泰兴立邪教,照大逆縁坐律问拟斩决,改为监候案内,钦遵谕旨,恭纂为例(按,此专为该犯之父实不知情而设)。一系乾隆四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郝硕奏,赣县民廖景泮等在川省传教惑众,伪造榜文等项,照大逆律定拟。案内逆犯廖景泮之父廖秀科一犯,依縁坐律拟以斩决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五十三年修改。(按,此反逆案内,祖父母、父母无庸縁坐之专条,后修并为一,凡比照反逆定罪之案,其家属一概免其縁坐,则父母之不必縁坐,即可知矣。至眞正反逆案内之祖父母、父母实不知情,如何科罪。例无明文。按律则祖父、父均应拟斩,母发功臣为奴,例则祗有子孙及律应縁坐男犯二层,祖父、父应否以律应縁坐男犯论,转无明文。)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例专为亲属应縁坐及免其縁坐而设。 □反狱劫囚杀官案内之亲属,例内应行縁坐者也,倡立邪教,传徒滋事,非叛逆而情同叛逆者也,故家属亦倶行縁坐。如因别事纠众戕官,应否縁坐。例内并无明文。即如部民军士吏卒,怀挟私雠,及假地方公事,挺身哄堂,逞凶杀害本官,无论本官品级及有无谋故,已杀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载在鬪殴门内。部民谋杀本官,已杀者不分首从皆斩。载在人命门内。倶不言亲属縁坐。惟八旗兵丁因管教将本管官戳死,妻子发遣黒龙江,均不画一。至倡立邪教,传徒惑众,各本例内亦无亲属縁坐之语,而律内载明造畜蛊毒等类,反未添入。且既云照律縁坐,又归入除笔,自系因律有明文,此处不便复说之意。此等既未载入律例,则此条所云,殊嫌未能明晰,似应添入以反叛定拟之犯云云,庶无窒碍。 □诬吿叛逆未决例,应斩候。投贴匿名掲贴例,止绞决。比照反逆律办理,已属从严。若再縁坐家属,未免太重,是以定有此例,亦寛典也。然特重在家属免其縁坐一层耳。 谋反大逆  一,反逆縁坐案内,给功臣为奴人犯,除有脱逃干犯别情,照例从重办理外,其有伊主呈明不能养赡,讯无别情者,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此条系乾隆五十九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十七年修改,二十二年改定。    谨按。照例从重办理,未知如何办法。原奏内系即行杖毙,而刑例并无此语。 □大逆縁坐男犯,年十五以下,及正犯母、女、妻、妾、姉、妹、若子之妻、妾等,律系赏给功臣为奴。例内男犯系逆犯子孙,无论已未成丁,均阉割发遣新疆。縁坐男犯非逆犯子孙,亦发新疆为奴,同治九年均改发驻防,妇女亦发驻防为奴,并不照例赏给功臣之家。惟査嘉庆六年定例,将反逆案内縁坐妇女及男年十歳以下,交値年旗,酌给有力之满洲等官员为奴。嗣于道光十四年,遵旨将男犯改为十一歳时,照例阉割,妇女改发驻防,遵行已久,并无给功臣为奴人犯。此条即属赘文。官员及功臣之家尚不能养赡,其它概可知矣,各省驻防独能养赡此辈耶。    再按,反逆之法,汉代最严,唐律则稍寛矣。明律复严于唐,至国朝律文,虽沿于明,而条例则多从寛典。深仁厚泽,超轶前代矣。 谋叛:巻首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姉、妹不坐。)女许嫁已定,子孙过房与人,聘妻未成者,倶不坐。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余倶不坐。)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吿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未行则事尚隐秘,故不言故纵,隐藏。)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或避差,或犯罪,负固不服,非暂逃比)。以谋叛未行论。(依前分首、从。)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依前不分首、从律。以上二条,来行时事属隐秘,须审实,乃坐。)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定。其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谋叛  一,叛案内,律应縁坐流犯,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本犯未经到配以前身故,妻子免遣。至叛犯之孙,如有年幼,不便与父母拆离者,听其母随带抚养。    此例本系二条,一,叛案内干连流犯,流徙乌喇地方,如本犯身故,妻子免流。系雍正三年,由谋反门条例内分出移改。一,凡叛犯之孙,如有年幼,不便与父母拆离流徙者,一并交与该管衙门。系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定例。(按,原例系,若系十四歳以下及不堪流徙者,准随其父母一并云云。)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遵照康熙二十一年钦奉上谕,并嘉庆三年,陕西巡抚秦承恩査办商州逆犯家属縁坐案内,逆犯贺登丰之妻张氏,有子和尚儿,尚需乳哺,声请将和尚儿随母贺张氏,带往抚养等,因将两例修并一条,十九年改定。    谨按。律应縁坐流犯,系指叛犯之父母祖孙兄弟而言,叛犯之子,并不在内,是仍应照律给功臣为奴矣。子之妻,律不縁坐,即属无罪之人。子妻之子,即叛犯之孙,按律亦应拟流,听其母随带抚养,是否带往功臣之家,抑系带往别处。均难臆断。 □叛犯之孙,律应縁坐拟流,例改遣罪者也。其孙之母,则正犯之子妻也,律例皆无縁坐明文。例云,听其母随带抚养,未审何指。且成丁后作何安插,亦未叙及。至律应縁坐流犯,系指叛犯之父母祖孙兄弟而言。除父之妻即正犯之母,父之子即正犯之兄弟,仍应縁坐外,其余妻、子倶不在縁坐之列,本犯即不身故,妻、子亦应免遣。例内,未经到配以前身故,妻、子免遣之语,似觉含混。縁从前流犯均系佥妻发配。此条系就康熙年间旧例,略加修改,是以未能明晰。恐办理亦多窒碍,似不如将如本犯未经到配以前身故以下数句,全行删除,较觉简便。 □从前此等干连人犯律应流二千里者,均流徙宁古塔地方,连妻子一并佥发。身故者,免流,以妻子并非应流之人故也。 □谋叛縁坐人内,尚有叛犯之母,亦系律应拟流之犯,例改发往新疆当差,是否与其夫一同发往。如其夫已故,如何安插反逆縁坐妇女,改发驻防为奴。杀一家三人凶犯之妻子,发附近充军地方安置,均应参看。 □叛犯之子,律应给功臣为奴者也。叛犯之母,律应流二千里者也,例改流罪为发遣新疆种地当差,是叛犯之母亦应发新疆当差矣。妇女发新疆当差,与别条例文不符,縁妇女犯军流等罪,均照例收赎,情重者,即实发驻防为奴,从无发往当差之例。若照反逆案内,縁坐妇女一体发往驻防为奴,而叛犯之父祖兄弟均发新疆种地当差,独将其母为奴,亦嫌未协。如将律应縁坐人犯,均改为奴,是叛犯之子给功臣为奴,叛犯之孙又发新疆为奴,亦嫌参差。 □按康熙二十六年上谕,原因乌喇地方风气严寒,内地发遣人犯,难以资生,故改为发往尚阳堡安插,下方云反叛案内等语。是别项,免死人犯,均不发往乌喇,而发往乌喇者,止叛逆人犯,较别项犯属已为加重,是以免其为奴。若改发别处,岂能免其为奴乎。现在此例系改发酌拨种地当差,何时由乌喇改发。按语无文。査《律例通考》云,乾隆二十二、二十四等年,军机大臣等议定,照例解部,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载在徒流迁徙地方门内,似应移归此处等语,知此等人犯先发乌喇,又改发黒龙江,后调剂黒龙江遣犯,始发新疆,盖在嘉庆年间矣。此处漏,未修改,是以不甚分明。彼门八旗逃人匪类条内,有叛案縁坐,应给兵丁为奴者,照例解部云云,即《通考》所云也。后则倶经删改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