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59 页/共 137 页

铺舍损坏  一,急递铺,毎一十五里设置一所,毎铺设铺兵四名,铺司一名,于附近有丁力粮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点充,须要少壮正身,与免杂泛差役。毎铺置备各项什物。十二时轮日晷牌子一个,红绰屑一座,并牌额。铺册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灯烛。铺兵毎名合备什物,夹板一副。铃攀一副。缨鎗一副。油绢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一件。红闷棍一条。回册一本。    此条系明令。    谨按。此本于元制,并无治罪之处。    《示掌》云,例内攀字,査字典本无其字,乃系襻字之讹,在字典衣部,应改正。 私役铺兵:巻首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于经过所在)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违者,笞四十。毎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驿使稽程:巻首 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及)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即以前应得笞杖斩)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 ○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原行)题写(所在公干)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四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原行)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驿使稽程  一,凡官员因军务差遣及自军前赴京赍奏军情,傥经过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粮单随即供应驿马廪给,不为预备公馆,以致迟误者,按迟误事情巨细,将本城长官及所派催办驿马粮饷官倶题参,交部察议拟罪。若长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迟误者,其委托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议。    此条系乾隆五年遵照顺治三年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即律内罪坐驿官之意。 驿使稽程  一,凡赍奏不骑驿马,违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系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指应骑驿马而不骑以致违限而言,处分例无此条。 驿使稽程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铺兵及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沈匿及搅扰衙门者,发附近充军。其军吏铺长通同纵容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失于觉察者,交部议处。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以不枉法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倶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违制)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依不枉法论)。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沈匿等项,问罪,不分旗民,倶发附近充军。其提调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亦系前明旧例。(按,此指无籍之徒用强包揽而言。 □《集解》。此重在稽迟沈匿,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不曾将公文稽匿者,不引此例。)原载递送公文门内,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按二条倶系驿递夫役及各铺司兵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搅扰衙门,迟匿公文之例(按,此数语殊不可通),修并为一,并移入此门。    《示掌》云,若止是包揽者,问不应。如不曾多取工钱者,问违制。    谨按。前明问刑条例,首条载在戸律?赋役不均门,原系三项平列,盖谓此等均系应役在官之人,岂容旁人用强包揽,故重其罪。下条则专指各铺司兵言之,载在递送公文门,与上条例义相同,而名目迥异。国初倶列入此门,而雍正三年修例,按语又不大明晰,已觉费解。乾隆五十三年修并,一条按语又谓指驿递夫役及各铺司兵用强包揽而言,似属误会例意。 多乘驿马:巻首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毎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齿以上,依鬪殴论)。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 ○若(出使人员)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 ○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亦究不倒换縁由)。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多乘驿马  一,勘合之外如敢多给一夫一马,许前途州县据实掲报,都察院纠参。傥容情不掲,别经掲报,一并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间牲口者,照违例妄索民夫例,该管官掲报,督抚提参,审明后,分别议处治罪。    此条系乾隆五年遵照雍正元年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一掲报都察院,一掲报督抚,似不画一。 □妄索民夫例见私役民夫抬轿门。 □《处分则例》,马夫之外兼及船只车辆,此处亦应添入,以律已兼船马言之矣。 多乘驿马  一,凡指称勲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黒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倶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索取财物,问求索。希图免税,问匿税。诓骗违法,问诈称见任官家人,于所部内得财)。    此条系前明旧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前明此等例文最多,盖指所犯并非一事而言,应参看诈称内使等官条。 多乘驿马  一,凡驰驿官员纵容差官跟役殴骂驿官驿夫,或并无急务走死驿马,并额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诈财物者,该地方官驿官一面申详上司,一面具报该部,察究得实,官员革职,差官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若无勘合火牌,谎称公差,支取夫马船只及索诈财物者,亦倶拏送刑部,从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扰驿者,系官,交该部议处。差役,杖一百。    此例原系二条,倶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并。    谨按。《处分则例》,以本官是否知情,分别革职降调。此例祗言纵容而未及不知情一层,似应添入。从重治罪句,亦应修改。 多乘驿马  一,水驿一应差船,如有派拨埠头扣克官价入己者,计赃,照侵盗钱粮例问拟。各衙门郷亲来往并书吏人等滥捉民船,辄用旗鎗灯笼假借本管官官衔者,照无官而诈称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雍正七年兵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例颇严,盖恶其滥捉民船也。 多支廪给:巻首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分有禄无禄)。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多支口粮比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多支廪给  一,各处地方,如遇外国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察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按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旧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六年改定。    谨按。此例重在铺行人等交通买卖,恐有违禁货物,故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即治以容令买卖之罪也。改为按律治罪,律系减出使人一等,外国人亦可将多支之项照不枉法赃科断矣,似不如仍并作一条,移于违禁下海门内,无庸分别两处。 □《处分则例》。外国贡使抵境,派委文武大员约束照料,伴送进京,所过州县预备车船,馆驿迎送过界云云,较此例颇觉详备。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巻首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实封)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而入递)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失误军机,仍从重论。)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公事应行稽程:巻首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兼稽留)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本罪)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或笞,或杖,或斩,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题写错(而违限)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公事应行稽程  一,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紧要差使,传集公所立待应用,如不遵官长约束,为匪不法,逞刁挟制,因而率众扬散以致误差,审明为首者,拟斩监候。为从,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傥系偶尔违禁干犯赌博鬪殴等事,并未挟制官长,扬散误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歩军统领鄂善条奏定例。    谨按。为首问斩,为从仅拟枷杖,与减一等之律不符。 □例文最严,而照此办理者絶少,悬一极重之法,而从来并未办过一人,亦徒然耳。例内如此者甚多,不止此一条然也。 占宿驿舍上房:巻首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正厅上房,待品官上客)。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乘驿马赍私物:巻首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毎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所带)私物入官。(致死驿马者,依本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乘驿马赍私物  一,奉差员役至头站时,该驿员即将应背之包称准斤数,开明印单,递送前途。其毎夜住宿之站,该驿员详加査估,如果照例装载,即于印单填写某站验明并无重包字样。日间所过驿站,验单应付如前站。徇隐重包,经后站察出详报,该差员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员一并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奉差员役应乘驿马,所带随身衣包,其背包不得过六十斤,似应添入。 乘驿马赍私物  一,积惯渔利奸商,寄托年班进京回子夹带私货者,除数在五百斤以内,仍照旧律分别拟杖外,如数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货物照律入官。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理藩院奏酌议回子伯克来京章程一折,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旧字应删。 □此苦累驿站之一事也。 □蒙古亦有进京年班,此事恐亦不免。 私役民夫抬轿:巻首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给雇钱,以势)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毎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 ○其民间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私役民夫抬轿  一,凡内府官员执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门官员人等,并无印信凭据,诈欺索取民夫等项,该地方官即行拘拏。一面申报该督抚具题,一面申报该部审实。系官革职,系领催执事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私役民夫抬轿  一,凡兵部勘合钦差大臣及督抚,入境学差试差,知府下县盘査,及他县奉督抚差委盘査者,准其动用民夫,其余概不准用。傥有违例妄索者,着该管官即行掲报督抚题参。若该管官违例滥应,发觉之日照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与上条均系扰累民夫之事,故严定条例。 病故官家属还郷:巻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