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58 页/共 137 页

□再,价买他人牛只,贩卖与宰杀之人,统计在十只以上,即应拟流。宰杀者,亦应拟流。若节次偷窃牛只,均非一主,毎次或二三只,同时并发,统计已至十只,应否照贩卖例拟流,亦系以一主为重计只科罪之处,存以俟参。 宰杀马牛  一,开设汤锅,宰杀堪用马一二匹者,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毎马四匹递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若旗人有犯,亦计匹论罪。一匹至四匹者,倶枷号四十日。五匹以上,毎四匹递加一等,加枷号五日。至三十匹以上者,发黒龙江当差。)牙行及卖马之人知情者,照数各减宰马人罪一等。至三十匹以上者,均发附近充军。其徒罪以下再犯及知情卖与者,倶不计匹数,均发近边充军。失察之地方官,按数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九年例,乾隆十六年改定,三十二年修改。    谨按。宰杀耕牛与宰杀马匹相等,而罪名亦有不同,杀马一二匹较杀牛一二只少枷号二十日,似杀马之罪轻于杀牛矣。乃杀马三匹即拟徒一年。杀牛三只仍系枷号两个月,满杖,四匹、四只均徒一年,而杀牛则多枷号四十日,杀牛十只以上即拟满流,而亦罪止满流,杀马三十匹则拟满流,三十匹以上则应充军。杀牛五只以上者,枷号四十日,满徒。杀马五匹以上者,仅拟徒一年半,轻重殊觉参差。 □私宰牛马律无分别,例则分列两条罪名,遂有参差之处,似应将故杀自己及亲属旁人牛马牲畜列入此门,盗杀盗卖及故买窃盗牲畜宰杀移入贼盗门内,庶不致彼此互异。 宰杀马牛  一,附京州县及京汛地方有窝藏偷窃马匹,开设马窑子宰剥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失察之官弁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大学士兼管提督傅恒奏准定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是否不计匹数,应与上条参看。 □专指附京地方,其余似不在内,然究以何处为界限,尚未明晰。 □因系窝藏盗马匹宰杀,故拟罪独严,犹故买窃盗之牛宰杀也。 □此开马窑子,与略人门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参看。 畜产齩踢人:巻首 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齩人,而(畜主)记号拴繋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各准鬪殴杀伤收赎给主。)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鬪殴杀伤一等。(亲属有犯者,依尊卑相殴杀伤律。)其受雇医疗畜产(无制控之术),及无故(人自)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笞四十,追赔所减价钱(给主)。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隐匿孳生官畜产:巻首 凡牧养系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所隐匿之价为)赃准窃盗论(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盗卖,或(将不堪孳生)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从,并赃至四十两,杂犯斩)。其典牧官、太仆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倶不坐。(买主知情以故买盗赃科,匿卖抵换之物还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隐匿孳生官畜产  一,凡屯庄居住旗人庄头畜养马匹,各用该旗印烙,无印烙者,察出,将马入官,养马之人杖一百。屯领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报免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系远年旧例,专指屯庄居住旗人而言,民人似不在内。 隐匿孳生官畜产  一,口外群内马匹盗卖抵换,照监守自盗律科罪,若将有太仆寺满字印烙马匹明知故买者,与犯人同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太仆寺例。    谨按。此系指经营马匹之人而言,如贼盗门内所称养马人戸之类,似应添改明晰。 □与盗马牛畜产门内各条及兵部处分例偷卖牧厂马匹一条参看。 □私卖战马门内一条亦应参看。 私借官畜产:巻首 私借官畜产  一,凡监临(官吏)主守(之人),将系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不论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验(计借过)日(期)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雇钱不得过其本价,官畜死,依毁弃官物。在场牵去,依常人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巻首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一,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除应付脚力外)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骡,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应付之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四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五  邮驿 谨按。此门所载各条,均应与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参看。   递送公文      邀取实封公文      铺舍损坏      私役铺兵      驿使稽程      多乘驿马      多支廪给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公事应行稽程      占宿驿舍上房      乘驿马赍私物      私役民夫抬轿      病故官家属还郷      承差转雇寄人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私借驿马    递送公文:巻首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毎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铺司)须要随即(附籍遣兵)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其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毎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不动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毎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毎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与漏泄不同)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而沈拆者,各从重论(避规罪重,从规避。沈拆罪重,问沈拆)。其铺司不吿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吿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其各县铺长,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毎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有奸弊)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沈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铺长)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此仍明律,原系三条(律目下原有三条二字),雍正三年修并,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递送公文  一,无印信文字,不许入递。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入递者作何治罪,并无明文。《示掌》云,铺兵混送无印信文字,依不应存参。 递送公文  一,各省驿站递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号簿,上站号簿用下站官印,于毎月底彼此移明査考,傥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详报,该管上司据实题参,不得故为容隐。其沈匿平常公文,马夫照铺兵律治罪,提调官吏依律递减。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而沈匿者,不计角数,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调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驿官革职。如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沈匿而言,马夫沈匿军情机密文书,应徒一年。下驿使稽程门,军情重事违限,无论若干日,仅拟杖九十。下条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一语,此处无文。 □律统言铺兵,例则兼及马夫,所以补律之未备也。第平常公文马夫科罪与铺兵同事干军机,则较律加一等,司驿官且加至革职,其严如此。    《处分则例》 □一角罚俸六个月,二角九个月,三角一年,四角降二级,五角以上降二级,倶留任。 递送公文  一,凡军台文报,如有将报匣夹板及兵部加封事件擅敢拆动,以致漏泄事情者,该管大臣立即査究,供证明确,无论官兵马夫,即按军法从事。(按,此指题奏折报而言,《吏部则例》系往来折报。)其专管台站之文武员弁革职拏问,管辖台站大员交部议处。至军营来往文移札禀,有关军需粮饷调遣兵马及升调参革官员等项,(按,此指文移札禀而言,处分例同。)发递时倶用钉封钤盖印信,如台站书吏人等私自折阅者,査出究明,问拟满流。台站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兵部会同吏部议覆办理四川军营粮饷事务,河南布政使颜希深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军台文报而言,因关系军情,故严之也。 □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首,问满徒。为从者,减等。见漏泄军情大事。 □《中枢政考》云,至军营台站往来报匣夹板及兵部加封事件事关军务云云,尤为详明。 □军需紧要文报由军台按限加紧递送,寻常折奏仍由驿接递,不得辄限四、五、六百里。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递送公文  一,刑部咨行各省立决人犯公文,倶钉封严固,封面注明件数,并由马上飞递字样,派笔帖式一员送交兵部,加封发驿驰递。    此条系乾隆四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郝硕条奏定例。    谨按。此等钉封公文,如有私自拆阅,应拟何罪,并无明文。 递送公文  一,马上飞递公文,如有遗失,除将马夫照例治罪外,该地方官一面详报该管上司,一面径报原发衙门,査核补给。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直隶总督方观承咨报雄县马夫高二格马惊跌失公文一案,经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按语无此条,未知何故。一应文书遗失,均应径报补给,不独马上飞递为然也。 □遗失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杖九十,徒二年半。见吏律。 邀取实封公文:巻首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许据实封奏。)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吿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奏闻,追究(邀截之情)得实,斩(监候。邀截进表文比此)。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吿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吿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实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并添入小注。 铺舍损坏:巻首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此仍明律。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