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35 页/共 137 页

窝藏逃人,从前罪名极重,后经节次改轻,且已改隶刑部。无论何项人均应照藏匿罪人律治罪,似无庸逐条分晰名目,致渉烦琐。 笃疾废疾收赎:巻首 笃疾废疾收赎  一,凡逃人窝家及邻佑地方十家长等犯,如有笃疾废疾者,审验明确,倶准其照例收赎。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凡瞽目之人,窝隐逃人者,免责,仍将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以下三条均系律难治罪之人窝逃之例,特立专条,亦系尔时办法。 老幼收赎:巻首 老幼收赎  一,凡窝留逃人及邻佑十家长地方人等,如有年逾七十及年未及十六歳者,照例问拟,准其收赎。仍取具并无虚冒假捏甘结,存案。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二年例。凡窝隐逃人之人,若系七十歳以上者,免责,将家产人口入官,一并流徙尚阳堡。十五歳以下孩童窝逃者,免流徙。若十六歳以上,照常作为窝家流徙尚阳堡。乾隆八年改定。 妇人窝逃:巻首 妇人窝逃  一,凡妇人窝隐逃人,应罪坐夫男,如夫男外出实不知情及祗身孀妇并无夫男者,应将本妇照窝隐逃人例分别问拟,依律收赎。邻佑、十家长、地方人等,照例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寡妇窝逃为一条,系康熙六年例。妇人窝逃为一条,系顺治十五年例。乾隆八年修并。    谨按。上有窝逃治罪专条,此数条则分别窝逃者之名目也。 逃人原娶之妻:巻首 逃人原娶之妻  一,凡逃人逃回原籍,在伊原娶之妻家居住被获者,审明,将逃人之妻断给逃人完聚。其窝家人等照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刑律所谓得相容隐者也,又何窝主之有。 出首逃人:巻首 出首逃人  一,凡逃人被窝家出首者,窝家人等免罪。若窝家不行出首,或该管地方十家长邻佑人等内有一人出首者,止将窝家照例治罪,其余邻佑十家长地方等倶行免罪。如窝逃之人一村居住族中人等及主仆互相出首者,窝家亦免罪。至拏解逃人地方官将窝家暂行拘禁,不许一并解送。(按,此似指解送京城而言,似应删去。)候该管衙门审明实系逃人,行文地方官,将窝家审拟发落。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康熙十四、十五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应与自首免罪之例参看。 □此分别行提窝家之例,盖指提至督捕衙门而言也。后拏获逃人即在本地方审办,并无所谓解送矣。 雇觅逃人佣工:巻首 雇觅逃人佣工  一,凡将逃人雇觅佣工及赁房与住者,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治罪。若有保人者,将保人照窝家例治罪。其雇主房主及十家长地方邻佑并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将房地卖与逃人:巻首 将房地卖与逃人  一,凡将房地卖与逃人者,如有保逃人之人,将保人作为窝家。如无保人,或有引进之人,将引进之人作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倶免议。如无保人及引进之人,将房地之主仍断作窝家,邻佑地方十家长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八年从雇觅逃人佣工条内分出増辑为例    谨按。与上雇逃人佣工一条均非窝家而照窝家定断者。 文武官员窝逃:巻首 文武官员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并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有顶带人员窝隐逃人者,倶照民人窝逃例,分别知情不知情办理。(知情者,照犯私罪例科断。不知者,不坐。八旗文武官员有犯,亦照此例。)邻佑、地方十家长及地方官,倶照例究议。其误典误买及雇觅佣工,仍照例将保人或引进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官员家人言,此条指官员等本身言。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巻首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一,凡逃人如被别处及旁人拏获后,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将窝家照闻拏自首例减二等治罪。地方官免议。若逃人未被拏获之先,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窝家免罪。地方官仍记功。    此条系康熙十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与出首逃人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巻首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一,凡奉天等处所属民人及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之民人窝隐逃人者,倶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例专指此三处言,盖窝逃本例应流徙尚阳堡此三处,有犯别无他处可流。故枷号三个月以代流徙之罪后,尚阳堡之例删除,此例亦应一并删去。 行提定限:巻首 行提定限  一,凡道府州县卫所官员行文提取逃人行文移査案件,一百里以内者,往返限十日解覆,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十日解覆,毎百里往返加限五日,一千里以外者,毎百里往返加限四日(递加扣算)。若行催后逾限不解不覆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行提限期而设,系尔时办法。 □顺治十一年题准行提逃人窝主并质证之人,照地方远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到者,将地方官指参。 □康熙元年题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个月者,提参。 □又题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与空文行査,如各官违两次定限者,降一级调用。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巻首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一,凡逃人逃走,在空地盖房居住者,将地主照窝家例分别治罪。如系无主之地,将郷长作为窝家,地方十家长作为邻佑。如无郷长,将地方作为窝家,十家长作为邻佑。地方官功过照常议。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    谨按。与上将房地卖与逃人一条参看,此亦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巻首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一,凡逃人逃走,或无一定住处,或雇觅佣工,或赁住店房未过限者,其不知情之窝家邻佑人等均免治罪,地方官亦免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六月三月限期,嘉庆四年奏准。窝家知情窝逃者,减逃人罪一等,并无限期。六年修例时,将雇觅佣工条内分别限期之处一体声明删除,此例仍从其旧,似嫌参差。    顺治十一年议定,凡逃人赁住店房,在十日内者,店家免议。如过十日,断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照例治罪。 □逃人本例,十日内拏获者,免刺,不算逃走次数,故窝家亦免治罪。后改为,知情窝留者三个月以外,不知情者六个月以外,始行治罪。此例未过限者云云,即系指六个月三个月而言。嘉庆六年删去限期,此条未过限一语即属无着。 妄扳窝家:巻首 妄扳窝家  一,凡逃人诬扳窝家提来审虚者,将逃人发遣(仍刺字)。若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者,将逃人刺字,不论逃走次数,照奸棍诈害良民例发遣。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分别种地为奴。(逃罪重者,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五年例。一,凡逃人初扳出之窝家提来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续扳之窝家提来严审又虚者,将逃人交刑部正法。(按,此提来盖指提至京城而言也。枷号三个月,盖已不照诬吿办理矣。此恶其两次诬扳也,故重其罪。)乾隆八年、三十二年修改。    谨按。康熙四年三月拟定。地方官解到逃人审时指扳某家系窝家,提至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复又指扳别家,不准行。 □又于康熙五年五月内改定,逃人初出首之窝家审虚,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复又扳别处窝家,提来严审又虚者,逃人正法。改定之例将窝留逃人照逃人罪减一等,止杖九十,诬扳之罪加三等,亦止徒一年半。本因原例过重而改从轻也,乃又以诬吿加等之处改为径行发遣,则又较原例枷号三个月为重。 □三十二年奏准仍发新疆六条内一条云,拏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注云,原例发宁古塔,乾隆二十七年奏准改发。道光十四年改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如年力强壮者,见徒流迁徙地方门,即指此条而言。惟彼例祗言再行诬扳及又属诬扳,至初次诬扳,彼条并无明文。此例发遣何处,并未叙明,殊嫌参差。 □奸棍结党借逃,诈害良民,发极边四千里充军,系旗下家奴,发驻防为奴。此逃人自系指家奴而言。二次诬扳即应发驻防为奴,初次是否一体定拟,例未叙明,祗云将逃人发遣,殊觉含混。 行提窝家:巻首 行提窝家  一,凡逃人供有窝家,行文地方官査报并无其人,复行文该督抚详査,如果以并无窝家咨覆者,除将逃人照逃例治罪外,仍加枷号一个月。若逃人所供窝家属实,该地方官不行详査,朦混率覆,日后别经发觉者,将地方官并该督抚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八年例。(按,上言提来审虚者,此言空文申报无有者,故上条罪重而此条罪轻也。)乾隆八年将行文提解字样删改。    谨按。既不提解,上条提来审虚,提来审明之语何以并未删去,殊不可解。 解送逃人:巻首 解送逃人  一,凡直隶各省等拏解逃人,严加肘锁,毎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其经过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毎一名亦换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如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及少差解役,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交部议处。将解役审明系疏脱者,照不觉失囚例减本犯罪二等科断。(如本犯罪轻,减尽无科者,将解役照不应轻律折责发落)。故纵者,与同罪,至死减一等。若有受贿情弊,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解役将逃人案内牵连人犯中途疏脱者,亦照此科断。)如地方官照例佥差押解,而解役疏脱人犯或同逃人逃走者,将解役审明,照例分别治罪,佥差不愼之地方官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少差解役见《处分则例》,而刑例无文。 □此下均系解审之例,与刑例解犯脱逃各条参看。 逃人中途患病:巻首 逃人中途患病  一,凡解送逃人中途患病,原解即报明该地方官验明患病属实者,暂留看守,拨医调治。仍报明该管上司,报部存案。俟病愈可以行走,即便转解前途。如将无病逃人谎称有病,故为留滞,或将实在患病者反不留住,即留而不拨医调治,及病愈后不即行转解者,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解役不报及谎报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二年例。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巻首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一,凡同批起解逃人内一人患病,将患病之犯留养调治,将别犯先行起解。如系夫妻父子,倶准其存留调治,俟病痊之日一同起解。    此条系雍正四年例。 解役雇倩代解:巻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