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16 页/共 137 页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审办土苗之通例。 □与下黔省苗疆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湖广衡州等处有苗民县分命盗案件,各展限两个月,与此条参差。 □《处分则例》载土苗夷猓,凡有命盗抄抢掠拐争讼等事,倶照内地限期审结。 盗贼捕限  一,盗案如有隔省关査口供必需时日者,许申详督抚咨部,展限两个月。其通省行査之事,令督抚査明,将最后送到逾限之府州县职名附参,照钦部事件例,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河东总督田文镜题准定例,原载官文书稽程门,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盗案展限之例,与下盗案获犯到官一条参看。 □彼条既有或因隔省行査,限内实难完结之语,与此条关査口供系属一例,似应修并于彼,以免重复。鞫狱停囚待对盗犯已获一条,亦应参看。    《处分则例》。隔属査取口供,如系命盗案内紧要犯证,该地方官不行关覆,以致重案不能速结者,革职。    以上四条均系审限,从前系由刑部随案议处,后则倶归吏部矣。 盗贼捕限  一,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二县査拏之案,如关系偷盗仓库、钱粮,并隐匿要紧重犯,即于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拏字样,限满无获,照京城定例议处。其余寻常命盗,如限满无获,照外省定例议处。傥该管官不行呈报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其五城兵马司承追赃罚变产等项,如限满不完,照大宛二县承追杂项钱粮例议处。如该御史不行开送,察出,将该御史一并交与吏部议处。仍令该司坊官将歴年承追之顶,造具清册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该城御史査核。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上层系照京城辑捕要犯例议处。下层系照外省关提人犯例议处。査京城缉捕要犯限满不获,降一级调用。关提人犯逾限不发。照事件迟延例议处。均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现在承追赃罚等事件,并不照此例办理,此条亦系虚设。 盗贼捕限  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实赃盗之处,无论隔县、隔府、隔省,一面差役执持印票即行密拏,一面移文关会,拏获之后,仍报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类,有窜入邻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往拏,一面关会协缉。傥有疏纵牵制不行缉拏,交部分别议处。捕役借端骚扰,越境诬拏平民,照诬良为盗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四年,钦奉上谕,并十一年定例,并纂为例。    谨按。此条专指盗贼匪类,如寻常人犯不在此例。雍正年间上谕,系专指盗犯而言,故捕役越境诬拏平民,即应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后添入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犯,其诬拏之捕役,似应分别定拟,未便概照诬良为盗例,一体充军。 □疏纵兼本境、邻境州县,牵制则专指邻境州县也。    《处分则例》。一、交界处所失事,呈报到官,地方官即关会接界州县,公同踏勘,将该管地方官开参疏防。限满不获,将该管官按限参处,并将连界协缉之州县官,罚俸一年。二、盗犯窝藏别境确有实据,经承缉承审之员,行关缉捕,该地方官不即严比捕役拏解,致令盗犯转窜他境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凡京城内有强盗劫财伤人者,该汛値宿领催兵丁,倶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歩军统领、总尉、副尉、歩军校,倶交部分别降罚,贼犯限一年缉拏,获半者,开复。如不获,又失事者,降调。若正阳、崇文、宣武三门关厢内失事者,该汛兼辖武营武职,及文职兵马司官,倶交各该部降罚。专汛千把总及马歩兵丁,各杖一百。贼犯限一年缉拏,全获者,开复。缉拏一半者,免其议处。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议处。不获者,兼辖各官倶降调。千把总倶革职。兵丁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贼犯交接管官缉拏。    此条系康熙年间,吏部现行例,雍正五年改定。    谨按。此京城缉捕盗案,分别定例。京城盗案,文武各官处分,吏部、兵部倶定有专条,此例诸多不符。无关引用,似可删除。 盗贼捕限  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一面详请督抚移咨,一面差人关会隔省该地方官,添差协缉。如擅给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均交部议处。至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行令该地方官,添差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拏者,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议处。(关提人犯,谓关提寻常对质人犯。若盗贼匪人,不用此例。)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无论隔属、隔省,均不准擅自拘拏也。 □前条系贼盗匪人,故虽开会协辑,并许径自拘提,此系寻常案犯,故不准。小注最明。关提人犯,既系应行对质,自应拘拏,特未详请关会,擅自拘拏,故有不合,照诬良为盗例治罪,未免太重。上交界地方失事例内,亦有此语。应参看。    以上四条均系捕限。 盗贼捕限  一,凡承缉各官,有假借别州县所获之盗,指为本案盗首,别州县亦扶同搪塞,或先报盗首脱逃,或捏报盗首病故,后经发觉者,将从前假借扶同,隐匿捏报之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其邻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拏获别案内首盗伙盗质审明确者,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叙。兵役分别酌量给赏。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捕役拏获盗首者,亦从优给赏。若盗首不获,将承缉捕役家口监禁勒比。如获盗过半之外,又获盗者,地方官亦酌量给赏。若州县贿盗狡供,辗转行査,希图销案者,照易结不结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亦捕限。 □此条兵役分别酌量给赏下,旧例有其伙盗内,有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全免其罪。下接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语意一串而下,后因伙盗供出盗首,另有拟流之例,将此句删去,不在伙内之人首出云云,便不明显。 □旧例或先报盗首脱逃,后仍在该地方隐匿,或捏报盗首病故,后于别案发觉者云云,语意本极明显,后将仍在该地方隐匿一句删去,似不及旧例之分明。 □伙盗首出盗首,即行拏获,全免其罪,似系指未被缉获自首而言。雍正五年拟流之例,系指已被获案供出而言。此处混而为一,似未允协。 □再,原例有直省各州县捕役,务于本衙门额设工食内,毎捕役一名,将他役工食量为并给,使其养赡充裕。若拏获盗首者。令州县官从优给赏。 □按捕役必养赡充裕,方可责令捕盗。今各衙门捕役,果能养赡充裕否耶。责令捕盗且按限提比,而不问养赡是否充裕。捕役将枵腹从公乎。非豢养即贿纵矣,尚望其认眞缉捕耶。 □此例即存,已成虚设,况又删除耶。    《处分则例》。州县官将邻封差役,及佐杂等官缉获盗犯,捏称自行拏获者,系例应送部引见之案,将本员革职。例应加级纪録之案,降三级调用。盗犯初获到案,即讯明曾经行劫某处,首伙几人,共劫几次,定拟以后,不许听其任意狡展。傥有续获之盗。复供出另有劫案,仍应行査者,亦以初获之盗供为主。如有不肖州县,贿买盗供,展转行査,希图销案者,革职。盗案参限将满,州县官将拏获别案盗犯,作为本案盗犯者,革职。将邻境所获别案盗犯,嘱令作为本案盗犯者,革职。均应参看。强盗门审明伙盗赃数,其伙盗数目以初供为确一条,亦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苗蛮地方一有失事,该防汛官即带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严拏,一面申报上司,并移会邻近营汛协力穷追。如未能弋获,査明凶犯本名,确系何处贼蛮,会同该衙门添差缉获。如徇庇不发,并承审官不严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实力擒拏,以致逃匿者,并交部议处。若捕役搜捕案犯,牵累良民,照诬指良民为盗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内地均应如此,何独于苗蛮地方特立专条耶。兵部处分例倶同,交部议处系革职,末段有该管官失察者,降二级调用一句。 盗贼捕限  一,凡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别案盗犯,以图销案,州县官失于觉察,审出交部议处,捕役照诬良为盗发边远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贿买情弊,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御史周绍儒条奏定例。    谨按。名例,捕役带伺贼犯投首,不准寛减。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应与此条参看。    《处分则例》。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希图销案,州县官未能审出者,罚俸一年(公罪)。州县官私改盗供,希图销案者,革职。 盗贼捕限  一,邻县关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发,交部议处。听信地保、差役捏称并无其人,并久经外出空文回覆,措不发人者,地方官议处外,其地保、差役照不应律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藏匿要犯,按律究拟,本犯从重问断。    此条系乾隆三年,甘肃按察使包括条奏定例。    谨按。与下隔省关提人犯条,似应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邻省关提人犯,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邻境关提人犯,限二十日内拏解。应参看。 盗贼捕限  一,五城地方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即申报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于失事之日起,勒限四个月缉拏,山东道按限提比。如限内贼犯未获,及获不及半者,该城御史即行査参,交部议处。如承缉限满,该城不行报参,及山东道御史不实力稽査者,令都察院査参,一并议处。其五营所辖地方失窃,该营专汛武职,交歩军统领,亦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此条系乾隆八年,兵部议覆御史呉文焕条奏定例。    谨按。此京城缉捕窃贼之例。 □此条似应将后五城奴仆偷盗一条,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均限三个月缉拏,与此例四个月不符。 □五城窃犯未经照案缉拏之先,倶令山东道御史按限将坊捕提比。系处分例另列一条。    《处分则例》。京城外七门以内,五城坊官所管地方失窃,以报官之日起,事主未报者,以发觉之日起,均限三个月缉拏。限内获贼及半,免其察参,获不及半,住俸。再限一年缉拏,逾限不获,罚俸一年(公罪)。其有家人偷窃伊主之案,照此一体限缉。 盗贼捕限  一,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积案久逃之犯,仍旧照例送行。其新报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专令该管之府厅比缉,仍将比过各案,并捕役姓名报明该道査核,按季汇报臬司,转申督抚査核。傥经年累月总未获报,该府厅有徇隐之处,一并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广东道御史黄登贤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亦有名无实。 □同、通皆捕盗官,犹各县之典史也。 □此例府厅之厅,自系指同、通而言。惟处分例专言同、通,此例兼有府厅,亦不相符。    《处分则例》。同知、通判等官,所属州县盗犯无获,不按限提比捕役者,降二级调用(公罪)。州县不解往候比者,降三级调用(公罪)。今则并不知有此事矣。 盗贼捕限  一,凡五城地方事主报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隐讳不报者,照歩军校讳窃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江西道御史范宏宾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可并于前五城地方例内。    《处分则例》。五城地方失窃,令事主于报明坊官后,即赴该城呈报。若司坊官因事主漏报,该城遂即隐讳不报者,降一级留任(私罪)。 盗贼捕限  一,凡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选差干捕擒拏,一面将失盗情形申报所辖之府州,及关移接壤别属之州县,其专辖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饬阖属,各选派干捕,悬立赏格,分路侦缉,无获则一体比追。其非本府州所属,而境地相接之州县,如遇移关一到,亦即照此协力差捕搜拏。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直隶按察使乔光烈条奏定例。    谨按。祗言申报所辖之府州,而不言具详督抚。 □与下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一条,及应捕追捕罪人要犯脱逃一条。倶应参看。均系脱逃要犯,行文邻境,一体缉拏之意,分列三条未免复杂。 盗贼捕限  一,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务将人犯紧要縁由,及关提月日,通报各上司稽考。如准关之州县迟延不即解送,及听信地保人等,捏称并无其人,掯不发解者,该督抚立即严参。至审结题咨时,亦将关到日期扣明程限,声明有无迟延,听候部议。如承审之州县,将并非紧要案犯,藉称关提不到者,该督抚亦即査明,严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吏部议覆护理江西巡抚王兴吾条奏定例。    谨按。上文邻县关提人犯一条,系限文到二十日拏解,此条似应将两个月限期叙明。 □两条情事相类似,应修并一条,以省烦冗,且免重复。或改为隔省、隔属关提人犯云云。稽考下添隔省州县,限文到之两个月拏解,隔属州县,限文到二十日拏解,如准关之州县云云。严参下添彼条地方官议处外,全写至末,再接此条,至审结题咨时。 □审结题咨下,又系审限。地保人等,亦无治罪明文。 盗贼捕限  一,命盗重案,内外问刑衙门,各宜迅速査办,应辑拏者,上紧缉拏。应定拟者,即行定拟。若承审官不能审出实情,以监候待质,迁延时日者,该堂官督抚査出,即严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七年钦奉上谕,三十二年补纂为例。所有监候待质一条,应行删除。(乾隆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阁奉上谕,朕命刑部査奏命盗等案,因赃证情迹未明,监候待质者,共五十四案,内康熙年间一案,雍正年间十一案,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统计已未入秋审者,积至四十五案。虽年远之案渐消渐少,近者则积而见多。然使于办理之初,即能详愼研究,务在得情,则监候之案,何至如此。即此,亦可见近来办事诸臣,不如从前之振作矣。此非使无辜之人久系囹圄,即使应辟重犯,久羁显戮,而犴狴之中淹禁多人,亦非所宜。皆因承审各官不能实力査办,又或刑部司员,以有遵驳改正议叙之例,多寻罅漏,外省无以登答,转成疑案。一经题明监候待质,即束之高阁。而接任之员,又以非本任之事,率多因循,殊非明愼用刑,而不留狱之意。着刑部将此沈案速行清理。嗣后内外问刑衙门于一切命盗重案,各宜留心迅速査办。应缉拏者,上紧缉拏,应定拟者,即行定拟,勿致尘案日积。若本非难结之案,承审各官不能审出实情,惟以监候待质为迁延时日之计,且借得邀免处分,希冀録叙,该堂官督抚察出,即行参处。此亦情理庶狱之一法,可通行晓谕知之,钦此。    谨按。此从前监候待质之案也,均指死罪而言。秋审人犯,有实缓、矜疑之分,此即所谓可疑者也。与事发在逃门,专言军流以下人犯不同。且彼条指明斩绞人犯。不准监候待质,此例似无关引用,然正可与强盗门内,监候处决一条,互相参证。可疑人犯为秋审案内四项之一,此例行而无可疑一项矣。若遇有实在情节可疑之案,非设法开脱,即延阁不办,例有顾此而失彼者,此又其一也。 □乾隆七年议准,除续获盗首未认,无凭质证,罪关斩决,仍行监候待质外,其有续获盗犯,审与原招相符,并非盗首,又未伤人,祗因年久,赃物花费,现在监候待质。此等人犯,供认既经确实,而监禁实无可待,其已入秋审者,不拘年限,会九卿、詹事、科道等会审时,核明,即照未伤人伙盗例,拟以遣罪。另订招册进呈。 □俟命下之日,行令地方官,査明有无妻室,分别发遣,如获犯并无赃证,屡审坚不承认,是其为盗为良尚属未定,并于秋审时九卿、詹事等,核其情节,酌量拟以保释。亦另订招册进呈。俟命下之日,令地方官取具的保释放在外,俟缉获正犯之日,再行质审。如有保后逃脱等弊。除保人重惩外,将该犯从重治罪。 □此即强盗门内所载监候处决之犯也。应参看。自定有此条,遂无前项人犯,而强盗门所载监候处决一条,亦从无引用者矣。    删除旧例一条。    一,杀人及强盗等罪监候质审人犯,如过三年,逃犯未获者,即入秋审册内,一并详审。其叛。逆案内,牵连待质人犯,虽过三年,仍行监候。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原载有司决囚等第门,乾隆十七年,奉有谕旨,将此例删除,是从前之监候待质,与后来之监候待质,迥乎不同。犹之永远枷号前后亦不相符,名虽是而实则非矣。 □从前监候待质者,死罪人犯居多。因事有可疑,未肯遽然论决,原系愼重人命之意。若流徒以下则应先决从罪,后获逃者鞫问是实,通计前罪以充后数,亦无虞其枉纵。名例律极为详明,此例既经删除,后又定立死罪人犯,不准监候待质专条,而监候待质之例,专为流徒以下人犯而设矣。不惟与原定例意不符,亦与名例互相抵捂,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盗贼捕限  一,卑幼擅杀期功尊长,子孙违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属下人殴伤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记査。)妻妾谋死本夫,奴婢殴故杀家长等案,承审官限一月内审解府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如州县官于正限届满尚未审结,即于限满之日,接扣二参限期,州县限二十日,府司、督抚仍各限十日完结,如有迟延分别初参二参,照例议处。至杀死三命、四命之案,该督抚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审,其审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杀期功尊长之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广东按察使赫升额,及三十年江苏巡抚明徳条奏并纂为例,道光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又系审限。 □擅字似应改殴故。 □一月限期未免太促,照情重命案定限亦可。 □此例在先,情重命案例在后,似应将寻常命案,定限六个月,情重及服制等案,均定限四个月,无庸另立专条。 □罪名愈重,审办愈应详愼。而限期反促,似觉非宜。 □《处分则例》并未添入此层,且兼言捕限,而刑例则专言审限。 盗贼捕限  一,京城遇有雠盗未明之案,巡捕五营武职等官,照文职缉凶之例,一体扣限査,参。俟获犯之日,如审系盗案,仍照例将专辖、兼辖各官,补参疏防。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云南道御史汪新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捕限。 □京城遇有下,应添杀伤人命。似应修并于下五城遇有承参凶犯一条之内。    《处分则例》。 □地方遇有受伤身死无名之人,并无失物情形者,扣限六个月査参,将承缉官照命案例议处。如日后査系盗杀,将原参处分査销,改照盗案例,补参疏防。 □地方遇有受伤身死无名之人,内有失物情形者,扣限四个月査参,将承缉官照盗案例,题参疏防。如日后査系雠杀,将原参处分査销,改照命案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