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 第 6 页/共 18 页
乾隆五十二年,改诸罗县为嘉义县。
嘉庆十八年,设噶玛兰、鹿港二厅。
光绪元年,于艋舺地方设台北府,裁淡水厅;置淡水、新竹二县。又于噶玛兰厅地方,改置宜兰县:均隶台北府。又设基隆厅,移噶玛兰通判驻扎。设卑南厅,以南路同知驻扎。
十年,设埔里社抚民通判;又于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
十一年,分为省。
十三年,析彰化县地置台湾县暨云林、苗粟二县,并旧有之凤山、嘉义、彰化及埔里社厅均隶新设台湾府;改旧台湾府为台南府,改奋台湾县为安平县,裁鹿港厅。
十五年,以恒春、嘉义、凤山三县、澎湖一厅均隶台南府,又改卑南厅为台东直隶州。
今定府三、直隶州一、厅三、县十一。台湾府领台湾(附郭)、彰化、云林、苗粟等县四,埔里社厅一;台南府领安平(附郭)、凤山、嘉义、恒春等县四,澎湖厅一;台北府领淡水(附郭)、新竹、宜兰等县三,基隆厅一。直隶台东州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户口·
丁银摊征
保甲
流寓异地
番民归化
安集流民
·丁银摊征
乾隆十二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七十八亩零,每亩匀丁银四厘一毫零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六十五两四钱,匀入田园征收。至各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完纳,毋庸摊入田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属村庄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人,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督、抚稽查。如业主、房主、邻佑保结匪人,事发连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异地
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携眷者,止许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照内填占注名数。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给照,照滥给印结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
十二年题准:携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将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几名口填注照内。如乘机携带亲族、混行给照者,地方官照滥给印票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其亲族有暂时赴台湾探视者,开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注册,仍填给印照,定限五月回内地销照。若届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于回籍文内声明;凡州、县填照给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厦防、台防二厅。两经拆验,易文封照,交本人亲投台属厅、县验明,留照注册;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验。凡内外台地给照销案缘由,月终通报督、抚稽察,岁终报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准:台湾流寓民人搬眷过台一年期满,内外各地方官毋再滥行给照。有遇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均照客头包揽过台之例治罪;仍严查前项船只系何船户连环互结,并究明原报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一体惩儆;船只变价充公。其澳甲务选家道殷实、小心诚谨之人,取具族保、邻佑切结详充;令其将客头姓名、籍贯及寄居处所,开册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别押送收管。其拿获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将本籍地方官分别议处;并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之员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查参,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每十名赏银四两,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赏项令地方官于偷渡船只变价内支销。
·番民归化
雍正十三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属彰化县生番一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县版籍(岁贡鹿皮折银二两四钱,汇入奏销)。
乾隆三年题准:台湾府属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妇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属版图(岁贡鹿,獐皮各一张,变价充饷)。
三十二年奏准:台湾屋鏊末毒狮子等一十三社虽俱系内山生番,但向属安分;今见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过,秋毫无犯,众番社畏威怀德,俱愿输诚归化,每年献纳鹿皮四张、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议准:噶玛兰归化社番留给余埔三十余里,以资生计;栽树为界,毋许汉人侵越。如情愿贌给汉人耕佃取租,听其自便。每届三十年,清厘一次。如有奸民欺占或贌耕之后久假不归,地方官随时惩办。
光绪十二年,招抚台湾生番四百余社,归化七万余人。又台湾中路所苏鲁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处生番二十社,一律归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准:闽人往番年久,准其携带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遗妻子等许其在番亲戚、故旧带回。若无亲故,许将故父乡贯族属并随带人口书单,交给船户齎回,入口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按单点验,将单转发本籍,令族属保领。如无保领及姓名互异,即行究治;其所带回妻妾,不许别嫁,以杜拐贩。
——以上见「钦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赋·
田赋科则
随征耗羡
屯田
开垦
存留钱粮
耗羡动支
归辖改征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新辟噶玛兰地方垦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园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亩三分一厘为一甲)。田,每甲征租榖六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征租榖四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垦熟田九十五亩有奇,园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征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征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余租。
咸丰元年奏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垦透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零,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则田,每甲征租六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余租四石六升零;园,每甲征租四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征本色;余租,每石折番银一圆。下则田园,止征供耗,免纳余粮。自道光二十八年为始,归于奏销册内入额造报。
光绪十三年覆准:台湾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配征;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征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征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亳三丝二忽。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其下园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减二成,下下园照下下田递减。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随征耗羡
福建各府、州属每两收耗一钱,台湾丁钱每两收耗七分;秋屯粮米每石收耗米一斗,连并余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东界内山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现令丈出已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内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此外,未垦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废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例治罪,追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民人开垦田亩,与生番日久相安,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清查之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并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开垦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闲旷地方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
乾隆九年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润,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招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厘、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逐一查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执之案者,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厘;民产归民,番地归番。此后台郡大小武官创立庄产、开垦荒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一并议处』。
十一年题准:闽省台地绵亘二千余里,近山有水之处皆属膏腴,人力易施;种植之获,倍于内地。嗣后内地民人如有私买番地者,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照律计亩治罪;荒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其有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律严惩。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绪元年谕:『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应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与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钱粮
凡州、县经征钱粮扣留本地支给经费,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银,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二两六钱四分;耗银,四千八百六十四两四钱八分三厘;存留米折银,四百六十八两六分三厘有奇。台湾新赋存留正银,二万五千三十三两六钱九分八厘有奇。
·耗羡动支
嘉庆二十五年题准:福建省并台湾府额定耗羡章程暨官庄、关税赢余、寺田租榖共银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有定款、有定数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台御史车夫银一百八十两、辕役工食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繖扇夫银八十六两八钱、吹手炮手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火药银四十八两二钱、心红纸张银四十八两、修理督抚两院执事等银六百两、将军进表银四十四两共八款,其余五十一款。内各属祭祀共二款祭品银七十两有奇、各祠香烛口粮银八十九两七钱六分、齎捧兵马奏销本章路费银六十两、总督衙门心红纸张银三百八十两(原额银四百二十两)、巡抚衙门心红纸张劄银二百两、鳌峰义学馆师束修供给银四百二十两、总督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一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六厘(原额银三千四百四十两)、巡抚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三分二厘(原额银四千三百二十八两)、提塘报资银一千二百两、布政司衙门书役饭食银二千八百八十二两一钱(原额银三千两)、缮工书吏工食银四十八两、礼生月粮米折银四十两三钱二分、宣讲「圣谕广训」生员口粮米折银八两六钱四分、耤田佃户工食银十二两、看守教场门役工食银十两、三江口水饰旗营修整军械银二十八两、额派驿站不敷银七百四十两六钱、会操犒赏并演放火炮银一千八十两、奏销赏借筹备公用皮包纸劄银十二两四钱四分、省城定更号炮火药硝磺价银二十四两、普济育英二堂孤贫乳母人等口粮工食银五百两、省监囚犯薪水银六百两、户部地丁奏销及投册饭银一千一百九十五两六钱、地丁饭食水脚银四十两、户科饭银五百两、承办齎册脚费银七十二两、承造地丁兵马奏销纸劄银六十两、奏销皮包黄绫等项料价银五十五两、缮写册籍饭银十二两、承造奏销工食银六十五两四钱、各书吏饭食银一百二十两、刑部饭银二千两、秋审饭银一百八十两、刑部饭食水脚银五十两、吏部饭银一千两、兵部兵马奏销饭食银一千八十六两八钱八分、又饭食水脚银四十两、修办供应学政按临考棚执事等项银一千八百两、齎送表笺路费银二十二两五分、上游各属运米脚费银三千三百七两五钱八分四厘、上游各滩救生船并各处渡夫舵水工食银九百八十二两四钱(原额银一千一百二两四钱)、台澎各营并福州四旗水师营操演以及将军左右两营演炮备储暨领补演用火药铅子工价桶脚共银二千九百五两一钱五分八厘、各官养廉银十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五分八厘、采办颜料铜铅锡斤价脚银七千四百八十二两三钱五分二厘、采办沈速香银三千三百八十六两四钱二分、福州将军并左右两翼副都统衙门书吏工食银六十四两、修理乌龙江马船银六十五两四钱五分五厘、台湾供应考试棚厂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七厘、台湾道津贴船工银二千四百两、台湾各官养廉银一万一千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归辖改征
嘉庆二十四年咨准:福建台湾府各属经征叛产租银,嗣后改归台湾府经征,按年造册报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二。
·库藏·
分储
寄储
·分储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开辟噶玛兰地方设立文武官兵弹压应行留备公用银两,在于司库拨银一万两解台,存储淡水厅库,以备缓急。
十四年谕:『程祖洛等奏「酌筹拨解台湾道库储备银两」一摺,福建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必须库储充裕,方可缓急足恃;据该督等查明,请由收捐监生银两归补本省封储项下,酌拨十万两发交道库,以为备公要需。着照所请,准其如数酌拨。此项银两,着责成台湾道专款加谨封储;不得与府库纠缠,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紧要事件,着该道一面酌拨,一面自行具奏并报明督、抚、藩司存案。事竣,分别归补。此外寻常事件及垫放官兵俸饷等项,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拨,概不准擅动。遇有新旧交代,责令后任盘查结报,造册详报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据实参追。如遇将军、督、抚、提督渡台巡阅,照督、抚年终盘查司、道库款例,核实盘查;于奏报「巡阅事竣」摺内,声明有无亏短,分别究办』。
又定:前项封储银十万两,每年春、秋二拨,造册送部备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于闽省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拨银十万两解存台湾道库,嗣节次动拨银九万二千八百余两,实储不及万两;复于闽省现存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酌拨银十万两,解储道库备用。
·寄储
雍正十年议定:各省官兵领饷,除直隶、贵州二省仍按季支给,山东、河南二省分拨附近州县按月支给外,其山西之潞安、泽州、大同等营、江南之潜山、徽州等营及河标各营、江西之吉安等营、福建之台澎、南澳、延平、建宁等营、浙江之象协各营、湖广之榖城、彝陵等营、陕西之固原等营、四川之松潘等营、广东之琼州镇及水师营、广西之永宁等营、云南之照通、永北、永顺各镇营,均离省窵远,所需兵饷准赴藩库总领两季,领回之日寄储同城府、州、县库,交武弁拨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给。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仓庾·
采买米石
·采买米石
道光四年谕:『闽省台湾米多价贱,应如何招商给照?或糖船装载、或另船贩运,务期糖税仍无偷漏、米运并无留难,并核计该处时价及运津水脚每石应得价银若干?分析议定章程。该抚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即督饬迅速购运并知照直隶总督饬天津海口一体遵照,以平市价而裕民食。钦此』。遵旨议奏:在台召募商民运米十四万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只陆续开放;其鹿耳门、鹿子港两处米价每石二两六、七、八钱不等,淡水一处米价每石二两四、五钱不等,脚价每石俱六、七钱不等,按船给予免税印照,厅各自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隶秋收一律丰稔,粮价已平;台商等自备资本、远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价粜卖,必致赔累。自应酌量变通,官为收买。所有应给价值,即照福建巡抚所报米价、运费每石以库平纹银三两六钱为率。除该商等零星销售米石不计外,着发价先行收买米十万石,计价银三十六万两,于部库拨银二十万两、通济库拨银三万两、长芦运库天津道库并天津关税各项下通同拨用银十三万两。所动部库银两,即在福建积存俸饷、建旷工程、平余等款银内凑足二十万两解部归款,并令直隶总督拣派明干大员前往天津督办。所拨银两,交该员一手给发。运米原船带回货物,官给印照;所过关津,一律免税。至各该商急公应募运米至十四万石之多,即分别生、监、民人,给予顶戴职衔,以示鼓励。
同治九年奏准:闽省采办京米十万石全数运津交收,按时价据实报销:计台湾采办籼米六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四万石,连耗每石二两零七分:雇用火轮、夹板船装运赴津。由台湾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七分;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七钱五分。由津运通剥价经费,照案每百石给银八两一钱。所有需用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各款银两,由闽海关四成洋税及福建税厘项下拨用,作正开销。
十一年奏准:闽省购米四万石运津济赈,按照市价采购:计台湾采办籼米一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三万石,连耗每石二两一钱:雇用轮船分批运津。所需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等项,统共用银十一万八千五百一两;内拨闽海关四成洋税银五万两,不敷之银在税厘项下支用,作正开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积储·
常平榖本
常平榖数
丰年备储
裕备仓储
仓储耗析
仓储交代
营仓积储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现在捐输榖二十七万余石、常平仓榖约五十六万余石。其内地积榖,仍按原存州、县之额数存留;常平榖,照时价尽数发粜。至台湾一府三县远在海外,现在捐输榖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榖十一万石有奇;除每县应存之数加谨收储以备每岁出陈易新之用外,其余榖石尽行发粜储银,遇荒年赈济。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于常运平粜米五万石之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若遇台湾丰收之年,再酌量加增运储;仍令台湾商贩,得至福、泉等府贸易。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向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二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需要,即于此内动拨,仍发藩库银交台属随时买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