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 第 5 页/共 18 页
边禁
海防
外省承审事件
禁止聚众
修造
·外官甄别去留
雍正六年议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二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福建督、抚管理台湾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湾钦部事件,限十个月具题。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属承办钦部事件及承查等项展限一月,台湾展限两月。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定:台湾巡抚衙门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准:各官自京赴任,计道里远近酌量凭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百有十日。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于正限两月外,再展限两月)。起解各项人犯于两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命案于六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官员归旗,仍限三月内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闲居幕友,该地方官并不认真驱逐或于内地幕友任其私渡,经该督、抚题参,即照两司不实力访查例:系徇庇,降三级调用;系失察,降一级留任。又议准:上司滥邀属员充当幕友进署办事者,革职;其滥充幕友之属员,亦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七。
·书役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徐嗣曾奏:台地府、县差役,胆敢私设班馆,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党盘踞,肆恶殃民。徐嗣曾将为首各犯定拟斩决,所办甚是。但此等蠹役,自系地方官倚为耳目,不肖者纵其贪婪、昏聩者受其蒙蔽;以致该役等有恃无恐,扰害良善。于吏治民生,大有关系。台湾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着传谕各督、抚,务严饬问刑衙门将班房等项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绝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设立班馆、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经发觉,不特将纵容之地方官从重治罪,并将失察之各上司一并严加议处,决不姑贷。仍着年终奏闻有无此弊』。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八。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将拿获之该地方文武官弁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数递加议叙。倘不实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别经发觉,将该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人等不实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无受贿故纵情弊,将失察兵役之该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九。
·军政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将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之类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铁并私造旗帜者,即从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应照失察军器例分别议处。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兵饷,令台湾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造册,委员限十二月内到省,藩司立时确核,于开印后发文差员,限二月初旬运至厦门。其接饷船只,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厦,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何员迟延,照迟延兵饷例参处。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请酌归将军统辖」一摺,着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余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之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年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着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查核;事竣,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着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至意』。
道光八年奏准:台湾地方员弁给饷稽迟,以致兵逃、兵譁;或将兵逃、兵譁情由蒙匿不报及报不以实者,俱革职。若该管各官已将此等情由揭报,而督、抚不行揭参,降二级调用;已经安定者,免议。
十年奏准:台湾道加按察使衔,例得自行奏事;责令每月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呈报督、抚查核。倘有营伍废弛,该道徇隐不报者,革职治罪。
又奏准:台湾地方文职自同知以下有贪酷乖张情事,该道、府失于揭报,知府降三级调用、道员降二级调用;若徇隐纵容以致启衅生事者,革职治罪;如武职游击以下有贪酷乖张之员,文职不告知提、镇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准:台湾地方民人不法,许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许地方官关会营员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罚俸一年;有意徇纵者,降三级调用。
又奏准:台湾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抑勒良善、诈害闾阎,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者,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
又奏准:台戍兵包庇娼赌,地方各官失察者,降一级调用。如徇情容隐、不呈报镇、道惩办,即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已经呈报而镇、道不为究办,亦分别知情、受财,按律定拟。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边禁
乾隆二年议准:台湾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许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亦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推诿例罚俸一年。并饬各该地方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丁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纵,将该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台湾汉民不得擅娶番妇。违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结亲媒人减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结亲例,降一级调用。
十九年覆准:台湾地方逼近生番,虽设立界址、严密巡查,而突行戕杀之事仍所时有。向来该督、抚等将该管文武员弁开参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议以降一级调用。但内地命、盗案件,均有承缉年限;限满不获,始行降调。至生番杀人之案,一经指参,即罹降调,恐承缉之员明知降调在迩,不上紧设法缉拿;或畏避处分,有讳匿不报情事。嗣后生番杀人之案,照内地命、盗承缉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参;将地方文武各官议以降一级留任,勒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
四十八年覆准:台湾不法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扰害闾阎,即无诈赃情事,亦照凶恶棍徒例发遣;倘或藉端诈赃,一经发觉,即从重严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该督等严参革职。
五十三年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县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碛,别经发觉,将未经参核之员从重治罪』。
又覆准:台湾远在海外,道员加按察使衔,自行奏事(谨案:光绪十一年设台湾巡抚,道员不奏事),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按月呈报督、抚查核。倘该道徇隐不报,即照故纵律治罪。
又覆准:台湾戍兵包庇娼赌、照例治罪外,其该管地方文武员弁、兵役人等并邻汛弁目不行查察举报,即行分别严参治罪。该管地方官徇庇容隐,不行呈报镇、道;或已呈报,镇、道不行究办: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失于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台湾地方向有小典质押零星衣物、重利盘剥,令地方文武员弁一体严禁;违者,从重治罪。地方官任听开设及不行严究者,降一级调用;止于失察者,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台湾地方遇有聚众抢夺及械斗案件,地方官据报不行查拿,照讳盗例革职。若有心故纵及获犯到案不行严惩、代犯开脱,或有增减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于失察不行查拿者,照不能查拿例降一级调用。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交兵部照例议处。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以贪酷乖张生事者,文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均降一级留任;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不查参之总兵,俱交兵部议处。
又奏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员弁如能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其名数递加议叙。倘有民人偷越,别经发觉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受贿故纵,该管文武员弁如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于居民内派委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如有扰累番民者,该管官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倘该管官于委派时先有冒滥取结情弊,降三级调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海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如地方官滥给往台湾照单,经该督、抚题参一次者,罚俸六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留任;四次者,降一级调用。如有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若台湾府、厅、县官不行查明以致奸宄丛杂居住,经该督、抚查出题参,照隐讳例议处。
雍正七年议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罚俸一年。如文武衙门隐匿不报者,或被告发、或被上司查参,将该管之兼专文武各官,皆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乾隆元年议准:船户贪图获利,在沿海地方私揽无照之人装载偷渡过台,该地方文武官弁失于觉察者,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议处;如有意隐匿不报,照讳盗例议处。
二年议准:过台商船舵水人等,令原籍州、县官将各该舵水年貌、乡贯填明照中;或因有事别雇,就地给单填注,取具船户、行保甘结,汛口各官验明放行。台地各官仿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填注实在籍贯人口确数并作何生理,遇有事故,一例开除,每月出具「并无招揽游民」结状,报明所司察核。如有违碍,一经发觉,将出结船户人等照例治罪;不行实力稽查之地方各官,该督、抚查明参送到日,照失察偷渡例分别议处。
三十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编排保甲,即于现在居民内查有人材出众、实系随征出格效力者,移取印、甘各结,给予外委功加扎劄,委为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统属地方文武管辖。三年之内果能约束有方、民番和辑,该管官出具考语,保送拔用。如有作威扰累番民,该管官约束不严,降一级调用。倘有冒滥情弊,将该管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
三十五年覆准: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必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文武员弁或系知情、或止失察,悉照水汛失察偷渡原例,分别参处。至沿海陆路文武员弁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照拿获偷渡,按起奖励;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者,审实即行从重参处。
五十三年覆准:台湾每多偷渡,不如明设口岸以便商民。将八里岔对渡五虎口,一体开设;令淡水同知(今改为县)就近稽查船只出入,即行挂验。如有藉端需索,将专管官照海关需索故意留难例,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
嘉庆五年奏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何处开船,将失察口岸官无论名数多寡,系携眷渡台者,降二级调用;系只身偷渡者,降一级调用。如口岸各官隐匿不报,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又奏准:逸犯逃遣窜入台湾,经口岸官拿获,每一名纪录二次;携带妻子脱逃之犯全获者,每一次加一级。又奏准:逸犯逃遣藏匿台湾,失察之员弁降一级调用;自行拿获者,照汛口官例议叙。
又奏准:台湾流寓有妻室产业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明内地原籍府、县申报海道稽察,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其无妻室产业者,均逐令过水。如有缘事到官,犯该徒罪以上及一应奸盗诈伪、恃强生事、习为游荡,素不安分者,不论有无妻室产业,一概押令过水,分别发落,交与原籍管束;不许再行越渡。如不行递逐容留一、二名者,将该管官罚俸九月;三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一级调用。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明以致流寓奸宄丛杂居住、聚众滋事者,题参革职。其因寻常事件到官,罪止杖笞,有妻室产业不能远离者,仍免其驱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外省承审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台湾承审事件,初参、复参盗案,厅、县限四日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四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十月完结。命案,厅、县限三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八月完结。其抢窃等项杂案,厅、县限两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亦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七月完结。其命、盗重案,府审后,即解巡道勘问,解司审解督、抚题咨完结;巡道审转限期,即在府审三月限内通融扣算。如有逾限不完,即照内地承审例,将迟延之员分别查参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禁止聚众
嘉庆十五年谕:『方维甸奏「遵旨酌筹约束械斗章程」一摺,台湾远隔重洋,漳、泉、粤三处民人在彼错处,各分气类,动滋事端;必须约束严明,经筹久远。前经节降谕旨,谆饬方维甸到彼熟筹办理。兹据该督体察南、北两路情形,酌议奏闻。内如总董一项,向在村庄包庇违抗;甚至地方官号令不行,诸多掣肘。而隶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党护,不服拘传,最为该处恶习:自应亟行革除。所有方维旬奏请严禁总董及本保隶役党护把持,立法究治;并佥设约长、族长,责令管束本庄、本族等事:均照所议办理。嗣后倘有纠斗之案,即并未杀伤,亦将为首究办。如不听晓谕,即行派兵严拿,以示惩儆。至所请酌减官员处分一节,地方官遇有械斗、会匪抢夺之案,其失察处分,均予降调,每有讳饰情弊。嗣后如该地方官果能随时访查、据实禀报,俾奸党得以破露;虽不能全宽处分,该督等具奏到时,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实降实革。若能认真缉获首伙多名,办理迅速,则不但宽其处分,并当施恩鼓励。设仍前讳饰疏纵,即着照方维甸所奏,分别革职治罪不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二。
·修造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如承修官玩视船工,将应领之帑延挨请领者,照迟延豫备军需例,降一级调用。倘该上司等故意抑勒以致迟延者,将承修之官免议;其抑勒之该上司,照抑勒不收漕运例,降二级调用。如承修官将未经修完之船捏以完工转报,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如承修官申报未完、督修官作完申报者,督修官革职,承修官照限议处;如承修督修官申报未完、督抚捏报完工者,督、抚革职,承修、督修官照限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六。
·各省吏额·
台湾
·台湾
巡抚,书吏十二人:布政司,典吏四十七人(库大使,攒典一人)。台湾道,典吏二人(司狱,攒典一人)。台湾府,典吏二十四人(水沙同知、澎湖通判、埔里社通判,典吏各一人;经历、县丞、澎湖巡检、照磨、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北府,典吏十八人(同知,典吏一人;经历、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南府,典吏十八人(经历、噶理兰头巡检、儒学,攒典各一人)。台东直隶州,典吏十有二人(州同、州判、吏目,攒典各一人)。台湾县,典吏十有二人(葫芦墩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凤山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枋寮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嘉义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斗六门巡检、佳里兴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彰化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大甲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恒春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淡水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新竹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宜兰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安平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云林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苗,粟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
●户部
疆理
户口
田赋
库藏
仓庾
积储
钱法
盐法
关税
厘税
杂赋
俸饷
蠲恤
·疆理·
福建台湾
·福建台湾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湾府,领台湾、凤山、诸罗等县三,淡水、澎湖等厅二。
雍正三年,析诸罗地置彰化县,隶台湾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