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 第 3 页/共 18 页
户律仓库
钱粮互相觉察(一六五)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一六六)
私藏应禁军器(一六七)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一六七)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六八)
刑律盗贼
谋反大逆(一七三)
谋叛(一七三)
白昼抢夺(一七五)
恐吓取财(一七五)
起除刺字(一七六)
刑律人命
谋杀人(一七六)
斗殴及杀人(一七六)
刑律诉讼
诬告(一七七)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一七八)
鞫狱停囚待对(一七九)
有司决囚等第(一七九)
工部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一八一)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程建(一八二)
仓廒
各省仓廒(一八二)
营房
各省营房(一八三)
军火
铸炮(一八四)
火药(一八四)
直省火器(一八五)
船政
战船(一八六)
浮梁渡船(一八九)
都察院
宪纲
谕旨(一九○)
六科
文赋画凭(一九○)
各道
巡察台湾(一九一)
巡察台湾(一九二)
通政使司
题本
程限(一九五)
翰林院
职掌
纂修书史(一九六)
八旗都统
兵制
火器(一九六)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官制
职掌(一九七)
各馆教习(一九八)
出使(一九九)
交涉
条约(二○一)
摧税(二○四)
附录
台湾炮图(二○六)
台湾省全图(二○八)
台湾府图(二一○)
台北府图(二一二)
台南府图(二一四)
台东州图(二一六)
●吏部
官制
汉员遴选
处分例
各省吏额
·官制·
各省督抚
各省学政等官
各省布政使司
各省按察使司
各省道员
各省知府等官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各省知县等官
·各省督抚
直隶总督一人,驻保定府;两江总督一人,驻江宁府;闽浙总督一人,驻福州府;湖广总督一人,驻武昌府;陕甘总督一人,驻兰州府;四川总督一人,驻成都府;两广总督一人,驻广州府;云贵总督一人,驻云南府;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一人,驻山东济宁州;漕运总督一人,驻江苏淮安府。直隶巡抚,总督兼管;山东巡抚一人,驻济南府;山西巡抚一人,驻太原府;河南巡抚一人,驻开封府;江苏巡抚一人,驻苏州府;安徽巡抚一人,驻安庆府;江西巡抚一人,驻南昌府;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台北府;浙江巡抚一人,驻杭州府;湖北巡抚一人,驻武昌府;湖南巡抚一人,驻长沙府;陕西巡抚一人,驻西安府;甘肃新疆巡抚一人,驻乌鲁木齐;四川巡抚,总督兼管;广东巡抚一人,驻广州府;广西巡抚一人,驻桂林府;云南巡抚一人,驻云南府;贵州巡抚一人,驻贵阳府。凡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侍郎街,由吏部请旨定夺(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光绪十一年谕:『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浙闽总督兼管』。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
·各省学政等官
学政,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学政一人,福建台湾巡抚兼管台湾等府学政事务一人。满洲教授,顺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一人、直隶九人、山东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苏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台湾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陕西七人、甘肃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广东九人、广西十一人、云南十七人、贵州十二人。学正,奉天五人、黑龙江一人、顺天五人、直隶十七人、山东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苏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陕西十人、甘肃八人、四川十八人、广东十一人、广西十九人、云南三十人、贵州十四人。教谕,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十四人、直隶九十九人、山东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苏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台湾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陕西四十四人、甘肃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广东七十一人、广西四十一人、云南三十二人、贵州三十二人。满洲训导,顺天一人;训导,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顺天二十二人、直隶一百一十五人、山东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苏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台湾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陕西八十人、甘肃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广东九十人、广西六十二人、云南七十六人、贵州五十九人。国初,各省并设督学道带按察司佥事衔,以各部郎中由进士出身者循资补用;惟顺天、江南、浙江为提督学政。凡府、厅儒学,设教授、训导;州儒学,设学正、训导;县儒学,设教谕、训导:皆因地置员。
雍正三年议准:福建设台湾府彰化县教谕一人。
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案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有管理地方之责;又兼学致,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嗣后永着为例』。
十一年,福建设台湾府学并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议准:提督福建台湾学政关防,仍归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训导为复设教谕,设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人。
光绪二年奏准:台湾考试,归巡抚主政。
四年,福建台湾设台北府教授一人,改设新竹、宜兰二县训导各一人。
又议准:台湾新竹县训导,作为经制之缺;宜兰县训导系由噶玛兰厅复设训导改设,仍为复设训导之缺。
又改台湾淡水厅复设教谕为淡水县复设教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