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会典台湾事例 - 第 4 页/共 18 页
又裁台湾、嘉义二县训导各一人。
·各省布政使司
直隶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山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山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河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苏苏州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江宁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仓大使一人;安徽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福建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都事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台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浙江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南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陕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甘肃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布都事兼粮道库大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云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贵州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隶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江苏
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知事一人、司狱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陕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甘肃按察使一人、司狱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云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贵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一切刑名均归管理;设司狱一人,作为按察司司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员
直隶,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热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关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库大使一人、霸昌道关大使一人;奉天,驿巡道、奉锦山海道、东边道各一人;东边道库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东,济东泰武临道、登莱青道、兖沂曹济道、督粮道、运河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山西,冀宁道、雁平道、归绥道、河东道各一人;河东道库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陕汝道、河北道、粮盐道、开归陈许兼理河务道各一人。江苏,苏松太道、常镇通海道、淮扬海道、徐州道、盐法道、苏松粮道、江安粮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庐滁和道、徽宁池太广道、凤颖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广饶九南道、赣南吉宁道、督粮兼巡南抚建道、盐法兼巡瑞袁临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福建,粮储兼巡福宁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各一人。台湾,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台湾盐道库大使一人、司狱一人。浙江,督粮道、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各一人。湖北,督粮道、汉黄德道、安襄郧荆道、荆宜施道、盐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湖南,粮储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盐法兼分巡长宝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陕西,潼商道、陕安道、延榆绥道、督粮兼分守西干鄜道、盐法兼分巡凤邠道各一人;粮道仓大使一人。甘肃,甘凉道、兰州道、盐法兼分巡平庆泾固化道、巩秦阶道、西宁道、安肃道、盐法兼分巡宁夏道各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各一人;道库大使三人,兼按司狱一人。四川,川东道、川北道、川南永宁道、建昌道、成绵龙茂道、盐茶道各一人;盐茶道库大使一人。广东,肇罗道、惠潮嘉道、南韶连道、高廉钦道、雷琼道、督粮道各一人;高廉、雷琼道库大使各一人。广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顺道、盐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顺道各一人。云南,盐法道、迤东道、迤西道、迤南道、粮储道、临安开广道各一人;盐法、临安道库大使各一人。贵州,贵西道、贵东道、粮储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兴泉道加巡海道衔,移扎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兴泉永道、汀漳龙道、台湾道均加兵备衔。
五十三年谕:『凡遇有补放台湾道员者,俱着加按察使衔,俾得自行奏事』。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道设司狱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台湾省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属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置彰化县,仍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湾县县丞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移原设淡水巡检驻大崑麓;诸罗县笨港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移原设之佳里兴巡检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万丹县丞驻阿里港,移台湾县新港司巡检驻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诸罗县为嘉义县。
又改建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城于埤头街,移下淡水巡检驻旧城,移阿里港县丞驻下淡水。设北路斗六门县丞一人,归嘉义县辖;移原设巡检驻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县丞为罗汉门巡检,改新庄巡检为新庄县丞。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所属县丞一人,隶彰化县。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义县斗六门县丞归嘉义、彰化二县管辖。又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归台湾、凤山二县管辖。
同治八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兴隆里巡检驻枋寮。
光绪元年,于福建台湾置台北府,以淡水、新竹、宜兰三县隶之;各设知县、典史等官。又于台湾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并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为彰化县南投社巡检,裁彰化县艋舺县丞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一。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
台湾调补
·台湾各员题补
乾隆十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内地调补;既应核其年力,又须察其办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满始准调补,恐合例者未即胜任、胜任者又难合例;于海外要区,鲜有裨益。嗣后内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台属各官无论阅俸年限,仍照旧例遴选题补。
嘉庆十六年奏准:台俸期满人员,奏明如有内地应升缺出,即与内地应升人员分缺间用;并添设噶玛兰通判等官,照台俸升用。
十九年定:台湾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军机处请旨简用。其余各缺,俱令该督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升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府知府一缺,如闽、浙两省知府中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中之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拣选,奏请升补。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府琅■〈王乔〉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作为调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曰台北府;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曰淡水县;又裁汰淡水厅同知,于竹堑地方改设新竹县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改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俱作为调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
·台湾调补
康熙三十三年题准:台湾各官,均令遴选调补;三年俸满,如能称职,以应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题准:凡调往台湾各官,道员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该督、抚于本省内地属官内遴选贤能之人,乘冬月北风之时到台,与旧员协办;至半年之后,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协办之时,一体算俸。其调往官员内,除庸劣不堪者该督、抚随时题参外,其余官员均于期满调回内地之日,该督、抚查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事、地方宁谧,道、府由该督、抚给咨送部引见,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县均留于本省,遇有应升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至经历、县丞以下佐杂微员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毋庸协办。俟到任三年,如果称职,出具考语,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抚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即豫行拣选内地人员调往,令俸满之人交代清楚,回内地候升。
乾隆五年议准:台湾各官既从内地拣选,则内地员缺又需人署理;该督、抚酌量需人之时,即奏闻请旨拣发,以备台疆、内地两处调补委署之用。
七年议准:台湾调回官员如一时无应升之缺,令该督、抚分别题咨,以原官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至调往所遗内地等缺,咨部别行铨选。
又议准:知府督催钱粮,较承追经征钱粮之州、县责任稍轻;嗣后台湾府知府员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人,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于题覆本内声明请旨。其台湾知县员缺,仍令该督、抚将应行调补之人,题讲调补;如实无可以调补之人,于应升人员内拣选升补,毋庸将钱粮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题请调补。
八年议准: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亦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一例三年期满;督、抚于五月以前先行于内地人员内遴选调补。其旧员期满后,即调回内地,毋庸协办;该督、抚仍照例查核具题,分别升用。
三十四年议准:嗣后台湾文职各官,凡籍隶广东人员,俱令回避,不准升调。
三十六谕:『前据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一摺,彼时以其为调剂官民起见,似亦防微杜渐之道,是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对之次,询以台湾地方情形;据称「前岁冬间闽、粤庄民雠杀一案,曾经派委文武员弁内籍隶闽、粤者分庄晓谕,伊等以同乡相信,易于听从,旋即解散。况现在台湾郡武职闽籍并不回避,而文职则概屏粤人;设遇两庄间有构争之事,若专令闽籍武弁往谕粤庄,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以服其心,于海外情形转属无益」等语。所奏似属有理。台地闽、粤错居,易生雠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之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更改,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亦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者,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崔应阶前奏仍不拘大小文员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着传谕钟音,将此另行详细妥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嗣后调台文员,照武职不回避闽人之例,无分粤籍。惟知县与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属人员不预选调外,余俱奥别省通行精择。其佐杂中但有粤籍明白干练之员,仍旧选调。
三十九年议准:泉州府属之晋江、安溪、同安三学、漳州府属之龙溪、漳浦、平和、诏安四学各教谕、训导,均改为调缺。嗣后缺出,于现任内拣选调补。至台湾府学训导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等四学各教谕、训导,遇有缺出,先尽漳、泉七学调缺教职内拣调;倘或不敷或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调补。
四十一年谕:『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无子者,方准携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时,殊可不必。该处虽远隔重洋,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宁谧,与闽省内地无异;且各员携眷赴任,不致内顾分心,于办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旧例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者,亦听其自便。着为令』。
四十四年谕:『三宝奏:「福建台湾道张栋三年届满,应遴员更调;请将兴泉永道俞成调补』等语。俞成着准其调补台湾道员缺。至摺内称「兴泉永道系由部请旨之缺,应请简员补用」,固属照例办理;但俞成员缺既请员简放,而张栋回至内地又复空闲待补,仍须另请题缺。与其多此周折,何如即令对调之为直捷耶!所有兴泉永道员缺,着即令张栋补授。嗣后如有台湾道、府期满调回者,即照此办理。着为令』。
又议准:嗣后台湾俸满各员调回之日,令该督、抚详加甄别,果系才守兼优、政绩卓着,保题升用。如无实在政绩而年力壮强、尚堪驱策者,将俸满应升之处查销,仍以原官补用。其有虽无劣述而办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参,勒令休致;悉照烟瘴报满之员,一例办理。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着改为五年任满。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着将总兵、道、府各员轮间更换,每过两年更换一员。该处前后交代,常有久任熟谙之员经理,于海疆重地自有裨益。其如何轮年更换之处?着军机大臣会同吏、兵二部妥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概以五年报满。如遇升迁事故、因事更换,其总兵、道、府三员内有一员在台湾已历二年者,其两员届应报满之期,俱准其调回内地。如未有历俸二年之员,两员同年报满,不得一律更换;应令该督、抚酌定一员,奏明留任。俟未满二年者扣足二年,再将俸满留任之员调回。
五十六年议准:嗣后同知、通判、知县以及佐杂等官俸满调回内地之例,一并停止。其中如有办事熟谙之员,计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无论该省有无荐举卓异,遇有台湾应升之缺,该督、抚即按其品级,随时酌量题请升用。其内地应升之缺,仍照历俸五年之例,一体分别题咨办理。至该员等论俸推升,应与内地人员通行较俸。其调补台湾到任未届五年者,虽底俸较深,亦不准其升用;令扣满五年,再行按班升选。再,台湾巡检一项,并无应升之缺;其到任五年以上者果能办事谙习,即照苗疆、海疆之例,量予主簿升衔;俟再满三年后,查系始终奋勉者,照升衔遇缺升转。
嘉庆十五年议准:嗣后台湾厅、县等官五年俸满,除台湾应升缺出仍照例先尽升用外,遇有内地应分之缺,即照广东琼州府属之例,先升台俸期满一人、次用内地应升一人,分班轮用。
十六年议准:台湾府添设噶玛兰通判一缺,驻扎五围。缺出时,即于台地现任人员内酌量调补。
又奏准:玛噶兰添设县丞一员,分驻头围;并于罗东地方添设巡检一员,管司狱事。
十九年议定:台湾道并台湾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知府缺出,如闽、浙两省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遴选。惟初任人员难胜海外要缺之任,应于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员内拣选请补。
十一年奏定:台湾府淡水厅原有复设训导改为复设教谕、噶玛兰厅添复设训导,均作为台湾调补要缺,于泉、漳七学教职内拣选调补。倘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履勘琅■〈王乔〉情形拟建城设官」一摺,沈葆桢于上年十二月亲往琅■〈王乔〉详加履勘,拟于车城南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先设知县一员以资治理,系为因地制宜起见;即着照所议行』。
又奏:请添设台北府,自彰化以北直达后山,胥归控制。奉谕:『前据沈葆桢等先后具奏「台北拟建府厅县治、请移扎南北路同知、酌改台湾营制、台属考试请归巡抚主政」各摺片,当派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妥议具奏。兹据奏称:「沈葆桢等所奏各节,系为因时制宜起见;自应准如所请」等语。着照军机大臣等所议,准其于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为台北府,仍隶于台湾兵备道;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为淡水县;其竹堑地方原设淡水厅同知,即行裁汰,改设新竹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厅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即改噶玛兰厅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
又议准:台湾南路同知移扎埤南、北路同知移扎水沙连,均改为「抚民同知」。
四年议定:台北府添设教授一,新竹、宜兰县各设训导一,淡水厅教谕改为淡水县教谕,均作为要缺,由泉、漳七学调补;倘有不敷,仍于通省教职内拣选调补。
五年议准:台北府知府,作为题调要缺。台北府分防鸡笼通判(由噶玛兰通判改设)作为升调要缺,于现任人员拣选升调;如无堪以升调之员,即以候补人员请补。淡水县知县作为题调要缺,新竹县、宜兰县并台湾府属之恒春县均作为中缺,于内地拣选调补;如无堪调之员,即以曾任实缺候补并进士即用请补。彰化县艋舺县丞裁汰,改为台北府经历兼司狱;淡水厅竹堑巡检裁汰,改为新竹县典史;噶玛兰罗东巡检裁汰,改为宜兰县典史,并添设淡水县典史;彰化县南投社县丞,移扎鹿港;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设南投社,属彰化县。佐杂各缺,均作为海外调缺;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或由候补人员请补。
十年议准:台湾埔里社添设抚民通判,归台湾府考核,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如无人,以现任人员请升并候补人员酌补。台湾县罗汉门巡检移扎八罩地方,归澎湖通判管辖;于现任人员调补,或以候补人员酌补。
十一年,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醇亲王奕譞等「遵筹海防善后事宜」摺内奏称:「台湾要区,宜有大员驻扎」等语。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着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事宜,该督、抚详细筹议,奏明办理。钦此』。遵旨议定:台湾改设行省,仿照甘肃新疆,名曰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计,均由巡抚主政,仍照旧会总督衔办理。添设福建台湾布政使一员、布库大使一员;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另设臬司,添按司狱一员。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五。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
边远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文凭定限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严查幕友
书役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