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 26 页/共 92 页

按:笺释云:「旧例(弘Ⅰ:6:5;嘉Ⅰ:6:4)云:若犯因公笞杖。近议公罪不止于杖,酌改。」 顺治例删此款。   新颁条例 (一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题为议处轻犯军职,以省文移,以广天恩事。该福建司呈,本部题:本部今后军职有犯,除立功罪名以上,照旧参题(提)外,其余轻小罪名,或无赃私,或止鬪殴,或遇牵连,查非重情,姑免参奏,散拘到官,照依抚按官陈言边务旧例,量罚本色囚粮,自一石起,至十五石止。该司年终造册,送委别司查验出入,等因,具题。奉圣旨:既有旧例,着照例行。钦此。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五页万历二十一年七月刑部尚书孙丕扬等续题准通行事例第六款。此款即颁于是时。刑书据会、临民宝镜引此款作「新题例」。   补遗 (一款,刑书据会) 陈言边务事例:武职有犯,酌量情罪轻重,罚谷备赈免参。 Ⅰ:7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胡琼集解附例 (五款) 胡Ⅰ:7:1 护卫仪卫司军职,若犯因公笞杖罪名,俱照文职罚赎,还职管事。 按:弘Ⅰ:6:5「军职」下有「有犯私罪,杖以上者,行兵部上请改调」十六字。 胡Ⅰ:7:2 一、僧道官及僧道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于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为僧为道。 按:此为弘Ⅰ:5:5之一节。 胡Ⅰ:7:3 一、两京孝陵长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有犯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犯笞杖者纳钞,徒罪以上者运炭等项,各还职着役。 按:此为弘Ⅰ:5:2之一节。 胡Ⅰ:7:4 一、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议拟纳钞赎罪还职,不必解京,就彼奏请发落。 按:此为弘Ⅰ:5:3之一节。 胡Ⅰ:7:5 一、知印承差,犯笞杖公罪充吏。犯在革前,重历。 按:此为弘Ⅰ:5:1之一节。 Ⅰ:8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弘治问刑条例 (三款) 弘Ⅰ:8:1 一、文职犯赃,武职为事,众证明白,奏请提问者,文职行令住俸,武职支俸,俱听提,不许管事。(弘3;嘉Ⅰ:5:1) 弘Ⅰ:8:2 一、文武职官,犯该充军为民枷号,与军民罪同者,照例拟断。应奏请者,具奏发落。(弘2;嘉Ⅰ:5:3;万Ⅰ:5:2) 弘Ⅰ:8:3 一、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并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奏提。(弘5;嘉Ⅰ:5:4。) 胡琼集解附例 (二十一款) 胡Ⅰ:8:1 一、文职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 按:此为弘Ⅰ:5:1之一节。 弘Ⅰ:5:l分为胡Ⅰ:7:5;胡Ⅰ:8:1两款。 胡Ⅰ:8:2 「文武职官犯该充军」一款,同弘Ⅰ:8:2;嘉Ⅰ:5:3;万Ⅰ:5:2。 胡Ⅰ:8:3 「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一款,同弘Ⅰ:16:2;嘉Ⅰ:5:4。 胡Ⅰ:8:4 「吏典撒泼」一款,同弘Ⅰ:32:1;嘉Ⅱ:5:3;万Ⅱ:5:3。 胡Ⅰ:8:5 「监生生员撒泼」一款,同弘Ⅱ:6:1;嘉Ⅱ:6:2;万Ⅱ:6:2。 胡Ⅰ:8:6 「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一款,同弘Ⅰ:6:3;嘉Ⅰ:10:l。 胡Ⅰ:8:7 「军职被告若不奉养」一款,同弘Ⅰ:6:4;嘉Ⅰ:10:2。 胡Ⅰ:8:8 「军职年七十以上」一款,同弘Ⅰ:21:l。 胡Ⅰ:8:9 「舍人舍余无官之时」一款,同弘Ⅰ:13:1。 胡Ⅰ:8:10 一、军职有犯赃罪,问拟减等,徒三年,或边远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例该带俸差操,不许管军管事,必待五年之内,改过自新,方许推委。各边镇守等官,不许假名暂委管事,及将立功人犯占为头目,纵令害人。违者许巡按御史指实劾奏。 按:Ⅰ:6军官有犯条「直引」所附较此为详。 胡Ⅰ:8:11 「在京在外大小军职」一款,同弘Ⅰ:6:1;嘉Ⅰ:6:l;万Ⅰ:6:l。 胡Ⅰ:8:12 一、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杖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请改调。 按:此为弘Ⅰ:6:5之一节。 弘Ⅰ:6:5分为胡Ⅰ:7:l;胡Ⅰ:8:12两款。 胡Ⅰ:8:13 「纳粟军职有犯」一款,同弘Ⅰ:6:6;嘉Ⅰ:10:8;万Ⅰ:10:7。 胡Ⅰ:8:14 一、舍余军民人等纳粟,授以都指挥等官,俱照今拟事例,止令原籍带衔闲住,以荣终身。不许到任,开支月粮,及营求管事,希免差徭。亦不许乘坐四轿,张打茶褐凉伞,聚众出入,擅作威福,生事害民。如有此等,被人告发,及访察得出,就行提问如律。果碍行止,革去冠带。 按:此款与弘Ⅰ:6:6不同。嘉Ⅰ:10:12系据此款修定。 胡Ⅰ:8:15 一、纳粟军职,加纳一二辈者。各照原拟承袭,但本身并子孙有犯奸盗人命受赃及败伦伤化等情,问断明白,即便革职。(原注:此例见行) 按「明律统宗」Ⅰ:6「军官有犯」条有此款,称为「条例」。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亦有此款,称为附录旧例。 胡Ⅰ:8:16 一、内官内使小火者阍者等犯罪,与文职运炭纳米等项,一例发落。但受财枉法满贯,不拟充军,俱奏请发落。 按:此为弘Ⅰ:5:4之一节。 弘Ⅰ:5:4分为胡Ⅰ:5:3;胡Ⅰ:8:16两款。 胡Ⅰ:8:17 一、两京长陵孝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不分轻重,俱各罢黜,仍照例发落。 按:此为弘Ⅰ:5:2之一节。 弘Ⅰ:5:2分为胡Ⅰ:7:3;胡Ⅰ:8:17二款。 胡Ⅰ:8:18 一、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怙终故犯,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 按:此为弘Ⅰ:5:5之一节。 弘Ⅰ:5:5分为胡Ⅰ:5:4;胡Ⅰ:7:2;胡Ⅰ:8:18三款。 胡Ⅰ:8:19 一、王府文职,希图改调,故意犯赃,有碍行止等项,及犯该徒流以上者,俱解京,奏请改调边远叙用,重者从重论。 按:此为弘Ⅰ:5:3之一节。 弘Ⅰ:5:3分为胡Ⅰ:7:4;胡Ⅰ:8:19二款。 胡Ⅰ:8:20 一、王府文职官员有犯赃私入己者,俱拟罢职。其不入己赃私,方照例拟奏上请改调 。按:律疏附例Ⅰ:5所引续例无「上请」二字。 胡Ⅰ:8:21 一、遇例纳王府候缺典膳引礼舍人等项名色,听缺,未经补任,犯罪事发,府州县卫所等衙门问该徒罪以上及例该革罢者,俱申呈合干上司,详拟发落。 按:此与胡Ⅰ:5:6俱系弘治续例以后所定,参看前引大明律疏附例Ⅰ:5所附「续例备考」。胡琼集解此款当系正德时所定条例。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查得问刑条例,「凡王府文职若是希图改调,故意犯赃,有碍行止等项,及犯徒流以上者,俱解京奏请改调边远叙用。重者以重论」。(按:此即胡Ⅰ:8:19)照得律内官吏犯赃罪罢职役不叙,切许条例开称故犯赃罪者,盖指希改调之人,故令人诬告赃罪,或科敛不入己者,或受赃入己,自当依律罢职,照例从重论。近来有将王府官员受赃入已者,一概解京,拟作改调,不无网漏吞舟,贪官得志;抑且律例矛盾,人难遵守。合无通行内外法司:凡王府文武官员有犯赃私入己者,俱拟罢职。不入己赃私,方许照例议拟,奏请改调。庶使法律画一,人可遵守。 按:此条订定当在胡Ⅰ:8:19之后。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Ⅰ:8:1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会典赃作贼,误,) 按:笺释云:「照旧例」。今考旧例(弘Ⅰ:5:1;嘉Ⅰ:5:2)「为民」下有「其知印承差笞杖公罪充吏,犯在革前重历」十七字,万历例删。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Ⅰ:8:2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该革去职役,遇革者,取问明白,罪虽宥免,仍革去职役,各查发当差。 按:笺释云:「照旧例」。今考「各查发当差」,弘Ⅰ:16:2;嘉Ⅰ:5:4作「为民」,其文虽异,其意则同也。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新颁条例 (一款,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万历十四年九月本部题,奉圣旨:军官军人犯徒流罪,律免刺。以后文职官一体行。其余但以盗论,及杂犯斩绞准徒的,俱尽本法刺字,着为例。钦此。 按:此款又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三十一第一页。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其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 【 其余亲属,谓皇亲国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两姨夫、外甥、妻侄之类,及家人伴当管庄佃甲,倚仗威势,虐害良民,凌虐官府者,事发不须奏闻,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断,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恡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 谓有人于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恡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弘治问刑条例 (六款) 弘Ⅰ:9:1 一、凡先系应议、以后革爵者之子孙犯罪,径自提问发落。(弘8;嘉Ⅰ:9:1;万Ⅰ: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