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 - 第 21 页/共 92 页
44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拏官军,绑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军卫者。
45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
46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诓赊货物,监追年久无还(顺治例监上有若字),累死客商,属军卫者。
47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
(顺治例此处增一款:
一、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人,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
按:万历例此款系附近卫分充军。)
48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
49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主持,容留剃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属军卫者。
50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军,调边卫○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降调○其留守五卫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三次以上者。(顺治例者下有「问发边卫差操」六字)
51圣驾出郊,衡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
52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挂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俱边〕。
53临阵报有斩获贼级,若用钱买者卖者,军发边卫○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冒功者○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级调卫;十名口以上,罢职充军。﹞(顺治例「他人首级」下有「冒报功次者,军照前例发遣,旗降一级,外卫调边卫」)。
54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
55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刼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孥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徒以上〕(顺治例「徒以上」作「「除真犯死罪外,杖以上。)
56各处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抚按锁解兵部发操。若抗违不服,参奏问调边卫。
57中都(顺治例改中都为凤阳)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班〕军,〔实在正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中间或有受卖放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顺治例「京操军」下有「全班不到者,掌印领班剳付官降调边卫」。)
58各处〔镇守〕总兵,协守〔副总兵〕,游击〔将军,分守参将〕,守备〔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不管事者,但有额外多占,卖放正军,至二十名以上,余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罢职充军〕(「都指挥」至「充军」,顺治例改为「等官,跟随军伴,多占正军,至二十名以上,俱罢职,发边卫」。)○其役占卖放纪录幼军者,照余丁例。役占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
(顺治例此下增一款:
一、军职役占卖放余丁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妨废,照卖放军人例。)
59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顺治例放下有「甚者」二字)例,〔罢职充军。〕
60轮操军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外卫调边卫。
61武官有(顺治例改「武官有」为「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为事问发充军,来京潜住者。
62居庸山海等关引送口(顺治例改为边)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诘之人,卖放者。
63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贡船到岸,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改为「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
64〔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刼掠良民者,正犯处〔斩枭示〕(顺治例改为「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为从者〕○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顺治例改「与」为「者○其」)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私买作私下收买)贩卖,(卖下增「若」字)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65私〔自〕贩〔卖〕硫黄焰硝,(顺治例硝下有卖字)与外夷(夷作国)〔及边〕海贼〔寇,不拘多寡﹞,为从者○〔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
66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图利〕(改图利为「走泄事情」),为从者。
67州县(顺治例州上有「司府」二字)起解备用马匹,若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
68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旗军〔发边卫〕。
69〔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旗军〔调边卫〕。
70〔南北〕直隶(顺治例隶下有「江南」二宇)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到马头,若用强包揽者,旗军〔发边卫〕○其(其下有「有」字)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拿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顺治例者下有「应提应奏人员俱照前例」十字)。
71会同馆夫,五年以上不行替役(顺治例五上有若字),及近馆〔无藉〕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
72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顺治例改「车辆」至「徒罪以上」为「勒要财物者,为首及同恶相济之人」)。
73〔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为从者○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孝(顺治例改为皇)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里下有「之内」二字),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
74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边卫〕。
75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人夺财,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76〔凡〕盗御马者。若(顺治例改为「一」,并提行另为一款)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军卫者。
77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
顺治例此处增一欵:
一、盗掘矿砂,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多寡,矿轻重,及聚众三十人以上,分矿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再犯。
78指称〔打点〕,(顺治例改「打点」为「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徒以上〔者,俱〕不分首从。
79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手女,不分已卖未卖,〔俱边卫〕(顺治例卖下有「○若妇人罪坐夫男」七字)。
80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顺治例改为「贝勒贝子公」)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
81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刼库,刼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顺治例纵下增「犯」字)徒流杖罪,属军卫者。
82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
83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三犯以上,不分(顺治例分作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顺治例改此二字为「数」)
84同谋共殴人,〔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
85〔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今后审录官员,凡审共殴下手拟绞人犯,果于未结之前,遇有原谋助殴重伤之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若系配发事结之后,在家病亡者,不得滥改抵偿。仍将下手之依律处决〕
86故杀妾及弟〔妹〕(顺治例改妹作「侄」)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顺治例妇下增「及故将妻妾男妇等项打伤堕胎」十三字。)图赖人,属军卫者。
87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虽有自尽实迹者。」
88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顺治例乙「致死」二字于「二命」下)
89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
90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从者。
91凶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器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旁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
92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顺治例恶下有者字),虽未成伤〔者〕。(伤下有「发近卫」三字)
93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属军卫者。
94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瞹眛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旗军人等。
95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顺治例改为「妄奏代人」)报雠,占骗财产者。
96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
97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顺治例吏下增「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九字),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
98军旗欲告运官不法事情,候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徒以上。
99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纒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军发边卫。
100各处奸徒(顺治例改徒为棍)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
101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顺治例改贯为「数者」),不分首从○若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人下有者字),不分首从。
102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杠帮赴京,或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
103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顺治例并下增「兜揽」二字)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
104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顺治例改为外国)人猺獞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105诈伪(顺治例伪作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
106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军士调边卫。
107私铸铜钱,为从者,旗军调边卫。
108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若(顺治例改为「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部上有「吏」字,考下有「若已受职」四字),卖者。
109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顺治例改钱钞为「铜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顺治例利下增「及往来河道,吹打响器,张挂旗号。经过军民有司衙门,需索人夫酒食器物,勒要车辆船只者,除真犯死罪外」四十二字),徒〔罪〕以上。
110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留移住种〔,犯徒以上〕者。
111假冒内官〔亲属家人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顺治例者下有「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八字。
112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顺治例改此诸字为「冒銮仪卫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拿平人,吓取财物(物下有「生事煽惑」四字),扰害军民,〔徒以上〕(顺治例改此三字为「者」。)
113亲属犯奸至死罪(顺治例罪下有「者,若」二字),强奸未成者。
114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顺治例改括号中字为遣),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115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顺治例改此诸字为「人田场」)积聚之物,〔与故〕(顺治例改为「及延」)烧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者下有「徒以上」三字)
116〔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违限一年以上,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
117内外问刑衙门,若酷刑〔官员〕致(顺治例致作至)死〔至〕三命以上者,武官〔发边卫〕。
118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顺治例者作「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摉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顺治例增「除真犯死罪外」六字),徒以上,属军卫者。
119〔万历十八年三月内奉钦依:凡人命当检验者,仵作受财增减伤痕,符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出真情,赃至满贯者,查照诓骗情重事例问遣〕。
120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若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121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南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系〕军〔调边卫〕○其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顺治例作「犯徒以上,照前问发」)
122河南〔等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顺治例堤作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徒(徒上有犯字)以上,为首〔者,系〕军〔调边卫〕。
123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旗军〔发边卫〕。
附近充军
1.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顺治例改贯为「数」)。
2.〔五府〕差舍押解军犯,若受财卖放,(顺治例放下有「犯徒以下及无赃者」八字)舍人抵充军役,候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摉检财物,纵不脱放,〔舍人发外卫〕(顺治例改为「亦照前例」)。
3.锦衣(顺治例改为「仪銮」)卫将军校尉,犯该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者〕(顺治例改「者」为「等罪调卫」)。
4.锦衣(顺治例作仪銮)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者(「者」作「调卫」)。
5.天文生犯该充军,系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仍定拟卫分,就于本监应役。
6.老幼废疾,犯该充军,若有壮丁主使,就将主使之人照例。
7.强盗聚众至十人,及行刼累次,系大功以上亲〔属〕首告〔者〕。
8.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合本户余丁补当。若无本户余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9.校尉事故,别姓朦胧诈冒替补者,〔冒替之人〕,调卫〔充军〕。
10主文书筭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民并军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