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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时,度支判官陈尧叟等上言:“自唐季以来,农政多废,民率弃本,不务力田,是以家鲜馀粮,地有遗利。臣等每於农亩之业,精求利害之理,必在乎修垦田之利,建用水之法。讨论典籍,备穷本末。自汉、魏、晋、唐以来,於陈、许、邓、颍、蔡、宿、亳至於寿春,用水利垦田,陈迹具在。望选稽古通明之士,分为诸州长吏,兼管农事,大开公田,以通水利,发江淮下军散卒,及募民以充役,每一夫给牛一头,治田五十亩。虽古制一夫百亩,今且垦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复也。亩约收三斛,岁可得十五万斛,凡七州之置二十屯,可得三百万斛,因而益之,不知其极矣。行之二三年,必可至仓廪充实,省江、淮漕运。其民田之未辟者,官为种植,公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并如民主客之例,此又敦本劝农之至道也。傅子曰:‘陆田命悬於天,人力虽修,苟水旱不时,则一年之功弃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则地利可尽也。’且虫灾之害又少於陆,水田既修,其利兼倍,与陆田不侔矣。”上览奏嘉之,即遣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乘传往诸州案视经度。事卒不行。
襄州襄阳县有屯田三百馀顷,知州耿望请置营田务,是岁,种稻三百馀顷。五年,以其烦扰,罢之。
唐州赭阳陂亦有营田务,岁种七十馀顷。後以其所收薄,且扰人,罢之,赋贫民。
天禧末,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馀顷,而河北屯田岁收二万九千四百馀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江淮、两浙承魏制,皆有屯田,克复後,多赋与民输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虽有其实,而岁入无几,利在畜水,以限戎马而已。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有田三百六十七顷,得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屯田因兵屯得名,则固以兵耕;营田募民耕之,而分里筑室,以居其人,略如晁错田塞之制,故以营名,其实用民而非兵也。国初,惟河北屯田有兵,若江、浙名屯田者,皆因五代旧名,非实有屯也。祥符九年,李允则奏改保州、定州营田务为屯田务,则募兵以供其役。熙宁取屯田务罢之,则又收务兵各隶其州,以为厢军,则屯、营固异制矣。然咸平中,营田襄州,既而又取邻州兵用之,则非单出民力。熙、丰,屯营多在边州,土著人少,则不复更限兵民,但及给用即取之,於是屯田、营田实同名异,而官庄之名最後乃出,亦往往杂用兵民也。其又有牧地者,本收地以给牧养,後亦稍取可耕者以为之田,而边地荒弃者,又立顷亩,招弓箭手田;其不属弓箭手而募中土人往耕者,壤地租给大抵参错,名虽殊而制相入也。
神宗熙宁元年,诏以坊监牧马馀地立田官,令专稼政,以资牧养之用。按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七监地,馀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租佃,收草粟以备枯寒,从枢密副使邵亢请也。
四年,河北屯田司屡言丰岁所入亦不偿费,诏沿边屯田,不以水陆,悉募民租佃,罢屯田务,收其兵为州厢军。
五年,知延州赵Ι乞根括闲田及募弓箭手,诏如其请行之。
Ι上议曰:“今陕西虽有旷土,而未尝耕垦,屯戍不撤,而远方有输纳之勤。愿募民耕闲田。”经略安抚使郭逵言:“今怀宁寨新得地百里,已募弓箭手,无闲田可耕。”遂括得地万五千馀顷,募蕃汉兵几五千为八指挥。知熙州王韶乞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又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每人给地一顷,蕃官两顷,大蕃官三顷。熙河多美田,朝廷委提点秦凤刑狱郑民宪兴营田,奏辟官属,以集其事。
七年,章初筑沅州,亦为屯田务。元丰二年,以所收不及额,罢之。
九年,诏:“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经略安抚司权点厢军田之,官置牛具、农器,人给一顷,岁终参较弓箭手、厢军所种,孰为优劣,以行赏罚。”六月,郑民宪言:逃走弓箭手并营田地土,作多方设法,召人请佃。今来认租课,乞许就近於本城寨送纳,特与蠲免支移、折变。”从之。
知河州鲜于师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顷为屯田。从之。
枢密使吴充言:“实边之策,惟屯田为利。近闻鲜于师中建请,朝廷以计置弓箭手重於改作,故裁令试治百顷而已。然屯田之法,行之於今诚未易,惟有因今弓箭手以为助法,公田似有可为。且以熙河四州较之,无虑一万五千顷,十分取一以为公田,大约岁收亩一石,则公田所得十五万,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万。官无营屯、牛具、廪给之费,借用众力而民不劳,大荒不收而官无损,省转输,平籴价,凡六便。”诏议其事。议者谓弓箭手皆新招,重以岁连不善,若使之自备功力耕佃,恐人心动摇,宜俟稍稔推行。
元丰元年,诏经制熙河财用司括冒耕地,期半岁,使民得自言。
五年,提举熙河营田康识言:“新复土地,及命官分画经界,选知田厢军,人给一顷耕之,馀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每五十顷为一营。”“四寨堡见缺农作厢军,乞许於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人给装钱二千。”从之。
八年,枢密院上河东经略司之言曰:“去年出兵耕种木瓜原地,凡用将兵万八千馀人,马二千馀匹,费钱七千馀缗,近九千石,糗粮近五万斤,草万四千馀束。又保甲守御费缗钱千三百,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强民为之,所收禾、粟、荞麦万八千石,草十万二千,不偿所费。又借转运司钱以为子种,至今未偿。增人马防拓之费,仍在年计之外。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乞早赐约束。”诏谕吕惠卿蹈前失。
先一年,惠卿雇五县耕牛,发将兵外护耕新疆於木瓜原等处五百馀顷,自谓所得极厚,可助边计。至是,乃诏戒之。
元元年,永兴军民庶进状言:“兴平县有地二百四十馀顷,久输二税。熙宁五年,本县抑令退为牧地。”诏提刑司审定以奏,如他州县更有以税地改牧地者,亦具以闻。提刑司乞与免纳租钱,给种如故。
大观二年,陕西转运副使孙琦言:“西宁、湟、廊三州良田沃野,并给族部,略无税赋。今进筑之初,宜召诸首领与族长开谕,令量立租课,责期限,并委族长使之催输。”诏童贯度其宜以行。
五年,提举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汉蕃田土,其已开熟地仍许著业外,若非朝命所给,而州军帅司一时私自拨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闲者,并以给招阙额人马,惟其不堪耕种者,方许拨充牧地,庶可究极地利,增广人兵。”从之。
祖宗时,营田皆置务(淳化中,河北有屯田务。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营田务为屯田务。天圣四年,废襄、唐二州营田务。庆历元年,陕西置营田务)。何承矩建议於河北(端拱元年)欧阳修募弓箭手於河东(庆历二年),陈恕、樊知古招置营田於河东、北(端拱二年),范仲淹大兴屯田於陕西(庆历元年),耿望置屯田襄州(咸平二年),章初筑沅州亦为屯田务(熙宁七年)。正以极边两不耕之地,并边多流徙之馀,因地之利,课以耕耘,赡师旅而省转输,此所以为扈边实塞之要务,足国安民之至计也。然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营者,分里筑室,以居其人,如晁错田塞之制)。咸平中,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熙、丰,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然前後施行,或以侵占民田为扰(虞奕於徽),或以差借耨夫为扰(咸平二年,耿望襄州借夫),或以诸郡括牛为扰(庆历,范雍括诸郡牛),或以兵民杂耕为扰,又或以诸路厢军不习耕种,不能水土为扰(元符三年九月,提举河东营田言),至於岁之所入,不偿其费,遂又报罢。惟因弓箭手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亩,别以十亩为公田,俾之自备种粮、功力,岁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无廪给之费,民有耕凿之利,若可以为便矣。然弓箭手之招至者,末安其业,而种粮无所仰给,且又责其借力於公田,虑人心易摇,卒莫之行(熙宁九年正月,郑民宪言)。
绍兴元年,镇抚使、知荆南府解潜奏,措置荆南、归、陕、荆门、公安五州营田。其後军食仰给,省县官之半。
二年,德安、复州、汉阳军镇抚使陈规放古屯田,有逃户归业者收毕给之,过三年者不受理。凡军士所屯之田,皆相其险隘,立为堡寨,其弓兵等,半为守御,半为耕种,如遇农时,则就田作,有警则充军用。凡耕种则必少增钱粮,秋收给斛斗犒赏,依锄田客户则例,馀并入官。凡民户所营之田,水田亩赋粳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二年无欠输,给为永业。兵民各处一方。流民归业渐众,亦置堡寨屯聚。凡屯田事务,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更不别置官吏。当时廷绅因规奏请,相与推广,谓:“一夫受田百亩,古制也。厥今诸荒田甚多,惟恐人力不足,兼肥瘠不同,难以概论,当听人户量力取射。其有阙少牛畜,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拽一犁。凡受田,五人为一甲,别给菜田五亩为庐舍、稻场。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以岁课多少为殿最。”下诸镇推行之。又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又诏湖北、浙西、江西屯营田,徭役科配并免。
五年,屯田郎中樊宾言:“荆湖、江南与两浙膏腴之田弥亘数千里,无人可耕,则地有遗利;中原士民扶携南渡,几千万人,则人有馀力。今若使流寓失业之人,尽田荒闲不耕之田,则地无遗利,人无遗力,可以资中兴。”
六年,右仆射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命措置官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岳飞、吴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岁中收三十万有奇。
八年,监中岳李き言:“营田之官或抑配豪户,或强科保正,田瘠难耕,多收子利。”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兼领。於是诏帅臣兼领营田,内见带营田使名者即仍旧。
诏奖谕川陕宣抚吴治废堰营田六十庄,计田八百五十四顷,约收二十五万石,补助军粮,以省馈饷。
十六年,定江淮、湖北营田,以绍兴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数内取三年最多数,内取一年酌中为额,县官奉行有方,无词诉抑勒处,分三等定赏罚。
隆兴元年,工部尚书张阐言:“今日荆襄屯田之害,非田之不可耕也,无耕田之民也。官司虑其功之不就,不免课之游民;游民不足,不免抑勒百姓,舍已熟田,耕官生田。私田既荒,赋税犹在。或远数百里追夺以来,或名双丁,役其强壮,占百姓之田以为官田,夺民种之以为官,老稚无养,一方骚然。有司知其不便,申言於朝,罢之诚是也。然臣窃谓自去岁以来,置耕牛,置农器,修长、水二渠,费已十馀万,其岂无已垦辟之地?岂无庐舍场圃尚可卒业?一旦举而弃之,必为势家所占,则是捐十万缗於无用之地,而荆襄之田终不可耕也。臣比见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给之食,以半岁为期,今逾期矣。官不能给,则老弱饥饿者转而他之,殊失斯民向化之心,兼亦有伤国体。臣愚以为荆襄之田尚有可承之规,与其弃之,孰若使归正之民就耕,非惟可免流离,庶使中原之民知朝廷有以处我,率皆襁负而至。异日垦辟既广,田畴既成,然後取其馀者而输之官,实为两便。”诏除见耕种人依旧外,馀令虞允文同王疾速措置。
扬州、兴元府、阶、成、岷、凤等处屯田,後皆以所得不偿所费,罢之。
议者皆曰:“汉赵充国、魏枣祗屯田皆卓有成效。”不知充国以方隆之汉,敝垂尽之先零;枣祗以未裂之中原,营於无虞之许下,其为之也暇,且无有害其成者。今禾黍未登场,而驰突蹂践,有不可必,苟严其备,有以限戎马之来,则沿边莽堰,莫非可耕之地矣。
○官田(籍田附)
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又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朱子集注》:“当时助法尽废,典籍不存,惟有此诗可见周亦用助,故引之也。”
《月令》:孟春之月,天子乃择元辰,亲载耒耜,措之於参、保介之御。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保介,车右也。置耒於车右与御者之,明已劝农,非农者也),反执爵於大寝,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皆御,命曰“劳酒”(既耕而宴饮,以劳群臣)。
《周礼》:甸师掌率其属而耕耨王籍,以时入之(其属,庶人也。王籍,谓王者籍田千亩,所亲帅公卿以下亲耕农人耕之处也。庶人终於千亩,故曰率其属,入其所收黍稷,以供粢盛)。
宣王即位,不籍千亩(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天子籍田千亩,诸侯百亩。自厉王之後,藉田礼废,宣王即位,不复古也)。
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古者,太史顺时<见>(音脉)土,阳瘅(丁佐反)愤盈,土气震发(瘅,厚也。愤,积也),农祥晨正(农祥,房星。晨正,谓立春之日,晨正於午),日月底於天庙(天庙,营室也。孟春之月,日月皆在营室),土乃脉发。先时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初吉,二月朔),阳气俱蒸,土膏其动。弗震弗渝,脉其满眚,乃不殖(言阳气升,土膏动,当即发动变泻其气,不然,则脉萌而气结,更为灾疫)。’稷以告王曰:‘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阳官,春官。司事,主农事)曰:‘距今九日,土其俱动,王其祗祓,监农不易。’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司空除坛於籍,命农大夫咸戒农用(农大夫,田)。先时五日,瞽告有协风至,王即斋宫,百官御事,各即其斋三日。王乃淳濯飨醴,及期,郁人荐鬯,牺人荐醴,王鬯,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及籍,后稷监之,膳夫、农正行籍礼,太史赞王,王敬从之。王耕一垡,班三之(班,次也。王一垡,公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也),庶民终於千亩。其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司徒省民,太师监之;毕,宰夫陈飨,膳宰监之。膳宰赞王,王歆太牢,班尝之,庶人终食。是日也,瞽师、音官以风土(音官,乐官。风土,以音律省土风,风气和则土气养也)。廪於籍东南,锺而藏之(廪,御廪,以藏王所籍田,以奉粢盛),而时布之於农。稷则遍戒百姓,纪农协功,曰:‘阴阳分布,震雷出滞。’土不备垦,辟在司寇。乃命其旅曰:‘徇,农师一之,农正再之,后稷三之,司空四之,司徒五之,太保六之,太师七之,太史八之,宗伯九之,王则大徇。耨获亦如之。’民用莫不震动,恪恭於农,修其疆畔,日服其,不解於时,财用不乏,民用和同。是时也,王事惟农是务,无有求利其官,以干农功。三时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於神而利於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匮神乏祀而困民财,将何以求福用民?”王不听。
汉高祖二年,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之。
文帝二年,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
贾谊说上曰:“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今背本而趋末,生之者甚少,而糜之者甚多,天下财产何得不蹙!今驱民而归之农,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手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上感谊言,乃开籍田。
十三年,诏曰:“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令立耕、桑之礼制也)。”
景帝後二年,亲籍田。
武帝元年,罢苑马,以赐贫民(养马之苑,禁百姓刍牧,今赐民为田)。
征和四年,上耕於钜定(地名,近东海)。
昭帝始元元年,上耕於钩盾弄田(时帝年九岁,未能亲耕帝籍。钩盾,宦者近署,故往试耕为戏弄也。弄田,在未央宫中。)
六年,上耕於上林。
元凤二年,罢中牟苑,赋贫民。
宣帝地节元年,假郡国贫民田。
三年,诏:“池未御幸者,假与贫民。又令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省苑民,以振困乏。
二年,诏罢水衡禁苑、宜春下苑、少府飞外池、严池田,假与贫民。
五年,罢北假田官(主假赁见田官与民,收其税。或曰:北假,地名也。)
永光元年,令民各务农亩,无田者假之。
哀帝建平元年,太皇太后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
《後汉 礼仪志》:正月始耕,昼漏上水初纳,执事告祠先农,已享(贺循《籍田仪》曰:“汉耕日,以太牢祭先农於田所。”薛综注《二京赋》曰:“为天神借民力於此田,故名曰帝籍,田在国之辰地)。耕时,有司请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诸侯以次耕。力田种各讫,有司告事毕(《汉旧仪》曰:“春秋耕於籍田,官祠先农。先农即神农炎帝也。祠以一太牢,百官皆从,大赐三辅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帛。种百万斛,为立籍田仓,置令、丞。皆以给祭天地、宗庙、郡神之祀,以为粢盛。”)是月令日,郡国守相皆劝民始耕如仪。诸行出入皆鸣钟,皆作乐。其有灾眚,有他故,若请雨、止雨,皆不鸣钟,不作乐(汉家郡守行大夫礼,鼎俎笾豆,工歌县)。
明帝永平九年,诏郡国以公田赐贫民各有差。
十三年,汴渠成,诏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
章帝建初元年,诏以上林池田赋与贫人。
元和元年,诏:“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饶者,悉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顾耕庸,赁种饷,贯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後欲还本乡者,勿禁。”
三年,诏曰:“《月令》,孟春善相邱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种粮,务尽地力,勿令游手。”
安帝永初元年,以广城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
魏制:天子亲耕籍田,藩镇阙诸侯百亩之礼。
晋武帝太始四年正月,帝躬耕籍田於东郊,诏曰:“近代以来,耕籍田於数步之内,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今循千亩之制,当率群公卿士躬稼穑,以先天下。於东郊之南,洛水之北(去宫八里,远十六里为北千亩)。”帝御木辂以耕。自惠帝後礼废。
宋文帝元嘉十二年,将亲耕,司空、大司农、京尹、令、尉度宫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亩,中开阡陌。
齐武帝永明中,耕籍田。
梁依宋、齐礼,天监十三年,以启蛰而耕。普通二年,移籍田於建康北岸。
後魏太武帝天兴三年春,始躬耕籍田。
北齐籍於帝城东南千亩,内种赤梁、白、大豆、赤黍、小豆、黑祭、麻子、大小麦,色别一顷,自馀一顷,中通阡陌。
隋制:於国南十四里启夏门置地千亩为坛,行播,殖礼九,纳於神仓,以拟粢盛,秸藁以饷牺牲。
唐太宗贞观三年二月,籍於千亩之甸。
高宗永徽三年正月,率公卿耕於千亩之甸。
乾封二年、仪凤二年、景三年,并躬耕籍田。
元宗开元二十三年正月,躬耕籍田。
宋太宗端拱元年,亲耕籍田,以劝农事。
天禧元年,以久罢畋游,其京城四面禁围草地,令开封府告谕百姓,许其耕牧。
四年,福建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王氏时,有官庄千二百一十五顷,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每年只纳税米。乞差官估价,令见佃人收买,与限二年,送纳价直。”
仁宗天圣三年,屯田员外郎张希颜奏:“福建八州皆有官庄,七州各纳租课,惟福州只依私产纳税,复免差徭,显是幸民。乞相均米数,依州价折纳见钱,铜、铁中半。”从之。
嘉二年,诏以天下没入户绝田募人耕,收其利,置广惠仓,以赈贫人(见《赈恤门》)。熙宁,以广惠仓之入,归之常平。
神宗熙宁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庄,皆子孙相承租佃岁久,乞不许卖,其馀没官纳庄愿卖者听。”从之。
七年,诏:户绝庄产召人充佃,及入实封状承买,以其直增助诸路常平钱。
开封府界、诸路系省庄屯田、营田,稻田务及司农寺户绝、水利田,并都水监、淤田官庄司四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八顷一十六亩,内三司官田庄四千五百九十三顷四十亩零,总收租馀斛斗匹帛六万一千四百九贯、石、匹;都水监、淤田司官庄五百五十四顷一十九亩零,总收租斛斗五万二百一十石、斤,秸秆等五十万一千六十六束、斤。
哲宗元元年,户部言:“鬻卖绝户田宅,既有估覆定价,乞如买扑坊场例,罢实封投状。”从之。
八年,诏:“凡官田及己佃而逃,或佃租违期应佃者,不别召佃,悉籍之官,为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应募者而给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
政和元年,时朝廷以用度艰窘,命官鬻卖官田,江西路一岁失折上供无虑二十馀万斛。运副张根建言,田既不存,当减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卖。
总领措置官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为系河北、河东、陕西边防利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实悉以民耕,与凡官田无异,无系边防,自应鬻卖。”从之。
知吉州徐常奏:“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非边地,其所立租,则比税苗特重,所以祖宗时,许民用为永业,如有移变,虽名立价交佃,其实便如典卖己物。其有得以为业者,於中悉为居室、坟墓,既不可例以夺卖,又其交佃岁久,甲乙相传,皆随价得佃,今若令见业者买之,则是一业而两输直,亦为不可。而况若卖而起税,税起於租,计一岁而州失租米八万七千馀石,其势便当损减上供。是一时得价而久远失利,此议臣见近利而失远图,公私交害也。”於是都省乞下江西核实,如屯田纽利多於二税,即住卖之;为税田而税多租少,即鬻之。他路仿此。诏可。
臣僚言:“天下系官田产,如折纳、抵当、户绝之类,隶属常平,则法许鬻卖;如天荒、逃田、省庄之类,在运司有请佃法。自馀闲田,名类非一,乞命官总领条画以闻。”户部奏:“凡田当防河、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类,悉应存留;凡市易抵当、折纳、籍没,常平户绝、天荒、省庄、沙田、退滩、荻场、圩田之类,并应出卖。”又奏:“仿熙宁制,所委官一年内卖及七分,与转一官,馀以次减磨勘;不登五分,加奏劾。”诏从之。
八月,诏:“乃者,有司建明尽鬻系官田宅,苟目前之利,废久长之策。其总领措置官并罢,已卖田宅给还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经改更,但课亏租额者,与免仍旧修盖。官田已尝为墓,据合用亩步约价者,与免迁移。”
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公田之法:县取民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则从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增立官租。一说谓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其赢则拘入官,而创立租课。
初,因中官杨戬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置务掌之,号稻田务。复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逾大河,民田有逾初券亩步者,辄使输公田钱。政和末,又置营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後苑、营缮所公田皆并於城西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输租举入焉,皆内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馀顷。农亩困败,但能输公田钱,而正税不复有输。後李彦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彦主之。靖康初,诛彦。
宣和元年,提举水利农田所奏:“浙西平江诸州积水减退,欲委官分诣乡村检视露出田土,惟人户见业已纳省税不括外,其馀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荡及湖泺、退滩、沙涂等地,悉标记置籍,召人请射种植,视乡例拘纳租课,桩充御前钱物,专一应奉御前支用,置局提举。如造谤惑众沮害之人,罪徒。”从之。
三年,诏:“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税课利内,特与减一半。”十月,尚书省言:“诸路学田并西南外宗室财用司田产,元所给佃租课太轻,不足於用。”诏许添立实封入状,添立租课,佃一次,如佃人愿从添数,亦仍给佃。
高宗建炎元年,从江南经制使翁彦国言,拘籍蔡京、王黼等庄田,令佃户就种,岁减租课二分。
三年,令:“应天下系官田,令有司依乡例纽纳佃租,期以半月,许民自陈输租额,过期依见行条法。”
绍兴元年,诏尽鬻诸路官田。命各路宪臣总领措置。
时以军兴,用度不足,又先时知永嘉县霍蠡言:“温州四县没官田,势家诡名请佃,岁责保正长代输,公私病之。”乃诏并召人鬻。五年,又诏:见佃人愿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钱三之二。
十二年,户部言:“诸路常平司未卖田,令见佃人添租三分,不愿者勒令离业,召人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