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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内帑岁收新钱一百五万(江、池、饶、建四监),而每年退六十万,三年一郊,又支一百万赴三司,是内帑每年才得十一万六千馀缗,而左藏得九十三万三千馀缗也。今岁额止十五万,而隶封椿者半,内藏者半,左藏咸无焉。又自国家置市舶於浙,於闽,於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是以自临安出门有禁,下江有禁,入海有禁。凡舶船之方发也,官必点视,及遣巡捕官监送放洋。然商人先期以小舟载钱离岸,及官司之点、巡捕之送,一为虚文。於是许火内人告,以其物货之半充赏;又或以装发,则舶回日亦许告首,尽以回货充赏。沿海州军以铜钱入海船者有罚。淳熙五年五月,诏蕃商往来夹带铜钱五百文,随离岸五里外依出界法。
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宗司,建州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犯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至淮、楚屯兵,月费五十万,见钱居其半,南北贸易,缗钱之入敌境者,不知其几。於是沿边皆用铁钱矣。”所以淮南旧铸铜钱,乾道初,诏两淮、京西悉用铁钱,荆门隶湖北,以地接襄、岘,亦用铁钱,而淮西鼓铸铁钱未办。议者欲取之蜀,事既行,参政洪造以为不便,上然之,但即蜀中取十五万缗,行之庐、和而已。
六年,诏司农丞许子中往淮西措置铁钱。子中言舒、蕲、黄州皆产铁,合置监(舒州置同安监,蕲春置蕲春监,黄州置齐安监),且铸折二钱。诏户部支凑二十万贯为本。又诏发运司通管四监(江州、兴国军、临江军、抚州)。子中所管三监(舒、蕲、黄),每岁各认三十万贯,其大小铁钱,令两淮通行。
七年,舒、蕲守臣皆以铸钱增羡迁官,然淮民为之大扰。
光宗绍熙二年,诏帅、漕司赈粜收破缺铁钱及私钱。明年,又降度牒二百道换私铁钱。
臣僚言江北公行以铜钱一准铁钱四,禁之。当时铜钱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来,悉以铁钱收换,或以会子一贯换钱一贯省,其铜钱解赴行在及建康、镇江。沿江州军关津去处,委官检察,又於江之南北各置官库,以铜、铁钱交换。凡沿江私渡及极边径路,严禁透漏。
绍熙十五年,置利州绍熙监,铸钱十万缗以救钱引。地多山林,宜炭铁,仍增铸十五万缗。未行,卒减铸十万。
二十二年,嘉州守臣王知远乞复嘉之丰远、邛之惠民二监,铸小平钱。
宁宗嘉定元年,即利州铸当五大钱。
三年,制司欲尽收旧引,又於绍兴、惠民二监岁铸共三十万贯,其料并同当三钱。时议者恐其利厚而盗铸滋多,而总所方患引直日低,虽盗铸不禁,盖欲钱轻则引重也。会子 高宗绍兴元年,因婺州之屯驻,有司请椿办合用钱,而舟楫不通,钱重难致。乃诏户部造见钱关子付婺州,召客人入中,执关赴榷货务请钱,有愿得茶、盐、香货钞引者听。於是州县以关子充籴本,未免抑配,而榷货务又止以日纳三分之一偿之,人皆嗟怨。
六年二月,诏置行在交子务。臣僚言:“朝廷措置见钱关子,有司浸失本意,改为交子,官无本钱,民何以信?”极论其不可。於是罢交子务,令榷货务桩垛见钱印造关子。
二十九年,印给公据、关子,赴三路总领所:淮西、湖广各关子八十万缗,淮东公据四十万缗,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内关子作三年行使,公据二年,许钱银中半入纳。
三十年,户部侍郎钱端礼被旨造会子,桩见钱,於城内外流转,其合发官钱,并许兑会子赴左藏库送纳。明年二月,诏会子务隶都茶场。正以客旅算请茶、盐、香、矾等,岁以一千万贯,可以阴助称提,不独恃见钱以为本,又非全仰会子以佐国用也。
三十二年十二月,诏定伪造会子之罚(犯人处斩,赏钱一千贯,如不愿支赏,与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窝藏之家能自告首,特与免罪,亦支上件赏钱,或愿补前名目者听。)日造会子,监官分押,每一万道解赴户部覆印。当时会纸取於徽、池州,续造於成都府,又造於临安府。会子初止行於两浙,後又诏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户盐本并用见钱外,其不通水路去处上供等钱,许尽用会子解发。其沿流州军,钱、会中半。民典卖田宅、牛畜、车船等如之,或全用会子者听。
孝宗隆兴元年,诏官印会子以“隆兴尚书户部官印会子之印”为文,更造五百文会,又造二百、三百文会,置江州会子务。
乾道二年,因左司谏陈言会子之敝,出内库及南库银一百万两收之。
三年正月,度支郎中唐彖言:“自绍兴三十一年至乾道二年七月,共印过会子二千八百馀万道,止乾道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前,共支取过一千五百六十馀万道,除在官司桩管循环外,其在民者,有九百八十万道。自十一月十四日以後,措置收换,截至三年正月六日,共缴进过一百一十八万九千馀贯,尚有八百馀万贯未收,大约每月收换不过六七十万。缘诸路纲运依近指挥,并要十分见钱,州县不许民户输纳会子,是致在外会子,往往商贾低价收买,辐辏行在,所以六务支取拥并。”诏给降度牒及诸州助教帖各五千道付榷货务,召人全以会子入纳,候出卖将尽,申取朝廷节续给降,务欲尽收会子也。六月,户部曾怀言,会子除收还外,有四百九十万贯在民,乞存留行使。十二月,以民会子有破损者,别造五百万换给。他日,又诏损会贯百钱数可照者,并作上供钱解发,巨室以低价收者坐罪。
四年,以取到旧会毁抹截凿付会子局重造,三年立为一界,界以一千万贯为额,逐界造新换旧。差户部尚书曾怀同共措置,铸“提领措置会子库”印,依左藏库推赏,其将带经过务场不得收税。蒋芾奏曰:“此月用会子收回金银,若会子稍多,又出钱银收之。”陈俊卿奏曰:“敛散抑扬,权之在上,可以无敝。”其年四月一日,兴工印造,至岁终可造一千万贯,措置收换旧会。每道收糜费钱二十足,零百半之,应旧会破损,但贯百字存,印文可验者,即与兑换,内有假伪,将辩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廷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辩验人。如官吏用心,讫事无假伪,具姓名推赏。自十二月一日始置局收换,至明年三月十日终尽绝,更不行用。
淳熙三年,诏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场会子库将第四界铜板,接续印造会子二百万赴南库桩管。当时户部岁入一千二百万,其半为会子,而南库以金银换收者四百万,流行於外者才二百万耳。
范成大《揽辔录》载:“虏本无钱,惟炀王亮尝一铸正隆钱,绝不多馀,悉用中国旧钱。又不欲留钱於河南,效中国楮币,於汴京置局造官会,谓之‘交钞’,拟见钱行使。而阴收铜钱,悉运而北,过河即用钱,不用钞。钞文略曰:‘南京交钞所准户部符,尚书省批降,检会昨奏南京置局印造一贯至三贯例交钞,许人纳钱给钞,河南路官私作见钱流转。若赴库支取,即时给付,每贯输工墨钱一十五文。候七年纳换别给,以七十为陌。伪造者斩,捕告者赏钱三百千。’前後有户部管当令史、官交钞库使副书押,四围画龙鹤有饰。”
右石湖乾道充泛使入金国,道汴京,有交钞所,载其所见如此。其时中国亦以币权钱,然东南之地有会子,又有川引、淮交、湖会,而鼓铸之所亦复不一,所以常困钱币多而贱,秤提无策。而彼则惟以交钞行之河南,以中国旧钱行之河北,似反简易也。元,颖滨使辽回奏事,亦言北界别无钱币,惟用中国钱云。
光宗绍熙元年,诏第七、八界会子各展三年。臣僚言:“会子界三年为限,今展至再,则为九年矣,何以示信?”诏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宁宗庆元元年,诏会子界以三千万为额,额外更增,许执奏不行。
嘉定二年,臣僚言三界会子数目滋多,称提无策。诏封桩库拨金银、度牒、官诰绫纸、乳香,凑成二十万,添贴临安府官局,收换旧会,品搭入纳,以旧会之二换新会之一。而称提新会最严,未免告讦肆起,根连株逮而苛政出;估籍徒流,乡井相望而重刑用;假称提而科敷抑配,酷吏得志。
泉州守臣宋钧,南剑州守臣赵崇亢、陈宓,皆以称提失职,均降一官,崇亢、陈宓各展二年磨勘。自是,岁月扶持,民不以信,特以畏耳。然籴本以楮,盐本以楮,百官之俸给以楮,军士支犒以楮,州县支吾无一而非楮,铜钱以罕见为宝,前日桩积之本,皆绝口而不言矣。是宜物价翔腾,楮价损折,民生憔悴,战士常有不饱之忧,州县小吏无以养廉为叹,皆楮之弊也。楮弊而钱亦弊。昔也以钱重而制楮,楮实为便;今也钱乏而制楮,楮实为病。况伪造日滋,欲楮之不弊,不可得也。且国家建隆之初,赋入尚少,东征西伐,兵馈不绝於道,未尝藉楮以开国也。靖康以来,外攘夷狄,内立朝廷,左支右吾,日不遑暇,未尝藉楮以中兴也。至於绍兴末年,权以济用,至於孝宗,谋虑及此,未尝不曲尽其心焉。当时内有三宫之奉,外有岁币之费,而造楮惟恐其多,收换惟恐其不尽,而或无以示民信也。至於光、宁以来,造愈多而弊愈甚,其所幸者,恭俭节用,无土木之妖,动静有常,无锡予之泛,所以楮虽弊而有以养其原也。
川引 高宗绍兴三年六月诏,四川自祖宗以来,先计引数,封桩本钱,常停重钱以权轻券,故法不弊。中印给泛料数多,即将本钱侵用,故引法日坏。况自张浚开宣府,赵开为总饷,以供籴本,以给军需,增引日多,莫能禁止。
七年二月,川陕副帅吴请置银会於河池。五月,中书省言引数已多,虑害成法。诏止之。盖祖宗时,蜀交书放两界,每界止一百二十馀万。令三界通行,为三千七百八十馀万,以至於绍兴末年,积至四千一百四十七万馀贯,所有铁钱仅及七十万贯,又以盐酒等阴为称提。是以饷臣王之望亦请添印钱引以救目前,不得不为朝廷久远之虑。当时诏添印三百万,委之望约度,给用即止。後之望只添印一百万。
孝宗隆兴二年,饷臣赵沂依前指挥添印二百万。
淳熙五年闰六月,臣僚言:“蜀中钱引已增至四千五百馀万,增而不已,必至於不可行,乞立定额,得增添。”从之。
光宗绍熙二年五月,诏川引展界行使。
宁宗嘉泰末,两界书放凡五千三百馀万缗,通三界书放益多矣。开禧末年,饷臣陈咸以岁用不足,尝为小会,卒不能行。嘉定初,每缗止直铁钱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银、度牒一千三百万,收回半界,期以岁终不用。然四川诸州去总所远者千数百里,期限已逼,受给之际,吏复为奸。於是商贾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仅售百钱。制司乃揭榜,除收兑一千三百万引外,三界依旧通行,又檄总所取金银就成都置场收兑,民心稍定。自後引直五百铁钱有奇,若关外用铜钱,引直百七十钱而已。
嘉定三年春,制、总司收兑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馀万缗,其千二百万缗,以茶马司羡馀钱及制司空名官告,总所桩管金银、度牒对凿,馀以九十三界钱引收兑。又造九十四界钱引五百馀万缗,以收前宣抚程松所增之数,应民输纳者,每引百帖八千。其金银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银三分,其金银品色官称,不无少亏,每旧引百,帖纳二十引。盖自元年、三年两收旧引,而引直遂复如故。昔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尝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即官用钱自买,方得无弊。
淮交 绍兴末年,会子行,未有两淮、湖广之分。
乾道元年,户部侍郎林安宅言,督府忘费,印给会子太多而本钱不足,遂致有弊,乞别给会子二十万,背印付淮南州军行使,不得越过他路。
二年六月,诏别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贯交子三百万,止於两淮州县行使,其日前旧会听对换。应入纳买卖,并以交子见钱中半。如往来不便,诏给交子、会子各二十万,付镇江、建康府榷货务,使淮人之过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对换循环使用。然自绍兴末年以前,铜钱禁用於淮而易以铁钱,会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贾不行,淮民以困。右司谏陈良言:“莫若如旧,从民便。铁钱已散,铜钱已收,且令兼行,以铁钱二当铜钱一,交子可以尽罢无疑也。”上曰:“朕亦知其不可行,只为武锋一军在彼。”良又奏交子不便,诏两淮郡守、漕臣各条其利害。皆谓所降交子数多,而铜钱并会子又不过江,是致民旅未便。诏铜钱并会子依旧过江行使,其民交子许作见钱纳官,应在官交子日下尽数赴行在左藏库交纳。
後又诏铜钱并会子依旧过江行使。又诏江南州郡民行使淮交者从便。至嘉定十五年,增印及三百万,其数日增,价亦日损,称提无其术也。
湖会 孝宗隆兴元年,湖广饷臣王言:“襄阳、郢、复等处大军支请,以钱银品搭。令措置於大军库堆垛见钱,印造五百并一贯直便会子,发赴军前,当见钱流转,於京西、湖北路行使。乞铸勘会子、覆印会子印,及下江西、湖南漕司根刷举人落卷,及已毁抹茶引故纸,应副抄造会子。”从之。及印造之权既专,则印造之数日增,且总所所给止行本路,而京南水陆要冲,商贾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乃诏总所以印造铜板缴申尚书省,又拨茶引及行在会子收换焚毁。而总领所谓:“江陵、鄂州商旅辐辏之地,每年客贩官盐动以数百万缗,自来难得回货。又湖北会子不许出界,多将会子就买茶引,回往建康、镇江等处兴贩。今既有行在会子可以通行,谁肯就买茶引?缘每年帖降引数多。若卖不行,军食必阙。”朝廷遂寝其议,乃再印给湖北会子二百万贯,收换旧会。至嘉定十四年,诏造湖广会子三十万,对换破损会。自後因仍行之。
按:钱币之权当出於上,则造钱币之司当归於一。汉时,常令民自铸钱,及武帝则专令上林三官铸之,而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郡国前所铸钱皆废,销输其铜三官。然钱以铜、铁、铅、锡而成,而铜、铁、铅、锡搬运重难,是以历代多即坑冶附近之所置监铸钱;亦以钱之直日轻,其用日广,不容不多置监冶,铸以供用。中兴以来,始转而为楮币。夫钱重而直少,则多置监以铸之可也;楮轻而直多,则就行都印造足矣。今既有行在会子,又有川引、淮引、湖会,各自印造,而其末也,收换不行,称提无策,何哉?盖置会子之初意,本非即以会为钱,盖以茶、盐钞引之属视之,而暂以权钱耳。然钞引则所直者重(承平时,解盐场四贯八百售一钞,请盐二百斤),而会子则止於一贯,下至三百、二百。钞引只令商人凭以取茶、盐、香货,故必须分路(如颗盐钞只可行於陕西,末盐钞只可行於江淮之类),会子则公私买卖支给无往而不用,且自一贯造至二百,则是明以之代见钱矣。又况以尺楮而代数斤之铜,赍轻用重,千里之远、数万之缗,一夫之力克日可到,则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後来或废或用,号令反覆,民听疑惑乎?盖两淮、荆湖所造,朝廷初意欲暂用而即废,而不知流落民,便同见钅强,所以後来收换生受,只得再造,遂愈多而愈贱,亦是立法之初,讲之不详故也。
东莱吕氏曰:“泉布之设,乃是阜通财货之物,权财货之所由生者。考之於古,如《管子》论禹汤之币,禹以历山之金,汤以庄山之金,皆缘凶年,故作币救民之饥。考之《周官 司市》,凡国有凶荒,则市无征而作布。又考单穆公谏景王之说,古者天灾流行,於是量资币,权轻重,作币以救民。以《管子》与《周礼》、单穆公之论,观夏商之时所以作钱币,权一时之宜,移民通粟者,为救荒而设,本非先王财货之本虑。所以作钱币,论国用,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以三十年通制,则有九年之食,以为财货之盛。三登曰太平,王道之盛也。以此知古人论财货,但论九年之积,初未尝论所藏者数万千缗,何故?所论农桑,衣食财货之本;钱布流通,不过权一时之宜而已。先有所谓粟,泉布之权方有所施,若是无本,虽积钅强至多,亦何补盈虚之数。所以三代以前论财赋者,皆以粟为本,所谓泉布,不过权轻重,取之於民。所以九贡、九赋用钱币为赋甚少,所谓俸禄亦是颁田制禄,君、卿、大夫不过以采地为多寡,亦未尝以钱布为禄。所以三代之人多地著,不为末作,盖缘钱之用少。如制禄既以田,不以钱,制赋又自以粟布帛,其用钱甚少,所以钱之权轻,惟凶年饥荒所以作币。先儒谓金铜无凶年,权时作此,以通有无,以均多少而已。所以三代之前论布泉者甚少。到得汉初有天下,尚自有古意,王公至佐吏以班职之高下,所谓万石、千石、百石,亦是以粟制禄。不过口、算,每人所纳,百馀年尚未以钱布为重,至武帝有事四夷,是时国用不足,立告缗之法,以括责天下,自此古意渐失,钱币方重。大抵三代以前,惟其以粟为本,以泉布为权,常不使权胜本,所以当时地利既尽,浮游末作之徒少。後世此制坏,以匹夫之家藏钅强千万,与公上争衡,亦是古意浸失,故後世贡禹之徒欲全废此,惟以帛为本,此又是见害惩艾,矫枉过直之论。大抵天下之事,所谓经权本末,常相为用,权不可胜经,末不可胜本,若徒见一时游手末作之弊,欲尽废之,如此则得其一,不知其二。後世如魏文帝时天下尽不用钱,贡禹之论略已施行,遂有湿薄绢之弊,反以天下有用之物为无用,其意本要重帛,反以轻帛。天下惟得中平论最难,方其重之太过,一切尽用,及其废之太过,一切尽不用,二者皆不得中。然三代以前更不得而考,自汉至隋,其泉布更易虽不可知,要知五铢之钱最为得中。自汉至隋,屡更屡易,惟五铢之法终不可易。自唐至五代,惟武德时初铸‘开元钱’最得其中,自唐至五代,惟‘开元’之法终不可易。论者盖无不以此为当。以此知数千载前有五铢,后有‘开元’最可用。何故?论太重,有所谓直百、当千之钱;论太轻,则有所谓榆荚、三铢之钱。然而皆不得中,惟五铢、‘开元’铢两之多寡,鼓铸之精密,相望不可易。本朝初用开元为法,其钱皆可以久行。自太宗以张齐贤为江南转运,务欲多铸钱,自此变‘开元’钱法,钱虽多,其精密俱不及前代。本朝张齐贤未变之前,所谓‘太平钱’尚自可见,齐贤既变法之後,钱虽多,然甚薄恶不可用。当时务要得多,不思大体。国家之所以设钱以权轻重本末,未尝取利。论财计不精者,但以铸钱所入多为利,殊不知铸钱虽多,利之小者,权归公上,利之大者。南齐孔ダ论铸钱不可以惜铜爱工,若不惜铜,则铸钱无利,若不得利,则私铸不敢起,私铸不敢起,则敛散归公上,鼓铸权不下分,此其利之大者。徒徇小利,钱便薄恶,如此,奸民务之皆可以为。钱不出於公上,利孔四散,乃是以小利失大利。南齐孔ダ之言乃是不可易之论。或者自缘钱薄恶後,论者纷纷,或是立法以禁恶钱,或是以钱为国赋,条目不一,皆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若是上之人不惜铜爱工,使奸民无利,乃是国家之大利。泉布之法,总而论之,如周、如秦、如汉五铢、如唐开元,其规或可以为式,此是钱之正。若一时之所铸,如刘备铸大钱以足军市之财,第五琦铸‘乾元钱’,此是钱之权也。如汉武帝以鹿皮为币,王莽以龟贝为币,此是钱之蠹也。或见财货之多,欲得废钱;或见财货之少,欲得鼓铸。皆一时矫枉之论,不可通行者也。若是权一时之宜,如寇之在蜀创置交子,此一时举偏救弊之政,亦非钱布经久可行之制。交子行之於蜀,则可;於他,利害大段不同。何故?蜀用铁钱,其大者以二十五斤为一千,其中者以十三斤为一千,行旅赍持不便,故当时之券会,生於铁钱不便,缘轻重之推移,不可以挟持。交子之法,出於民之所自为,之於官,所以可行。铁钱不便,交子即便。今则铜钱稍轻,行旅非不可挟持,欲行楮币,铜钱便,楮券不便。昔者之便,今日之不便。议者欲以楮币公行,参之於蜀之法,自可以相依而行,要非经久之制。今日之所以为楮券,又欲为铁钱,其原在於钱少,或稍为铜器,或边鄙渗漏,或藏於富室。今则所论利害甚悉。财利之用,在於贸易,孔ダ之论,宜不惜铜爱工,不计多寡,此最的当推本之论。钱之为物,饥不可食,寒不可衣,至於百工之事,皆资以为生,不可缺者。若是地力既尽,帛有馀,山泽之藏咸得其利,钱虽少不过钱重。钱虽重,彼此相权,国家之利,亦孔ダ之论。要当寻古义,识经权,然後可也。”
水心叶氏曰:“钱之利害有数说。古者因物,权之以钱;後世因钱,权之以物。钱币之所起,起於商贾通行,四方交至,远近之制,物不可以自行,故以金钱行之。然三代之世,用钱至少,自秦、汉以後浸多,至於今日,非钱不行。三代以前,所以钱极少者,当时民有常业,一家之用,自米、布帛、蔬菜、鱼肉,皆因其力以自致,计其待钱而具者无几。止是商贾之贸迁,与朝廷所以权天下之物,然後赖钱币之用。如李悝平籴法,计民一岁用钱只一千以上,是时已为多矣,盖三代时尚不及此。土地所宜,人力所食,非粟则布帛,与夫民之所自致者,皆无待於金钱,而民安本著业,金钱亦为无用,故用之至少,所用之数,以岁计之,亦是临时立法,制其多少。後世不然,百物皆由钱起,故因钱制物,布帛则有丈尺之数,粟有斛斗之数,其他凡世饮食资生之具,皆从钱起,铢两多少,贵贱轻重,皆由钱而制。上自朝廷之运用,下自民输贡、州县委藏、商贾贸易,皆主於钱,故後世用钱百倍於前。然而三代不得不少,後世不得不多。何者?三代各断其国以自治,一国之物自足以供一国之用,非是天下通行不可阙之物,亦不至费心力以营之。上又明立禁戒,不要使天下穷力远须,故《书》曰‘惟土物爱,厥心臧’。《老子》曰:‘致治之极,民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其无所用钱如此,安得不少!後世天下既为一国,虽有州县异名,而无秦、越不相知之患,臂指如一,天下之民安得不交通於四方?则商贾往来,南北互致,又多於前世,金钱安得不多?古者以玉为服饰,以龟为宝,以金银为币,钱只处其一,朝廷大用度、大赐予,则是金尽用黄金。既以玉为服饰,玉是质重之物,以之为饰,过於金、珠远矣。汉世犹用金银为币,宣、元以後,金币始尽。王莽欲复古制,分三等币,後不复行。至东汉以後,黄金最少,又缘佛、老之教盛行,费为土木之饰,故金银不复为币,反皆以为器用服玩之具。玉自此亦益少,服饰用金银,故币始专用钱,所以後世钱多。此数者,皆钱之所由多。用钱既多,制度不一,轻重、大小、厚薄皆随时变易,至唐以‘开元钱’为准,始得轻重之中。古钱极轻,今三代钱已无,如汉五铢、半两,其在者尤轻薄不可用。盖古者以钱为下币,为其轻易,後世以钱为重币,则五铢、半两之类宜不可用。然大重则不可行,所以‘开元’为轻重之中。唐铸此钱,漫衍天下,至今犹多有之,然唐世无钱尤甚。宋朝则无时不鼓铸,以‘开元钱’为准,如太平、天禧钱又过於‘开元’。仁宗以前,如‘太平钱’最好,自熙宁以後不甚佳。国初惟要钱好,不计工费,後世惟欲其富,往往减工缩费,所以钱稍恶,若乾道、绍兴钱又不及熙丰远矣。然而唐世所以恶钱多,正以朝廷不禁民之自铸。要之利权当归於上,岂可与民共之?如刘秩之论与贾谊相似,当汉文帝欲以恭俭致平,谓天下无用钱处,故不复收其权柄,使吴、邓钱得布天下,吴王用之,卒乱东南。唐以开元、天宝以後,天下苦於用兵,朝廷急於兴利,一向务多钱以济急,如茶、酒、盐、铁等末利既兴,故自肃、代以来,渐渐以末利征天下,反求钱於民。上下相征,则虽私家用度,亦非钱不行,天下之物隐没不见,而通行於世者惟钱耳!夫古今之变,世数之易,物之轻重,货之贵贱,其迭往迭来,不可逆知,然钱货至神之物,无留藏积蓄之道,惟通融流转,方见其功用。今世富人既务藏钱,而朝廷亦尽征天下钱入於王府,已入者不使之出,乃立楮於外以待之。不知钱以通行天下为利,钱虽积之甚多,与他物何异?人不究其本原,但以钱为少,只当用楮,楮行而钱益少,故不惟物不可得而见,而钱亦将不可得而见。然自古今之弊相续至於今日,事极则变,物变则反,必须更有作新之道,但未知其法当如何变得。其决不可易者,废交子,然後可使所藏之钱复出。若夫富强之道,在於物多,物多则贱,贱则钱贵,钱贵然後轻重可权,交易可通。今世钱至贱,钱贱由乎物少,其变通之道,非圣人不能也。”
●卷十 户口考一
○历代户口丁中赋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涂山之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及其衰也,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馀国,方於涂山,十损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人众之损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极盛也。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舍,与其祭祀饮食丧纪之禁令(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康成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人之数也。”)。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凡起徒役,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征之,给公上事也。国中,城郭内。年十五以下为六尺;二十为七尺,国中晚赋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
《朱子语录》曰:“问:‘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乡遂所以不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数,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乡遂以五起数,家出一人为兵,以守卫王畿。役次必简,故《周礼》惟挽柩则用之,此役之最轻者。”
山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内地,共辇之事,职无虚月,追胥之比,无时无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则稍优於畿外,非姑息也。远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沟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羡。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则稍重於内地,非荼毒也。园廛二十而一,若轻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廪人掌九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於农隙,耨获亦於籍,於既,狩於毕时(,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於後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馀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於史者惟此二条。《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於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