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899 页/共 1125 页
淳熙三年十月十一日,诏自今遇祈祷禁屠宰,其皇后合膳随御膳进素。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膳部减守当官一人。以司农(小)[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六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三 主客部
主客部
【宋会要】
《两朝国史志》:主客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凡诸蕃朝聘、贡奉隶客省,本司无所掌。令史一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郎中、员外郎始实行本司事,礼部郎官通行。设案有一,曰知杂封袭朝贡案,掌诸蕃国入贡并每年颁赐交趾国历日及勘会柴氏袭封事。吏额:主事一人,本部人吏兼令史一人,手分二人,贴司二人。
《神宗正史 职官志》:主客郎中、员外郎参掌诸蕃国朝贡。凡本司所治之事,契丹国遣使朝贺应接送馆伴官所用仪物,皆预令有司为之办具。高丽亚契丹,其余蕃国则按其等差以式给之。至则图其形像,书其山川、风俗。若有封爵礼命之事,则承诏颁付。嵩、庆、懿陵祭享,崇(仪)[义]公承袭,率主行之。分案四,设吏七。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除已减定员数事「数」字原在「事」字下,据文意改。,至简者,以主客兼膳部。」从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国进奉人陈乞转授官职者取裁。即旧应除转官者报所属看详,主客止合掌行蕃国进奉陈乞,其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尽合归兵部。若旧来无例,创有陈乞,皆令主客取裁,诚恐化外进奉陈乞授官事体,曹部执掌未一,久远互失参验。欲自今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从之。
绍圣元
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五日,诏礼部郎官一员兼主客。同日,诏主客吏人减半。
孝宗干道九年十一月三日,诏:「(令)[今]来交趾进奉人到阙,特差识字巡视亲事官四人在驿几察事务。今后诸蕃入贡依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 部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四
兵部
【宋会要】
兵部主车驾仪仗、卤簿字图及千牛备身、殿中省进马名簿籍、春秋释奠武成庙申请摄事官、禘夆仪仗。又天下(名)[民]兵奏籍皆上兵部,及武举人名籍「又天下(名)[民]兵」至「武举人名籍」文字错乱,疑当作「又天下(名)[民]兵奏籍及武举人名籍,皆上兵部」。,凡臣僚给卒供驱使者皆宣下。以京朝官二员主判。又有甲库,主承受除拜武臣制 。南曹国初废,(白)[北]院、尚书铨、东西铨四司印有而无所掌。
《两朝国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以两制充。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悉归于枢密院,其选授小者又分领于三班,本曹但掌车驾仪仗、卤簿字图、春秋释奠昭烈武成王庙及武人科举之事,岁终以义勇、弓箭手、寨户之数上于朝。令史九人,甲库令史二人,驱使官一人。元丰改制,具《职官志》。尚书二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兼职方。掌民兵、招置弓手、厢军、蕃兵、剩员武士、校试武艺、金吾卫司人兵、大将出征、告庙、破贼露布、卤簿、字图及蕃夷属户授官封袭之事。分案有十:曰赏功,曰民兵仗卫,曰厢兵,曰人从看详,曰帐籍告身,曰武举,曰蕃官,曰开拆,曰知杂,曰检法。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十人,贴司二十人,私名五人,守阙习学九人。二十六年十一月,罢守阙习学,置手分一人。建炎二年,并卫尉寺隶焉。
太宗淳化元年三月,诏兵部所补荫千牛进马斋郎等自今
须年十五已上、二十已下即得投状。
十一月,诏:「考试千牛进马,只令念《论语》十卷,逐卷取五科充试。以五十科为终场,六通为合格,随科写上净本。不通者即于卷内亲书『念某科不通』字。」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以端明殿学士李淑判尚书兵部,殿中丞、史馆检讨王洙同判兵部。时点差乡兵,凡案籍并送兵部收管,故委淑领其事。淑又言洙先曾差在本部考定武举,乞差同判。故并命之。
庆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兵部置籍,但系合破兵士者开坐逐家人数入籍。今后枢密院初降指挥差人之时,实时札付本部,令兵部每季一次牒御史台。内有剩破人数,有违条约,并许纠举施行。」熙宁三年五月,从本部所请,更不关牒。
《神宗正史 职官志》:尚书兵部掌武举、民兵、厢土军、卤簿及蕃夷官封承袭之事。凡联其什伍而教之战为民兵,材不中禁卫而力足以充役为厢军,就其乡井募以御盗为土军,厢、禁、土军因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为剩员,羌戎附属分隶边将为蕃兵,皆以名数置籍而颁行其禁令。文武官白直宣借兵则给以式,应排办仗卫则分卤簿、造字图。凡武选之制仿贡举法。若遣大将出征、露布奏捷必告于庙。凡其属有三:曰职方,郡县地图、蕃夷归附之事隶焉。曰驾部,辇路车乘、牧驿传之事隶焉。曰库部,军器仪仗、卤
簿供帐之事隶焉。元丰中厘正职事,惟民兵、马政权隶枢密院,以俟法成而归之。凡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哲宗职官志》同。尚书掌〔武〕选、地图、车辇、甲械之政令,而侍郎为之贰。凡军民以名籍统隶者,阅习按试、选募迁补及武学校定赏罚与本曹所治之事,则郎中、员外郎参掌之。应检举钩稽者前期以告其长贰,大(理)[礼]则尚书充卤簿使,大祀则奉鱼牲及俎俎:原作「祖」,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三兵部条改。,视朝则侍郎执班簿对立,小祀则郎中、员外郎荐彻俎。分案九,设吏四十有七。《哲宗职官志》同。
神宗熙宁四(月)[年]九月五日,诏:「今后广南东路、西路土丁、枪手、邕州峒丁、荆湖南北路土丁、弩手、夔州路义军编写成册,年终奏到枢密院。常留三年外,其三年已前即逐旋付尚书兵部收管,于久照会。」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令尚书兵部每季举行应宣借兵士剩员新定人数,如有多占,以违制论。计庸重者,自从重。从权枢密副承旨张诚一之请也。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在京诸司库务等处所奏兵帐,令兵部类聚,半年一次缴申奏。
十一月十一日,枢密院检详兵房文字黎侁言:「奉诏修定广南东西路土丁条约,今具差免教阅禁约、迁补捕盗条等事。」诏令尚书兵部施行。
八年九月十七日,诏以诸路教阅保甲隶兵部,增(制)[置]同判一员,主簿二员,勾当公事官十员,分定州军出入提举,其罢诸州军提举官。
九年五月
十六日,诏省罢兵部勾当公事官五员。
十二月十五日,诏:「诸路已籍民兵自来未供帐状处,可令今后年终依例供兵部造帐申奏,令枢密院置册揭贴进纳。」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诏今后兵部主判即兼领职方、驾部、库部、兵部甲库今后:原作「后今」,据上下文意乙正。。其兼领去处自合依条例管勾,所有主部亦合准此。」从中书礼房所定也。
七月十七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等言:「奉诏候兵部进义勇、保甲条贯,令修定以闻。今看详除合入一路一司及令 施行外,重删修到敕五卷,总例一卷。」诏颁行。
元丰三年六月十五日,罢兵部干当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天头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五作二十二日。」,朝散郎、龙图阁待制、知郑州许将试兵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书阙。
六月二十二日,诏(遁)[递]马券隶驾部,令兵部尚书以下书押券。
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义勇、保甲事并隶枢密院,其余民兵悉隶兵部。
六(月)[年]闰六月十二日,诏尚书兵部自今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监察御史、提点刑狱以上、武臣横行及路分都监以上各举应武举一人。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七日,兵部言:「欲乞今后应呈试武艺人依条合授品官者,从本部关吏部奏拟,告差使已下从本部蕃官例施行。」从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厘正事务各隶六曹诸司,唯帐籍案拨附行头司。今欲随事拨隶诸司,各归合属部。」从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新制改隶兵部。且本
兵之府,岂可无籍。」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于户、兵、工部置籍揭帖。」诏逐部自今进册,以其副上枢密院,仍更互揭贴。
三年闰十二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蕃兵、蕃官、三路广西、陕〔西〕陕西:原阙「西」字,据文意补。、荆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属,并隶枢密院,兵部依旧主行。其余路民兵令兵部依旧上尚书省。应小使臣补及改转,并吏、兵部拟钞画闻讫,送枢密院降宣。」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国欲不以曾未入贡及有例无例应缘进奉人陈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关报兵部。」从之,详见主客门。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试武艺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许令次年就试。缘其间不无违限称疾病之人,若便与收试,即到部条限徒为空文。乞召保官,经所属自陈给据保明,申兵部验实,许次举就试。」从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步军司所管厢军剩员,今从(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拨。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诏:「诸军教阅在法日差将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轮兵官一员巡按。比年以来,军额既阙,州郡长史玩习,不务招填,教阅不精,兵官不切巡按,致诸军人额不足,武艺退堕。今后将现阙额去处并拨入一等军分,敷足旧额,以便教阅。」从臣寮请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兵部郎官一员兼职方。
同日,诏兵部人吏减半。
同日,诏卫尉寺并归兵部。
绍
被伤,不任征役,未得减下衣粮,且令全分支给,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 兴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应军员兵级因战十年九月十日以后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条施行」,却添入「所属不得少有阻节」。殁于王事军人,祖父母、父母、妻笃疾及年七十以上别无子孙供养者,所在勘会,特支与本营小分请受。如阵亡人依条合给多者,即从多给。应诸军将校战殁,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孙愿为女冠,所属者具奏。虑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应条法不许披剃、披戴。仰所在州军如有上件人,年虽未及五十,亦许具奏。」其后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应诸军拣下年老及不堪披带军兵,已取问愿就州军支给请受养老者,仰所在州军按月支破合得请受,常切存恤,无令失所。应军兵敢勇、效用之类因见阵亡殁,家无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孙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该支破请给,并仰所在官司依鳏寡(孙)[孤]独条存养。」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并同前制。内母、妻年五十以上愿为女冠一项,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内不书。
十一月十二日,诏:「今后百司应收管军兵,并
令申取朝廷指挥收管,不得陈乞改易家粮。」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给,令兵部置簿出给付身券头,于行在粮料院出给,不系兵部付身粮料院券头,州县并不得帮支。」从臣寮之请也。
闰四月八日,诏:「应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旧请历换给历头,所属州军批勘,仍将旧历毁抹。」
三年四月五日,诏:「今后应差破送还人兵,据依条合得之数指定的实去处,依法借请。如敢妄指远处,冒借请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并不以赦原减,仍令监司常切检察。」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郑滋言:「故臣寮之家见占破宣〔借〕兵士已满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将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并依旧法。内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减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删。,余依绍兴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挥施行。其请受文历,仍照验付身并粮料院文历。如冒名承代,将请人并帮书人吏并从诈欺法科罪。」
七年十二月三日,诏:「逃亡军兵既有赦限,及所决、所立条限免罪许收管,令逐处勘会诣实保明申所属。省部依疏决赦条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挥。」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诸官司过数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并仰日下拘收发遣。如有违戾,各从徒二年科罪,许被差借人经赴尚书省陈诉。」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诏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阙书令史各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重伤废疾不堪披带之人,许令子弟、亲戚承袭。」从江淮都督张浚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二十日,诏:「诸军官兵因战
七月二十六日,诏六部长贰除尚书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员,兵部、驾部郎官一员兼领。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人吏通额迁补。见管吏额并添置手分、贴司各一名,兵、库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库部令史一名,书令史六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额一十人,添置一名。贴司二十一人,正额二十人,添置一名。私名五人。今乞减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贴司一名,正额贴司五人,入额私名二人,并从下裁减。将减下人数置籍,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令兵部检坐合差破厢军去处,见行条法指挥申严行下,今后不得辄差禁军充镇厢军窠役及过数差破,如有违戾去处,当议重寘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可札下兵部取索诸路州军厢、禁军见管人数,具帐闻奏。」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枢密院言诸路州军斥堠递铺并摆铺军兵传送递角,近来迟滞,所属违戾。诏:「令兵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行下,仍委本部常切驱磨检察,将住滞违戾去处提举主管官并巡辖使臣职位、姓名及铺兵申朝廷取旨,重作行遣。」
九月二十四日,诏:「将绍兴三十一年以后军兴阵亡之家承受恩泽补官亲属,不以曾未经任,与依见从军人荫补子弟例,令吏、兵、刑部、殿前司照验补授因依,并送元来军分使唤,便与批放请给。」
六年五月四日「六」上原衍一「六」字,已删。兵部言: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兵、库部两司人吏系通额迁补,(目)[自]今以三十七人为额,内私名三人无请,今减书令史一名、守当官二人、正贴司四人,通以三十人为额。今来并从下敦减,候额内有阙日却依名次收补。」诏并依拟定,其减下人愿依条比换名目者听。
二十七日,诏将陕西、河东路敢勇、 用、川陕宣抚司拟补 用、川陕义兵及归明、归正、归附等人并阵亡及借补应转补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下班祗应并隶兵部。
八月十五日,权兵部尚书黄中等言:「本部近承指挥将下班祗应并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拨隶兵部。缘兵、库两部自主事至贴司止有三十人为额,委实人力不胜那容,差拨不行。欲乞量行差拨都官、殿前司职级、手分并添置贴司、楷书施行。」(照)[诏]令兵部于殿前司抽差旧管下班祗应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七年六月十三日,诏兵部将归正并曾(从)经从军拣汰下班祗应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见行条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其东西班见今应奉并吏职不曾从军之人,自依旧法施
行。
七月二十九日,诏差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宪政监试今年武举进士弓马。
十月二十八日,诏诸军拣汰若不曾经添差、不曾赴任及虽赴任不曾终满之人,今后到部,可并免呈武艺。
八年四月八日,诏已唱名武举进士内有本贯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举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诏令兵部行下诸处,今后进马军兵不得差 用,并守阙进勇副尉至下班祗应人充牵马并执色合干人。从枢密院请也。
十月十八日,诏:「令兵部遍牒诸路州军等处,将申奏入递机密要切文字并实封,于皮筒内外及文引止排字号,不得显露事因。如违戾,取旨重作施行。」从枢密院请也。
【宋续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