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68 页/共 1125 页

十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诸寺监丞有阙并从朝廷选差,更不举官。」 六月四日,中书门下言:「吏房删定到选人举充职官已移注者,不得别奏举差遣。其举充县令、职官知县虽不依常例,亦不许举辟。如愿依常调资序举辟者听。」从之。 八月二十四日,监察御吏里行黄廉言:「申饬两制、近臣、诸路监司,求其才行优异者,各举一人。」诏内外待制以上及台谏官、发运、转运使、提点刑狱、转运判官各于文臣内举才行堪任升擢官一员,令中书审察。如所举不谬,取旨随材试用。仍限一月内闻奏。即不得举已系带职及两府、自己亲戚。 十月二日,中书门下言:「同知审官西院窦卞乞应系不拘常制奏举官,并行寝罢。今看详闲慢去处,若令依旧,诚恐罪累违碍之人得以干求。欲今后除事干要切,且令依旧外,余并令依常制举辟。」从之。 元丰元年闰正月初九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后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十九日,诏提举官:其当举官,于开封府界提点、诸路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见举官数内均减立法。详见提举常平门。 二月二十五日,三司言:「在京仓库支纳浩澣,自御厨至店宅务,其监官乞奏举。」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提举茶场李稷言:「三路三十六场大小使臣殆及百员,乞不限员数,举三班使臣。」从之。内岁许举官十员,候三年茶法成序取裁。 六月七日,京东路体量安抚黄廉言:「本路被水之初,乞私委监司察灾伤县令不得力者,听于不经水灾若事简县对移。如阙人,即于得替待阙人不依常制奏举。」从之。详见水利门。 十一日,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言,乞依李稷举劾官吏。诏宗闵与理转运判官资序,所举京官、县令及使臣升陟,比李稷所举人三分之一。其州县官吏于茶场司职务有违,亦许按劾。 二十一日,诏:「应内外臣僚昨举才行堪升擢官,令中书察人才取旨。」 七月一日,诏御史台:推直官虞肇、冯如海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月十三日,诏三司、司农寺各同罪举升朝官五人,充诸路提举官,限十日以名闻。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右赞善大夫、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范纯粹荐举官,分李稷之半,听稷、纯粹同转运司举官知洋州。并从稷请也。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丰州许依威、茂州,举选人为京〔官〕、职官、县令。 三年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按。立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 二十一日,以御史何正臣言:「近日举官,鲜以寒士为意,利禄所厚,多在贵游之家,而市易为 甚。望诏中书取索在京应举差或权差已到未上官,有无本族外姻在朝食禄,取旨去留,以示公议。乞自今举官并依举京官、县令式,具亲属。」诏札与都提举市易王居卿,仍令中书立法。 六月十六日,诏朝廷及省寺遣官至诸路,安抚、监司不得奏举。以中书言「所差官事干三四路者,乘势干请,得举主不少,恐不能无徇情苟简之獘,请立法」故也天头原批:「『以中书』下似宜双行小字。」。 十二月十一日,知都水监主簿公事李士良言:「黄河见管大小使臣一百六十余员,并委监丞已上奏举。其所举往往有因缘,未必习知水事,欲乞今后河(扫)[埽]罢举官之制,并委审官西院、三班院选差。其都大提举官,即乞且如旧。」从之。仍诏内外官司,自来举官泛滥数多处,中书准此立法以闻。 四年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举辟执政官有服亲。以御史知杂舒亶言「近论蒲宗孟不当荐举同知枢密院韩缜侄宗弼,乞立奏举法」故也。 七月三日,诏:「陕西缘边见聚兵马,其经营转输,全赖诸郡守、倅同力干办,其间多审官用格差注,必恐不任。今日职事,宜令转运司体量举差闻奏。要地令佐准此。」 二十八日,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书吏部审官东西、三班院议选格。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诚州置兵马监押、职官、司户参军各一员,并令知沆州、主管沆诚州缘边安抚公事谢麟举官一次。诚州官任满,依沆州酬奖。」 二十九日,鄜延路经略使沈括等言:「所奏举文武官,应 有违碍,并乞追差,诸处不得占留。」诏本路使臣直追取,仍以闻。其余并禀朝旨。 二月十五日,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原路制置司,许奏举干当公事、准备差使、使臣三员。 十一月八日,都大提举成都府、永兴军等路榷茶公事陆师闵言:「每年举选人改官,今乞依旧条通计,当举九人,欲特添三人外,有县令、小使臣升陟数,止依旧条并举。」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提举茶场陆师闵言:「乞川路买茶起(网)[纲]场监官十员,并许不依常制指名奏差。」从之。 六年六月一日,诏京东路转运副使吴居厚具所知通判以上,及别路监使、提举官可充本路转运司官,协力推行盐法者,及本路行盐法当选委知州、通判处以闻。 七月十七日,知镇戎军张世矩言:「尝举知麟州郭忠绍为路分钤辖。今得知麟州訾虎臣书,称近尝出师,忠绍怒朝廷指挥照应虎臣。详忠绍怀怒君父,固非忠孝,乞不用前状。」诏世矩挟情论忠绍及缴私书,特释罪。 七年六月十五日,诏:「都大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李宪,乞选差兰州守城小使臣五人,赴安强、米脂、塞门、浮图、义合寨计度守备。委刘昌祚以名闻,李宪毋得占留。」 八年八月四日,诏按察司:所至官有才能显著者,保明以闻。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八日,诏:「应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限诏到一月,各举曾历一任知州以上,聪明公正,所至 有名,堪充监司者二人,委中书籍记,遇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有阙选差。若到官之后,才识昏愚,职业堕废,荐才按罪,喜怒任情,即各依本罪大小,并举者加惩责。」 闰二月二日,诏:「岁举官升陟者,承务郎以上并依合举改官及充幕职官、县令之数,大使臣准小使臣法,通判许举承务郎以上,依知州举充幕职官之数。」 八日,资政殿学士、新知颍昌府曾孝宽言:「官制以前举官名数,乞委官裁定,取可仍旧者着为令。」从之。 二十六日,诏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国子司业,限一月内,举经明行修堪充内外学官者二员。 四月一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废罢诸路提举常平司等减削逐岁举官状数不少,窃恐寒素之士愈艰于进。乞复通判举官条。」诏诸州军通判每年许举选人一名,幕职州县官改官、判司簿尉充县令,仍相间举。 十一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举第二任通判资序、曾历亲民差遣、堪充转运判官者各二员,余依今年二月二日举监司指挥。 同日,诏:「应沿边州军城寨巡检、都监、监押、寨主、防巡、诸路捕盗官及课利系三万贯以上场务,旧系举官员阙处,许依旧奏举。如数内今来事务稀少,不销奏举,及事务烦剧,合举官去处,具因依窠名,限一月闻奏。」 十四日,诏:「三路知州带安抚使者,许奏辟本州岛官二员,余路知州带安抚使或太中大夫以上带 一路钤辖,及知河南府、应天府,不以官序知雄州,各许奏辟本州岛官一员,使相及曾任执政官添举一员,虽不系合辟官处,亦许奏辟本州岛官一员。仍各同罪保举闻奏。」 五月六日,三省言:「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中、诸路监司,限一月举公明廉干、才堪治剧,仍系合入知县或县令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重法地分知县、县令,次差贼盗多处、万户以上县。」从之。 六月十三日,有司言:「新制,诸州军通判每年许举选人一名,幕职州县官改官、判司簿尉充县令间举。然郡府有大小,不可无等杀,请分州军为三等。十邑以上,岁举三人,改官、职官、令各一;五邑以上,二人,令一,改官、职官互举一人;五邑以下,如新制,无邑者不举。」从之。内两员通判者分举。 七月一日,尚书省言:「旧制,中外学官并试补,近诏尚书侍郎、左右司郎中、学士、待制、两省、御史台官、国子司业各举二员,宜罢试法。」从之。 六日,宰臣司马光言:「臣切惟为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称职,则万务咸治。然人材各有所能,或优于德而啬于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 夔稷契,止能各守一官,况于中人,安可求备 是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误蒙甄擢,备位宰相,谨选百官,乃其职业。而智识浅短,见闻褊狭,知人之难,圣贤所重。寰宇至广,俊彦 如林,或以恬退滞淹,或以孤寒遗逸,被褐怀玉,岂能周知 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狭私,难服众心;若止循资序,则官非其人,何以致治 莫若使在位达官人举所知,然后克协至公,野无遗贤矣。臣不胜狂愚,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狱谳科。同上。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科中举三人,非谓每科举三人,各随所知,于十科内一岁共举三人。其状云臣切见某人有何行能,并须指陈实事,不得徒饰虚辞。位在上者得举下,下不得举上。臣今保举堪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后不如所举,谓举行义纯固而违犯名教之类。及犯正入己赃,臣甘伏朝典不(词)[辞]辞:原作「词」,据《传家集》卷五四《乞以十科举士札子》改。。候奏状到日,付中书省置簿抄录举主及所举官姓名,别置合举官臣僚簿。岁终不举,及人数不足,按劾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须合差官,体量相度,点检磨勘, 刷催促,推勘定夺,则委执政亲检逐簿,各随所举之科,选差合试管勾上件事务。若能办集,即别置簿记其劳绩。遇本科职任有阙,谓若经筵或学官有阙,即 用行义纯固、经术精通等科,台谏有阙,即用节操方正科之类。则委执政亲检逐簿,选名实相称或举主多,或有劳绩之人补充。仍于本人除官 告前,尽开坐举主姓名于后。或不如所举,其举主从贡举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己赃,举主减三等科罪。若因受贿徇私而举之,罪名重者,自从重法,则在必行,不可宽宥。虽见为执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须降官示罚,所贵人人重谨,所举得人。」从之。 八月一日,御史中丞刘挚言:「旧例,举官皆有定员,唯京朝官、大使臣升陟,每岁不限其数。请应在京臣僚依外路比类限定员数。」诏吏部立法以闻。 六日,太皇太后谕辅臣曰:「台谏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当。」司马光言:「朝廷近诏臣僚举可任监司者,既令各举所知,必且试用,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亦可并坐举者。」吕公着曰:「举官虽是委人,亦须执政审察人材,择可用者试之。」光曰:「自来执政只于举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余悉弃去,何尝曾审择 」韩维曰:「光所言非是。朝廷极士大夫之选,择执政七八人,岂可谓抡选无益,而直信举者之言 且刑罚但可施于已然之后,今不先审察,待其不职而后罚之,甚失义理。」李清臣曰:「若待其不职,然后罢黜,人必有受其獘者。」 十一月二日,诏吏部选在部大使臣年五十五以下,曾经亲民两任、内边任一任成资以上,不曾犯赃私罪情重,有本路帅臣、监司、总管三人以上同罪奏举者,具历任申 密院审察人材上簿,候有阙,与在院人衮同取旨定差天头原批:「『衮』字有误。。 四日,中书省言:「臣僚上言,比诏大臣荐馆职,又设十科举异材,请并依元丰荐举令,关报御史台。非独内外之臣各谨所举,庶使言者闻知,得以先事论列,不误选任。」从之。 二十二日,吏部言:「准 ,尚书侍郎、内外学士、待制、两省、台官、左右司郎官、诸路监司,各举公明廉干、材堪治剧,仍系合入知县或县令一员,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县、县令。今差贼盗多处万户以上县,任满,委监司保明治状,作三等推赏。有任满酬奖者,听从重。仍令吏部考较等第以闻。今详立到考较等第,其旧有任满酬奖者,听累赏。」从之。 《文献通考》:哲宗元佑时,司谏苏辙言:「祖宗旧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许出官。自余进士、诸科初命及已任而应守选者,非逢恩不得放选。先朝患官吏不习律令,欲诱之读法,乃减任子出官年数,除去守选之法, 令试法,通者随得注官。自是天下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补。然人人习法,则试无不中,故荫补者例减五年,而选人无复选限。吏部员多阙少,闻今已用元佑四年夏秋阙。官冗至此,亦极矣。宜追复祖宗守选旧法,而选满之日,兼行先朝试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荫补入学,肄业一年,不犯上三等罚,方许就铨试。 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诸路赴选中试,乃差八路,随意即射,不均一也;诸路吏选有待试,有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略计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矣,不均二也;八路虽坐愆停罢,随许射注,而吏选无愆犯人既须试法,又待次大率四年,方再得禄,况八路待次又许权摄,禄无虚日,不均四也;八路土人得特奏名者,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惫,不复望进,往往营私废职,其獘五也;仕八路久,知识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无亲故请嘱,其獘六也;八路监司地远而专,便使漫灭功过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优便,而孤寒滞却,其獘七也。定差本意止因省迓送顾费,然事极獘生。八路阙常有余,吏部阙常不足,今立法互季迭用,而运司定差犹占其半,是半均半不均也。如闻迓送顾直,岁计不甚 多,用坊场河渡钱已可给用。请并八路定差,尽归吏部,殊为均便。」光又言:「朝廷执政只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礼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 若采访毁誉,则爱誉憎毁,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中一科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如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者,严加谴责,无所宽宥,则今后自然谨择,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制召试除授。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宋史 选举志》:元佑元年,复制科。奏上而次年试论六首、御试策一道,召试、除官、推恩,略如旧制。凡廷试前一年,举奏官具所举者策、论五十首。右正言刘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复其廪,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名卿贤相也。近岁其选寖轻,或缘世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幸门,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求文学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后召试,非试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元佑三年,乃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旧召试、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复奏曰:「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实素着,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臣言,追复旧制,又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獘源。而臣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侥幸,以重馆职之选。」 二年三月六日,诏:「左右厢店宅务、诸司诸军专计司、粮料院、香药库、北抵当所、粳米上中下、麦料上下诸界,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十六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第二任通判资序人堪知州者一人,送吏部籍记,遇三路四县以上知州军阙,先差本等,次差岁举通判资序人。如资序举主同,即兼用本部格差注。其见任知州王子文、霍唐臣、张尧士、赵衮不可为郡,令逐路转运司体量治状以闻。」先是,殿中侍御史吕陶言四人者治郡无状,请命从官以上荐,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凡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臣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序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荐者。 八月此条原为大字,据《文献通考》卷三八原文改为小字。,殿中侍御史韩川 言:「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着,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为未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事不繁,亦有县少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着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多,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太中大夫以上岁举法,唯奉诏乃(奉)[举]焉。 四月二十一日,诏:「在京职事官岁合举官升陟者,文臣六曹尚书以上各六人,待制以下各四人,左右司郎官以上各三人,军器少监以上各二人,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二人,着为令。」 二十六日,诏:「臣僚所举十科堪充将帅武臣,令枢密院别置簿录记姓名。内未经擢用人,虽不应路分将官选法,遇有阙,委执政体量精力材实,取旨特差。」 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学士院举官二员,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同举四员,御史中丞、侍御史同举二员以闻。」 八月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韩川言:「朝廷之于人材,常欲推至公以博采,及其立法 ,则几于利权势而抑孤寒;常欲取勤绩以赴用,而要其终,则莫不取虚名而废实效。近委太中大夫以上,岁于知州、通判人内举充知州,遇三路及诸路四县以上处阙,先差本等,次通判,皆谓被举者。余虽考课上等,亦不得预。朝廷之意,固欲得人,而所荐未必公也。今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得之为多,迹远地寒者固鲜。夫寒士虽久历为郡,及治状已着,考课入上等,偶无近法之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又不许入四县处。彼获一章,即升躐等级,超压老旧,何其幸耶!又以州四县以上为事剧,三县以下为事简,事之繁简在民户众寡,不系邑之少多。臣请以荐举之意,绩效之实,相参修正此条,庶几无獘。其所差知州军,更不限县数。」诏吏部立法以闻。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诸路帅臣、监司、文臣知州带一路钤辖,岁终各察所部诸司使以下大使臣可备选择之人,不限军班杂流出身,并明具材行事实、宜充是何任使,不拘员数,实封保明闻奏。委枢密院置簿,参核其人,以备随材擢用。若所奏不当,论如贡举非其人法。」从佥书枢密院事赵瞻所请也。 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臣僚有特荐举,毋得列衔闻奏。 闰十二月十二日,诏文臣监司、武臣路分都监以上不许奏举充十科。 二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勿荐侍从官以上及帅臣。从左司谏韩川请也。 四年二月二 日,御史中丞李常等言:「朝奉郎何宗元学问通浃,乞随才录用。」翰林学士许将言:「太学博士陈祥道尤深于礼,尝增广旧图及考先儒异同之说,着《礼书》一百卷,望试以礼官,取所为书付之有司。」诏以何宗元为国子监丞,陈祥道为太常博士。 五日,吏部言:「元丰中立定荐举文臣承务郎、武臣崇班以上升陟员数,自后荐举官司以所举数足,又泛为考察之荐,于法不应收使。」诏今后文臣系知州军资序及武臣路分都监、知州军以上,方许奏乞考察。 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太中大夫以上每岁奏举到知州,见在部人数甚多,致差注不行。及经明行修人,系每遇科场奏举。」诏今后并遇降诏,方许奏举。 六月六日,中书省言:「尚书侍郎、学士、待制及两省官、御史台监察御史以上、左右司郎官、国子司业各限一月举内外学官二员,今后有(关)[阙]日,亦合依此。」从之。 七月八日,诏亳州司户参军、充徐州教授陈师道,候太学博士有阙差。从左谏议大夫梁焘荐也。 二十三日,吏部言:「选人任知县、县令,事务繁重,旧法令监司、知州、通判每岁限定人数举充,已是暗升一资。若到任有改官举主二人,又得循资,及比常调复减举主一人改官。近有不由县道,仍带奏举资序,如诸州教授之类,显属侥幸。欲今后教授并特许奏辟差遣,如系奏举职官、知县、县令资序,候得替,合该磨勘,并依常调本资考第。举 主升改官资,如愿罢,只就奏举知县、县令者听。其吏部选注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所充差遣条更不施行。」诏除县丞及开、祥两县尉系县官外,其帐司官及江宁府等处八十九员录事参军,非元举职事,并依格注常调令录。其应差奏举职官、知县、县令条贯并罢。 二十四日,诏:「监司、帅守今后荐举官,并于状内具在任事迹及素来行业,方与上簿记录。或有任用,更加详察。」从太师文彦博请也。 五年二月二日,诏罢诸州军通判奏举改官。从殿中侍御史孙升之请也。 五月八日,诏:「三路帅臣、监司于本辖见任及前任武臣、诸司副使以上,系军班出身内,精加选择才略声迹为众所推之人一两员,堪充路分以上主兵任使者,限一月,密具职位姓名,实封保明以闻。如已系路分以上及将领,亦听选举。仍令枢密院籍记姓名,取旨升擢。」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大理寺言:「因举官缘坐已经恩者,如罪人不该原减,听减一等。若再会恩,从原减法,罪人该特旨及于法不以赦降原减者,举主自依赦降。」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