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767 页/共 1125 页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以三司近奏举幕职、州县官监京师新城门,比旧三班使臣仍添食直钱。所举之官,或规避远适,或涉干祷,悉令放罢。却差历外任使臣,凡二年理为一任,食钱仍依新例。熙宁中复差幕职、州县官。
八月六日,诏近臣举文武官才堪将帅者,以名闻。
皇佑三年五月,宰臣文彦博等荐工部郎中直史馆张、殿中丞王安石、大理评事韩维,皆以恬退,乞赐甄擢。诏赐张三品服,召王安石、韩维试于学士院。
六年,诏威、茂、黎、集、壁等知州及戎、泸州通判,自今转运司举本路京朝官知县前任成资今任一年,或前任一年今任二年者为之二年:原作「一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改。,候满三年,理初任通判。
十月,诏十路都总管、安抚使举诸司副使、合门祗候材堪将帅者一人。
四年八月,诏文臣御史知杂已上、武臣观察使已上,举诸司副使至合门祗候堪提点刑狱任使者各一人。
是月,诏待制、观察使已
上举文武官任边要者各一人,其已在边及历路分都监者,勿举。
五年七月十三日,诏:「御史台察访中外臣僚奏荐,如有所举非其人者,立须弹奏,必行之罚,宜自近始。其已系提点刑狱已上差遣者,并不得荐举。」嘉佑六年正月,御史台乞申明此诏。有旨,本台每于岁首举行颁布。
十月七日,诏今后臣僚许令指射差遣者不得乞系举官之处。革侥幸也。
至和二年二月十五日,侍御史毋湜言:「乞今后新除经略安抚使及沿边总管、知州等,未到任间,不得奏辟武臣及班行充本路差遣。如到任后,果有怯懦昏昧、年老疾病之人,即具以闻。从朝廷审察其实,即许辟人冲替。所冀权臣之门稍息奔竞,边隅差遣,不至豪夺。」从之。
十一月,诏吏部流内铨、南曹:「自今合举官,文臣知杂御史、少卿监、武臣合门使以上,并江淮发运、诸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朝臣、使臣、开封府推判官、府界提点,更不限赃私罪,余犯私罪杖已上,并不理为举主,若私罪笞者听之。」
嘉佑元年二月,吏部流内铨言:「请入令录选人,举主不犯赃滥及非致仕分司者,听许收用。」从之。
二年五月,诏:「凡举官已施行者,后虽有改节,不许陈首。及被举之人,毋得纳举主。」至七月,复诏:「近制,举官不许陈首,其在部内守官而改节者,许发摘,同自首法。」
九月,枢密院言:「自今举使臣,须本路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通判方理为举主。其在京文臣非知杂御史、武臣
非观察使已上,所举毋得施行。」从之。
十二月,诏:「大臣所举馆职,自今令中书籍记姓名,选文行为众所推者与试。其考校毋得假借等第。」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天下才行之士,虑有遗滞。宜令诸路经略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各于所部,举见任、前任文资行实素着,官政尤异,可备升擢任使者,同罪保举三人。前两府臣僚许通举内外官,并限一月闻奏。其已带职及见任两府与自己亲戚,毋得举。」
八月二日,天章阁待制、知谏院唐介言:「近制令诸路监司各举官三员,以备擢任。切观向者进用之人,巧于趍时,靡然成俗,宜稍澄清。乞应举到官,委中书门下先择材行惇朴、忠厚孝友、闻于众者任用,其轻躁干进之士,虽名干集,亦乞稍赐裁抑。」从之。
五年八月,吏部流内铨言:「诸州幕职官常阙八九十员,无合入资序人。请下知杂御史、三司副使、待制以上,各举令录、判司、主簿、尉二人,有出身四考,无出身五考,无赃私罪,有京官举主三人者为之。」从之。
六年八月,诏:「自今诸路知州军监、知县、县令有清白不扰而实惠及民者,其令本路安抚、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官同罪保举再任,委中书门下别加访察。如其政迹尤异,当议更与推恩。」
八年十月,诏:「自今陕西四路极边城寨主、都监、监押、巡检,令帅臣举官。」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八 举官 二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八
举官二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枢密院言:「请自今使臣冲替及降监当者,历任曾经亲民,实有
武勇,堪捕贼者,元犯情轻,许举充权巡检,理监当资序。其入亲民差遣,曾犯赃私罪,实武勇者,亦听举沿边任使。」从之。
。不如所举,即坐举主之罪外,有他犯,不坐。」 九月二十三日,诏:「文臣自待制已上及三司副使、御史知杂、三院御史、谏官,外任安抚、钤辖、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武臣自正任已上及右职横行使副、诸路路分钤辖、沿边安抚,并许奏举诸司使已下至三班使臣堪充将领及行阵任使。内知杂已上及正任横行使并权路分总管,并许奏举二人,余并一名。除已系将领任使并曾犯入己赃、徒已上及亲属不举,所举之人,只是将领及行阵战
十月四日,诏:「前任两府及三司使已下至知杂御史,外任待制以上,保举文资官二员。诸路经略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保举辖下见任、前任文资官二员,行实素着,官政尤异,可备升擢任使者以闻。」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权御史中丞贾黯上言:「近日官冗之弊,数倍往时,盖由举官者众,人有定员,以应所举之格。乞申戒中外举官臣僚,以革其弊。」至四月十二日,乃诏曰:「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贤愚,系乎所举。举而失当,猥滥至多。今吏部磨勘选人待次者二百五十余人,须二年方克引对,留滞之弊,乃至于斯。且岁限定员,本防其滥。而举者不问能否,一切取足以闻。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荐贤之体。以至奔竞得售,而实才者见遗;请托得行,而恬
守者被弃。盖其毁誉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章交公交车,充数而已。以是济治,其可得乎!宜令中外臣僚合举选人者,务在得人,不必满所限之数。所贵材品辨别,仕路澄清。惟尔辅臣,深体朕意。」
《文献通考》: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监,凡二千八百余员,可谓多矣。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余人。臣不敢远引前载,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数未有限,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在数十人。后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又常参官不许荐士,其条约比天圣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磨勘应格者犹不越旬日即引对,未有待次者也。皇佑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七十人。皇佑及今纔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数增,此何故哉 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如一郡之守,岁许荐五人,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己,当举者避谤畏讥,欲止不敢。此荐者所以多,而真才实廉未免慁于无能也。谓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所限之数。」天子纳其言,下诏申 焉。
三年四月,诏流内铨:「磨勘选人愿入(赃)[职]官者职:原作「赃」,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职官分纪》卷九改。,与循资注官。今任还,无赃罪及私罪已下情轻,有旧举主三人或新举主三人,与磨勘引见。岁举选人充京官者,自今以三分之一举令、录、判、司、簿、尉充职官。举主满三人,历任无赃罪或私罪杖已下情轻者,判、司、簿、尉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皆与注合入职官。应举官充县令,须到任一考乃得举。」
《文献通考》: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上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者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 」欧阳修曰:「近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今塞其二矣。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有不十年即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
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举路狭也。」上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 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上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先召试蔡延庆等十人,余须后时。
石林叶氏曰:「国朝以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皆寓崇文院,其实无别舍,但各以库藏书列于廊庑间尔。直馆、直院谓之馆职,以他官兼者谓之贴职。凡状元制科一任还,即试诗赋各一,而入否则用大臣荐而试,谓之入馆。官制行,废崇文院为秘书监,建秘阁于中。自监、少至正字,列为职事官,罢直阁、直院之名,而书库仍在。独以直秘阁为贴职之首,皆不试而除,盖时以为恩数而已。
治平四年,陈汝羲试学士院中等,除集贤校理。御史吴(中)[申]言:「比择十人,先试馆职,而汝羲亦预,渐至冗滥。兼诗赋非所以经国治民,请用两制荐举,仍罢试诗赋,代之以策。」诏两制详议。其年试胡宗愈辈,仍用诗赋。熙宁元年罢试诗赋,而更以策论。二年,王介等五人始以策、论试于学士院,皆除馆职。后比年有试者,苏税、陈睦、李清臣、刘挚、王钦臣等皆以试除。四年,太常丞许将以所业献,召试为集贤校理。五年,吕公弼荐王安礼材堪大用,召对称旨,欲峻用之。其兄安石辞,乃以为崇文院校书。曾布常举邓润甫可备经筵馆职,诏取润甫应制科进卷视之,擢为集贤校理。
旧制,凡设试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武臣呈试、材武及刑(为)〔法〕等官,而铨试所受为特广。荫补初赴选,皆试律暨诗。已仕而无劳绩、举荐及无免试恩,皆试判。熙宁更制以后, 试律义断案。议后又增试经义,中选者皆得随铨拟注,是铨试之凡也。
马端临曰:按,是时进士选人之守选者,亦皆试而后放,然特详于荫补云。
四年十一月,同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举人二百五十余人,度二年乃引绝天头原批:「『绝』字疑误。」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九亦作「绝」,似不误。。检会每岁举状约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欲乞权罢在朝知杂御史、观察使已上岁举京官。」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文献通考》:是年,诏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分率之,一分举职官。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是岁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举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后将除吏愈艰。臣愚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之。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
治平四年十一月三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御
史台告报翰林承旨以下至知杂御史以上,各于内外文官历一任通判以上人内,同罪保举一员,堪充刑狱、钱谷繁难任使,皆须节行素着、才干有实,仍于举状内明言本官才器所长、堪何任使,限一月内闻奏。内在京者当令引对,在外者候替回引对。即不得举已系带职及两府,或自己亲戚。
十二日,诏曰:「故事,二府初入,各举所知者三人,盖欲以观大臣之能也。比年以来,请谒干誉之说胜,而荐者或不以公。既已任职之后,多以虚名相尚,而实效蔑然,甚非上臣事君以人之道。其今来中书、枢密院准例各举官三人,各言其人才业所长、堪任何事,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速以名闻。仍候逐奏上,令中书取旨,当议量才试任。」
二十一日,手诏:「孔子曰:『修废官,举逸民,则四方之政行焉。』朕以天之灵,获守大器,永惟兴治之本,必待贤而后成。方今中外群才,辐凑并进,不为不多矣。尚虑藏器抱道之士,沉于下僚僚:原作「潦」。天头原批:「『潦』,疑『僚』。」《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作「僚」,据改。, 而未伸,宜令内外两府、两制、文臣三司副使、武臣正任已上,下至台谏官并逐路提刑、转运使,于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选人内,各举所知者二人,见任两府三人。或耻于自媒,久淹下位,或偶因微累,遂废周行者,咸以名闻,以佐吾显侧陋、振淹滞之意。仍各明言其人临事已彰实状,堪何任使,朕将量才而用之。其所举须实负才业淹废之人,即不得举怀奸养誉、阔于事情、阴趣进用
者,及权要族属,可共昭至公之道焉。」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一日,诏:「翰林承旨以下、知杂御史以上,各于内外文官历一任通判以上人内,同罪保举一员,堪充刑狱、钱谷繁难任使。」翰林承旨王珪等奏举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员,诏见在京及得替到阙者,并令上殿。
十八日,诏:「近复诸路武臣同提点刑狱。勘会旧制,提点刑狱奏举选人充京朝官,须连状共举,颇闻不便。今后奏举选人充京官、职官,并据逐路元条合举人数,各举一半,更不连状。」
三月七日,命诸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路分副都总管,各同罪保举本部内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员,堪充知州军二员,疾速具姓名以闻。以选任乏人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在京并外任两制及知杂御史以上,各同罪保举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员。」
十九日,诏(请)[诸]道州府军监所有长吏奏举选人更不裁减外,通判奏举选人,并令权罢。
是月,诏今后诸路转运判官奏举选人充京官数,比提刑朝臣并特减二人。
七月七日,诏:「诸路安抚、转运、提刑、总管及内外两制、知杂御史以上,各保举有武勇谋略三班使臣二人。」
十一月一日,枢密院言:「河南、河北监牧使,欲令每年各许同罪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县令、主簿充京官职官共五人,送流内铨,理为举主。」从之。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两府臣僚初入准例举官
三员,今后更不施行。先是,知枢密院陈升之荐侯叔献等,上阅其奏,曰:「辅臣荐士,不考材实,即升一任,此何理也 」然而久例行之,至是降诏。
闰十一月十八日,诏:「应文武官今后因罪犯降差遣经赦合该牵复者,如元犯情理轻,责降后有所辖官一员同罪奏举,元犯情理重者有所辖一员、监司一员同罪奏举,即与依赦牵复。如系在京无监司处,即只用所辖官为举主。内有元系职司及路分差遣,仍更委二府体量理历才行取旨。所有两省内臣并准此。若在京勾当,无所辖管勾,即许本省都知押班依此奏举。」上初令中书议法进呈,且以为责降官在京有无监司处,乃改定降诏。
《文献通考》:熙宁二年,御史乞罢堂选知州,曾公亮执不可,帝曰:「精择判审官人付之,何为不可 」王安石曰:「中书所总已多,通判亦有该堂选者,徒留滞,不能精择,归之有司宜也。」
课试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礼部考校为未当,而必俟乎亲策;进退百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书选择为留滞,而一付之审官,轻重失伦矣。况司牧之任,千里休戚所系,非佗官比。而庙堂一不之问,则所谓中书所总已多者,其事岂有重于进贤退不肖者乎
三年二月四日,诏:「今后诸路知州军不该举京官、职官处,如通判别无违碍,许依编 人数举官。」
六月,诏中书门下:薛向等所总东南诸路财利,创事之始,实藉所谙官吏远近应接,方可集办。近虽累曾指挥,如向等奏辟官吏,并与应副,尚恐有合入远官,朝廷引条不行。可今后如有碍条之人,特与差。任满如无劳绩勾当过事件,即复注远官。
七月二十四日,诏东西审官、三班院、流内铨今后所举主簿,并须举不该入川、广京朝官。先是,权判吏部流内铨陈襄等荐著作佐郎杨完为主簿。完系硬差,特依所举,而降是诏。
是月,诏今后应在
京及外任举官去处,并许于见任官年满三季内奏举。
十六日,御史知杂谢景温言:「欲乞应受诏 特举官者,发奏日并具所举官姓名,关报本台。」从之。
八月,编修中书条例所看详:「应中外官司合举辟官员状到中书,即下诸司,取人吏文状契勘奏差,欲乞取索诸房举辟名件可归有司者,画一颁下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今后只批送逐处,令检详前后条贯及本官资序、所入路分远近,令中书点检施行。其不合得,即仰逐司一面回牒本官,别行奏举。若曲有问难,即亦仰本官具因依闻奏。所有前来已送归有司者,亦乞准此。」从之。
十月七日,诏发运司、诸路转运司:本司管勾文字及诸路掌机宜官,今后并许举合入川、广之人。
十一月八日,诏诸处奏举使臣差遣等并送枢密院勘会施行。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官司各举官,并先关牒所属,勘会历任于条无碍,方许奏举。」
十七日,中书编修条例所乞诸路知州军、通判若转运提刑连衔奏举者,许再任知县、县令;有安抚、转运使副、判官、提刑、知州、通判奏举再任,须通及五人,内有职司二人者,亦听再任。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皮公弼,如薛向在任例举官。
八月二十四日,诏发运司:自今犯赃及见冲替合当硬差,若奏举县令、职官知县及起请员阙人,毋得奏举。
十月一日,诏江淮发
运使每岁举官,毋得过本路转运使、副所举之数。
十一月七日,诏诸路提举常平仓朝臣,岁中通举京官或职官、县令共三人。
十二月八日,中书门下言:「提点广东刑狱周之纯言,新制提点刑狱并除『同』字,所有旧条分同、正,举官多少不同。今欲自京东、京西、河东、淮南路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两浙路京官六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北、广南东西路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从之。
五年闰七月二十八日,枢密院言:「检会先降宣命,委官保举大使臣堪充知州军或主兵任使,本县籍记姓名本县:据文意疑作「本院」。,遇有要人去处,于此更加采择。岁月既久,选用略 ,或已在委寄,或尝试无取,或事故凋丧。乞依故事,差委文武近上臣僚,各举大使臣堪充知州军或主兵任使者,各两人。」从之。
八月十五日,诏诸路安抚及文臣带路分钤辖举知州军主兵各一员,转运使、提刑只举知州军一员,武臣总管、钤辖、安抚只举主兵一员。
《文献通考》:五年,诏堂选堂占悉罢。吏部始立定选官格,其法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功状立格,以待拟注。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上言:「大抵名器爵禄,人所奔趍,必使积劳而后迁,以明持久而难得。则人各安其分,不敢躁求。今若多开骤进之门,使有意外之得,公卿侍从,跬步可图,其得者既不肯以侥幸自名,则其不得者必皆以沉沦为孍。使天下常调,举生妄心,耻不若人,何所不至,欲望风俗之厚,岂可得哉 选人之改京官,常须十年以上。荐更险阻,计析毫厘。其间一事聱牙,常至终身沦弃。今乃以一人之荐,举而与之,犹恐未称,章服随至,使积劳久次而得者,何以厌服哉 夫常调之人,非守则令,员多阙少,久已患之,不可复开(名)[多]门以待巧者。若巧者侵夺已甚,则拙者迫隘无聊,利害相须,不得不察。故近岁朴拙之人愈少,巧进之士益多。惟陛下重之惜之,哀之救之。如近日三司献言,使天下郡选一人,催驱三司文字,许之先(以)[次]指射以酬其劳先次:原作「先以」,据《文献通考》卷三八改。,则数年之〔后〕,审官吏部,又有三百余人得先占阙,常调待次,不其愈难 此外勾当发运均输,按行农田水利,已振监司之体,各怀进用之心,转对者望以称旨而骤迁,奏课者求为优等而速化,相胜以力,相高以言,而名实乱矣。惟陛下以简易为法,以清净为心,使奸无所缘,而民德归厚。臣之所愿厚风俗者,此之谓也。」
马端临曰:按,罢诸司之荐举,付铨选于吏部,此熙宁所立之法,盖所以示至公而绝幸门也。今东坡公所言乃如此,岂此法特所以待守常安分之人,而阿谀时指,附会新法,如所谓六七少年、使者四十余辈,则初不在此限乎。
六年五月三日,诏诸察访官:「河东、京东、两浙路许奏举选人充京官、职官、县令共十二人,余路十人。若举升陟,并不限员数。」
七年十月四日,都官郎中、新差知夔州郑惟几言:「诸奉特敕奏举边臣者,若任用后不如所举,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如致城寨不守,其举主虽会赦不得原减。窃以战守之职,所系甚重,失举者既责同罪,而得功者未闻推恩。晋胥臣举冀缺为军大夫,及箕之役,有功者被其赏,赏罚并行,人用劝沮。乞立新制,应特降宣 举官,被举者如擢用后因战守得功,事迹尤异,转三官以上者,其举主亦乞等第量行旌赏。」诏今后边臣功状显著者,勘会举主取旨。
十四日,诏都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九年正月十三日,诏令新知广州刘瑾不依常制,举将官文臣使臣共十人。以瑾乞于江西及本路散行召募射生猎户及勇力亡命者,军前效用,支与上军请受,量远近与起发盘缠。所经州军内,有强勇可使者,亦许选带
前去。诏送安南招讨司,因有是旨。
八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南平军系新创,别无县分。近将涪州隆化县割属本军,其合奏举选人员数,欲令依信安军例,许知军奏举一员。」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