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392 页/共 1125 页
五月四日,诏三路保甲借民私马习艺者,听依旧。
二十一日,河东路提举常平司言:「提举河东保甲司乞借粮于停积之家,贷阙食保甲,常平司以常格止绝。若贷非保甲户,即为侵越。已奉诏,听本司施行。勘会保甲司劝诱,多勒令出办教事,钱粮乃其本职,赈济当关本司,岂非侵越 」诏提举保甲放罪。提举常平司拨粮二十万硕粮:原作「银」,据《长编》卷三四五改。,约保甲随处封桩。保甲司有灾伤,奏听朝旨赈济。河北、陕西准此。河北等路各十五万硕,永兴等路各二十万硕,秦凤等路各十万硕。
同日,提举河东保甲司言,乞轮家保甲户逐村巡宿家保:《长编》卷三四五作「小保」。。从之。
二十三日,提举京东保甲马霍翔言:「民有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谓之遥佃户。欲依乡村保甲养保马,均出助价;及单丁、女户、单户,见与保甲同等第人,自第三等以上推排主养;官户守官在外及第四等以下女户、单丁,止出助钱;寺观有物力,依附户。」从之。
六月一日,诏:「五路提举保甲司,已拨常平粮准备赈济。令相度保甲户,遇灾伤不及五分,当如何等第赈济,条具以闻条:原无,据《长编》卷三四六补。。」
后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济灾伤,保丁四等以下,本户灾伤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从之。河北、陕西、开封府界准此。
同日,诏:「河东路销废五指挥禁军钱粮,即非一路兵额偶有阙数衣粮之比,并封桩以给提举保甲司起教之费。」
二十七日,诏府界保甲司市按赏银银:原作「钱」,据《长编》卷三四六改。,毋得抑配。
七月二日,诏徐彦孚提举荆湖北路常平等事。以彦孚知卫州黎阳县,尝言:「保甲逃亡,恐积以岁月,(寝)[寖]亏本数,乞立责正长法。」下开封府界、三路保甲司相度以闻,故有是命。
十日,知太原府吕惠卿言:「麟、府、丰州守御人阙,已牒提举保甲司发保甲。乞令提举司官抚谕,并立调发约束之法。」从之。
二十三日,知延州刘昌祚言:「昨集教保甲,弓马并不精当,但令守御。已用土兵换赴将下团结成队,遇敌呼使,如有功,乞优赐推恩。」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河东、陕西发保甲给路费,出州界二百里以上,保正三千,副保正二千,保长一千,小保长、保丁七百。不满二百里及沿边不出本州岛界二百里以上,保正二千,副保正千五百,保长七百,小保长、保丁五百。」
九月十三日,诏提举河北、永兴、秦凤等路保甲司官各两员,自今奏请文字并联书,机速〔文〕字不用此法。
十一月二十一日,京东路都转运使吴居厚乞岁以盐息买绢十三万,送河东保甲司。(河东保甲司)从之。
二十五日,广南西路经略司
乞依温杲奏,召募边州居民子弟有勇力武艺者,结保甲习战,遇捕贼,官给甲仗请受。下尚书省施行。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保甲愿卖所赏银盂 入官者,听保甲司买买:原无,据《长编》卷三五○补。。开封府界、河东路于禁军阙额钱内借支,河北路于常平仓司借支,各七万缗。」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哲宗即位未改元。枢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两丁之家,见教人小弱或久病,及除当教人外,家止有病丁,并第五等以下田不及二十亩者,听自陈,提举审验,与放免。」从之。
六月四日,诏罢府界、三路保甲不许投军及充弓箭手指挥。
七月六日,诏:「府界、三路保甲,自来年正月以后,并罢团教,仍依义勇旧法,每岁农隙赴县教阅一月。其差官置场,排备军器,教阅法式番次,按赏费用,令枢密院、三省同立法。」后诏五都保以上,并分四番,自十月起教,至正月罢。零保即先从多教,周而复始。其提举钱粮官司并罢,令教阅司兼领。其后,门下侍郎司马光言:「先帝以戎狄骄傲,侵据汉唐故地,有征伐开疆之志,故置保甲,令开封府界及河北、陕西、河东三路,皆五日一教阅;京东、西两路保甲养马,仍各置提举官,权任比监司。既而有司各务张皇,以希功赏。其提举官专护本局,不顾他司,事干保甲,州县皆不得关预,管内百姓不得处治。其巡检、指使、保正、保长,竞为搔扰,蚕食无厌,稍不如意,擅行捶挞。其保丁习于游惰,不复务农,或自为劫掠,或侵陵乡里。其本家耕种耘获,率皆妨废,供送不办,率敛无穷,赀产耗竭,无以为生。弱者流移四方,壮者亡为盗贼。行之数年,先帝(寝)[寖]知其弊,申敕州县,令保甲应有违犯并巡教官指使违法事件,并许州县觉察施行。及陛下践祚听政,首令京东西两路保甲养马京:原缺,据《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四部丛刊本)卷四八补。,并依元降年限收买,其剩买过数目买:原缺,据《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四部丛刊本)卷四八补。,并充以次年之数。开封府界、三路团教已及半年,经朝廷按阅者,每月并教两日,未经教阅者,并教三日。又令见教人身材弱小,
或久来疾病,及本家止有一丁,病患不堪营作,并第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并许州县保明许:原缺,据前引本集补。,提举司审验放免。又令一县不得放免过二分,皆圣泽矜宽民力。保甲劳费,虽十减五六,然保甲、保马向去点择,买养、补填,尚犹如旧;其巡教、指使、保正、保长,名目犹在,于所辖保甲,恐不免须有陵逼侵渔。其四时教阅,虽减日数虽:原作「日」,据本集改。,必望风奔溃。登极诏书敕边吏,令不得侵扰外界,务要静守疆埸。然则此保甲、保马,的实有何所用 徒令府界及五路农民不堪愁苦。幸赖社稷之灵,适值累年丰稔,犹流民甚多,盗贼充斥;若遇如明道年之蝗,康定年之旱,至和年之水,则为国家大患,岂可尽言!近者 盗王冲乘保马诸处行劫,置保马本欲逐盗 ,未免妨农。臣愚以为,此保甲若使之逐捕盗贼,则近已有指挥,巡检、县尉及弓手、兵级人数,并令依保甲未上番以前人数复置,其保甲更不令管捕盗。若使之攻讨四夷,则此皆犬亩白徒,教阅虽熟,未尝见敌,与戎狄战置:原作「盖」,据本集改。,今更为盗资。又获鹿县保甲斫射殴伤提干孙文、巡检张宗师,以下陵上,是大乱之源,渐不可长。凡保甲、保马有害无利,天下之人莫不知之。臣不知朝廷何惮而久不废罢!伏乞断自圣志,尽罢诸处保甲、保正、保长使归农。依旧置耆长、壮丁巡捕盗贼,户长催督税赋,其所养保马,拣择拘收,太仆寺量给价钱,分配两骐骥院坊监、诸军。召提举还朝,其勾当公事、巡检、指使,并送吏部,与合入差遣。如此,开封府界及五路之民,孰不欢呼鼓舞,荷戴圣德 若以保甲中武艺已成之人可惜,使之归农,即乞令逐县户马数每五十户置弓手一人,略依沿边弓箭手法,许荫本户田二顷,与免二税;或税轻者,与免若干石斗税,及户下诸般科役;本户田不足,听荫亲戚田。务在优假,使人劝慕。然后召募本县乡村户有勇力武艺者,必投充弓手,计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艺者,必当愿募。若一人阙额,有二人以上争投者,即委本县令佐,拣试武艺高强者充。若见充弓手人有勇力武艺衰退,许他人指名比较。若胜于旧者,即令充替。如此则不须教阅,武艺自然常精熟。一县之中,其勇壮者既充弓手,其羸者虽使之为盗虽:原作「须」,据司马光本集改。,亦无能为患。仍委本州岛及提点刑狱常切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量加刑典。若无人投名,乞更议优法。若尚召募不足,即且于乡村户上依旧顾人,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若弓手数多,即令分番更互在县祗应,一年一替,其余各分地分巡捕盗贼。每获贼,勘得赦后住止及窝藏去处,其地分严行科责,及令出赏钱与获贼之人。其贼发地分,更不作三限科校,只令捕贼给赏。如此,则贼发之处,捕盗之人不复掩蔽,住止窝藏之处,捕盗人不肯庇匿,盗贼无所容身,自然希少。」疏奏,以蔡确等执奏不行蔡:原作「葵」,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改。。诏依枢密院今月六日指挥。
十
八日,枢密院言:「府界、三路团结保甲,虽不当赴教日,从往于镇市村,以习学字艺为名,聚集饮酒,不务生业。」诏提举保甲司关牒辖下,不赴教日日:原作「司」,据《长编》卷三五八改。,令务农作,遇闲暇,许于本家阅习事艺,违者重坐之。
二十三日,诏遣官分按逐路团教保甲。
八月二十六日,诏逐路保甲罢教骑,其借户马及私马并归主管马以配诸军。
十月二十八日,诏罢府界、
三路提举保甲官,诸路以提点刑狱兼领。其保甲止冬教三月。
十一月十六日,诏罢监教保甲官,置勾当公事及指使一员。
十二月六日,诏府界、三路保甲第五等两丁之家,免冬教。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四日,诏罢商、虢州保甲冬教甲:原作「州」,据《长编》卷三六四改。。
二月二日,枢密院言:「府界、五路保甲,已罢团教,应保甲赴教日,止用民间衣装,不得勒令别造。」从之。
八日,殿前都指挥使、武信军节度使燕达言,试验太原府曲阳县大保长刘用事艺应法。诏与三班差使,赐衣带,令归吏部。
十四日,诏河北路解发到保甲,内尚荣、孟隆、李赟,与三班差使,减二年磨勘。孔震与三班借差。并赐袍带,令归吏部。以试验武艺出等推恩也。
同日,兵部言:「府界提举(提举)保甲司申:准朝旨,保甲更不教骑。诸县见催人户买马填官者,乞并令依元价送纳价钱,本司封桩。」从之。仍以元价十分为率,若养及一年以上倒死者,与免价钱二分,每及一年递减二分,至五年者,依条蠲免。
十五日,诏府界、
三路提举保甲官并官属罢谒禁。
闰二月二十四日,诏河北东西路、永兴、秦凤等路提点刑狱兼提举保甲司,并依提刑司例,各为一司。
四月六日,诏开封府界、三路保甲已罢团教,免按阅,只令随逐次拍试事艺。
二十二日,按阅河北团教保甲所保明到提举保甲官等,合该酬奖。内狄谘、刘定、孙文、张彦孙,各拟转一官,更减磨勘二年。李允齐等转官,减磨勘有差。枢密院言:「近吏部拟到提举府界保甲司官酬奖,并已减半推恩。今来狄谘、刘定为措置乖方,屡致保甲作过,及擅于团场种莳,致保甲陪备钱物。孙文为不受理指使受赃,及妄打保正等罪,已各责降。」诏狄谘诏:原作「及」,据《长编》卷三七六改、刘定、孙文更不推恩,余依吏部所定酬奖。
同日,提举河东路保甲司言:「欲乞应坊郭、草市、镇市义勇及委系义勇之家,改排充保甲。」诏三路坊镇等处人户及有元(保)[系]充不教阅保甲户:原作「民」,据《长编》卷三七六改。,其元系义勇教阅人不改正,依不教阅保甲法施行。
七月二十八日,诏府界、三路保甲,遇本户灾伤及七分以上,并免放当年冬教讫奏。
八月十二日,诏陕西路保甲冬教,并自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正月终罢。
十八日,诏:「河北路保甲见欠弓箭钱,如系第四等以下户,委经灾伤检放,今年秋税并权住,候来年夏熟日拘催。」
同日,诏三路辖下县分,如灾伤约及五分,其保甲权免今年冬教。
十一月十七日,利州路提刑司言:「文、龙二州
保甲,其间有充役之人,欲乞并依府界、三路指挥,权免冬教。」从之。
二十六日,诏:「府界、三路保甲人户五等以下、土地不及二十亩者,虽三丁以上,并免放。」以殿中侍御史吕陶请也。
十二月六日,左谏议大夫鲜于侁言:「开封府界保甲授班行人不少,官户既多,县道差役颇难。闻祥符县内,一乡止有一户可差。伏以武举试策及弓马入等,方得近下班行。今来保甲人事艺入等,纔授恩,便与公卿大夫一等为官户免役,颇为侥幸。臣欲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方免户下色役,庶令县道差役得行。其三路保甲亦乞依此。」从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左谏议大夫鲜于侁言:「熙宁中,以戎、泸夷汉主客户通为义勇、保甲,岁以农隙教习武艺。厥后夷人不免作过,两税地遂或废耕垦,请罢之。」会知郑州岑象求亦为言,诏本路转运、钤辖司详度以闻。
二月四日,知邢州巩彦辅言:「施、黔、戎、泸州、南平军极边之地,保甲多居山谷。请每岁农隙,令县尉亲诣其居,如监司按阅,终一月而毕,毋复赏。监司三岁一阅如旧法。」从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河北、陕(司)[西]路提刑兼提举保甲,并依提刑司分路。
六月二十八日,诏:「三路保甲司冬教赏物,据本路旧义勇、保甲合支冬教钱粮冬:原作「各」,据《长编》卷四○二改。,各依减定数。令转运司每年分四季拨与保甲充赏。」
八月十二日,枢密院言:「河东、河北、陕西保甲不一,请并以五家
为保。丁虽多,止作一保,其正长各随家保置。」从之。
三年六月八日,诏:「保甲补借差以上者,初该磨勘,有本辖官二员同时奏举升陟,听如常法磨勘。即无举主或不足,或犯赃若私罪徒,即展二年;应别格合展者,并累展。其元丰元年以后补授人,虽磨勘改转,内历一任元无举主或不足者,将来磨勘亦如之。」
九月四日,枢密院言:「府界累年灾伤,又夏田不熟,虽今方秋成,民力未裕,乞诏开封界保甲特免今年秋冬教。」从之。
二十一日,诏:「永兴军、耀、同、解、华、陵州、河中府,今年秋灾伤保甲不以分数,并权免冬教。内本户不系灾伤者,亦放免。」其后五年十月,又以秋伤权免。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保甲出身补借差以上,初该磨勘,已降指挥用举主。或无,即展二年磨勘。如已曾经磨勘改转准此,其补授殿侍或军大将之类,即未有该说。」诏候至借差以上,该磨勘日,并依借差初该法。
七月八日,诏:「陕西、河北、河东路与免逐年封桩保甲冬教赏物,自今令转运司应副,仍于教前排办足备。如违,保甲司以闻。」
五年九月十一日,户部言:「诸保甲因娶宗室女并内命妇授官者,并不免本户科配。」从之。
六年二月十三日,枢密院上《冬教保甲敕》,诏行之。
闰八月十七日,诏:「三路保甲今后冬教,五都保以下,不及千人县,分作一月;及千人或六都保以上,分作两月;及一千五百人或十都保以上,分作三月。仍
须弓弩、教场、屋舍足备,如有不备,即依旧条。」先是,逐路提刑兼提举保甲司相度,以并月聚教为便。故有是诏。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诏:「应保甲除指定合差者,许从经略安抚、转运司一面抽差讫,报提举保甲司。其非次差使,并关本司相度,奏听朝旨。如事体紧急、待报不及者,遣讫保明闻奏。仍须量人材所宜,称事差拨,务要均当。」
八月,秦凤路经略司言:「秦州达隆堡堡:原作「保」,据《长编》卷四七六改。安远寨守御人足用,请罢凤州梁泉县差来保甲。」从之。
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户部看详役法所申,诸路复免役法,未审保甲合与不合依旧行免役法。」诏并依熙宁旧敕施行。
二年七月八日,上问义勇、保甲数,宰臣章惇对曰:「义勇,自祖宗已来旧法。治平中,韩琦请遣使诣陕西再括丁数添刺。熙宁中,先帝始行保甲法,三路、府界得七十余万丁界:原缺,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补。,设官教阅,始于府界,众议沸腾。教阅既成,更胜正兵。元丰中,始遣使 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阅,艺精者厚赏,或擢以差使、军将名目,而一时赏赉率取诸封桩诸:原作「者」,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改。、耆长,或禁军阙额,未尝费户部一钱。元佑弛废,深可惜也。」中书侍郎李清臣曰:「元丰保甲,《备对》具详。」上问《备对》何书,何人修纂,惇曰:「宰相吴充奏请,命检正官毕仲衍修纂,今藏在中书。」上曰:「可录一本进。」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保甲补授人用举主及展磨勘年条勿行。
三年二月一日,枢密院言:「三路保甲元佑以来冬教,文具而已,又无激劝之赏。大
抵保甲及义勇法皆弛坏。谓宜按义勇旧法,番次赴州,校试以射亲挽强,次第赏之」。从之。
八月十九日,枢密院言:「河北东、西路按阅保甲,额外主教人员如与额内正长同教得本保人事艺分数该赏,并依格推赏。其额外都、副保正,比附大保长与本保内人,以等第高下衮同选补。」从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言:「近奏乞将永兴军路近里保甲作两番勾抽,分与延安府及军、城、(保)[堡]、寨,(合)[令]守御城壁、工役,各支粮饷、工直。得旨,难议勾抽。按本路保甲万有四千余人,去年春秋,西贼点集,两次赴本府及诸军城寨守御甚劳。如朝廷以远处不欲勾抽,即乞就近于河中府、同、华州勾抽应副。」从之,仍许勾第四等已上人应役。工役不得过一月。
五月二日,知福州温益言:「京东奸民多匿深山穷谷之间,时出为盗,请应重法地分山谷僻远处独居无常产者,并遣居近里乡村,团结成保。」从之。
元符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枢密院奏:「陕西、河东路流冗未肯归业,乞免今年保甲冬教一次。」从之。
徽宗崇宁五年二月三日,诏:(诏)河北东西、河东、永兴、秦凤路,各置武臣提举保甲,兼提点刑狱,罢提举保甲文臣。
政和三年五月十八日,枢密院言:「今年四月十八日指(指)[挥]下京东东西、京西南北路,(今)[令]将主客户点择,主户重行编排,团成教阅保甲。今来京东西路任谅于两月之内首先
点择了当,团成教阅保甲一十五万,显是措置有方,并无搔扰。」诏谅转一官,仍除直秘(合)[阁]。
八月十六日,枢密院奏:「京东、西四路教阅保甲。东路七百五十七都保,十九万三百余人;西路五百七十九都保,十五万七百余人;南路四百七十一都保,十二万三千二百余人;北路五百六十二都保,十四万九千三百余人。」诏提举官转一官。
九月九日,枢密院言:「《保甲令》,诸主户两丁以上选一丁;又条,客户并令附保。」诏应称主户处,并改为税户。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真定府路安抚使洪中孚奏:「按教保甲、乡(共)[兵]、弓弩手、神臂弓射亲,至壕寨、分队,六军互变,枪刀标牌与夫骑射,一皆如法。」诏提举保甲官转官有差。
五年十月十三日,诏:「应保甲聚教月分,知县非应副军期,虽不拘常制,并不得差出,违者以违制论。」
同日,诏:「大名府馆陶、夏津,冀州枣强、武邑、衡水、南宫六县,今后并令本路保甲司依条踏逐试验,奏差武臣充县尉。应教保甲州县分无巡检,系差文臣县尉处,并依此。」
十二月十九日,诏:「河间路诸县见教保甲,本路帅臣按试阵队,并依得元丰阵法式分行布队,坐作进退,人各次第。其提举本路保甲官,可依京东、西路检会推赏。」
六年八月十二日,陕西宣抚使童贯奏:「鄜延路自去年五月夏贼犯顺,保甲家丁守城,般运军储,已是劳费,若再行方田,深虑民力困乏。欲系曾应副军储
去处,权住方量。」从之。
宣和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提举保甲官督察州县都保,有不如条令者,并限一月改正。如奉行违戾,不依法差使,并以违诏论。保内有犯及匿盗三日,皆须究治,依法科罪。即匿强盗十人以上及十日,加二等。本县当职官不觉察,以违制论;知、通、监司不按劾,与同罪。并仰廉访使者以闻,当议重行黜陟。廉访使者不得直,许监司互察,当议远窜。」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诸路保甲法并遵元丰旧制,京东、京西路并罢。
十七日,诏:「诸路保甲法并遵依元丰旧制,止为罢京东、京西四路保甲,即不冲改京畿三路见行教阅条法。令申明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