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388 页/共 1125 页
详以闻自「北来」以下,《长编》卷八八仅作「令看详具奏」,疑有衍文。。
天禧元年十月,诏:「河北、河东忠烈、宣勇兵士有老病拣给半粮者,自来令人承替。如闻多是贫独,无力召人,宜令转运司自今有如此类及不给钱粮者,逐处保明放停。所少兵士,并依本城例招补。」
仁宗天圣五年三月,臣僚上言者,称秦州保捷五指挥人内,有年老及十年以上(者)[不]曾拣选者。诏就差陕西同提点刑狱崔淮拣选。其十年以上不曾拣选兵士,令提点刑狱司及秦州分(并)[具]因依闻奏。
八月,诏:「河北、河东自今见在强壮身亡并老疾不在充应者,本家别差一丁承填。除依常例修完城垒外,非时不得勾集差使。」
十二月,前河北转运司周好问言:「河北、河东强壮身死并年高残疾及见今单独不任充应者,令本家别差一丁充填。若无余丁,并于本村别户差选。」从之。
景佑二年五月,诏:「施州义军,如闻多雇人代戍,既不时教阅,复私加役使。其令监司察视,违者以私役防兵论防兵:原倒,据《长编》卷一一六乙。。」
宝元三年二月八日,中书门下言:「累据臣僚上言,请令诸州强壮教习兵战,以备征役。」从之。
十一日,诏陕西州军,已差转运使张存等点集强壮,宜令安抚使韩琦等 行抚谕,无致惊扰。其应蠲免事件,规画闻奏。及令存、琦慰谕所差强壮,止本土防守城池,不差他处。
康定元年三月,诏陕西所募强壮,止留捍守城池,毋得遣戍边。
四月,诏河北都转运使姚仲孙、缘边安抚使高志宁密下诸州
军添补强壮。初,知制诰王拱辰言:「昨奉使时,闻契丹不畏官军而畏土兵。盖天资勇悍,乡关之城,人自为战战:原作「馘」,据《长编》卷一二七改。,不费粮廪,坐得劲兵,宜速加招募而训练之。」故有是诏。
二年七月,陕西都总管、缘边招讨司言:「准降下凤翔府通判张叟奏:『近边州军乡兵、弓手应三等户以上,暨向下有及四丁以上者,并不限十月初、正月终,但遇边上有事宜紧急,便许府郡勾集防护。』乞如所请。如不足,更于向下有物力弓手内勾抽,才候贼退,却放归农。」
是月二十六日,诏:「比置宣毅指挥,以防守城池。其先所增弓手于第二、第三等户内选壮勇者,益旧额两倍,每五十人置节级一名,余悉放归农。」
十月,鄜延路兵马都监种世衡请募青涧城土丁,不刺面,别名为一军。从之。
庆历元年二月,中书、枢密院言:「欲委逐路总管等于本处职员内择有行止人,令募近边土人,(立)[止]充护塞指挥,(立)[止]在乡村教阅武艺,遇有事宜,勾集使唤。」从之。
二年五月,诏:「乃者以河北、河东弓手为军,盖欲知乡川道路,服习耕战,而诸游冗之人,皆愿雇代人入籍。其非正身者,一切罢之。」
闰九月,诏:「河北路义勇乡兵死而其家有丁壮者,令逐处选填之。」
十一月,诏秦州六县保毅指挥,自今如敢私役者,以计佣律论计佣:原作「计农」,据《宋史》卷一九○《兵志》四改。。初,泾原路都总管程戡言天头原批:「此节载《宋史》兵四『陕西保毅』下。」:「陕西诸路旧有保毅,不知所置时。逐指挥不计人数,元不刺手面,父死子承,籍不可脱。原其初置之
意,盖欲缓急集捍边陲。近年唯充州县夫役,无复责以武艺。比经点刺为保捷军,而家犹不免保毅之籍。今皆孤弱下户,既应役不任,即折卖田产。所买之家以分数助役,至五十家共负一夫之役。臣昨在秦州,见此辈每斩材、伐薪、修城、筑堤,未尝暂息,以至就佣,日不下二三百钱,加有都将敛率,诚可矜念。况诸路已有乡兵,沿边又有箭手,请并罢保毅指挥。」下陕西都转运使议经久利害,而永兴军通判邵良佐言:「陕西保毅军旧制:遇边上有警,暂集以守城,事已则放归农。今鄜延、环庆、泾原三路则不占它役,独秦州贼马未尝至境,其保毅四指挥仅三千人,常供役本州岛。贫瘁之民,久废农业,乞朝廷重约束之。」故降是诏。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知并州郑戬言:「本路义勇乡兵昨因明镐擘划,乞今后相度边事,或勾或放。今经二年,不曾教阅,虑因循惰废武艺。乞下经略司,每岁九月农隙之际,分两番,数多处分四番,番于本县教阅半月,逐州军吏教半月,放归田里。」从之。
嘉佑七年六月,同判都水监张巩言:「前为河北转运使,所部辰、鼎、澧三州有系籍(二)[土]丁,习知山川险易之处,而不习战阅之事。请下(铃)[钤]辖、转运司,每岁冬初集本州岛教阅一(司)[月],令戍管下诸寨堡,减北兵归京师。其技高者戍日少,次者戍日多,下者倍之。仍免其户下科调,人给口食二升。其技之尤高者,迁补之。」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
十月二十一日,知沧州李寿朋言:「乞将本州岛及干宁军界河之南低下经河水淤淀之地,不起租税,每二顷招强壮堪征役一名,充为寨户。如愿养马,更给地五十亩,只隶诸寨,更番戍守。所置将窠、兵仗、刺手之法,并依义勇条例施行。」诏以强壮为名。仍令河北安抚使司,应有合行处置事件,相度施行讫奏。
三年正月,广南西路经略安抚转运司言:「土丁每年冬,勾赴本县教阅,次年赴州,并一月放散,有妨农务,已令诸州用十一月。」从之。
八月,荆湖北路都钤辖、转运司言:「辰州旧用土丁二千人,分作三季入寨防托,每季计差六百人。今以江南铜安、龙门、漫水、叙浦等处闲(漫)[慢]地可减百人,仍展为一季。所贵人得苏息,不妨农业,省减禄廪。」从之。
七月二十六日七月:《长编》卷二一六记于十月,似是。,澧州言:「奉诏,与保毅更不(匈)[勾]追应役,只令一名纳钱三千。缘保毅充置年深,多本户下下各户贫民此句文意难解,《长编》卷二一六作「多非本户正丁,并各贫下」,当是。,沿边纳已前 ,土人并愿且依旧应役差使,更不纳钱。」诏本名合纳钱三千,更与减一等。咸平五年,李继迁叛李继:原作「益都」,据《长编》卷二一六改。,西陲用兵,遣侍御史吴蒨与陕西转运司阅缘边丁壮充保毅军蒨:原作「倩」;阅:原作「关」,并据《长编》卷二一六改。,凡得六万八千七百余人。给资粮,与诸军分戍。保毅之名自此始也。治平刺陕西义勇,环庆路保毅并拨充义勇;鄜延路或拣为义勇,余仍旧。秦凤、泾原路下应役止(约)[纳]庸钱,民颇苦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中国夷狄之兵,常多寡之不敌。盖中国兵有
定数,至于平民,则素不知战。战,夷狄之俗,人人能战,举国皆兵。此其多胜也。今河北州县近山谷处,民间各有弓箭社及射猎等人户,习惯便利,与夷人无异。欲下本道逐州县,并令募诸色公人及城郭、乡村百姓有武勇情愿学习弓箭者者:原缺,据《宋史》卷一四三《兵志》四补。,自为之社。每年春时,长吏就其射处劝诱阅试之劝:原作「观」,据《长编》卷二一七改。。况北人其俗劲悍,性亦乐为,缓急虽不可调发,亦足以防守。」从之。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尚书兵部言:「广南东路转运司申广南东西路枪手、土丁内,第四等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拣人材壮健者充,及立正副都头,使副都头各分番(匀)[勾]赴州教试,支与钱米等事。本司检会本路十四州,唯广、惠、循、潮、南恩五州已奉诏共置枪手一万四千余人,只是乡耆递相推排,不拘等第、主客人户。或招召不足,即于本属分差填。其第三等以上免本身役,四等以上免役,当何如也 所有都分将窠,只自副都头以上,除将所置枪手于在州教阅外,县委令佐,或差官以教,事毕放散。详此,只说于第四等以上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未委一户有六丁者合取二丁,或户有九丁者取三丁,为复今户内但有三丁以上者,只取一丁 以此未敢编排。其第五等旧系枪手人数,已行放落外,有九州岛元无枪手,只新定保甲,每户二丁以上取一丁充保丁。即未委重行排定抢手,或更不置立 今枪手是三人者,保甲是两丁以上,即
不知枪手一户六丁以上,或保甲四丁以上,合又差一丁 及已系排枪手人户,尚无更排保丁已否 本部勘会,若依义勇条例,其第四等以上主户,每三丁合取一丁为土丁。又缘元降诏旨,只言第四等以上主户有三丁者,以一丁为土丁,及自来无土丁州军,合与不合差点 」诏令逐路经略、安抚、转运司,据元管枪手、土丁人户,依义勇例。广南东路每三丁差一丁充枪手,广南西路每三丁差一丁充土丁。其自来无土丁、枪手州军,即更不差置。
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广(广)[南]西路选募少健丁壮三二千守邕、宾等州城。不足,即于土丁内拣选。
九年正月六日,诏:「广南西路经略、转运,应控扼州军并修城去处土丁,并支与钱米。修城者仍分番赴役。内不当控扼去处,即依条教阅,满一月罢月:原作「日」,据《长编》卷二七二改。。」
十年七月十七日,诏应民兵户内余丁,若归明人子孙、官户、客户、女户、有男夫同居者,依有丁例。单丁户、探事人户,河北沿边弓手户,并免丁之人,并令附保。
元丰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荆湖南路安抚使谢景温言:「相度转运司乞以邵州武冈等县保丁,于界上置铺堡。其已发往关硖等寨拏手,并就本县差填。所置铺堡,望辰州界并在百里内。欲许保丁依条置器甲以备,保聚、教习皆便。」从之。非蛮界百里者,不用此法。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权广东提点刑狱许懋、知贺州王谔言:「韶韶:原作「诏」,据《长编》卷三○一改。、英、南雄、连、贺、端、
康、封、新九州岛,宜依广、思、循、潮、南恩五州例,于四等以上主户,三丁取一为枪杖手。」从之。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陕西见训民兵,不日什长艺成,当推行开封府界团教之法。其所须钱粮、设官吏,从此准畿县取索会较,未知及期能办与否。若更迁延,恐不能以时举,可依府界近例,令枢密承旨司取索会较。」
七月十八日,诏:「三路见教民兵,第一番除澶、泽、陕州已有指挥外,据狄谘等奏,并已教成。若久不按试,不唯枉费钱粮,兼妨它州起教第二番及转教之法卒不得颁降。宜差天章阁待制、判尚书兵部赵,文思使、文州刺史、内侍押班李舜举,依开封府界已引见格,逐一按阅推赏。仍差入内东头供奉官宋鼎臣、高品刘友端充承受,兼监视按阅。」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应缘民兵事,悉隶兵部。
六年六月四日,广西经略使熊本言:「知宜州和斌、通判丰祹,相度宜州思恩、天河、河池、龙水等县,所管二万七千余人,遇有贼盗,缓急可以追呼。兼普义、德谨、思立、镇宁四寨,控制蛮出入路,欲令所属编排土丁,分作都分,除逐隘旧防托土丁外,各增三十人。其非防托者,遇有盗入省地,并许缘边县及州追呼,遣人部领,会合捕杀。」从之。
七年四月六日,福建路转运使贾青言:「昨提点江西刑狱,编排虔州诸县枪杖手立额,依保甲法,岁一按阅,民以为便,江西一路可以推行。」诏下本路,依虔、抚
州、建昌军等处见行法。
五月十一日,诏辰州土丁屯守诚诚:原作「城」,据《长编》卷三四五改。、沅州,每十人兼顾归明人四人。从荆湖路相度公事孙览请也。
二十一日,诏明州昌国西监巡检司招土兵百人,于明州崇节指挥除其数。以钤辖司言昌国西监、岱山盐场控扼海道也。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五日,枢密院言,修定监司按土兵赏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熙河兰会路住营土兵二十指挥,存留一十二指挥本路住营,移八指挥于秦、陇州、凤翔府置营。」以极边物价踊贵故也。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泸南沿边安抚使司言:「请应泸州界土人因边事补授班行、自出备土丁子弟在本家地方把扼之人,并循久例把扼边界,更不与请给,亦不理为资任磨勘改转。若别有劳绩战功,并被差入夷蛮界,合该推赏,自系临时奏请恩旨。其敢邀功生事,根究得实,并不用荫赎,特行决配广南远恶州牢城。」从之。
三年二月十四日,诏:「广南西路民兵第四等以上户两丁民兵:原倒,据《长编》卷四○八乙。,第五等户不以丁多寡,及东路不以户等高下,并免教。」
四年三月二日,诏:「融州管下旧系皇佑 差置全家成丁系籍之户,每年遇教阅,并三丁抽一丁,两丁之家亦抽一丁赴教,单丁者即二年一赴外,户内余丁,依旧存留系籍,以备边防,更不教阅。」从广西经略司请也。
七年正月二十五日,荆湖南路兵马(铃)[钤]辖谢麟言:「乞依旧制,于邵州邵阳、武冈、新化等县
中等以下户,选充土丁弩手弩:原作「拏」,据《长编》卷四六九改。,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月,分作两番,边寨防托,不得雇人。每遇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妄有役使,并依私役禁军法。」从之。
绍圣三年三月十六日,诏:「广南东西路枪手土丁,依熙宁旧法,一年县教,一年上州。」以枢密院言元佑以来罢上州法,虑因此渐成废惰,故有是诏。
四年二月四日,诏淮南东西、江南东西路巡检,并依旧法,全招置土兵。
元符元年四月十三日,泸南安抚司言泸南:原作「诏南」,据《长编》卷四九七改。:「泸州义军,乞于十月农隙之际,赴所属犒设,以便夷众。应推排到义军职级,亦乞委自本司出帖,每年合支衣物,乞据数给与逐处义军职级,庶几均被恩赐。」从之。
二年六月三日,环庆路总管司言:「展筑庆州白豹城毕,系控扼处,全藉土兵戍守,合添置住营马步军二指挥。」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京西路安抚提刑司奏,乞依元丰五年诏,巡检司全置土兵,仍须招有户籍或有主户一名保住者。」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二月八日,诏(有)[以]边事宁息,减放秦凤路土兵。
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诏:「诸处捕盗巡检下兵士,捕捉不行,多是逐县弓手捕获,可令诸县各增置弓手。小县一十人,中县十五人,大县二十人,其役钱令敷出。」
政和六年六月四日,诏:「诸县尉司招置弓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投:原作「役」,据下文所述改。。近来往往作弊计会,县官漫不省察,致使
下等人户承带攒下夫役、支移科买等,以至破产。自今上三等人户辄敢计会投充者,每名立赏钱三百贯文,许人告,以犯人家财充赏。(行)[将]官吏、本保正副依条科罪,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其见今冒役之人,仰逐路提刑司指挥州县,并行改正,自首特与免罪。」
十二月七日,诏:「河北路有弓箭社县分,已降指挥,解发异等。所有逐路县令、佐,候岁终教阅了毕,仰帅司比较。每岁具最优最劣各一县,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着为令。」又高阳关路安抚使司奏:「准大观三年十一月内朝旨,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推赏社:原作「射」,据《宋史》卷一九○《兵志》四改。。准政和保甲格,比较最优县令、佐各减磨勘三年,巡检减磨勘二年;最劣县分令、佐各展磨勘三年展:原无,按《宋史》卷一九○《兵志》四作「最优劣县令各减、展磨勘年有差」,盖言优者减年、劣者展年,据补。下句同。,巡检展磨勘二年。若到任不及半年应赏罚者,并减半。即不经管勾聚教者,不在比较之限。」诏弓箭社准保甲格赏罚施行。
十八日,朝请大夫许毂奏:「本朝联保甲于西北,籍枪杖于东南,深得寓兵于农之意。窃见东南诸枪杖手籍多至千员,下不减数百,其间系籍经年,寖失稽考,至疲癃力竭而莫或检视,事艺日退而未尝审察,名编于籍而人实不存。每遇岁终按阅,始行追呼,旋驱游(子)[手]代名充数。望申 州县,严加括责,询访少壮通习事艺之人,重加较试,籍记姓名年甲,预为之备。」从之。
宣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四川自讨荡晏州并绵、茂作过番部之后,开斥土疆,建置城寨,接连蕃界,全籍
土兵,以备战守。应成都府等路土兵,可依陕西、河东法,除训练官得差破外,余并不得役使接送。(铃)[钤]辖司检察,季具有无违戾申枢密院。」
三年六月十四日,诏福建路枪杖手,依元丰法隶提刑司。
七月二十四日,兵部言:「熙丰间,民兵总籍几至百万,而京畿三路保甲不与焉。近因江西漕臣请,本路枪杖手元丰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为额,至元佑中减罢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间虽尝增立人数,比之元额,犹减七分。乞诏诸路监司、帅臣并遵熙、丰旧制补足元额,并后来损益之因,与今日增阙之数,岁申本部,按籍检察。」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近降指挥,弓手依元丰法,募上三等人户,候召募到人,方得替罢。访闻官司奉行苟且,其见存之人,计属障栏,至今岁余,未见抵替了当。可立限一季,须管数足,监司、廉访使者候限满,觉察以闻。应重法地分准此。」
六年五月一日,中书省言:「勘会巡检下招置土军,自来不给口券,止于本寨月粮内零碎并合,令人担夯随行,以充口食。既将带不多,则沿路必致饥饿,逃窜作过。缘此,巡检虽出,不过旬日便回,多不遍由地界警捕。欲巡检应管两县以上,或都巡检,并于所属州,先次出给差带兵人都口券一道,付逐官拘掌。每遇出巡捕盗,即抄上所带的实人兵姓名、月日,于〔在〕所仓驿,每人每日支借口食本色米豆二升,应付逐日吃用,候回日 纳。其券
一年一易,缴赴所属驱磨。」从之。
七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近岁邀功生事,使无辜之民坐罹其殃者,京东之置弓箭社是也。窃见京东、西路昨于宣和四年缘西路提点刑狱梁扬祖奏请,乞劝诱民户充弓箭社。继下东路,令依仿招诱。若如立法之意,不过使乡民自愿入社者阅习武备,为御贼之具尔。如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众多为功,厚诬朝廷,督责州县,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悉驱之入社,岂问其愿与否也。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赏矣,于是东路宪司前后论列,诞谩滋甚。近者东路之奏,以数计至二十四万一千七百人,又奏续劝诱三千八百二十八人,又奏武艺长优十一万六千余人,并已就绪,且云比之西路,仅多一倍。审如所奏,有被甲执兵之民数十万,按阅有方,则山东之寇何至累月淹时,未见殄灭哉!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严,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于家,不几于借寇乎 伏望断自圣心,罢京东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时追呼迫 之扰,以安其生。应两路缘弓箭社推恩者,并追夺改正夺:原作「集」,据《宋史》卷一九○《兵志》四改。;首议之人,重赐黜责;后来奏请诞谩,亦乞特赐施行」。诏:「并依奏,梁扬祖落职。其禁兵器,令安抚司指挥逐州军并拘收入官,弓箭社人依指挥放散。」
钦宗靖康元年五月九日,〔诏〕:应缘(令)[今]来事宜,诸路被差兵民并守御保甲人户等,并特免一料
支移变折,及借差料一次。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诏福建路提刑司募少壮武勇枪杖手五千人,专一准备东南捕盗使唤。数内选取事艺高强众所推伏、或曾经调发有功之人,每百人差一名,部辖人先次借补进武校尉。若所部人一年别无过犯,委所属保明,特与补正所借名目。或别有立到功效,即随所立功优加爵赏。令逐路晓谕,所募人并不差往西北,仍令逐州知、通专一措置合用器甲,常切训练教习。合用钱粮,令提刑司立定则例,申尚书省。
八月十一日,兵部尚书卢益言:「近制以田括丁,号为民兵,亦古乡兵之意。恐州县奉行或过当灭裂,乞差官分路按察。」诏令逐路提刑司按察,仍具训练招置次第申尚书省。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近立法,选择民兵备御盗贼,保护乡县,以安吾民。访闻州县有奉行失当,猾吏奸民并缘烦扰,仰逐路转运、提刑官躬诣所部,询察所行次第,尚有合行更易利便,速具条奏。若违戾初意,致有烦扰去处,即仰按(刻)[劾]以闻。」
三年四月八日,赦:「应天下民庶,并许置弓弩。本家习学,以防外患。如有事艺高强,许于所在州县自陈,委长吏审验人材,解发赴御营使司审议推恩。」
六月六日,诏:「池州招枪杖手及忠义敢勇一万人,充控扼守御。内破用使臣,日支食钱四百文,米三升,钱粮并从朝廷应付。」从知州袁植请也。
闰八月十日,御营使司
参议官柳约言:「今(修)[条]画土豪召募民兵,沿江把隘,自备钱粮、器甲,二百五十人承信郎,四百人承节郎,七百人保义郎。土豪召募民兵,官给钱粮、器甲,五百人进义副尉,七百人进武副尉,一千人承信郎。以上并先与补授,如有逃亡作过等人,不及数,即计数多少具数申朝廷,依法行遣。若所部人兵立到功效,并依军功推赏。」从之。
四年正月一日,知温州卢知原言:「本州岛召集土豪民兵,别无激劝,乞给降空名官告、度牒。」诏令礼部给降度牒三百道。
二月十二日,诏今后召募乡兵土豪,专委守臣召募。以臣僚言:「近朝廷以兵不足而起乡兵防江,又虑武艺未精,从而募土豪胆勇。殊不知土豪胆勇,是亦乡兵也。或者置司自行募召,差守他郡,非也。募土豪当责守令,不必监(守)[司]。盖守令近而亲,劝以利害,必欣然而从,以其守乡邦故也。监司远而 ,虽多方诱之,未必从,以其未知所向也。乞召募土豪、胆勇,必责守臣,使各守乡井。」故有是诏。
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浙江、福建土豪等既立寨栅,团结枪杖手及民兵,内则恐迫县道应副钱粮,外则骚扰百姓,要求犒设,无所不至。盖缘州县失守,监司不曾巡按。」诏:「令逐路提点刑狱与提举茶盐官斟量紧慢,分定州县巡按,笃责措置。如不亲临,当重置典宪。仍州委通判、县委知令,火急措置。其募充甲头、寨长,所差官候过防秋,别无 虞,令束所部民兵、枪杖手
不曾作过,即具保奏,特与推恩。若稍有透漏违犯,及官吏用情,抑配不均,并当重作施行。各具相度到险隘置寨去处,令提点刑狱、提举茶盐官具以分定州县,画图贴说以闻。」
八月九日,诏:「诸路州县,应水陆控扼,合行把隘去处,委守臣、知县召募土豪,招集乡兵,捍御把隘。如能自备钱粮、器甲,招到委可使唤兵及三百人,把隘二十日以上,其首领仰所属州军开具召募人数,把隘日分,保明奏闻,当议参酌,各随人数、日分多寡等第补授官资。内有立到奇功、忠义显著之人,即优加旌赏。其把隘土豪乡兵,并仰先期籍定姓名、人数。如遇警急,即赴隘所防托。仍仰所属州县,选择清强官躬亲前去隘所部辖。即不得以把隘及办验奸细为名,将官员、商贾一例妄行阻当骚扰。如违,并依军法施行。仍多出文榜于隘所并州县,分明晓示。」以知越州陈君锡言:「乞将陆地把隘土豪正副首领,从朝廷比类前项申明,立定把隘日限及召募人数,量其费用,随数多寡,立为赏格。委自诸州守臣召募有能于冲要处结集民兵、出备粮食、置办土俗器仗者,候见结定人数,令守臣选官前去点检。见得所部人数委可使唤,器仗足备,即从本州岛一面依朝廷立定合该官资,先次给与公据照证。候过防秋,保守无虞,具奏正行补授。若或别有立到奇功之人,即乞优异推恩。」故有是诏。其后有旨,令诸州将昨来土豪实
曾立功之人,勘验诣实,保明申奏,(尝)[当]议参酌推赏。仍分明出榜告谕。若今来防秋,或敢报怨复雠、劫掠作过,并许相容隐人并奴仆、同伴告首,特与推赏;犯人遣兵剿戮,定不招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