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042 页/共 1125 页
四年三月五日,编修(申)[中]书条例所言:欲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诏应系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簿常:原作「当」,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并行省罢。内县丞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委转运司存留,保明以闻。
元符元年,诏县丞、簿、尉日赴长官厅议事及签书文檄。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者,追述缉熙,当在今日。农田如荒闲可耕凿,瘠卤可变膏腴,陆可为水,水可为陆之类;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山泽如铜、
铅、金、银、铁、锡、水银坑冶及林木可养,斤斧可禁,山荒可种植之类。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从之。
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检会三月二十四日 ,诸路除已置县丞处外,余并置丞一员。承务郎以上知县者,即差承务郎以上官,万户以上即差令录人,万户以下经任判、司、簿、尉,并许差见阙榜。半年无人愿就者,以次通注。今欲承务郎以上知县去处差置县丞,并差承务郎以上亲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县人,并与理为实历知县资序。次第二任监当有举主人。万户以上差职官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已授差遣待阙人换授。又无,差经任判、司、簿、尉人。」从之。
九月二日,尚书省言:「诸州县丞除差判、司、簿、尉资序人,已有条不差年六十以上外,其余应入人未有限隔。」诏应差县丞并不注年六十以上人。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诏诸路创置县丞,见今未差注去处尚多,如两月以上无本等合入人愿就,并未有奏举别官,并许不拘资序、考第权入,仍支与县丞请给。
大观三年八月十四日,诏:「昨增置县丞内,除系旧额及万户以上县分委是事务繁冗,并虽非万户实有山林、川泽、坑冶之利可以兴修,不可阙官去处,依旧存留外,余令逐路转运、提举常平司同
共相度闻奏。」
四年三月三日,两浙转运、提举常平司言:「杭州钱塘、仁和、临安县丞,系熙宁年旧置去处,疆界阔远,词讼最多,委是难治,合依旧存置。湖州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四县,各系万户以上,事繁,旧有县丞,合行存置。德清、武康县不系事繁,元旧不曾置县丞,合行减罢。」从之。
同日,江南西路转运、提举常平司言:「照对本路南昌等四十八县内,除一十二县旧有县丞外,洪州分宁等一十九县各系万户以上,委是事务冗繁,实有山林、川泽、坑冶,合行依旧存置。洪州奉新等一十七县,虽及万户以上,事务不至繁冗,亦无山林、川泽、坑冶,合行废罢。」从之。
宣和六年闰三月十七日,工部尚书郭三益言:「本部自来承行常平司奏到县丞种植任满合该推赏之人,止是泛言系官地内或道路傍侧之类,即不曾指定着望去处,致难以考验诣实。欲乞今后保奏状内开说所种是何官地,如天荒、户绝、退滩之类。仍具所属乡村地段顷亩,至自甚年月日,种植是何名色,以前有无旧来林木及曾经报奏之数,每岁曾无依条按籍点检。务要声说详尽,可以核实,庶几稍革欺弊。今来申明推赏条贯,别无冲改。」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诸县县丞如系嘉佑以前员阙并及万户处存留一员,余并罢。
十一月二十日,诏诸县县丞阙官去处,许令本路提刑司依已降指挥举辟一次。
绍兴三年
十一月初六日:「诏淮东诸县县丞专管农田水利等,今来职事至少,可权行减罢。内泗州涟水军更不裁减。」先是,臣僚言:「淮东诸州县累经兵火,人户外移,未全复业,见今事务比之往时实为减省,若仍旧差置官属人吏,委是猥冗。」故有是命。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见任县丞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辙)[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事。专委监司常切觉察,如敢隐蔽,重置以法。」
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右从政郎、池州青阳县丞何稽中特授右文林郎。先是,淮南西路安抚使司言:「稽中于本地分沿江把截捍御一百余日,应办屯驻人马支遣钱粮,并无疏虞。」故有是命。
十八年三月六日,诏泰州海陵县置丞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二十年八月十五日,诏肇庆府高要、潮州揭阳、新州新兴、德庆府端溪、泷水县,各置丞一员。先有诏,县及万户者许置丞,至是本路诸司有请故也。
孝宗干道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钤辖、转运、提刑司奏:「隆州贵平、籍镇复还县额,乞将井研县丞一员、仁寿县主簿一员并省并,就令县尉兼管,于所复两县各置县令一员,县尉兼主簿一员。」从之。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四川承务郎以上县丞,一依内地承务郎以上县丞法,以二年为任。」从之。
淳熙五年二月四日,诏诸县县丞如均税事体,置丁税一司,从臣僚请也。
十二年
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诸县应干收支,必使丞佐等通签;其县丞所管财赋,必使知县检察。将来如有以赃获罪,并量轻重责罚。」从之。
嘉泰二年三月八日,监察御史张泽言:「遇县阙令,并须遵从条法,先差以次官县丞及选曾历任良循之人,不许辄差他邑官及初官权摄。」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权知扬州郑挺奏:「江都县所管户口年来增进,事绪繁伙,阙官协助,欲添置县丞一员。」从之。
开禧元年十月七日,知建昌军赵汝砺奏:「本军新城、广昌两县疆境阔远,事务繁冗,乞增置二丞,同共协济县事。」诏本路转运、提举两司参详,逐司请从汝砺奏陈,委合公议,经久利便。从之。既而嘉定七年十月,权发遣建昌军罗勋言:「本军旧特抚州之支邑,创郡之始,属邑仅有其二,绍兴八年始析南城而为新城,分南丰而为广昌,则新城、广昌特南城、南丰之一隅也。自析邑以来,南城、南丰有丞、簿、尉,新城、广昌则有簿、尉而阙丞。非故阙也,事省力微,簿、尉之职自足以兼之。开禧元年,守臣始请增置二丞,往往徇一时之情而不为经久之计。盖此二邑非南丰、南城之比,僻陋尤甚,宰是邑者常有匮乏之虑。置丞以来,月糜俸给,县计益亏。且去郡稍遥,动与令抗,事益不治。乞将二邑丞阙并行省罢,少苏二邑。」从之。
嘉定元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省罢兴元府城固县丞一员,令主簿兼领,自后永为
定例。从利州路安抚司之请也。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金州洵阳、汉阴两县丞,候见任人满日省并,更不差人。从四川制置大使司之请也。
四年十月七日,诏省罢衡州茶陵县丞、郴州郴县丞二员,添置郴州桂东县丞、巡检各一员。从知潭州曹彦约之请也。
八年七月八日,知兴元府许沆奏:「蜀之饶风关,其险闻于天下,东北距金州,西南距洋州。旧例,洋州嘉定三年知州申制置大使司,乞将金州之汉阴县滶口镇创为饶风县,益以洋州真符西乡、西县三乡之田,自此饶风关遂隶金州,故洋州郡计日削。兼饶风去金州为远,边民困于远(边民困于远)输。失险病民,害孰重此!欲将饶风新县废罢,依旧为镇,仍复汉阴县丞一阙,治于滶口镇,使之催理税赋,受接民讼,实为经久之利。」从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提刑司奏:「江南西路提刑赵汝 来乞将南安县丞阙下部省废,却以俸给补助新创大傅、石龙两寨及大傅书院地基并养士刘士聪等户役官田段等税赋,未委县丞俸给每岁若干,大傅、石龙两寨税赋若干,可以两相对补。本司契勘,照得南安邑小事稀,官不必备。若减省县丞以补民赋,其钱米犹有赢余,损予县道以补逃绝失陷之租。如此则荒残之邑、凋瘵之氓皆得以少抒,诚为两便。乞将见任人听令终满,下政别改注一等差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驿丞
驿丞
【宋会要】
真宗咸平六年,诏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诸县令兼知馆驿使,勿得差往他所。
淳熙十二年,诏川陕、广西漕臣依元降指挥,兼带提举纲马驿程公事系衔,其提点使臣并改作干办称呼。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尉
县尉
【宋会要】
讼,其狱实繁 太祖建隆三年十二月,诏曰:「贼盗「实」,下原有「狱」字,据本书兵一一之一删。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万户以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千户十人。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余并停归色役。其弓手亦以旧弓手充。如有贼盗,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州岛。若有群贼,画时申州及报捉贼使臣,委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画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务要断除。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烟火贼盗争竞公事。仍委中书门下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录与主簿同。」又诏:「县尉以在任无寇贼理为上考,非捕贼不得下乡,其较考并依判司,仍与免选注官。所有捉贼期限、赏罚,并依前制,减一选者超一资,殿一选者折一资。」 ,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宜还旧制。其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村贼盗
四年七月,以大名府泾城县尉张又元为本府元城县令,赏捕盗之功也。天下县尉久废其任,是岁复置赏罚之令,而又元与令段滔首该赏典,以激劝之。
干德六年十一月,诏:「贼盗渐息,逐县弓手稍多,宜复差减。自今万户县三十人,七千户二十五人,五千户二十人,三
千户一十八人,二千户一十五人,千户及不满千户并一十人。令、尉如妄占留差遣,许人陈告,重寘之法。」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三限捉获劫杀贼,并于历上批书行劫及捉获日月、断遣刑名。今后应书较县尉考第,如在任捉获劫杀贼人,考帐内分明开折。第一限获者,准格与折两次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并与折一次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人,开说批书不全者,令后一次获劫杀贼人批书。不全者比折一次不获劫杀贼人,即不理为劳绩。」
至道元年二月,诏吏部铨,自今西川簿、尉并选年壮可任者,以备缓急。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诏天下县尉司不得置狱。
四年四月十二日,西川安抚使王钦若等上言:「川陕县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尉,自余仍旧以尉兼簿。」从之。
五年八月,诏置县尉司弓手营舍。
大中祥符三年四月,太常丞乞伏矩上言:「川界弓手多贫乏,困于久役,州县拘常制不替,至破坏家产。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不曾离业,却有限年;弓手系第三等户,久不许替,事体不均。今满三年与替,情愿在役者亦听,其第三等户例即与第二等户差充。」从之。
四年十一月,大理寺言:「自今诸县弓手唯许勾当县尉一司公事外,不得别有差使。仍以节级、弓手共十人充县尉当直,供身躯役,不得私使往外处勾当。同本县令、佐置历,抄上姓名印押,
半月一易,亦不得有妨缓急捕贼。」从之。
九年四月,诏三京及诸转运司,除川陕州军外,并据所管县分弓手,每五人借弩一枝,其弓箭鎗剑令各自置办,以簿拘管,递相交割,委令、尉常切教阅。先是,上降诏河北转运司,太常博士张希颜言,复州有弓手置弓刀以捕寇者,本州岛以私置衣甲器械坐其罪,皆杖脊配隶本城。真宗因令(编)[ ]下诸道。
敌,杀获劫盗,及十人以上虽不全火,并七人以上虽不伤中,并比类元条酬奖。先是,获全火十人已上,全火不及十人而伤中者,方得酬奖。帝特宽此条,以劝勤吏。 天禧元年九月,诏自今令、尉亲自部领弓手
杀全火贼、资考当入令录者,授节、察推官。 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县尉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剑州言梓潼等县俱当驿路,望各增置主簿一员,从之。
仁宗天圣二年二月,诏泸州江安等两县(合)[令]佐、县尉等,自今除元是西川人及流外出身不注外,取选人情愿者据资序注授官。如在任别无遗阙,得替即与职事官酬奖,仍与授官历子分明。
四年七月,诏两川弓手自今不得雇人代役,犯者许邻保紏告,重行科罚。时吕夷简自益州安抚回,言川中豪民咸佣夫以代杂役,多得惰农,每执杖悉不得力,故有约束。
五年八月,流内铨言:「准诏,开封府界阙簿、尉,于选人中拣无遗阙、有出身、书判人材稍优者引见取旨,权超资注拟。今府
界簿、尉有过满员阙,缘少得有出身人拣选引见,欲望许于见该参选合入判、司、簿、尉人内拣有出身、历任无赃私罪、或止是公罪三两度者,并引见取旨,权超资注拟。」从之。
康定二年八月五日,中书门下言:「近令淮南等路添差弓手,与旧同教阅武艺、捕盗。今虑县尉中有贪浊昏耄,欲令流内铨自今并选无赃罪、年六十已下注授。仍令体量,如贪滥不公,即依理施行。止是年老昏昧、临事怯弱,即与选人对换。」从之。
庆历二年四月,诏:「如闻京东、西盗贼充斥,其令转运司委通判或幕职官,与逐县令、佐择乡民之武勇者,增置弓手。仍令流内铨选历任无赃罪、年未及六十者为县尉,以捕击之。」
八年四月,诏开封畿、赤诸县簿尉,不许他处奏辟。
皇佑五年二月,诏置南川县主簿、尉各一员,从夔州路转运司请也。以川溪并入南川,故有是请。
至和二年十一月,增置开封「开封」下原有「府」字,据《长编》卷一八一删。、祥符县尉各一员。
嘉佑五年十月,置婺州义乌、永康、武义、浦江四县主簿各一员。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内开封、祥符二县令开封府举有出身、经一任三考、无赃私罪公罪徒已上、曾有举主三人者充。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提举河北路常平广惠仓等事王广廉言:「一县之事,不以繁简,唯令、簿、尉三员。又簿、尉所职各异,
苟有谬误所职事者,虽坐之而莫得救弊。乞今后依旧簿专管勾稽簿书,尉专管捕捉外,其余县事并令通管。如此则吏不增员,事能协济。」从之。
十月二十八日,京西路转运司言:「州县人户昨添差为乡弓手后,别无捕盗日限,止是岁集县尉司教阅一月放散,其所置随身器械入官架阁,而令全免户下赋役,深为侥幸。」诏京东西、淮南、两浙、江南、荆湖、福建等路添差弓手并放罢弓:原无,据《长编》卷二一六补。。
十二月一日,诏全、道、郴、潭、邵、永州、桂阳监有溪洞蛮猺处县分,主簿、县尉及逐州监银、铜、铅、锡坑冶监官,令转运司依川、广七路指射员阙就差条贯施行。
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言,请于陕西、河东沿边城寨稍大处置主簿一员。从之。
九年五月八日,诏应系减放兵级、弓手教阅义勇、保甲地分,县尉令流内铨选差,仍别立格。
元丰元年闰正月二十二日,广南西路转运司言,邕州太常寨乞依陕西沿边例增主簿一员,从之。
六月十九日,诏沧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纪、陇城、清水、延州肤施、延川、庆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阳、邵州邵阳、武冈、澧州石门、慈利十八县,自今委三班院选差使臣为尉。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增戎州僰道县主簿一员戎州:原作「戌州」,据《元丰九域志》卷七改。。
四年正月九日,诏开封、祥符县各省尉一员、弓手二十人。陈留等二十县弓手亦如之。以复置县城四面巡检二员故也。
五年三月二十
八日,提举河北路保甲司言:「诸县尉通管县事外通管县:原无,据《长编》卷三二四补。,惟主捕县城及草市内贼盗,乡村并责巡检主管,沿边把截控扼巡检兵级并依旧。其定州望都、曲阳、北平、唐县,祁州蒲阴,保州保塞,广信军遂城城:原作「成」,据《长编》卷三二四改。,安肃军安肃,顺安军高阳,永宁军博野,沧州清池,霸州文安、大成成:原作「城」,据《长编》卷三二四改。,莫州任丘,雄州归信、容城,逼近边界,旧以使臣为尉,其职事与内地不同,乡村盗贼恐难一例专责巡检,欲并令尉依旧条,惟不干预教阅。」从之。
七月四日,诏重法地县尉并差使臣。
九月十四日,诏诸县给纳月分,无丞处主簿非检覆本县灾伤勿差出。遇壅并,权免县事。
十月十五日,诏罢县尉司指使,拨与逐县巡教官充指使。
十二月七日,枢密承旨司言:「开封界诸县及白马、胙城、韦城弓手,昨虽裁定县以二十人为额,其庸钱未经立法。看详县尉既不管乡村贼盗,弓手顿减出入之劳,所支庸钱当依诸路弓手定为一等,一年正支钱三十千,共减钱三千六百二十缗。乞预先会校钱粮,一处封桩。」从之。
六年二月十七日,诏定西城置主簿一员,从李宪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