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040 页/共 1125 页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万户以上知县,昨于崇宁三年六月十一日降朝旨讲议司措置,并差承务郎以上,至大观四年七月内冲改。」诏并依崇宁三年六月十一日已得指挥施行,其见任、已差人许终满今任。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左司员外郎陈扬庭言:「应诸路知县有阙及一年以上者,令吏部措置差注,庶治县得人,政事悉举。」从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访闻虔、吉州管一十二县,见阙正官,权官苟禄,不切任事,民受其弊。仰转运司限一月依格选那合入资任人差填讫奏。」 九月二十三日,新知宋州宋昭年言:「比年以来,士多求幸免,故诸路县令例直差注。然考课固有成法,而有司徒为具文,漫不加意。臣谓宜因遣使采民谣,察政事,其治行尤异者不次升擢,去其不任事者,以为劝沮。」诏令尚书省检详条令立法,取旨施行。 八年十月十六日,尚书省言:「河南府永安军使兼知县事,自来吏部使阙差人,缘应奉陵寝,全籍有风力才干人管勾,即与其它军使不同。」诏今后朝廷使阙选差人。 宣和二年十二月廾三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增修到诸繁难县令阙,本路无官可(考)[差],若转运、提点刑狱司于罢任待阙官内选年未六十、曾历县令、无私罪疾病及见非停替人权,不得差在本贯及有产业、并见寄居者旧曾寄居处。上条合入《政和职制令》,冲改本条不行。」从之。 三年十月十二日,诏:「滨州招安、深州 束鹿县令佐,许河北转运副使吕颐浩踏逐有心力人奏差一次。内京朝官替见任人成资阙,选人替年满阙。」先是,委颐浩拘催州(州)县学事司田土租赋,颐浩言两县田土空闲,无人承佃,在县令佐协力干办,故从其请也。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提举利州路常平刘镃言:「切见僻远县令多缺正官,类皆权摄,苟且岁月,丰己营私,视公宇如传舍,奚暇究心职事、劝恤民隐 乞二广县令见阙处尽行差注。」从之。 五年十二月五日,利州路转运判官王敏文等奏:「县令之职,全要风力强劲,不可以昏老任之。近蒙吏部差注六十以上之人,伏望处分,虽破格不以拘碍,唯县令乞差年六十以下之人。」从之。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川陕四路差官之法,令、佐不得并差川陕路人。内地人多不愿就,故本路监司不免差官权摄,所差官多是川人,有至三五年不替者,其与破格差注名异实同。欲乞应川峡四路令、佐内无应入人,而限满无本色人就者,许通注邻路人,庶使注授稍广,各得正官,民不受弊。」诏可依所奏,尚书省立法施行。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后监司审择县令,并同共审择,委有治绩,连衔保奏。每路不得过三人。召赴都堂审察录用,如人材卓异,可备除擢,取旨引对。」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伏见川路县令多是川人,往往去乡近便,故旧干托,旦暮不绝。伏望川路县令不许差注川人,庶几有以杜绝干托骚扰之弊。」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窃见福建诸州军管下诸县逐时非遇知州到任内,欲入州营私干谒,即以禀公事为名,将带公吏入州,往来动经数日,委是有妨理民急务。缘公事有疑,依令只合申州与决,即无专许知县入州禀复之文,欲望下有司立法禁止施行。」诏依所奏立法,余路依此。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十八日,知太康县康国材、知扶沟县惠厚下、知东明县宋晟能率众守御,与改合入官。 五月十八日,诏畿内县知县并替成资阙。 六月二十九日,利州路转运判官张上行言:「本路定差官员并遵守熙丰法,至宣和七年始有不许差本路人为县令之制。缘川州去乡远近不同,且如本(县)[路]洋州人指射剑州梓橦县令,则去乡一十七程,以本路人不该定差;若成都府路绵州人指射,去乡两程,却系别路人合差。况祖宗八路差官法,令、佐不得并差川人。续降旨,令、(佗)[佐]不得差本贯邻县人,阙防已备。」(即)[诏]依祖宗八路差官法。 七月六日,诏三省申明旧制,今后不以堂除、吏部人,凡初改官未曾实历知县者,不许别除差遣。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江南东西路经制使翁彦国言:「准朝旨增置弓手,小县二百人,大县三百人,知县兼领,不知如何系衔。旧法兼兵知县有添给 食钱。」诏知县兼管不须带入(街)[衔],月给食钱三贯,候创置县尉到日罢。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知常州周杞言:「防秋之时,沿江令、佐乞不许帅臣、监司差出。虽朝廷除授差遣,并许本州岛占留,候来年二月以后方得离任。」诏依,札(札)与帅臣、监司。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今后京朝官知县阙次,并令三省选择差除。仍内外侍从官各举堪充县令京朝官二员,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以次除授。俟有善政,任满升擢差遣;或犯赃罪,连坐举官,依保举法。」 二月八日,诏:「应知县、县令今后不以是何官司,并不得差出。虽专画到许差见任官指挥,亦不许一例指差。仰守臣检察,如或违戾,按劾以闻。被差及差之者,以违制论。」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诏今后知县阙官处,只委本州岛日下差本州岛属邑丞、簿权外,巡尉场务阙下依旧法。 三年十月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令、佐官非出入假故,应通签而独行者,官司不得被受。仍乞申严典宪,重行黜责,监司、守贰按行觉举。」诏坐条申严行下。今后如遇差出或在假等事故,并于阶衔下分明批鉴。 五年闰二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见任县令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事。专委监司常切觉察,如敢隐蔽,重寘以法。」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诸县非有公事拘留平民,或受讼、输纳,多端乞取,及多收米麦剩耗造酒聚饮等,令诸路帅臣、监司按劾以闻。」 六月七日,诏帅、守、监司:「今后县令庸懦不才者,依法对移,赃污不法者依法按(刻)[劾]。自余并遵诏令,不得横肆凌逼。」从右司谏王缙请也。 八月十七日,诏四川知县有不可倚(杖)[仗]之人,令安抚(使)[制]置大使司依已降指挥先次对移闻奏。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令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开具所部知县有无善政显著及谬懦不职之人申尚书省。 七年二月九日,诏将寺监丞、簿等任满已改官人未历民事者,各与选择堂除知县一次。 十五日,诏应堂除知县并借绯章服,供给依签判例支给。任满赴都堂审察,如治状有称,即与升擢差遣。内监司列荐治状显著者,当不次除擢。 九年七月六日,诏吏部日后县令差文臣。以臣寮奏建炎以来始注武臣,为害甚众故也。 十四年四月七日,臣寮上言:「县令之职,比年类多偷墯。每畏事繁,无辞以却,遂于词状前预令人吏朱批有无少欠官物。一有少欠,则非特不为受理,又且从而监系,非理阻抑。缘此一邑之内,豪户日益恣横,而 抑之民日益困迫。欲乞今后如有似此违犯之人,许令人户越诉,仍委监司觉察按(刻)[劾]。」从之。 九月十六日,军器监赵子厚言:「乞诏诸郡守臣任满朝见进对,各举所部县令一员,命有司核实,亲加奖擢。」上曰:「所论甚善。如所举称职,特与推赏;其或不当,则 坐以缪举之罚。」 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诏龙州清川知县依旧差置武臣,从本路诸司请也。 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右正言巫伋言:「近年州县间上下苟且,凡命令之下,视为具文。欲望申敕州县,将前后所降指挥编次成册,置之厅事,守、令常切遵依。如少有违戾,即仰监司觉察按劾。」从之。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上谕辅臣曰:「近布衣上书,多言县令非理科率。朝廷自和议以来,未尝有取于民,可申严监司、郡守常切觉察,或有违戾,即须按劾。」 十四日,宰执进呈检坐前后约束县令指挥,欲令监司、郡守常切觉察。上曰:「自今有作事过当或年老昏谬,可并与宫观差遣,庶几不为民害。」 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宰执进呈前知复(刘州时)[州刘时]奏刘时:《建炎要录》卷一五九记作「刘畸」。:「湖北县令有久无正官者,差本州岛见任及寄居待阙官时暂权摄。臣恐事多旷阙多:原无,据《建炎要录》卷一五九补。,吏缘为奸,民受其弊。伏望应湖北县令阙正官去处,路之曲庇此句文字似有脱误。,无功过之书,彼此相蒙,略无忌惮。」诏申严行下,应对具事实申尚书省。 二十六年八月二日,诏:「初改官及应理知县资序人虽有两任,如用县丞作实历亲民者,即依旧法,须满六年替罢,方许依条关升。其选人任县令,候满任无过犯,与占射差遣一次。」 十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欲依臣寮所请,将治县善最并七条之日刊印成册,凡县令授记,即给付一本。并将逐项治民条法镂板,遍下诸路州军及监司等处,行下所部县分正厅,令大字书写板榜,常切遵奉,毋致违戾。」从之。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诏:「县令之职,最为近民,累降指挥,治状显著之人令监司、郡守保举升擢,如贪污不职,即行按劾。尚虑未能悉意奉行,循习观望,或挟情徇私,举刺失实,可令学士院降诏,严行戒饬。」 二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诏:「昭州立山县知县破格差注县令资序人,任满许依恭城、平乐、昭平县大观专法,北人循一资,仍不依名次家便差遣,广南人循一资酬赏。若有考第、举主合该磨勘之人,依法减举主一员外,更与减一员,仍许破格差注。令、录资序人内,京朝官破格差注人许依正格任满推赏。如同日却有本等人愿就,即先差本等人。」从本路漕司请也。 六月八日,诏:「沿边溪洞知县有系武臣去处,自今降指挥到部日,遇有小使臣指射此等知县窠阙,并依格注经任亲民人,比附处辖马递铺专注识字人,指许诸司及本州岛不以有无拘碍选辟能吏。」上曰:「可令吏部具已差下未赴之人催促之任,未差去处疾速出阙,如无人愿就,即下所属辟差。其尤系辟阙,令速行奏辟。」 六月二十三日,上谕辅臣曰:「知县员多,朝廷难以一一差选,有过亦难尽察,须责之监司、郡守。如治状可嘉,即与转官再任,或升擢差遣,庶可激励。」 二十年十月十六日,诏:「诸守、令遇劝农,不得用妓乐迎送及宴会宾 客,如违徒一年,着为令。」 二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宰执进呈郡守、县令能布宣德泽,实惠及民,有政绩者,令监司、守倅保奏升擢。上曰:「或迁官,或升差遣,庶有激劝。如失不保奏,令御史台弹劾。」遂降旨行下。 十二月十七日,司封员外郎王葆言:「郡守、县令,民之师帅,而县令则于民为尤亲者也。近年以来,监司、郡守多缘好恶之私以更易县令。在法,命官犯罪,虽有实状,亦须具奏,方许对移。今或谓有赃污不法而对移者,初未究见罪迹,有不俟奏禀而行者。在法,县有繁(减)[简]难易,监司察令之能否,随宜对换,亦必具奏听旨。今或谓疲懦不才而两易者,所易之官未必循良,亦有反为民蠹者。遇有阙令去处,多差寄居待次之人。夫寄居待次,区区驰骛,以丐摄官,必无体国裕民之心,至有竭仓库以示私恩,从贪残以滋己欲。一邑之间,公私困弊,物论不容,方为去计。逮其去也,特当挥此处文句似有脱误。,令当官试书札百字以上,方许依格法差注,其四川、二广定差辟差沿边溪洞知县窠阙,依此施行。 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原无「二十八年」,按《建炎要录》卷一七八,何溥于绍兴二十七年十一月戊辰始任左正言,二十九年二月庚寅改官(见上引书卷一八一),则此处之「七月十四日」,必为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因补。,左正言何溥言:「乞诏大臣择天下大县,收其阙以为堂除,公选博采风绩显著之人以居其职,假之服色,优以廪给。俟其满秩,特与甄升,籍记姓名,以待他日之用。」本部看详:今来臣僚所请择天下大县,收其阙以为堂除,若将上件阙尽归朝廷,则虑本部有员多阙少之患。欲依祖宗故事,遇朝廷有选知县,乞下本部点取阙次供申,取旨差除,理作堂除。仍依臣寮所请,与借服色,支破签判供给。候任满,如治状显著,即与升擢差遣。从之。 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右迪功郎许状差充均州郧乡知县,以本路监司言状久谙京西人情状:原作「杖」,据前述改。,乞不拘常制破格差注故也。 三十年二月五日,诏今后知县系升朝官即带兵马都监,若宣教郎以下即带兵马监押,从荆湖北路通判王趯请也。 十二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因知县慵懦不职事。上曰:「知县若非赃私惨酷,自当依祖宗朝两易其任,不理遗阙,兹为良法,岂可不遵奉 」陈康伯奏曰:「不惟不成法,兼绍兴 令所载亦同。」以上《中兴会要》。 绍兴三十二年七月八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诏两淮知县除立定赏条外,候任满无过,从本路监司保明,与减举主一员。 八月十三日,知沅州秦杲言沅州:原作「元州」,按宋无元州,且下文所述三县皆属沅州,因改。:「卢阳、黔阳、麻阳三县各接猺獠生界,及接广南系水土恶弱瘴烟之地,县令任满循两资。今乞比照本州岛幕职官与改合入官,或止依判司任满该磨勘,与减举主二员。」吏部勘当:欲将三县县令依见行赏格推赏,如任满得替应磨勘改官人,任内不曾透漏蛮贼五人以上入界,即与依本州岛判司减举主二人,不愿减主者听与循资。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臣僚〕札子,乞令州郡长吏举行对移知县 不理遗阙指挥,将一州内在任官察可为县者,使之作县令。看详,欲将诸州县分繁简难易,令本州岛长吏察其能否,随宜对换,各取愿状,具奏听旨。有不堪为县者,亦乞依此,各不理遗阙。仍并申监司照会,如对换不实,辄徇私意,仰监司将长吏按劾。」从之。 二年十月五日,广南西路经略、安抚、都钤辖、提刑、转运司言:乞将化州吴川县西乡创置石城县,减吴川县丞员阙充县令吴川:原作「吴州」,据前后文及《元丰九域志》卷九改。,并增置簿尉一员,选差小使臣及校尉年未五十人充。县令注令录以上经任人。吴川县旧系京官知县吴川县:原作「吴县县」,据《元丰九域志》卷九改。,今欲改差选人县令。」吏部勘当,吴川县阙欲先差京官以上,如无正格及破格合入京官,即许通差选人。余依逐司所陈。从之。 十二月二十日,诏吏部,县令窠阙无应格人愿就,依已节次申降指挥,许破格差注一次。 干道元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京官以上任知县,权以二年为任。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御笔:今后非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宰执洪适奏:「察官陛下亲擢,如必要曾经两任县令人,恐应格上者少。」问其故,对曰:「有出身人法许差教官,故不历县令。欲令有出身初改官人曾任县令,方许授教官;不曾任县令,并令先注知县。」上曰:「极是。庶几有出身人皆知民间利害,他日差除,不至乏人也。」适等奏曰:「合更下吏部看详。」从之。 二十五日,上谓宰执曰:「两任县令方得为察官,果可行否 」洪适奏曰:「非不可行,但艰于应选。纵有之,恐其才未必可用。」上曰:「若改『两』字为『曾』字亦可,然号令重于更易,此法既不可破,数年之后不患无人也。」 四月十六日,吏、刑部言:「看详自今后非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非曾任守臣不得除郎官,乞着入条令,下吏部照会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尚书吏部侍郎、权吏部尚书陈之茂等言:「伏准御笔降下堂除理实历亲民知县等事,今议定下项:一、除职事官以上系朝廷选用人材外,今后除六院官,须要曾经实历知县一任,方得除授。一、今后教官及在京监当、主管尚书六部架阁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须实历知县一任,方许关升通判。或两任内曾经作县一任,虽授别差遣,并与授理为两任,关升通判。宫观岳庙承务郎以上关升知县及宗室换授理亲民准此,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并从之。 八月十六日,尚书吏部侍郎、权吏部尚书陈之茂等言:「集议指挥内知县除选人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为任,立为永法。今四川转运司检坐令,诸知县人川广并三十个月为任。本部未敢依本司专法,亦未敢依集议指挥。」诏令吏部遵依四川专法施行。 九月十三日,四川安抚制置使司言:「嘉州峨眉、犍为两县今后许令本路都钤辖司同提刑司选辟谙练边事、合入资序人充逐县知县。」吏部 勘当,嘉州峨眉、犍为知县虽是本路转运司定差窠阙,缘并系边县,欲许令本路诸司选辟。从之。 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勘会累降指挥,令监司、守臣保明知县、县令治状显著,具姓名闻奏,未见有一申到。」诏令诸路监司于部内各举三两人,不许连衔;守臣于属邑各举一二人。具姓名保明申,令中书门下省籍记,取旨甄擢,如无听阙。 十月十日,试吏部尚书陈俊卿言:「勘会近准御笔集议指挥,入官人理知县资序,两任内一任实历知县,方得关升通判。内有改官后曾历两任内,虽不历知县,却曾任知州军并监司差遣,(无)[照]得知州军、监司比之州县责任尤重,理宜参酌,本部未敢擅便施行。」诏曾任监司、郡守人,依实历知县关升。(从之)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知县、县令若从铨部差注,恐不得人,欲乞择繁难处,并令堂除,稍重其选。」诏令吏部看详。今看详,应繁难处虽系部阙,乞令堂除;非繁难处虽系堂除阙,却乞归部。从之。 八月八日,诏令四川逐路帅臣、监司审实繁难县分,保明申尚书省。如本路自今应有见阙知县,令公共辟差经任无过犯人一次,申朝廷给降付身。从臣寮之请也。 九月二十四日,权尚书吏部侍郎薛良朋言:「本部近承指挥,凡注拟知县、县令,令赴都堂审察,其不才及老病者别注差遣,或宫〔观〕岳庙。本部遵守外,有在外指射并移注及四川、二广定差奏辟人,欲依旧法令本处知、通精加铨量,保明申部。」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后京朝官知县,依旧法以三年为任,从知琼州李寰之请也。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勘会四川因事到阙官甚众,本部节次(升)[申]降指挥 刷四川知县阙,依格法借注,甚为通流。继而冲改,谓与四川运司定差窒碍。今来别无见榜不该,又不诉借注,则川士远来,无合入差遣。今欲借四川转运司三年以上合入窠阙,榜令注授,(责)[则]可发归四川,又于定差亦不相妨。」从之。 二月二十二日,荆湖南路安抚使张孝祥言:「临武、宜章深在溪洞,水土恶弱,人不愿去。欲乞今后如系选人在任弹压,别无盗贼,即于合磨勘(特)[时]特减举主二员,京官转一官,庶有所劝。」从之。 八月八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言:「本路一季所出知县阙次不下三四十处,京官就集不踰五七员,各指射本等窠阙,破格辄无就者。乞将本路京朝官知县见阙及过满如已经两季收使,无本等人就,许依绍兴二十三年十月破格注酬奖改官知县资序未经任人,次第二任监当有举主人,次通注选人。仍依差注县令条格,通注奏举职官及职官知县、县令,并常调职官知县,及应入县令人,所贵县邑不致旷员。」从之。 十七日,成都府路转运司言:「承干道三年都省札子,四川定差知县、县令,依旧法止令本处知、通铨量,保 明申部照会。本司凡遇定差知县、县令,依元降指挥,并系本司长官躬亲铨量,见行遵依,别无冲改。若别委知、通,不唯有碍元降指挥。兼恐事不归一。」诏下成都府路转运司,仍依元降指挥,余路准此。 五年二月五日,权发遣临安府周淙言:「乞令盐官知县带兼兵马都监事,如有盗贼,庶有统辖,可以擒制。」从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成都府路钤辖、转运、提刑司言:「已准指挥,仙井监改为隆州。缘熙宁五年内陵州改为监,将贵平县、籍县废为镇,今复还县额,乞将井研县丞、仁寿县主簿并省,复置县令两员。从之。 二月三日,广西转运司言:「宾州岭方、迁江两县知县、簿尉承隆兴元年指挥并差武臣,窃虑不晓文墨,百里受弊。欲乞知县差文臣,簿尉差武臣,庶得利便。」从之。 十一月六日赦:「勘会县令贤否,系民休戚。今贪赃者,监司、守倅公然盖庇,民无所诉。在法,所部违犯,监司、知、通失按举者奏裁。今后更失按举,当议重行停降。」 八年正月九日,四川宣抚使王炎言:「欲将夔、利两路京朝官知县无人愿注阙,破格差注令、录实资序以上及经任有举主人。如无人,许逐路帅司选辟。」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绍兴府诸暨县枫桥镇改为县,减本府酒官并赡军库官共三员,用添令、丞、簿、尉。本处有义安乡,以义安为名。从转运副使沈度之请也。 九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见榜知县二十名阙,目今在部待次知县资序四十二员,欲借使五年以下阙一次。」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临安府钱塘、仁和县依开封府开封、祥符县例,并绍兴府会稽县兼掌攒宫,旧皆堂除。」诏三阙依旧堂除,余繁难等县系堂除者,并权令吏部差注。 九年八月十四日,诏县令辄因公事敢科罚百姓钱物者敢:原作「被」,据原书职官四七之三七改。,坐私罪放罢。详见知州门。 二十日,权吏部尚书李彦颖言:「照对干道二年集议,京朝官知县以二年为任,次年议者请复以三年。见今合入知县人并集铨曹,无以发遣,况中外京朝官无非二年,何必独令知县守三年之制 欲乞依干道二年集议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九日,臣寮言:「干道二年指挥,实历知县一任人方授通判。干道八年指挥,初磨勘改官人并须入知县。今有在任承务郎理监当资序,三任通及六考,用举主关升知县资序人,更不历县,径干通判干官,或除知军州,有碍铨法。今后乞令历县一任。」诏令吏部看详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日,诏龙州清川知县改差文臣,尉兼簿,改差武臣。清川知县旧用武臣,不晓习文法,故易之。从本路诸司请也。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书省言:「沿边知县、县令、县尉随格通差文武臣,武臣仍须识字,依文臣法。知县、县令先本部铨量,次都堂审察,方许差注。其窠阙并差注格法,令吏部条具申本省。湖广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