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043 页/共 1125 页

七年十月四日,权开封府界提点范峋等言:「诸县尉专捕草市贼盗及通管县务,岁下乡常以百数。若省县尉,一主簿不能办事,乞依旧。」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日,诏京东西、淮南安抚、转运、提刑司,体量县尉老疾不任职之人,选官对移,或奏具因依以闻。 八月二十四日,右司谏苏 辙言:「旧法,县尉皆用选人,近岁并用武臣。自改法已来,未闻盗贼为之衰息,请复旧法。」诏除沿边县尉依旧外,余并差选人。 元符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选诸县簿、尉相兼处,请不注流外人。」从之。 二月三十日,刑部言:「欲于《编敕》『巡检、县尉应承告强盗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系结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七月十五日,诏重法地分县尉旧差武臣处并归本选,依元丰法选差。 大观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访闻诸路县分有令、丞、簿、尉,令知总县事,其尉专主盗贼。若令、丞、簿差出事故,县尉权摄县事,万一有贼盗合行掩捕,即恐职事相妨,难以出界袭逐。可立法,每县常留令或丞、簿一员在县,不许差出。如非次偶阙,州军那差官权管勾,所贵不妨县尉捕盗职事。」立下条:诸县令、丞、簿虽有条旨许差出,须常留一员在县,如非次见阙,州郡差官权。从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言:「近废龚州隶浔州,依旧存留平南县;废白州隶 林军,存留博白县。乞各置主簿一员,管认元额卖盐收税。」从之。 四年四月八日,集贤殿修撰、知广州张励言:「潮州倚郭海阳县地理最为阔远,傍临大海,道路险恶,前后盗贼惊劫不常。本县止是县尉一员,责使巡警,显见力所不逮。今相度,既有知县,又有县丞,其主簿两员委是 责轻事简,欲将一员改作县尉,量添弓手,分定地界管认巡捕。」从之。 六年十月八日,吏部言:「秦、凤等路提举保甲司申:本路保甲地分无巡检,系差文臣县尉,合奏差武臣县尉窠阙。本司契勘,凤州河池、两当县巡检系管两县,泾州并凤翔府管界巡检系管四县至五县。已上巡检合兼巡教一县保甲外,有其余州县分今来合与不合奏差武臣县尉。检承政和五年十月十三日诏,大名府馆陶、夏津,冀州枣强、武邑、衡水衡:原无,据《元丰九域志》卷二补。、南宫六县,今后并令本路保甲司依条踏逐试验,奏差武臣充县尉。应教保甲地分无巡检,系差文臣县尉处,并依此。侍郎右选今勘当,诸县有巡检去处,令巡教廨宇所在保甲外,余县有巡检不系廨宇所在及无巡检县分,欲依前项指挥,并许奏举武臣充文臣县尉兼巡检保甲。侍郎左选勘会,有四县共巡检一员,其四县应干巡检职事并合管勾,切虑难以止限廨宇驻札去处。缘别路亦有似此去处。」从之。 七年三月十四日,诏沿边巡尉武臣,并枢密院选曾历边任、有方略或战功人充,任满无遗阙,与酬奖。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大名府安抚司乞元城县复置县尉一员,仍将见管弓手一百五人分在东西县尉下主管捕盗。」诏许复置,余依所申。 宣和二年二月十五日,提举京畿京西路盐香茶矾事司(庐)[卢]知原言:「私盐及茶、矾、香盗贩,全籍巡捕官不住遍诣巡警,则 私贩不致透漏。虽前后立法约束,不能奉行。欲乞应管下县镇于逐乡村置粉壁一座,依巡辖马递官法,每月躬诣地头,于粉壁上亲书出巡月日。一月之间,责其一遍,亦不为劳。如不亲书及坐罪立法。」尚书省检会政和 ,诸巡尉下乡巡捕,应书历而令人代书及代之者,各杖一百。欲依所请,诸巡检、县尉应出巡而不出,或限内不遍及不书粉壁者,各杖一百。从之。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上言:「巡检以巡捕为名迎送,违令罪笞,县尉亦未有明文。伏望于政和令巡检不得迎送条内入『县尉』二字。」从之。 七年八月六日,臣僚上言:「窃见两浙县自来系差文臣,昨缘方腊作过,武臣提刑杨应诚乞通差小使臣,系一时指挥,贼平之后,自合依旧。欲望下吏部一面差文臣承替,或令终满今任。庶官得其人,民不受弊。」诏见今人令终满今任,今后差文臣。淮南路依此。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七日,提点两浙刑狱公事高士曈言:「兵戈之后,盗贼时发,皆缘巡尉怯懦,不即扑灭,以致啸聚。如本路巡尉有不堪倚仗之人,许臣审量放罢,不拘文武官,选择有材武心力合入之人踏逐。指助教权县尉去处,多不用心弹压盗贼,欲乞本路见阙巡尉去处,许令本司踏逐有心力胆勇选人使臣奏差一次。」诏令本路运司限一月差注。如限满无人愿就去处,即令本司具阙关提刑司,许行奏差一次。 九月十八日, 诏沿江已差过第一次武臣县尉免改正,其再使阙差下替人并罢,今后依格法差人。 二十七日,诏枢密院合差创置诸县武尉指使,许诸路逐州保明有材武大小使臣申枢密院铨量,取旨差注。 十一月十二日,诏诸县武臣县尉不拘大小使臣,如有丁忧之人,权宜给(暇)[假]一十五日,候至盗贼稍平,复依常法。应措置防秋处州县依此。 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臣僚言:「福建路巡尉,欲望特降指挥,差讫具名申奏。」从之。 十一月六日,江南西路转运司言:「乞依淮东提刑司已降指挥,县尉阙许令提刑司具名奏辟一次。」从之,仍诏诸路准此。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县尉有员阙去处,下吏部限三日速差。其文臣县尉不差五十以上人充。 三年七月四日,诏今后应犯罪之人不许对移充县尉。 四年二月十七日,福建路转运判官鲁詹言:「防托把隘,全藉巡尉,乞令安抚、转运、提刑司公共踏逐有风力材武之人,连衔结罪奏辟。」从之。 五月六日,广东路提点刑狱公事曾统言:「本路州县水土恶弱,多是阙官,至有差摄癃老疾病及疲懦不任事之人,令提刑司于本路见任官内选择,两易其任,见阙正官处令逐司奏辟。」诏依。如 情移易及奏辟不实者,并依上书诈不实科罪。 七月二十八日,诏常州无锡县添尉移就洛社置廨舍,弹压盗贼。 七月十四日,诏诸路添置武尉衔内并带兼巡 捉私茶盐,以提举两浙东路茶盐公事蔡向请也。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江淮荆浙都督诸军事吕颐浩言:「据知常州俞俟札子,本州岛边临大江及太湖,地分阔远,全藉巡尉防托。本州岛四县见任巡尉共一十二员,数内有怯懦不可充捕盗官、可以干办场务之人,其监当官却有材武不谙场务职事,欲乞许令本州岛两易,其候过防秋依旧。」从之。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诏:「诸乡村巡尉每月地界阔远处听巡尉更立分巡。于要会处置粉壁,州给印历,付保正副掌之。巡尉所至,就粉壁及取历亲书到彼月日、职位、姓名,书字仍与本身历对行抄转。本身历候巡遍赍赴州印押,州县当日给还。仍仰提举茶盐司及主管官逐季点检,着为令。」从两浙西路提举茶盐公事夏之文请也。 十二月十五日,淮南转运司言:「乞将淮西诸县所置武臣县尉并弓手,虽累降指挥相度废罢,缘即日尚有见置武尉等去处,其所管添置弓手虽有六十人以上旧额,缘见管人数多是不及六十人,欲将武尉并弓手并行减罢,所有见在弓手拨填文尉下见阙人去处。如有剩数,权于额外收管。」从之。 朝旨,将新弓手拨填旧弓手阙额外,武尉与文尉通管职事。切虑纷争事权,拘占役使,追耆保,扰乡民,其弊有不可胜言者。若朝廷未遽罢去,且令终满今任, 四年五月十九日,左奉议郎周纲言:「昨乞罢诸路武尉并新弓手,续 姑欲全其资考,止可使勿厘务。使其果有材武,缓急可博,遇有盗贼,乞安抚司及本州岛临时指名差使,未为晚也。」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两浙、江东西沿江海,见任巡尉多是癃老疾病及疲懦,缓急不可倚仗之人。」诏令逐州守臣逐一铨量,如有似此之人,于本州岛见任官内选择有材武、非老疾疲懦之人两易其任,不理遗阙。即不得徇情移易,仍具所易官职位、姓名申枢密院,日后令吏部审量差注。 闰二月二十一日,诏:「自今见任簿、尉未经交割离任以前,并不许辄从诸军辟置,及不得兼带军中干办职(身)[事]。专委监司常切觉察,如敢隐蔽,重寘以法。」 八月七日,诏:「诸监司妄作缘由,非〔理〕追呼巡尉、弓兵,将带远离地分谓出本界。者杖一百,着为令。」 十年四月十一日,臣僚言:「二广诸县县尉,多是恩牓或初出官等人应选。缘今日艰难之际,境内纔有盗贼窃发,率疲懦畏缩而不敢进。且乞一例选择材武出身小使臣或军功有劳等人充选,候将来盗贼宁静日依旧。」诏令本路安抚、提刑司同共相度合差武尉去处申尚书省。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申命攸司,稍重巡尉,严立禁令,应地分内被盗而本保不以闻官,与巡尉受报不即掩捕,及容纵所领弓兵妄以搜索停藏为名,强取财物,皆重行断罪。守、令、监司知而不紏,亦量加责罚。」诏令刑部立法。 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成都府路提 刑李授之言:「嘉州峨眉、犍为两县正系紧当边面,乞将两县见任文武县尉改差武臣,从提刑司选官,具申川陕宣抚使司差注。所有逐县弓手各不满六十人,每遇蛮人侵犯,委是阙人防托。乞每县添置弓手各以一百人为额,责委武臣县尉专一管辖,教习事艺,以备边塞防托。」从之。 九月二十七日,诏主簿、县尉依旧例带主管学事结衔。 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知濠州李观民言:「沿江诸郡间每遇官员、客旅或诸色纲运,有不逞之徒恣行劫掠,乞下所属严饬巡尉,常令更互往来巡捕。及遇诸处纲运入界,实时关报前路官司,仍护送至界首(首)交割。若有疏虞,其所经由去处并当按治。」诏令逐路提刑司措置施行。 十五年五月三日,诏:「应见任巡尉候任满,令所属批书任内有无食菜事(么)[魔]公事。如有,候结绝了日,方许参部。若任满失行批书,自参部日与降一年名次。」 七月十二日,诏省黔州彭水县外尉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八月十一日,诏滁州全椒县添置主簿一员,楚州山阳、盐城、宝应、淮阴县尉兼主簿,今后差注文臣。并从本路诸司请也。 十六年四月七日,诏惠州博罗县添置主簿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诏恭州壁山县、涪州乐温县、忠州垫江县、万州武宁县、大宁监大昌县各置主簿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五月二十八日,诏潼州府通泉、飞鸟、射洪、 盐亭、铜山、东关县,遂宁府长江、青石、遂宁县,果州相如县,合州石照、巴川、铜梁、赤水、汉初县,昌州大足、昌元、永川县,普州安居、乐至县,资州内江、龙水县,荣州荣德、资官、应灵县,叙州南溪、庆符县,广安军渠江、岳池县,荣州威远县,叙州宜宾、宣化县,渠州邻山、邻水县,各添置主簿一员,从本路诸司请也。 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谕辅臣曰:「福建盗贼渐已消弭,惟海道间有作过者,只缘巡尉不得其人,可令安抚、提刑司觉察,如不可倚(杖)[仗]者,须选官替罢。」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淮南东路安抚司言:「楚州、盱眙军并系边地,盱眙军管下盱眙、招信两县,见今并系武臣县尉。本司今欲将楚州山阳、淮阴两县县尉依盱眙、招信两县体例,并差武臣充。仍乞选差有材武之人。所有见任人发遣归部,依省罢法别注差遣。」诏并依。内武臣县尉令吏部选经任有材武、年五十以下人充,仍申枢密院审察。 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给事中杨桩等言:「知涪州程敦书奏:县无丞者,簿得以贰令,今有任簿之职者,往往常求差出,簿失于销注,乡司得以作过。乞下诸路监司,县无丞者,其主簿不得差出及兼他职,遵依县丞法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淮南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言:「近降指挥,无县丞处主簿不得差出。缘本路共管二十县,止有泰州海陵一县有丞,若主簿不许差出,委是阙官选委,欲 乞许令依旧。」从之。 三十年正月二十九日,知明州象山县俞光疑言:「本县管海洋阔远,接连温、台州界,其间常有贼船结集。窃见本州岛五县尉司,各管弓手八十余名,独本县额管四十五名,乞依诸县例添置八十名。」从之。 三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诏真州六合县主簿依旧存留,自今后如遇知县排顿,其主簿更不许差出。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孝宗皇帝即位未改元。诏省淮西光州固始县主簿一员,从安抚等司之请也。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县尉戢奸禁暴,巡警弹压,一邑之政多任其责。乞诏吏部本选,今后不许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人充。仍委长贰,凡有差注,依知州知县法铨量。」从之。 四月十七日,诏庐州倚郭合肥县、濠州锺离县、和州历阳县、寿春府寿春县、无为军望巢县屯军去处,各复置主簿一员。从淮南路运判莫蒙请也。 五月六日,知明州韩仲通言:「契勘明州外邑曰昌国,曰象山,皆居海中。海道盗贼出没,全籍县尉随时擒捕,若差武臣,必能尽力。欲望特降睿旨,两县各置武臣县尉一员,下吏部差注小使臣有材武、年未五十岁人充。」从之。 二十八日,权发遣宾州张昂言:「本州岛商税院及管下独女铅场,各系小使臣窠阙,税额微细,乞改作摄官,却将本州岛岭方、迁江两县尉正作武臣窠阙,令本路转运司定差,庶不失元额员数。」从之。 干道 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居舍人洪迈言:「诸路州县巡尉,今后遇监司、知、通初到,许量带兵级出一程防护。若凡值出巡经历而在置司五十里内者,许其送迎。过此以外,皆不得出。」从之。 四年二月十四日,宰执进呈知和州胡昉奏:「契勘本路州军除庐、光、(毫)[亳]、寿春四郡各系武尉,余州亦乞改差武臣。」上曰:「亦不必全用武臣,文武通差可也。若有不职,帅司自可按来,别差人去。」 五年三月十四日,吏部奏:「京西路安抚、转运司言,房州房陵县尉昨制置使司奏请省并,缘地分僻远,全藉巡捕弹压,条紧切窠阙,不可阙官。欲乞依旧复置。」从之。 四月十二日,户部言:「知枢密院事、四川宣抚虞允文奏:官员白札子言,近年乡司作弊,却将经界出山簿隐藏,官司无所稽考。委自令、丞,无县丞委主簿,置柜于县厅上收掌上件簿书。交替日依场务法委官监交,结罪保明申州,批上印纸,方许放令离任。」从之。 六年正月十七日,吏部言:「乞将隆州新拨贵平县、籍县各置县令一员,县尉兼主簿一员,仍旧本路转运司准条使阙。」从之。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乞将淮东沿边州军文臣县尉窠阙,依淮西已得指挥改差武臣。余州军自今文武臣通差。」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福建路安抚使、提刑司奏,汀州武平县尉乞依旧差文臣,从之。 七年正月十五日,诏嘉州峨眉、犍为两县各置主簿一员。先以成都路诸司言「两 县近边,地里阔远,止有文臣知县一员,武臣县尉兼主簿,缓急边界有警,尉出巡边,如出纳官物、销注簿书之类,并无佐官协力」故也。 七月十二日,诏复置庐州舒城、无为两县主簿二员,从权知庐州赵善俊请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和州乌江县、含山县,庐州梁县,无为军庐江县,各置主簿一员。从淮南、西诸司请也。 十二月五日,淮西安抚、淮南转运司言:「安丰军寿春县系倚郭,户口稍众,兼管大军钱粮,乞依旧复置主簿一员,从本军辟差。」从之。 八年三月十一日,吏部〔言〕:「京西路转运司奏:房州昨乞裁减房陵、竹木两县县丞、主簿共四员,窃缘本州岛四县已省并永清入房陵,上庸入竹山,封疆阔远,复业人户益众,两邑主、客万余户,县尉巡逻无虚日,缓急之际,知县亲行,县道一空。欲乞两县依旧各复置主簿一员。」从之。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荆湖北路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司言:「乞将峡州长阳县旧汉寨依东南县例,置文官西尉一员。」从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诏吏部将沿边县尉自今随格通差文武臣,仍须识字,依文臣法。令 令所照应差注格法重别修定,一体施行。修立到条法如后:一、选阙县尉限五日先注应材武亲民人,限满无人就,方许经任应材武监当人指射。内郴州先注武举出身人,如无,即依上法。仍试书札百字,试中许差。并不注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在部委长 贰,若在外指射及奏辟定差,即监司、帅司或寄居州军知、通并精加铨量。一、注阙县尉,兼县尉同。右注年未六十、不经体量怯弱弛慢、并非有疾不任捕盗人。诸应注县尉委长贰精加铨量,在外指射及奏辟定差者,即监司、帅司或寄居州军知、通准此。干道四年二月十九日并干道六年六月十六日 ,淮南东、西路诸州文臣县尉去处,自今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即先差文臣,次大小使臣。干道五年九月二日,三省、枢密院言:「将京西路极边州军差注武尉,依淮西已降指挥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先差文臣,次大使臣。若无大使臣指射,即差小使臣,余依本选格法。所有庐州梁县、合肥县,光州光山、固始、定城县,安丰军安丰、六安、霍丘县,濠州锺离、定远县,盱眙军天长县,楚州宝应、盐城县,尉通〔差〕文武臣,先差大使臣,次选人,次小使臣。侍郎左选。武冈军绥宁县,澧州澧阳、安乡县,邕州宣化、武缘县,信阳军信阳、罗山县,廉州合浦县,辰州沅陵县,融州融水县,郢州长寿、京山县,襄阳府襄阳县,尉通差文武臣。如同日指射,先差选人,次大小使臣。侍郎右选。勘会除本选自来认定沿边县尉专差武臣小使臣窠阙去处,从本部依见行条法已降指挥差注外,今欲将沿边文臣县尉窠阙通差文武臣,欲依尚书侍郎左选已措置事理施行。」从之。 三年四月七日,诏武臣县尉通理及五考,得替到部, 与依权巡检法一等关升。 八月六日,诏:「诸处弓兵获到私贩茶盐,如事状明白,依时给赏。如弓兵纵容私贩,巡尉官坐视,致有透漏,并仰所部监司觉察。」以江东提举赵师揆言弓兵捕获私贩而推赏止及巡尉,乞定弓兵赏罚故也。 四年二月十七日,诏诸路遇县尉陈乞贼赏,(酒)[须]敌,捉杀贼全火十人以上,合 敌,然后保奏。以吏部侍郎周必大言:「《国朝会要》,天圣七年五月,大理寺申请,凡县尉躬亲 体究是与不是躬亲(人)[入]敌,然后保奏。庶几革去伪冒,有功者劝。」故有是诏。 令、录人并授京官,仍赐绯章服。至天圣八年,又诏未合入令、录人止令循资。乃知选人初官,难用贼赏改秩。今见合行条法,非军功捕盗只得循资,盖本天圣之遗意。其后奸弊日生,凡县尉因弓手捕到强盗七人,其奏状必云马前三步亲自捉到,以此为军功捕盗,例得改次等官。干道七年、八年各五人,九年八人,则是三年之间仅有十八人。逮淳熙元年,一岁已有十八人,二年十六人,三年亦十三人,而取会未圆者尚不在数。使县尉果有才勇,手格强盗,虽更加擢用,初未为过。其如假借弓级,牵合人数,外则州郡、提刑司胥吏坐受计嘱,缀缉文 ,内则棘寺省郎审覆之际,多以贿成,使朝廷坐受欺罔,轻畀爵秩。望诏 令所参考新旧赏格,分别轻重,稍为限制。仍申饬外路,遇县尉陈乞贼赏,更切体究是与不是躬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