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029 页/共 1125 页
六月五日,工部侍郎李擢言:「愿择知州资序以上人充转运使、副与提点刑狱,第二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转运判官、坑冶提点官,初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茶盐、市舶提举官。若资序未及,则择尝历郎官、监司、郡守行治有称者充其选。」诏令三省常切遵守。
五年闰二月十九日,诏:「诸路监司属官,除转运司主管帐司、提刑检法官外,余并堂除。内两浙转运司催促籴买官减一员,往来催促 刷起发行在米斛官二员并罢,仍并差令录以上资序曾经任人。」
三月八日,诏:「应诸路监司取会州县,三经究治不报,住滞人吏杖一百
勒停,当职官申尚书省取旨。」
六(月)[年]二月四日,神武副军都统制岳飞言:将复襄阳府路,未曾差置监司,许置监司一员兼领诸司事务。
九月十四日,勘会诸路监司举本路安抚大使司、宣抚司行移并用申状,(令)[今]四川转运使李迨系龙图阁直学士,其与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及川陕宣抚司行移,未有指挥。诏并用申状,书检不系衔。
十二月十八日,诏:「监司、守贰,委寄非轻,除授非人,百姓受弊。比年员多阙少,致有除代数政去处。尚虑选择失当,其间不无望实未副之人,可令中书省开具已除监司、守贰职位、姓名,送中书后省、御史台照会。仍令今后遇阙到前半年,取索以次待阙官出身、历任脚色,并加铨量。如有不可任用之人,具诣实闻奏,与改作自陈宫观。」
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诏监司除授依祖宗法施行,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
闰十月二十九日,右正言李谊言:「今后除授监司不以本贯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乞与邻路两易其任,庶几公道稍开,私门稍塞。」从之。继而中书门下省勘会,福建转运叶宗谔、提举两浙市舶章蔺、提举浙西茶盐章茇并碍本贯。诏叶宗谔改为江西漕运使替徐林,章蔺改为提举广南市舶替黄大名,并成资阙,提举浙西茶盐章茇与提举江东茶盐徐康两易其任。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
「今后诸路监司、知、通,提举坑冶、茶盐、市舶、(当)[常]平主管官,除代不得过一员。监司属官、诸州教授除代不得过二员。」
九年五月十六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晁谦之言:「窃见外路监司、郡守按发之际,初不体究其实,但知便文自营,改易月日,悉作前期奏劾,习以成风,至有一郡之内凡起数狱者,或流入为深刻,或滥及于无辜。乞赐戒敕,凡案发之际,先委清强忠厚之士体究得实,方闻于朝,庶几人自无冤。」从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臣僚奏:「乞凡监司容纵赃吏,并不按勘,而为台谏弹奏,勘鞠有实者,其监司亦坐之,轻从降秩,重或免所居官。俟奏断日,令大理寺贴说取旨。」从之。闰四月十一日,又诏申严行下。二十六年九月一日,又诏如台谏弹奏外,人户论诉得实,其失按察监司,令刑部具名申尚书省取旨。
十三年二月三日,诏诸路常平司职事令茶盐官兼领。
八月三日,诏每路委有出身监司一员兼提举学事,如本路监司并无有出身人,即从上一员兼管。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诏诸路监司仰依法分上下半年出巡,修举职事。除坑冶司外,其诸司官属并不许差出。
五月十四日,诏:「近民之官,莫如郡守,其间职事修举、治状显著者,可令监司连衔保明闻奏,当议甄擢。」
六月四日,诏诸路监司躬亲遍历所部州县,询访廉察官吏,条具奏闻,当议黜陟。
八月十三日,上谓辅臣曰:「新除两浙二
漕臣,卿等可召至都堂,面谕近屡降宽恤事件。到任后,令遍诣所部,税赋之足否,财用之多寡,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悉加访问。如有奉行弗虔,职事不举者,并按劾以闻。庶几可以警动诸路,使皆知所(亲)[视]效。」
九月十四日,诏曰:「朕宵旰图治,讲求民瘼,诏旨屡颁,务行宽大,革去烦苛。监司之职,临按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举之权,命令之下,是宜悉心布宣,庶使郡县得以视效。乃奉行不虔,徒为文具,致事有壅滞,奸弊弗除,欲实德及民,其可得乎!至如官吏废弛,不闻有所惩治,乃或上下相蒙,习为偷惰,甚无谓也。继自今,其究乃心,率乃职,以祗承朕命。其或不恪,委台谏按劾以闻,当寘重宪。」
十月五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陈正同言:「监司按治之牍相踵而上,奸赃者惩戒既严,而不旌异循良,恐或未尽。乞更令诸路监司采访部内有恺悌之政,宜于百姓,洁己奉公,不邀虚誉者,拔擢一二人,不次用之,庶几威惠兼行,人知劝沮。」上曰:「卿此论甚合朕意。今日方有一郡守为监司所荐,已令除职再任,任满与升擢差遣矣。」
二十七年六月四日,诏诸州军上下半年(多)[各]开具监司出巡将带人数,并批支过口券数目,及有无应副过须索物件,供申户部点检。
八月八日,左司谏凌哲言:「比来州县官吏每遇监司巡按、帅守移替,例皆倾城远出,为监司、帅守者亦辄受而不辞。乞严饬于诸路监司、帅守,
互相觉察,应所属见任州县官,不应迎送而辄出迎送,与不应受而辄受之者,并须依公按举,寘之典宪。其或徇情容庇,委御史台弹奏。」从之。
十一日,诏:「诸路监司可将所借管下州军兵士尽数发归元差去处。今后监司接送,据依条合破人数,分下诸州差拨,候接送毕即发回。仍专委帅臣觉察。」以知邵州赵不茹言:「监司赴上、替移,例于管下州军差拨厢禁军,既而更不发回,别给口券,所费不赀,乞行禁止。」故有是命。
二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诏:「监司按发属吏,仰依条不得送置司州军。如所犯稍重,即申取朝廷指挥,委邻路监司选清强官就本处置狱推究。其州军按发官吏,即申监司于邻州差官,所委官不得避免及接见宾客,仍限三日起发。如有违戾,重作施行。」
十月十二日,左正言何溥言:「乞诏大臣,应监司、郡守除命既下,即日起发。或以疾故丐祠禄,俟终满方许陈乞。如或违戾,令御史台纠察。」从之。
十一月四日,诏:「诸路州军合(依)[供]钱物粮斛,仰所隶监司将违限拖欠最多去处当职官吏依(然)[条]按治。监司如在置司州军,或因出巡到州县,方许时暂勾追都吏、典押整会供报。」以左正言何溥言:「财赋积欠,所在而有,监司帖州则追都吏,州帖县则追典押。一岁之间,殆无虚月,徒有劳费,无益于事。」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诏两浙东路提刑徐度、两浙西路提刑吕广问,候满日召赴行
在,除在内升等差遣。初,度等有召命,司谏何溥言:「监司择人,每患其难,今既知其可用,复不使少安厥职,恐来者未必如旧,送迎纷纷,重为劳扰。乞令二人依旧供职,或有显效,宠畀职名,俟其终更,乃加召擢。」故有是命。
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京西路转运判官兼提刑、提举常平茶盐等公事蒋汝功言:「契勘淮南东、西路监司依诸路属官已得指挥,随置司州军推赏。今京西路转运、提刑、提举在襄阳府置司,正系极边,乞依淮南路监司一体推赏。」从之。
三十一年二月二日,军器监主簿杨民望言监司三弊,曰:「按吏所以除民之蟊贼,而忤己者搜索其过,奉己者容庇其罪,以示威福,一也。巡按所以察郡县,而卒伍菲屦之资,胥吏囊橐之贿,一县或踰千缗,二也。居处多藉狨绵,以公使奉其奢华,不足以示俭;案会迭送钱,计其月收过于供给,不足以训廉,三也。此三者,监司之弊。他道未必皆然,蜀去朝廷最远,吏尤自肆,乞命四川帅臣、监司互察察:原作「从」,据《建炎要录》卷一八八改。。」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未改元。中书门下省付下内降宽恤事件:「勘会监司巡历,不得过数将带人吏,于州县乞觅,计赃坐罪。其以白状借请州县钱者,准盗论。所取索文案置历,委守贰、令佐发遣。其诸司属官过往及通判、职官季点行县依。〔如〕有违戾,监司仰御史台弹奏,州官令提刑司按勘以闻。」
十二月三日,诏曰:「朕祇膺慈训,诞保
斯民,永惟戚休,系于牧守。昔我祖宗,每思共理,乃分道遣使,以寄耳目,守之臧否,靡不周知,故累朝之民安于田里。法令犹存,而人莫克举,是以循良不劝而贪暴未革,将何以助朕为治!咨尔使者,其悉乃心,察列城之政,举循良、劾贪暴,及疏怠旷职者,以听升黜。至于任非其所长,无他大过者,亦条列以闻,朕当命以他官。刺举以公,朕则有赏;阿私失实,罚亦随之。其令诸路帅臣、监司,限两月悉具部内知州治行臧否,连衔闻奏。苟违朕言,令御史台弹劾。」
隆兴(三)[二]年三月七日,诏:「朕自即位以来,累降诏旨,优恤军民。其令尚书省下诸路帅守、监司,开具见已如何施行,务使实惠及人,无或失信。敢有不虔,必罚无赦。」
五月十一日,诏:「自今后应除监司,于阙期前具名取旨。仍令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又以资序差除。可立为定式。」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乞专降指挥,应监司并不许将亲随、仆使在任所。如遇出巡,除依条合带吏人二名,客司书表一名,当直兵级十五名,不得以承局茶酒等为名别差人数,及不得令随行人吏、兵级于合任日数外借支食钱等乞取钱物。如违,许人越诉。监司不互觉察,与同坐。」从之。
十月五日,侍御史尹穑言:「本台每日受诸路州县民户讼诉,多是官吏擅行科扰,肆为贪欺,虽有监司,不为受理,以远在数千里外,不惮劳费,前来陈状。欲望特降指挥,自今后许本台取每月台谏
官所论州县官吏贪污罪犯,及因本处民户陈论得实施行事项,监司不曾按发究治,择一二多者具名奏劾,将本路监司重行贬黜,庶使远方之民得以安业。」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文:「勘会监司巡历州县,依条不得过三日,(诏)[访]闻近来多是过数收受馈送。并随行公吏,已降指挥,借请岁不得过两月,却有直判白状,重迭过数借请,乞取搔扰。若州县过数供送,并仰监司互察。如违,令御史台弹劾。」
十八日,臣僚上言:「臣闻台谏之与监司,虽内外不同,其为耳目之官均也。台谏之察郡邑,孰若监司之详且审。今监司不刺举,而必俟台谏按劾,是辜陛下之委寄也。欲望特降睿旨,戒敕诸路监司,察郡县之吏不职不法者,按劾究治,罚一惩百。如隐庇不举,致台谏论列,必议失察之罪。庶几内外协心,官吏知畏。」从之。
五月十四日,诏令逐路监司、帅守讲究实有革弊事闻奏,毋事文具。
六月四日,潼川府路转运判官窦敷奏:「郡守多自外除用,或在任选易,其有老病者,朝廷莫得而知之。县令皆外台拟注,而铨量之法益为文具,老病者以资格得之。守令如此,斯民何赖焉!乞下诸路监司,将见任守、令公共铨量,将郡守老病者具名闻奏,县令老病者径从罢免。若监司容隐,亦必寘之严科。」有旨:「窦敷所奏虽当,今监司例为文具,从来未见公劾。可札喻本人,到官当践其言,勿为循习取容,称朕临
遣之意。」
七月七日,诏诸路监司将见任老病守臣限一月公共铨量闻奏,知县委守臣体访,申取朝廷指挥。如监司、守臣互为容隐,御史台觉察以闻。
十二月十四日,诏应已授监司、郡守人候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讫,方得之任。如本贯川、广,见在本乡居住之人,即仰逐州知县结罪保明(议)[诣]实,申取指挥。
三年闰七月十五日,诏:「今后监司郡守除授讫已上殿,应赴在二年内者,与免将来奏事,候阙到前去之任;其赴在二年之外及除授未经上殿人,依已降指挥,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讫之任。」
四年六月十四日,臣僚言:「绍兴二十八年指挥:『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往往只送本州岛或置司去处,不无观望,致有冤滥。今后监司按发官吏,不得送置司州军,事理重者委邻路监司选官;郡守按发官吏,申监司于邻州差官推勘。』其法虽已详备,而尚有可议者。如监司、郡守按发所部官,据凭一时访闻赃私罪犯,便具申奏,致获降指挥,先次放罢。后来勘得止系公罪,于法不至差替、冲替、追官、勒停,其被按发之官情实可怜。乞降旨,应监司、郡守按发所部官,致获降指挥先次放罢,后来勘得止系公罪,于法不至差替、冲替、追官、勒停,如元是堂除,与本等近阙差遣,或系吏部差注,与先次注授差遣。庶几枉被按发者不至失所。」从之。
六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守臣有罪状显著,或职事不举,而监司不即按
劾,却因他事发觉,三省具姓名取旨。守臣不按知县,亦如之。」以尚书省勘会累降指挥,戒敕诸路监司按发所部官赃污狼藉、职事昏谬、为民害者,非不严切,近来往往坐视守令治政乖谬,全不按劾,未欲即加典宪,理合申严约束。故有是命。
其私,公肆论讼,以偿愤怒之气。俾其讼得行而以罪加于治劾之官,则天下之为守、令、监司稍不自强者,则必畏首畏尾,有所忌避,是民之凶顽、吏之赃私者,殆将缩手而不敢问矣。守、令、监司真有过差,他人讼之可也,岂应有嫌之人所得而告!此而不惩,则告讦之风日长,奸恶之俗日滋,实伤害风化之大者。欲望特降指挥,戒敕中外,如有曾经守、令、监司之所治劾者,辄敢以私讼元治劾之官,不问事之虚实,即以告讦之罪罪之。庶几此风衰息,助成忠厚之化。」诏依。 七月十三日,臣僚言:「郡守、县令治所部之凶顽犯法者,监司、郡守劾所隶之赃私不法者,皆所以奉行天子之法也。比来多有所部之民、所隶之吏曾被治劾者,怀怨挟恨,随即媒
五年四月十三日,臣僚申请将广西转运使副、提刑合得到任恩泽乞罢去,候任满与转一官。诏从之。
九月四日,诏:「诸路监司今后分上下半年依条巡按,询访民间疾苦,纠察贪堕不职官吏,仍具诣实以闻。如依前容纵公吏等乞觅搔扰,当重寘典宪。」以中书门下省勘会诸路监司近来多不诣所部州县巡按,官吏
贪堕,无所畏惮,间有出巡去处,又多容纵随行公吏乞觅搔扰,理宜约束。故有是命。
九月六日,新差权发遣江南东路计度转运副使程大昌朝辞进对,上宣谕曰:「近来监司多不巡历,卿为朕 行诸州,察守、令臧否,民情冤抑,悉以闻奏。」
六年五月七日,诏:「今后监司郡守阙到合奏事之人,如到国门日,径札合门引见上殿,更不逐时画降指挥。」
闰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国家建官以察所部,虽所掌之职不同,欲共济王事则一也。然而监司徇私党局,凡有施行,不相照应,从漕司则违宪司,从宪司则违提举司,遂使州县难于遵承。甚者或务姑息,或为矫激,专欲沽百姓之誉,不恤州县之难行。推原其故多由清要持节,不谙州县事体,故所行若是。乞自今清要官补外,不曾历州县者,且令治郡,俟有善状,擢为监司未晚。」诏依。
六月三日,诏:「诸路监司责任非轻,近来多有阙官去处,可检照累降卿、监、郎官更送补外指挥施行。」
七月八日,诏:「川、广监司、郡守未经上殿许先赴任之人,今后任满,须赴行在奏事讫,方得再有除授。」
八月二十五日,中书门下省检会绍兴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敕:勘会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有旨:今后除授监司,可依前降指挥施行。
二十八日,吏部勘会:「淮南、京西、利州路监司属官到任、任满,依条法许依置司州军推赏。今
来极边州县官承指挥增赏,到任、任满共转一官,其监司属官亦合一体。今欲将淮南监司属官应得酬赏,各随置司所在州县官格法,合依干道五年十一月指挥推赏。」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淮南东、西等路监司、帅守察本部沿边县令,职事修举者保明闻奏。从淮南东路安抚使晁公武之请也。
七年二月八日,诏:「方今州县积弊,百姓疾苦,朝廷无由尽知。令诸路监司、帅守限一月各行讲究,条具一路、一州、一县便国利民事件以闻。」
十月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将白直人兵照条于置司州差破外,将诸州抽差人兵尽行发遣。如违,令御史台按劾。」以三省、枢密院勘会,诸路监司合破白直人兵皆有定数,访闻比来别立名色,多行占破,却于所部州军差拨军兵赴司,就置司去处添破口食,以致郡计阙乏,甚为大害。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诸路监司昨裁减准备差遣、差使窠阙可复置,并差选人。其诸司属官干办公事并差京官以上,已差干办公事非京官人,候回日依绍兴二十八年五月二日指挥,归吏部依格差注。」
九年六月八日,诏:「令诸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敛,并缘申请,妄进羡余。违者重寘典宪,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八月二十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已降诏书,劝课农桑,并遍牒考课条法。」诏令诸路监司、郡守恪意遵行,限次年正月终,各保奏以闻,毋致违戾。
十月七日,诏逐
路漕司行下本路州军,各差通判或签判一员,专一主管归正官,按月帮支请给,并安泊去处应干事件,务要存恤。月具支过人数钱米数目,申枢密院。
二十三日,宰执进呈敕令所修立监司互察等条。上曰:「监司委寄甚重,此条使互相按举,恐于事体未是。虽如此修改,大意亦是互按。卿等更宜详悉理会,不然,除去此条亦可。」
十二月十五日,详定一司敕令所状:「已颁干道海行条法,其间有得旨删改条件,合遍牒内外通知。一、诸监司准指挥分诣本路州干办者,各具本年已分巡历处。有方碍处听互牒前去。一、诸监司每岁被旨分诣所部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虽未被旨亦行。遇本司阙官或专奉指挥躬亲干办及鞠狱、捕盗、捉获河防不可亲诣者,委幕职官。仍具事因申尚书省。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仍具所到去处月日申尚书省。」诏依。
二十三日,权户部侍郎蔡洸言:「诸路州军起发上供并经总制等钱,各有期限赏罚。比年监司不体法意,其起发如期者皆与保明被赏,而违限者未见其举劾也。有赏无罚,人无惩劝,乞严饬诸路监司依限催发。其守贰尚敢违例,许臣择其弛慢尤甚者按劾奏闻;监司不行纠察,亦俾坐罪。」从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书省言:「诸路帅臣、监司下文武臣准备差使并改作准备差遣,见任并已差下人,并令依旧满任。武臣自今悉从堂除,与文臣例为属官。」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二(月)[日]七典赦:「应年七十,依
法不除监司、郡守,如历任有治绩而精力尚强之人,令三省取旨。」详见知府州军监。
三年二月八日,诏除授四川监司、帅守,如已被受信札,令不候授告敕,先次赴上。自今准此。
九月六日,诏诸路监司互相馈遗,及因行部辄受折送者,以赃论。以臣僚言:「近岁监司临按,多受馈饷,行部例有折送钱物,数目至多。又有无忌惮者,诸司互以钱物馈送,皆以折酒为名,赇饷相通,专济私欲,乞严寘刑章,必罚无赦,计其所受,悉以赃论。在内令御史台弹劾,在外许诸司互察。」故有是诏。
十月十四日,诏:「自今监司被受三省六曹委送民讼,并仰躬亲依公予决,疾速回报。若事干人众,或涉远路,须合委官定夺,亦仰立限催促。候所委官申到,从本司再加详审,别无不当,方得具申。仍令所属曹部置籍稽考。如有违戾,取旨施行。」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右谏议大夫谢廓然言廓:原作「廊」,据《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改。:「乞自今除授监司,并须先契勘年甲。或已年及,即乞只与祠禄,庶得持节之人,类皆强明振职。」从之。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乞下诸路州县,应监司使命经从,祇令于门外相见,诸司属官及应沿檄被差过往之人,并不许迎送,免使官吏隳废职守,军兵妨夺教阅。」从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起居郎木待问言:「监司巡按州县,乞如台制,不报谒宾客。」上曰:「监司巡按州县,留不过三日,若更报谒饮宴,则何戢吏奸、去民瘼耶 自今后许接见宾客,不许
报谒,仍不得赴州郡宴集。」
三月九日,诏监司、郡守条具民间利病,悉以上闻,无或有隐。既而中书舍人郑丙言:「昨诏监司、郡守到任,必以民间利病条奏,而所在乃以细故塞责,民之疾苦不以上闻。如广西因草窃之变,陛下令诸司讲求利害,始有打算岁计之请;如南剑州道士邀驾诉本县科敷,陛下行下本处核实;如近日臣僚进对,言诸路敷酒捉酒之弊,陛下始行约束。皆非本路监司守臣之所自言,乞行申敕。」故有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