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027 页/共 1125 页
二十五日,诏:「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兼秦凤路财利事,及置市易务,不隶都提举市易司。其熙河、秦凤路市易务并罢。」
二十七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制:原作「利」,据《长编》卷二八六改。:「州、军、城、寨各有蕃部弓箭手官庄,营田水利等事务繁多,乞依常平司逐州军差通判或职官一员、逐城寨选使臣一员充管勾官。」从之。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诏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增秦凤路,行熙河路事称「经制熙河路边防财
用司」,行秦凤路事称「经制秦凤路财用司」。御笔改「用」作「利」字。改「用」作「利」,据御笔批,后却并作「用」,不知何时又改。
十九日,诏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根括冒耕地为官庄,限半年听民自陈。其方田更不施行。
二十二日,诏秦凤等路转运副使、同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太常博士赵济候经画就绪,与除馆职馆:原作「官」,据《长编》卷二八七改。。
闰正月二十八日,入内副都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等事李宪言:「同经制官及同主管经制官分巡所至州军,各称行司官吏,上下难以遵禀。乞同经制官已下凡遇分巡,如事干边防、蕃部、弓箭手及差移官吏、勾抽役兵、改易措置,候回本司,与长吏从长商议,所贵上下易于禀从。」从之。仍许宪衔内增「都大」二字,本司主管官并用申状。
十二月八日,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言:「本司推行事务各已有绪,乞自明年管一路岁计用度。」诏具经制岁入若干以闻。已而本司奏,约以元丰二年所入钱粮,计百余万贯、石。
三年正月十一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置司以来实收利入:元丰元年四十一万四千六百二十六贯、石,二年六十八万四千九十九贯、石。
四月五日,诏陕西转运司,熙河一路钱帛刍粮,并交与经制司管认;缘经制财用职事、举废官吏,亦令经制司施行。
九月十三日,权发遣永兴军等路提点刑狱叶康直减磨勘二年,以经制熙河边防财用司奏收课利功也。
五年四月十二日,权管勾泾原路转
运判官、兼同管勾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承议郎胡宗哲降授承事郎,权发遣同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通直郎马申降授承务郎,展磨勘八年,坐阙军前粮饷也。
六年七月十三日,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言:「乞于兰州添置市易务,支拨钱本,计置物货,应接汉蕃人户交易,因以增助边计。」从之。
十一月八日,诏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都大提举视转运使,主管视转运判官。
七年八月三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马申马:原作「司」,据《长编》卷三四八改。,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额禁军请受。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十月三日,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言:「籴买全在冬春之交,乞十月后印给次年监钞,限正月至本路。」下尚书户部,户部言:「若本路预得钞招诱入中,牵制秦凤等四路钞价。乞依秦凤等路,吏部差使臣于正月下旬押赴经制司。」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陕西买马隶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诏朝请大夫、监在京皮角四场库务孙路,朝奉大夫、权都大提举清河辇运公事穆衍,相度措置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司事。
三月二十八日,诏罢熙河兰会路经制财用司,其本路财利职事并入陕西转运司。如有措置事,速具闻奏。其熙河路合得钱物,许兑那应副,即不得将充别路支费,经制司旧官候交与转运司,方得离任。
徽宗宣和
三年六月十一日,诏发运使陈亨伯经制两浙、江东路。事具发运使门。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枢密院言:「访闻江西转运司认定应副经制司金银钱帛一百万贯,行下逐州收簇酒税等,并七色钱物,骚扰尤甚,致本路军兵钱粮等不能预先桩备,有害军政。」诏将江西漕司认定经制司数目并特免,所有本路军兵钱粮等,仰漕司先次计置桩管,无致阙误天头原批:「又卷一万三千三百三。」。
绍兴元年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言:「看详除东南八路转运司所管楼店务系省房廊,已增收钱三分充经制外,发运司见管所罢学事司系官屋宇,未审合与不合依此增收。今勘当,欲下两浙路提刑司,依前项已降经制司所得指挥增收三分,桩充经制钱。令提刑司拘催起发赴行在,补助经费。其余东南路分依此施行。」从之。
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孟庾言:「欲令东南州县每季收到经制钱数目,限次季孟月十五日已前,具帐申提刑司。本司类聚申尚书省并本部,从金部置籍拘催。如违限,并依无额帐状违限科罪。」从之。
九年正月十八日,三省言:「有旨:罢发运司,其籴买、经制等事,令户部侍郎专领,令三省措置,取旨施行。今措置:经制发运使司,欲除去『发运』二字,只作经制使司,差户部长、贰一员兼领。别差副使或判官一员,不时巡按诸路。将见今属官十员减作六员,数内两员充主管文字,四员充干办公事。应本司官吏资任、请给、人从等,并
依经制发运使司已得指挥。契勘经制司职事,专管检察内外应干诸司、州县、军监失陷钱物,举催未到纲运,措置籴买,及总领诸路常平司事。仍许于诸路常平司各选差知首尾人吏二名与逐路干办公事官下行遣文字,其余人吏、公案,并归经制司,同本司人吏行遣。」从之。
二十三日,户部侍郎、兼江淮荆浙闽广路经制使梁汝嘉言:「一、乞下礼部铸印二面,一面以『江淮等路经制使司之印』十字为文,一面以『江淮等路经制判官之印』十字为文。一、诸路常平司兼隶经制司,缘为尚有声说未尽路分,今乞于『江淮荆浙闽广』字下添『等』字。一、诸路常平司主管官并改充经制某路干办公事,缘上件职事本系管常平司务,未有该载,欲乞作经制某路常平等公事系阶。」并从之。
同日,诏经制判官与转运副使叙官,从梁汝嘉请也。
二月二十日,梁汝嘉言:「诸路干办常平官系每路各置一员,唯河南两路止差一员,委是难以遍行检察。乞东、西路各差一员,除吴 就充干办西路外,东路乞差右承议郎、新差权扬州通判蔡材管干施行。」从之。
三月十五日,江淮荆浙闽广路路经制判官霍蠡言:「朝廷复置经制一司,检察中外财用,专以户部长、贰兼领其事,而臣一介疵贱,何足以当重寄!臣闻自三司之法坏,而户部虽掌经费,不复稽财用之出入久矣。军兴以来,上自朝廷,下至州县,案籍焚毁,纲目散
亡,老胥猾吏出没其间,而掌邦计者但以调度不足为忧,志在苟得,苛刻隐欺之患不暇复省。故一有调度,举以其数责之漕司,漕司责之州,州责之县,县责之民。民不胜其求,不得不为巧避之术。于是诡名寄产、分户匿税之弊,百端纷起,而吏受重赇。虽良民不得不为此者,实有以驱之也。今为县者非不知民有巧避之术,为州、为监司、为户部者亦非不知州、县、监司皆有妄取侵用之数,而上下相蒙,莫或谁何。故公赋屈于隐欺,民力殚于赂遗。举天下之财悉耗于奸胥之手者,职此之由。今将检察其实,固非督其逋负,收其羡余,以为刻剥之务,亦将计其所取于民者几何,有当取者、不当取者,从而是正之。覆其上供于朝廷、供亿于大军及诸司之所支拨、州县之所常用者各几何,有当用、有不当用者,亦从而是正之。使其所取有常,所用有数,复于朝廷,达于万民,皆可通知为经久之制。尚虑不知者,谓今设官之意,检察之名,徒为聚敛之政,愿诏诸路监司、州县,使明知陛下设官理财,将为足国安民之计,悉力而奉行之。」诏依,令经制司行下诸路监司照会。
八月二十二日,宰执进呈曾统言乞罢经制司札子。上曰:「经制一司须经久方见利害,今纔半岁,难遽责以近 。若实无益,虽亟罢可也。三省措置以闻。」
二十九日,臣僚言:「累具奏札论创置经制司不当,未蒙施行。窃闻建司之初,即创官吏,长、
贰之外,属官二十员,正名人吏、客司二十六名,贴司之属不知其几,各有请给,四时馈遗,出入津送,种种横用。置司半年以来,校其所入,未必能补其所费。至于创置酒库,亦是阴夺省司之利。夫经制所总之事,皆户部本职。税赋失实,当问转运司;常平钱谷失陷,当问提举司;监司不法,自有互察之文;州县不法,自有监司按举之令。若使经制司检察,则户部亦可废,又何必置诸司!欲乞检会累奏,早赐施行。」诏令户部措置,户部条具:「一、经制司系检察诸司、州县失陷钱物,并举催未到纲运,总逐路常平等事。缘本司所管路分广阔,未见速效。今来若随事依旧分隶诸司拘收检察,其经制一司自可寝罢。一、经制司若行寝罢,欲乞将拘催检察上供钱物粮斛等职事,并各并归逐路所属监司主管施行。年额上供钱物、粮斛、酒税、诸路赡军酒务桩、办籴本等,隶转运司;无额经制、朝廷封桩钱物、建康永丰圩等,隶提刑司;茶盐钱物,隶茶盐司;常平并市易、回易、平准等钱物,隶常平司。一、据经制司主管官具到见管江浙钱物,欲令逐州军主管官除市易务钱物外,依旧窠名桩管,听候户部充籴本支用。一、经制司酒库应干官物,欲乞并归措置赡军酒库所分拨使用。一、经制司属官人吏,欲责限一月结局。其所管公使钱物等,并赴左藏库送纳;其经制司案牍,并发赴本部;所有逐路案牍并抽差到吏
卒,并发归元来去处。一、诸路主管常平官,近因置经制司,改作经制某路干办常平等公事。今来经制司若罢,即合依旧。」诏罢经制司,余依措置到事理施行。内主管官请给、序位等,依已降指挥施行。
徽宗宣和三年本条之首有屠寄先生案语,云:「寄案,徐辑《大典》引《文献通考》。」,方腊初平,江浙诸郡皆未有常赋,乃诏除陈亨伯以大漕之职经制七路,财赋许得移用,监司听其按察。于是亨伯收民间印契及鬻糟醋之类,为钱凡七色。是后州县有所谓经制钱有所:原倒,据《文献通考》卷六二乙。,自亨伯始也。其后翁端朝继为之。绍兴初,与发运俱罢。九年复置,以户部侍郎梁汝嘉为使,司农少卿霍蠡为判官,以检察内外失陷钱物、举催未到纲运、措置籴买、总领常平为职。未几,谏议曾统言其无益而多费,就省之。绍兴中,又有总制司,以参政孟庾领其事,其职略视经制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四 提举保甲司
提举保甲司
【宋会要】
神宗熙宁三年十月十八日,陕西宣抚使韩绛乞差尚驾部员外郎马 、秘书丞刘拱、秘书省著作佐郎吕大忠、殿中丞乐涣赴本司,以备提举义勇。从之。绛又言,义勇分为七路:延、丹、坊为一路,邠、宁、环、庆为一路,泾、原、仪、渭为一路,秦、陇为一路,陕、解、同、河中府为一路,阶、成、凤州、凤翔为一路,干、耀、华、永兴军为一路。
四年五月四日,诏罢陕西诸路提举义勇官,委本属州县依旧条分番教阅,转运、提点刑狱司遇起教日提举。初,陕西宣抚司请辟官八员,分总诸路义勇,人情以为烦扰无补。曾公亮出镇永兴,对日,首以为言,故罢之。
八年闰四月四日,诏五路义勇保甲,差在京有职事官一员提举,仍各不限常制,奏举选人或班行一员勾当公事,不以时差出或躬亲巡察。差知制诰沈括等十一人兼提举。寻皆罢之。
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开封府界提举保甲官,以昭宣使、果州防御使、入内副都知王中正,东上合门使、荣州刺史狄谘为之。初,王安石议减正兵,以保甲民兵代之,于是始置提举教阅之使,后又行于西北三路。世议不以为然,而后卒改焉。
三年六月三日,诏五路转运、提举官巡历所至,许按阅见教义勇、保甲武艺,有不如法,关牒提点刑狱司施行。以河北提点
刑狱刘定言一司不能遍阅州县保甲故也。
十三日,诏广南、梓、夔、利路保甲,令监司、提举司岁分州县按阅。从尚书兵部请也。
十五日,诏河北、河东、陕西路各选文、武官一员提举义勇、保甲。武臣提举义勇保甲兼提点刑狱,文臣提点刑狱兼提举义勇保甲。自今五路提点刑狱准此。
四年正月七日,诏提举保甲司钱物,专令文臣领之。
六年十一月八日,诏:「提举保甲司,三路(北)[比]转运司,提举视转运使,同提举视副使,同管勾视判官。开封府界(北)[比]提点司,提举、提点官、同提举视三路同管勾官。仍依所定格子除授,并为监司。其人从、举官、恩数等,并依所视职任。武臣专管教阅,文臣专管催驱收支钱物,辄侵紊者徒一年。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诏罢府界、三路提举保甲官,诸路以提刑狱兼领。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五日,诏府界、三路提举保甲官并官属罢谒禁。
闰二月二十四日,诏河北东西路、永兴、秦凤等路提点刑狱兼提举保甲司「提点」上原有「提路」二字,据《长编》卷三七○删。,并依提刑司例,各为一司。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河北、陕西路提刑兼提举保甲,并依提刑司分路。
徽宗崇宁五年二月三日,诏河北东西路、河东、永兴、秦凤路各置武臣提举保甲,兼提点刑狱,罢提举保甲文臣。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四 提举弓箭手司
提举弓箭手司
【宋会要】
神宗元丰五年二月十五日,诏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共为一司,隶泾源路制置司,许奏举干当公事官一员、准备差使使臣三员。
七月七日,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康识言:「与兼提举营田张大宁同议立法,乞应新收复地差官以《千字文》分画经界,选知农事厢军耕佃,顷一人。其部辖人员、节级及雇助人工岁入赏罚,并用熙河官庄法。余并召弓箭手,人给二顷,有马者加五十亩。营田每五十顷为一营,差谙农事官一员干当,许本司不拘常制举选人、使臣臣:原作「人」,据《长编》卷三二八改。,请给依陕西路营田司法。不满五十顷,委付近城寨官兼管,月给食钱三千。」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罢提举熙河等路弓箭营田蕃部司。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枢密院言:「锺傅奏,乞权于熙、秦两路辍那新城内地土,并召弓箭手居住,仍置提举官二员。」从之。
三年三月八日,罢提举弓箭手司,从章楶之请也。
徽宗政和五年二月十八日,勘会陕西、河东逐路自罢专置提举官隶属经略司,事权不专,颇失措置。根(舌)[括]打量、催督开垦、理断交侵等职事,尽在极边,帅臣无由亲到,窃虑
因循浸久,旷土愈多,销耗民兵人额,有害边防大计。兼提文臣玩习翰墨,多务赡养,罕能躬亲冲冒寒暑,奔走往来议事。可陕西、河东逐路并复置提举弓箭手(同)[司],仍各选差武臣一员充,理任、请给、恩数等,并依提举保甲条例施行。每路各置勾当公事使臣二员。每岁令枢密院取索逐路招置弓箭手并开垦过地土,比较优劣殿最,取旨黜陟。
四月二十七日,太尉、武信军节度使、奉御前处分边防童贯奏:「据提举陕西河东路弓箭手何灌等申请:『今来复置提举弓箭手司,其人吏并行重禄,人从、恩数并依文臣提点刑狱条例。资序高者自从高。契勘逐官资序不等,缘曾任都钤辖、钤辖、知州军、路分都(盐)[监]资序,所有请给、人从、随行指使、接送人,并乞依上项从高条令支破施行。兼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指挥,理任、请给、恩数等,并依提举保甲司条例。契勘提举弓箭手司旧视提举常平司。又崇宁三年正月敕节文:提举弓箭手官岁举改官,县令比提举常平官减半。今来本司系依提举保甲,与提点刑狱条例并同。今欲乞荐举改官,县令依提点刑狱官减半外,有分曹建掾后来添举改官员数,内零分更举一员。其逐路城寨甚多,当职使臣并系奉行弓箭手职事,所有荐举大小使臣,并乞依提举保甲司条例,更不减半。』看详可行,欲依所乞。」从之。
十一月七日,奉承御前处分边防司奏:「检会崇宁二年五
月十一日枢密院奏,提举河东弓箭手兼营田司申:『营田司使臣五员,并分差在新边城寨,往来照管耕种、催纳租课等事,最为劳苦。缘逐人依指使例各差破白直兵士二人,委是使唤不着。欲乞依监当官条例,差破白直兵士五人,于数内差识字军人一名应副文字。若不足,并从下差禁军。』诏依所申。本司今相度,本司准备差使官员合破人从,欲乞并依上项提举弓箭手兼营田司已得朝旨差破。如遇差出有公案文字,依监司差出小使臣□□勾当。政和重修格,破担擎铺兵二人。陕西诸路亦乞依此施行。本司看详,欲乞陕西、河东路提举弓箭手司所差本司小使臣,并权依河东路弓箭手司上项所申事理差破,候招刺就绪日依旧。」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四日,罢陕西、河东提举弓箭手官,以其人复隶帅司。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五 监司 提举 郡守 转运 提刑使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五
监司提举郡守转运提刑使
【宋会要】
神宗元丰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监司提举官有所措置及申
请而辄及他司者,论如非所职辄主管法。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三省言:「奉旨,转运使副、提刑,今后选曾任知州以上;转运判官选曾任通判、实历亲民差遣、所至有政迹人。」诏监司许降一等差授。如曾任监司,见系通判资序以上,亦许差。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诸道监司互分州县,每二年巡遍。
三年五月四日,御史中丞胡宗愈言:「近者监司不复按举不法,坐视部下官吏贪惏违越,苟简偷惰,隳废职务,并不督察。望明赐戒敕。」诏札与诸路及府界监司,仍令御史台觉察。
二十六日,诏监司秩满,资深无过人除知州者,与理监司资序。
五年,臣僚言监司便文苟简,多不 行所部。诏转运、提刑司按部,二年一周。
八年十一月五日,监察御史郭知章言:「窃见比年选授监司多繇寺监丞,寺监丞多以知县资序,莅事或半年,或一年,遂除监司。今之外官惟监司为要任,所以助朝廷承流宣化,系一路之休戚,其任可谓重矣。窃谓宜稍为法以限之,除转运判官必择通判资序,除提点刑狱必择知州资序。仍各须实历一任、有治绩者,然后简拔用之。」诏今后监司并依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条贯差人二月:原作「三月」,据《长编》卷三六八改。,如阙人,即许降一等差授。是时来之邵亦言:「祖宗朝除任诸路监司,其抡才甚
密,所以待遇之体亦甚重,故当时(诣)[诸]监司号为得人。比来朝廷除任监司官,其抡材甚疏,付与甚易,寺监丞之职虽自朝廷抡选,然其清浊高下盖未尝无间也。七寺丞则异于诸监丞矣,宗正、太常、秘书丞则又异于七寺丞矣。今之寺监丞,不问人才能否,职任高〔下〕,或一年,或二三年,例除诸路监司,付与可谓易矣。祖宗之制,监司或自内除,或自外徙,皆受命即行,未尝有所待也。元佑初,转运判官始有待阙,既而延及提点刑狱,今则转运副使亦使之闲居待次,遇之之体轻矣。此士论所共惜者也。欲望应除监司,用祖宗故事,候有阙方差。其寺监丞及任满,止可随材擢用,不必人人尽为监司。庶几使者之体亦稍加重。」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条贯未见贯:原作「符」,据前文有「元佑元年闰二月八日条贯」语,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