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通义校注 - 第 34 页/共 53 页
利贯金石。”
〔二八〕诗大雅文王:“自求多福。 ”
〔二九〕唐锦梦余录曰:“见怪不可惊怖,但宜镇之以静,如桓公见紫衣之神,周南见怪鼠之语,李叔坚不杀戴冠之犬,马公亮大书入窗之手,是皆能以气胜之也。夫怪岂能伤人,所患者人不能持守,乃自伤耳。”
昔晋文公出猎,见大蛇,高如堤,其长竟路,文公曰:“天子见妖则修德,诸侯修政,大夫修官〔一〕,士修身。〔二〕”乃即斋馆〔三〕,忘食与寝,请庙曰:“孤牺牲瘯蠡〔四〕,币帛不厚,罪一也;游逸无度,不恤国政,罪二也;赋役重数,刑罚懆克〔五〕,罪三也;有三罪矣,敢逃死乎!〔六〕”其夜,守蛇吏梦天杀蛇曰:“
何故当圣君道为?”及明视之,则已臭烂〔七〕。
〔一〕 “官”原作“宫”,何本、胡本作“家”,札移曰:“案‘
宫’当为‘官’,形近而讹,贾子新书春秋篇云:‘大夫梦恶则修官。’”(亦见新序杂事二)今据改正。
〔二〕 器谨案:后汉书杨赐传、治要引桓谭新论引周书曰:“天子见怪则修德,诸侯见怪则修政,卿大夫见怪则修职,士庶人见怪则修身。”则晋文此语,又本之周书。
〔三〕 王勃拜南郊颂:“斋馆云深。”
〔四〕 左传桓公六年:“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谓民力之普存也,谓其畜之硕大蕃滋也,谓其不疾瘯蠡也,谓其备腯咸有也。”疏云: “瘯蠡,畜之小病。”
〔五〕 拾补云:“懆克,惨刻通。 ”
〔六〕 器案:应氏此文载文公以三事自责之辞,原本新序,新书则作以五事自责,博物志载此事,不详文公自责之辞。
〔七〕 新书春秋篇:“晋文公出畋,前驱还白:‘前有大蛇,高若堤,横道而处。’文公曰:‘还车而归。’其御曰:‘臣闻祥则迎之,见妖则陵之。今前有妖,请以从吾者攻之。’文公曰:‘不可。吾闻之曰:天子梦恶则脩道,诸侯梦恶则脩政,大夫梦恶则脩官,庶人梦恶则脩身,若是则祸不至。今我有失行,而天招以夭,我若攻之,是逆天命也。’乃归齐伯(‘伯’当即‘宫’字之误。)而请于庙曰:‘孤实不佞,不能尊道,吾罪一;执政不贤,左右不良,吾罪二;饬政不谨,民人不信,吾罪三;本务不脩,以咎百姓,吾罪四;齐肃不庄,粢盛不洁,吾罪五。请兴贤遂能,而章德行善,以道百姓,毋复前过。’乃退而脩政,居三日而梦天诛大蛇曰:‘尔何敢当明君之路?’文公觉,使人视之,蛇已鱼烂矣,文公大说,信其道而行之不解,遂至于伯。故曰:‘见妖而迎以德,妖反为福也。’”新序杂事二:“晋文公出猎,前驱曰:‘前有大蛇,高如堤,阻道竟之。’文公曰:‘寡人闻之:诸侯梦恶则修德,大夫梦恶则脩官,士梦恶则修身,如是而祸不至矣。今寡人有过,天以戒寡人,还车而返。’ 前驱曰:‘臣闻之:喜者无赏,怒者无刑,今祸福已在前矣,不可变,何不遂驱之。’文公曰:‘不然。夫神不胜道,而妖亦不胜德,祸福未发,犹可化也。’还车反,宿斋三日,请于庙曰:‘孤少牺不肥,币不厚,罪一也;孤好弋猎,无度数,罪二也;孤多赋敛,重刑罚,罪三也。请自今以来者,关市无征,泽梁毋赋敛,赦罪人,旧田半税,新田不税。’行此令未半旬,守蛇吏梦大帝杀蛇曰:‘何故当圣君之道为?而罪当死。’发梦视蛇臭腐矣,谒之,文公曰:‘然,夫神果不胜道,而妖亦不胜德,柰何其无究理而任天也,应之以德而已。’”博物志七:“晋文公出,大蛇当道如拱,文公反脩德,使吏守蛇,吏梦天杀蛇曰:‘何故当圣君道?’ 觉而视蛇,则自死也。”(太平广记二九一引“自死” 作“臭”。)
武帝时迷于鬼神,尤信越巫〔一〕,董仲舒数以为言。武帝欲验其道,令巫诅仲舒;仲舒朝服南面,诵咏经论,不能伤害,而巫者忽死〔二〕。
〔一〕 史记封禅书:“越人勇之乃言:‘越人俗鬼,而其祠皆见鬼,数有效。昔东瓯王敬鬼,寿百六十岁,后世怠慢,故衰耗。’乃令越巫立越祝祠,安台无坛,亦祠天神上帝百鬼,而以鸡卜。上信之,越祠鸡卜始用。”又见补武纪及汉书郊祀志。
〔二〕 谢应芳辨惑编二引用此文,误为白虎通。
○世间多有精物妖怪百端
谨按:鲁相右扶风〔一〕臧仲英为侍御史〔二〕,家人作食,设桉,欻〔三〕有不清尘土投污之;炊临熟,不知釜处〔四〕;兵弩自行;火从箧簏中起,衣物烧尽〔五〕,而簏故完;妇女婢使悉亡其镜,数日〔六〕堂下掷庭中,有人声言:“汝镜。〔七〕”女孙〔八〕年三四岁,亡之,求不能得,二三日乃于清〔九〕中粪下啼:若此非一。汝南有许季山者〔一0〕,素善卜卦,言:“家当有老青狗物,〔一一〕内中婉〔一二〕御者〔一三〕益喜与〔一四〕为之。诚欲绝,杀此狗,遣益喜归乡里。”皆如其言,因断无纤介,仲英迁太尉长史〔一五〕。
〔一〕 续汉书百官志四:“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请。其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人,汉初都长安,皆秩中二千石,谓之三辅,中兴都雒阳,更以河南郡为尹,以三辅陵庙所在,不改其号,但减其秩。”
〔二〕 续汉书百官志三:“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
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威仪,有违失则劾奏。”
〔三〕 “欻”,郎本、程本、郑本作“欻”。文选西京赋:“欻从背见。”薛综注:“欻之言忽也。”王褒九怀:“霾土忽兮塺塺。”
〔四〕 御览八六九引作“欲炊而失釜”。
〔五〕 “烧尽”,御览作“尽烧” ,搜神记三亦同。
〔六〕 搜神记“日”下有“从”字。
〔七〕 搜神记作“还汝镜”。
〔八〕 “女孙”,郎本作“孙女” 。
〔九〕 “清”,搜神记作“圊”,拾补云:“‘圊’本字。”器案,周礼内竖:“执亵器以从。”郑注:“亵器,清器。”史记万石君传厕牏,集解、索隐俱引孟康曰:“厕,行清。”荀子王制篇: “修采清,易道路。”杨注:“采谓采去其秽,清谓使之清洁。”清即谓厕也。说文:“厕,清也。”急就篇:“屏厕清溷粪土壤。”
〔一0〕后汉书许曼传:“许曼者,汝南平舆人也,祖父峻,字季山,善卜占之术,多有显验,时人方之前世京房。自云:‘少尝笃病三年,不愈,乃谒太山请命,行遇道士张巨君,授以方术。’所着易林,至今行于世。”
〔一一〕拾补云:“‘物’字疑衍。 ”札移曰:“案古书多谓鬼魅为物,汉书郊祀志云:‘ 有物曰蛇。’颜注云:‘物谓鬼神也。’春秋繁露王道篇云:‘干溪有物女。’此云狗物,犹言狗魅也,非衍。”器案:孙说是,物训鬼魅,注前世间多有亡人魄持其家语声气所说良是条。
〔一二〕“婉”,搜神记作“侍”。
〔一三〕“者”下,搜神记有“名” 字。
〔一四〕“与”下,搜神记有“共” 字。
〔一五〕搜神记:“右扶风臧仲英(太平广记三五九引无“右”字)为侍御史,家人作食设案,有不清尘土投污之(广记作“有尘垢在焉”);炊临熟,不知釜处;兵弩自行;火从箧簏中起,衣物尽烧,而箧簏故完;妇女婢使,一旦尽失其镜,数日从堂下掷庭中,有人声言:‘还汝镜。’女孙年三四岁,亡之,求不知处,两三日乃于圊中粪下啼:若此非一。汝南许季山者,素善卜卦,卜之曰:‘家当有老青狗物(广记无“物”字),内中侍御者名益(广记作“盖”,下同)喜,与共为之,诚欲绝,杀此狗,遣益喜归乡里。 ’仲英从之,怪遂绝,后徙为太尉长史,迁鲁相。”续汉书百官志一:“太尉长史一人,千石。”本注曰:“ 署诸曹事。”
汝南汝阳〔一〕西门亭〔二〕有鬼魅,宾客宿止〔三〕,有〔四〕死亡,其厉厌者,皆亡发〔五〕失精〔六〕,寻问其故,云:“先时颇已有怪物,其后,郡侍奉掾〔七〕宜禄郑奇来〔八〕,去亭六七里,有一端正妇人〔九〕,乞得〔一0〕寄载,奇初难之〔一一〕,然后上车,入亭,趋至楼下,吏〔一二〕卒檄〔一三〕,白:‘楼不可上。’奇曰〔一四〕:‘我不恶也。 ’时亦昏冥,遂上楼,与妇人栖〔一五〕宿,未明发去〔一六〕。亭卒上楼扫除,见死妇,大惊,走白亭长。亭长击鼓会诸庐吏〔一七〕,共〔一八〕集诊之,乃亭西北八里吴氏妇新亡,以〔一九〕夜临殡,火灭,火〔二0〕至失之;家〔二一〕即持去。奇发行数里,腹痛,到南顿〔二二〕利阳亭加剧,物故,楼遂无敢复上。〔二三〕”
〔一〕 汉书地理志注引应劭曰:“ 汝水出弘农,入淮。”
〔二〕 “亭”上,拾补引孙云:“ 御览九一二有‘习武’二字。”
〔三〕 周礼遗人职:“三十里有宿。”郑注:“宿,可止宿,若今之亭有室矣。”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风俗通:“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案:后汉书独行王忳传:“
除郿令,到官,至斄亭,亭长曰: ‘亭有鬼,数杀过客,不可宿也。’忳曰:‘仁胜凶邪,德除不祥,何鬼之避?’即入亭止宿。”此皆可证明汉代亭制,有室可止宿。
〔四〕 “有”,拾补校作“多”。案:太平广记三一七引作“多”,搜神记十六作“辄有 ”。
〔五〕 御览九四六引幽明录:“淮南郡有物髡发。”太平广记四七三引作“取人头髻”。魏书灵征志:“太和元年,狐截人发,灵太后召而鞭之。”北齐书后主纪:“武平四年正月,邺都、并州,并有狐媚,多截人发。”
〔六〕 文选西京赋:“丧精亡魂。 ”精谓精魂精灵。
〔七〕 “侍”原作“待”,拾补校作“侍”,今案:胡本、郎本、广记作“侍”,搜神记亦作“侍”,今据改正。
〔八〕 “来”,广记作“休”。
〔九〕 “端正”,广记作“美”。
〔一0〕广记、搜神记无“得”字。
〔一一〕拾补云:“下似有脱文。”
〔一二〕“吏”,广记同,程本误“ 来”,搜神记作“亭”。
〔一三〕“檄”,拾补云:“疑‘复 ’。”札移云:“案‘檄’疑当作‘徼’,徼白即谓遮徼告白,广雅释诂云:‘徼,遮也。’”案:广记、搜神记俱无“檄”字。
〔一四〕“奇”字原无,拾补校补,案:广记、搜神记俱有“奇”字,今据补正。
〔一五〕“栖”,拾补校作“接”,今案:广记引作“接”。
〔一六〕诗小雅小宛:“明发不寐。 ”
〔一七〕文选西都赋:“周庐千列。 ”李注:“史记卫令:‘周庐设卒甚谨。’汉书音义: ‘张晏曰:直宿曰庐。’”据此,则郡国亦有庐卒之制。
〔一八〕“共”,大德本误描作“其 ”,徐本从之,非是。
〔一九〕广记、搜神记无“以”字。
〔二0〕广记、搜神记“火”上有“ 及”字。
〔二一〕广记、搜神记“家”上有“ 其”字。
〔二二〕“南顿”原作“新顿”,拾补校改。今案:广记、搜神记作“南顿”,汉志汝南郡有南顿,今从之。
〔二三〕搜神记:“后汉时,汝南汝阳西门亭有鬼魅,宾客止宿,辄有死亡,其厉厌者,皆亡发失精,寻问其故,云:‘先时颇已有怪物,其后,郡侍奉掾宜禄郑奇来,去亭六七里,有一端正妇人,乞寄载,奇初难之,然后上车,入亭,趋至楼下,亭卒白:楼不可上。奇云:吾不恐也。时亦昏冥,遂上楼,与妇人栖宿,未明发去。亭卒上楼扫除,见一死妇,大惊,走白亭长。亭长击鼓,会诸庐吏,共集诊之,乃亭西北八里吴氏妇新亡,夜临殡,火灭,及火至,失之,其家即持去。奇发行数里,腹痛,到南顿利阳亭加剧,物故。楼遂无敢复上。’”
谨按:北部督邮〔一〕西平〔二〕郅〔三〕伯夷〔四〕,年三十所〔五〕,大有才决,长沙太守郅君章〔六〕孙也,日晡时到亭〔七〕,敕前导人〔八〕,录事掾〔九〕白:“今尚早,可至前亭。”曰:“欲作文书,便留。”吏卒惶怖,言当解去,传云:“督邮欲于楼上观望,亟扫除。”须臾便上,未冥楼镫〔一0〕,阶下复有火,敕〔一一〕:“我思道,不可见火,灭去。”吏知必有变,当用赴照,但藏置壶中耳〔一二〕。既冥,整服坐诵六甲〔一三〕、孝经〔一四〕、易本讫〔一五〕、卧有顷,更转东首,絮巾结两足帻冠之〔一六〕,密拔剑解带,夜时,有正黑〔一七〕者四五尺,稍高,走至柱屋,因覆伯夷,伯夷〔一八〕持被掩足,跣脱几失,再三,徐以剑带系〔一九〕魅脚,呼下火上,照视老狸正赤,略无衣毛,持下烧杀,明旦发楼屋,得所髡人结〔二0〕百余〔二一〕,因从此绝。伯夷举孝廉,益阳长〔二二〕。楚辞云:“鳖令尸亡〔二三〕,溯江而上,到□山下苏起,蜀人神之,尊立为王。〔二四〕”汉淮阳太守尹齐,其治严酷,死未及殓,怨家欲烧之,尸亦飞去〔二五〕。见于书传。楼上新妇〔二六〕,岂虚也哉?
〔一〕 续汉书百官志五:“郡守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案:汉郡置督邮,因地制宜,分东西南北中五部,本书过誉篇有长沙郡西部督邮繇延,御览七0四引汝南先贤传:“范滂被诘,受几许赃赇,滂曰:‘曾为北部督邮,汝阳令有记囊表里六尺,若以此为赃,赃直六十耳。’”此亦汝南郡之北部督邮也。御览二五三引刘熙辨释名曰:“督邮,主诸县罚,以负邮殷纠摄之也。”
〔二〕 汉书地理志汝南郡西平,注引应劭曰:“故柏子国也,今柏亭是。”
〔三〕 “郅”原作“到”,拾补校作“郅”,云:“‘到’讹。”器案:类聚八0、御览九一二引作“郅”,今据改正。抱朴子登涉篇作“□” ,原注云:“一作‘郅’。”今案:御览六七一引抱朴子正作“郅”。搜神记十八、搜神后记作“郅”。御览二五三引列异记、九0五引续搜神记误作“刘”。
〔四〕 拾补云:“见续搜神记。”
〔五〕 “所”,搜神记作“许”,古通。
〔六〕 “郅君章”原作“到若章” ,拾补据钱校改,今从之。拾补云:“范书有郅恽传,字君章。”器案:后汉纪七、御览七三九引东观汉纪、范书范式传注及御览三九七引谢承后汉书俱作郅君章,本书过誉篇作郅君章,不误,搜神记作到若章,亦误。
〔七〕 御览引列异记作“惧武亭” 。
〔八〕 拾补曰:“下‘便留’二字,疑当系此。”札移曰:“案‘
人’当作‘入’,谓令入亭止宿也。卢校不解,欲移下文‘便留’二字着此下,大误。” 器案:搜神记作“敕前导人且止”,干记即用应氏此文,并“且止”与下文“今尚早可至前亭”,辞气亦相应,疑当从搜神记订补。
〔九〕 录事掾他书未见,续汉书百官志五:“主记室史,主录记书催期会。”或即是也。
〔一0〕拾补云:“有脱文。”器案:类聚引作“止楼上,燃数灯”。
〔一一〕搜神记“敕”下有“云”字。
〔一二〕搜神记“耳”作“日”,属下为句。
〔一三〕汉书艺文志数术略五行有风鼓六甲二十四卷,后汉书方术传注:“遁甲,推六甲之阴而隐甲也。今书七志有遁甲经。”
〔一四〕类聚六九引汉献帝传:“尚书令王允奏曰:‘太史令王立说孝经六隐事,能消却奸邪。’常以良日,允与立入为帝诵孝经一章,以丈二竹簟,画九宫其上,随日时而出入焉。及允被害,乃不复行也。”御览七0八引东观汉记:“尚书令王允奏云: ‘太史令王立说孝经六隐事,令朝廷行之,消灾却邪,有益圣躬。’诏曰:‘闻王者当修德尔,不闻孔子制孝经有此而却邪者也。’允固奏请曰:‘立学深厚,此圣人秘奥,行之无损。’帝乃从之,常以良日,王允与王立入为帝诵孝经一章,以丈二竹簟,画九宫其上,随日时而出入焉。”又见后汉纪二六。后汉书向栩传:“但遣将于河上,北向读孝经,贼当自消灭。”伯夷此事,亦其邻类。
〔一五〕三国志魏书管辂传注引辂别传:“时年十五,来至官舍读书,始读诗、论语及易本。”又曰:“辂言始读诗、论、易本,学问微浅。”北史儒林权会传:“曾夜出城东门,会独乘一驴,忽有二人,一人牵头,一人随后,有似相助;其回动轻漂,有异生人。渐失路,不由本道,心甚怪之,遂诵易经上篇第一卷,不尽,前后二人忽然离散,会亦不觉,堕驴迷闷,至明始觉,方知堕处,乃是郭外,去家数里。”所言易经,疑亦是易本也。又御览引“讫”误“记”。
〔一六〕“絮巾”,原误作“拿巾” ,札移云:“案方言:‘大巾,陈、颍之间谓之帤。’ 说文云:‘帤,巾帤也。’玉篇云:‘帤,大巾也。’ 史记绛侯世家云:‘太后以冒絮提文帝。’集解晋灼云:‘
巴蜀异物志谓头上巾为冒絮。’此拿巾即巾帤,续汉书舆服志云:‘
帻,文者长耳,武者短耳。’此云两足,疑即两耳矣。”器案:御览引列异记作“以絮巾结两足,以帻冠之”。三国志魏书阎温传注引魏略:“ 岐着絮巾布葱,常于市中贩胡饼。”絮巾即帤巾,今据改正。
〔一七〕诗蟋蟀疏:“蟋蟀,似蝗而小,正黑,有光泽如漆。”正黑,犹言纯黑,下文正赤,亦谓纯赤。御览“黑”作“异”,非是。
〔一八〕“伯夷”二字原不重,拾补云:“二字当重。”今案:搜神记、列异记正重二字,今据补正。
〔一九〕“系”原作“击”,列异记作“系”,细绎上文,作“系”良是,今据改正。周礼考工记、说文殳部以□为击,汉孔彪碑及汉书景纪则以 □为系,是二字古混用之证。
〔二0〕御览引“结”作“髻”,搜神记同;列异记作“结”。结、髻古通,汉书陆贾传: “尉佗魁结箕踞见贾。”注:“结读曰髻。”是其证。
〔二一〕列异记云:“旧说狸髡千人得为神也。”器案:魏书灵征志:“太和元年,狐截人发,灵太后召而鞭之。”北齐书后主纪:“武平四年正月,邺都、并州,并有狐媚,多截人发。”御览九四六引幽明录:“淮南郡有物髡发。”太平广记四七三引作 “取人头髻”此皆列异所谓旧说之证。
〔二二〕汉书地理志长沙国益阳注引应劭曰:“在益水之阳。”水经资水注引同。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应劭汉官曰:“前书百官表云:‘
万户以上为令,万户以下为长。’ 三边始孝武皇帝所开县,户数百而或为令,荆、扬、江南七郡,惟有临湘、南昌、吴三令尔,及南阳穣中土沃民稠,四五万户而为长。桓帝时,以汝南阳安为女公主邑,改号为令,主薨,复复其故,若此为系其本俗令长以水土为之,及秩高下,皆无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书,斯近其真。”案:范书劭本传云:“凡朝廷制度,百官典式,多劭所立。”劭此文云:“郅伯夷为益阳长。”当必可据,而范书桓纪及度尚传俱云“益阳令” ,当从此作“长”为允。又案:抱朴子登涉篇:“林虑山下有一亭,其中有鬼,每宿者,或死或病。常夜有数十人,衣色或黄或白或黑,或男或女。后郅伯夷(校见前)者过之宿,明灯烛而坐,诵经,夜半有十余人来,与伯夷对坐,自共樗蒲博戏。伯夷密以镜照之,乃是群犬也。伯夷乃执烛起,佯误以烛烬爇其衣,乃作燋毛气。伯夷怀小刀,因捉一人而刺之,初作人叫,死而成犬。余犬悉走,于是遂绝,乃镜之力也。”搜神记:“北部督邮西平郅(原误“到”)伯夷,年三十许,大有才决,长沙太守郅君章孙也。日晡时到亭,敕前导人且止,录白掾白:‘今尚早,可至前亭。’曰:‘欲作文书,便留。’吏卒惶怖,言当解去,传云:‘督邮欲于楼上观望,亟扫除。’须臾便上,未瞑,楼镫,阶下复有火,敕云:‘我思道,不可见火,灭去。’吏知必有变,当用赴照,但藏置壶中。日既瞑,整服坐诵六甲、孝经、易本讫,卧有顷,更转东首,以拏巾结两足帻冠之,密拔剑解带。夜时,有正黑者四五尺稍高,走至柱屋,因覆伯夷,伯夷持被掩之,足跣脱几失再三,以剑带系魅脚,呼下火上,照视之,老狐正赤,略无衣毛,持下烧杀。明旦,发楼屋,得所髡人髻百余,因此遂绝。 ”续搜神记:“林虑山下有一亭,每过宿者或病死,常云有十许人,男女合杂,衣或黑或白,辄来为害。有郅伯夷者过宿,明烛而坐,诵经,至中夜,忽有十余人来,与伯夷并坐薄博。伯夷密以镜照之,乃是群犬;因执烛起,阳误以烛烧其衣,作燃毛气。伯夷怀刀捉一人刺之,初作人,遂死灭犬,余悉走去。”器案:应氏此文郑奇条叙汝阳西门亭有鬼魅之事,郅伯夷条叙鬼魅之所由绝灭,本为一事,故郅伯夷条云“到亭”,即承“汝阳西门亭”而言,又云“得所髡人结百余”,即承“其厉厌者皆亡发失精”而言,其事本末颇具如此。自葛稚川采此事,以附益其登山用镜之说,遂改为林虑山,而陶渊明后记因之。今考汉书地理志河内郡隆虑注引应劭曰:“隆虑山在北,避殇帝名,改曰林虑也。”林虑隶河内,属司隶校尉部,汝阳隶汝南,属豫州刺史部,州郡隔绝,相去有间,自不得掍,干记袭用此文不误。此二条本为一事,只扳引郅伯夷事,而所言之亭,遂不能指实,并失文章前后照应之法。然应氏原文之分段属辞,固可由干记断其与今本相同,叙事既竟,然后着论,或综论全事,或分论一事,其有事迹昭晰,为人所共喻者,则存而不论,此应氏本书之通例,卢氏未明此二条,本叙一事,遂谓“楚辞云云”以下一段,似当在上条 “楼遂无敢复上”之后,误矣。
〔二三〕拾补云:“此一段似当在上条‘楼遂无敢复上’之后,上当有‘谨案’二字,提行起,今脱在此,误。”按:卢说不可从,已见上注。
〔二四〕器案:今本楚辞无此文,文亦不类,疑非出楚辞,亦或楚辞说也。后汉书张衡传注、文选思玄赋注、御览八八八、九二三、事类赋六、蒙求旧注引蜀王本纪:“望帝积百余岁。荆有一人名鳖令(一作“灵”),其尸亡去,荆人求之不得。鳖令尸随江水上至郫,遂活,与望帝相见,望帝以鳖令为相。时玉山出水,若尧之洪水,望帝不能治,使鳖令决玉山,民得安处。鳖令治水去后,望帝与其妻通,惭愧,自以德薄,不如鳖令,乃委国授之而去,如尧之禅舜。鳖令即位,号曰开明帝。”水经江水注引来敏本蜀论、太平广记三七四引蜀记,同。本书佚文,亦详此事。
〔二五〕史记酷吏传:“后数岁,尹齐亦以淮阳都尉病死,家直不满五十金。所诛灭,淮阳甚多,及死,仇家欲烧其尸,尸亡归葬。”集解:“徐广曰:‘尹齐死,未及敛,恐怨家欲烧之,尸亦飞去。 ’”汉书酷吏传:“尹齐,东郡茌平人也,以刀笔吏稍迁至御史,事张汤,汤数称以为廉。武帝使督盗贼,斩伐不避贵势,迁关都尉,声甚于宁成,上以为能,拜为中尉,吏民益雕敝,轻齐木彊少文,豪恶吏伏匿,而善吏不能为治,以故事多废抵罪,后复为淮阳都尉。王温舒败后数年,病死,家直不满五十金。所诛灭,淮阳甚多,及死,仇家欲烧其尸,妻亡去归葬。”应氏引鳖令及尹齐事,俱以尸亡证楼上新妇,(扬雄蜀都赋:“昔天地降生杜●密促之君,则荆上亡尸之相。”张衡思玄赋:“鳖令殪而尸亡兮,取蜀禅而引世。”俱用尸亡事。)史记作“仇家欲烧其尸,尸亡去归葬”,论衡死伪篇作“怨家欲烧其尸,亡去归葬”,与应氏合,汉书作 “怨家欲烧其尸,妻亡归葬”,王先谦补注:“史记作 ‘尸亡去归葬’,徐广注:‘未及敛,尸亦飞去。’风俗通怪神篇说同,公羊:‘陈侯鲍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同尸)而得。’疏亦引此事为证,班氏盖以为诞而易之。”器案:王充亦以此为失实之言,不验之语,故倡为窃举持亡之说,而黄氏日钞、顾氏日知录从之,盖所以破怪神之说也。潜夫论巫列篇亦有飞尸说,甚矣,人之好怪也。“淮阳太守”,史、汉、论衡俱作“淮阳都尉”,此盖应氏之误,当据改正。
〔二六〕汉、魏、六朝人通称妇为新妇,故上言妇,此又言新妇也。麈史辨误曰:“吕氏春秋曰:‘白圭……何事比我于新妇乎?’按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妇曰新妇,卑对尊称其妻及妇人,凡自称者则亦然,则世人之语,岂无所稽哉?而不学者辄易之曰媳妇,又曰室妇,不知何也。”
○世间多有伐木血出以为怪者
谨按〔一〕:桂阳太守〔二〕江夏〔三〕张辽叔高〔四〕,去□令〔五〕,家居买田,田〔六〕中有大树十余围〔七〕,扶疏〔八〕盖数亩地,播不生谷,遣客伐之,六七〔九〕血出,客惊怖,归具事白叔高〔一0〕。叔高大怒曰〔一一〕:“老树汁出〔一二〕,此何等血?〔一三〕”因自严〔一四〕行,复斫之,血大流洒〔一五〕,叔高使先斫其枝,上有一空处〔一六〕,白头公可长四五尺〔一七〕,忽出往赴〔一八〕叔高,叔〔一九〕高乃逆格之,凡杀四头〔二0〕,左右皆怖伏地〔二一〕,而叔〔二二〕高恬如也。徐熟视,非人非兽也〔二三〕,遂伐其树。其年〔二四〕司空辟〔二五〕侍御史兖州刺史,以〔二六〕二千石之尊,过乡里,荐祝祖考;白日绣衣〔二七〕,荣羡如此〔二八〕,其祸安居?春秋国语曰:“木石之怪夔魍魉。〔二九〕 ”物恶能害人乎〔三0〕?
〔一〕 搜神记十八有“魏”字,误。太平广记四一五引无,法苑珠林四二引搜神记、广记三五九引法苑珠林、御览八八六引列异传俱无“魏”字。
〔二〕 汉书地理志注引应劭曰:“ 桂水所出,东北入湘。”
〔三〕 汉书地理志注引应劭曰:“ 沔水自江别至南郡华容为夏水,过郡入江,故曰江夏。 ”
〔四〕 御览九五二、广记四一五引 “辽”下有“字”字,搜神记亦有。法苑珠林引搜神记作“张遗字升高”,广记引法苑珠林又作“张遗字叔高 ”。器案:说文:“辽,远也。”广雅释诂:“高,远也。”名高字远,义正相会,作“辽”为是。又“升” 亦当作“叔”,盖草书“叔”字与“升”相似误。
〔五〕 搜神记作“去鄢陵”,御览八八六引列异传作“家居鄢陵”。器案:此文当作“去 □陵令”,后汉书宋宏传有□陵令,“鄢”一作“□” ,见左传庄公二十八年释文引字林,汉书地理志作“傿陵”。
〔六〕 “田”,御览引列异传作“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