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闽通志 - 第 53 页/共 184 页
福建自孙吴始郡县,历代皆为藩服。职兹土者不独守令而已,有总治之府焉,有分治之司马,大小百执事,相统相承,秩乎其有序也。然不纪职员,则无以著职业而考员数;不纪历官,则无以列序次而鉴贤否;不纪名宦,则无以昭善政而劝将来。且历代之制,因革损益又各不同,皆不可无纪也。惜乎自宋季以迄于元,诸郡之志多阙而不修。入国朝来,百二十余年,旧志残缺,公牍多散逸,而故老亦凋谢无几,无所考质。其所存者,盖千百之十一耳。失今不纪,益久,将并其所存者而失之,不亦重可惜哉!乃志秩官。
职员
方 面
闽地自汉建安以后,或属南部都尉,或隶扬州刺史,或隶江州刺史,或隶东扬州刺史,至陈始为闽州刺史治所。方面之设,盖仿于此。然其建官设属之制,载籍未详,其可考者,实自唐始。
〔唐〕
都督府唐为中都督府。五代梁升为大都督府。经略军、宁海军、威武军附。都督一员,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廪,总判府事。 别驾、长史、司马各一员,上三职盖都督之佐也。中都督府吏,有典狱十四人,问事八人,白直二十人。旧志不载,今据《唐书 百官志》纂入,后仿此。 录事参军事一员,掌正违失,莅符印。其吏有史三人。 录事二员,功曹参军事一员,掌考课、假使、祭祀、礼乐、学校、表疏书启、禄食、祥异、医药、卜筮、陈设、丧葬。其吏有府二人,史三人。 仓曹参军事一员,掌租调、公廨、庖厨、仓库、市肆。其吏有府三人,史五人。 户曹参军事一员,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蠲符、杂徭、逋负、良贱、刍稿、逆旅、婚姻、田讼、旌别孝弟。其吏有府三人,史五人,帐史一人。 由曹参军事一员,掌园宅、口分永业及荫田。其吏有府、史各二人。 兵曹参军事一员,掌武官选兵甲、器仗,门禁、管钥、军防、烽候,传驿畋猎。其吏有府三人,史六人。 法曹参军事一员,掌鞫狱、丽法,督盗贼,知赃贿没入。其吏有府三人,史六人。 士曹参军事一员,掌津梁、舟车、舍毫、工艺。其吏有府三人,史六人。 参军事四员,掌出使赞导。 市令一员,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 市丞一员,其吏有佐一人,史二人,帅二人,分行检察,仓督二人,专莅出纳,史二人。 文学一员,掌以五经授诸生。县则州补,州则授于吏部,然无职事,衣冠耻之。其学生凡五十人。 医学博士一员,掌疗民疾。助教一员。其学生凡二十人。
经略使开元间置。按《三山志》:“诸州在节度内者,皆受节度,福州经略使不在节度内。”
都防御使、乾元初置。 副使、判官、推官各一员。 节度使按《文献通考》:“都督加以旌节,谓之节度使。”又按《唐书》:“节度使掌总军旅专诛杀。” 副大使、知节度事、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掌书记、淮官、巡官各一员,同节度副使十员,馆驿巡官四员,府法院直官、要籍、逐要亲事各一员,随军四员。以上俱按《唐书 职员》列之,而当时建置多寡,盖无可考也。后团练观察处置使官属仿此。 都团练观察处置使、大历间置,乾宁间罢。按《唐书》,观察处置使掌察所部善恶,举大纲。 副使、判官、推官、巡官、衙推各一员,以上俱团练使官属。 副使、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随军要籍、进奏官各一员。以上俱观察使官属。按《三山志》又有监军使。 节度使观察留后说见“宋丞宣使下”。
以上诸使皆郡守领。
〔宋〕
威武军梁开平以后,更置不一。宋初,复为威武军,又有大都督府之名。按《宋史》:“端拱初,越王为威武军节度福州大都督府长史。” 节度使宋初兼三司发运使、大都督府长史。 丞宣使按《宋史》:“无定员,旧名节度观察留后。政和七年,诏观察留后乃五季藩镇官以所亲信留充后务之称,不可循用。可冠以军名,改为承宣使。”
福建路安抚司雍熙初,改威武军为福建路。景德间,置安抚司,而威武军之名犹在,但节度使不常置。 安抚使按《宋史》,安抚使一人,掌一路兵民之事;皆仲其属而听其狱讼,颁其禁令,定其赏罚,稽其钱谷、甲械出纳之名籍而行以法。以知州兼充,太中大夫以上或曾历侍从乃得之。品卑者止称主管某路安抚司公事。中兴以后,职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系二品以上,即称安抚大使。 参议官一员,添差参议官一员,绍兴间置厘务,隆兴间省。乾道间复置,不厘务。 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各一员,主管书写机宜文字一员,建炎三年置。后省。 准备差遣五员,绍兴初置。八年改一员作干办公事。后尽省。 准备差使五员,绍兴初置。后尽省。 措置招捉盗贼官一员。绍兴十五年置。后省。 安抚司兵官:福建路兵马副总管,按《宋史》:“每路委文臣一员,充安抚使以治民,武臣一员充都总管以治兵。”又按《三山志》:“福建路只有副总管一员,以路分钤辖。” 福建路兵马钤辖一员,说见上 福建路兵马都监一员,按《宋史》:“路分都监掌本路禁旅屯戍、边防、训练之政令,以肃清所部。”又按《三山志》:“元丰后,福州、建州各立路分都监一员。” 东南路第十将副各一员,元丰间置。福州驻札。绍兴间,移副将建州驻札。 准备将领一员,队将二员,福州、建宁府驻札各一员。 押队三员,福州、建宁府、泉州驻札各一员。 训练三员,泉州、南剑州、兴化军驻札各一员,于州军见任都监内差兼。 延祥寨水军正副统领各一员,准备将、提辖官、训练官、指教官、钱粮官各二员,荻芦寨水军统领兼福州兴化军都巡检使一员,于福州连江县荻芦置寨。 缉捕官一员,准备将领二员,漳泉二州都巡检使一员。于泉州南安县潘山置寨。 福建路钤司:置于漳州。按《清漳志》:“福建一路八州,必于漳州置司者,漳近湖广,蛮獠出没之地故也。其职多以武翼武功大夫或武郎充之。” 福建路兵马钤辖一员,安抚司使臣正任厘务指挥二员,添置厘务听候差使一十员,添置厘务听候差使下班八员,添置厘务指挥使准备差使大小使臣校尉五员,沿海缉捕盗贼一员,添置不厘务使臣二员,添置不厘务准备差使大使臣三员,添置不厘务指使散祇候小使臣校尉六员,走马承受一员。按《宋史》:“走马承受,诸路各一员,隶经略安抚总管司。无事岁一入奏,有边警则不时驰驿上闻。”又按《三山志》:“大观元年,以福州帅府,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武臣一员。政和八年,改为廉访使者。靖康元年,复为走马承受。”
福建制置司按《宋史》不常置,而《元史》谓“王积翁仕宋为福建制置使”,则是福建亦常置制置司也。 制置使按《宋史》:“掌经划边鄙军旅之事。”
福建转运司按《文献通考》:“宋艺祖惩五季之乱,藩臣擅有财赋。自乾德以后,僭伪略平,始置诸道转运使,以总利权。庆历中,皆带按察之任。后罢之。”又按《宋史》:“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福建转运司初置于建宁府。建炎二年移置福州。绍兴二年复旧。三年又移福州。寻复旧。转运使按《宋史》,有军旅之事,或别置随军转运使一员,或诸路事体当合一,则置都转运使以总之。随军及都运废置不常,而正使不废。若副使、若判官,皆随资之浅深称焉。 副使、判官,(上二职盖转运使之佐也。) 主管文字一员,干办官一员,文臣准备差遣,武臣准备差使。(上二职,按《宋史》,员数多寡不一。)
提刑司《宋史》云:“提点刑狱公事,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核案牍,凡禁系淹滞10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 文臣提刑一员,淳化二年,尝遣使察本路刑狱,寻省之。景德四年,始置提点一员,副以武臣。 武臣提刑一员,同提点刑狱。 干办公事一员,绍兴二十二年添差一员。 检法官一员,提刑司使臣正任厘务缉捕盗贼四员,添置厘务缉捕盗贼三员,添置厘务指使三员,添置不厘务准备差使大使臣二员,添置不厘务指使六员。又有添差指使小使臣三员,添差缉捕小使臣二员,校尉一员。又添差不厘务缉捕副尉一员,不厘务准备差使大使臣二员,不厘务指使小使臣五员,不厘务使唤小使臣一员,下班七员,副尉二员。
提举常平茶司11按《宋史》:“掌常平、义仓、免役之政令。凡官田产坊场、河渡之入,按额拘纳;收籴储积,时其敛散以便民;视产高下以平其役。”又按《三山志》:“崇宁、大观间,以转运司兼领奉行茶事。政和三年,专置提举茶事官,置司建州。二年,建兵叛,权移福州。绍兴五年,并以提举常平司为名,置司泉州。九年,经制使司总领诸路常平。寻罢经制司常平,令提刑兼领,福州置司。十二年,归建州。 主管按《宋史》:“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职官充。” 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宋史》:“绍兴十五年,诏诸路提举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又按《三山志》及洪迈《代福建提举谢上表》,俱止称提举茶事,岂福建当时独未有盐事耶? 干办官《宋史》,其属有干办官。
诸司附
西外宗正司按《宋史》:“崇宁三年,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敦宗院。仍诏各择宗室之贤者一人为知宗,掌外居宗室。而置教授以课其行艺12。又诏敦宗院宗子有文艺、行实众所共知者,许外宗正官考察以闻。”南渡后,“南外移镇江,西外移扬州,其后屡徙。”绍兴三年,西外置于福州,南外置于泉州,盖初随其所寓而分管辖之。 知宗正司事一员,丞一员,以本州通判一人兼。 簿一员,以本州签判兼。 敦宗院主管一员,文武各一员,后省武臣一员。 宗学教授一员。
南外宗正司置司泉州。 职员俱与西外宗正司同。
启运宫奉迎神御所按《三山志》:“景德四年,真宗诏西京建院于艺祖诞圣之地,迎奉神御。至建中靖国间,六祖神御相继祀之。建炎四年,令干办官李迎自温州,权奉安福州开元寺。绍兴间,敕匾今名。 干办官一员。建炎四年置。绍兴、淳熙中,增置一员。
提举坑冶司按《宋史》:“掌收山泽之所产及铸泉化13,以给邦国之用。岁有定数,视其登耗而赏罚之。元丰初,分置两司。在饶者领江东淮浙福建等路。 提点一员,干办公事二员,检踏官六员,称铜官、钢官各一员。
提举市舶司按《宋史》:“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元祐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仍委逐处知州、通判、知县、监官同检视15,而转运司总之。”又按《中兴会要》:“绍兴二十一年,李庄除福建提举。上曰:‘提举市舶司委寄非轻,若用非其人,则措置失当,海商不至矣。庄可发来禀议,然后任提举。’”
提举学事司按《宋史》:“掌一路州县学政,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又按《三山志》:“崇宁三年置16,宣和三年罢提举。”
〔元〕
福建行中书省按《元史》:“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相表里17。国初,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其后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福建行中书省,或置于福州,或置于泉州,或并入江西,或并入江浙,废置不一。又尝改为行尚书省,设官与行中书省同。详见《沿革志》。平章政事二员,按《元史》:“至正十六年,置福建等处行中书省于福州,铸印设官,一如各处行省之制。以江浙行省平章左答纳失里、南台中丞阿鲁温沙为福建行省平章政事。”是二员并设也。而《三山续志》止书一员,岂初置惟一员,至是始增为二员欤? 右丞、 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签省各二员,郎中、员外郎各二员,都事、管勾、照磨各一员。 自郎中至照磨,皆行省幕官也。行中书省吏,有知印二人,通事二人,蒙古译史四人,回回译史三人,令史、宣使各二十五人,典史八人,皆依《三山续志》纂入。后仿此。 随省官属:按《三山续志》不载随省官属职员,而《元史》有之。《泉州志》平海省职员亦载焉。今增入。检校所检校一员,按《元史》有书吏二人。 理问所理问、副理问各二员,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都镇抚司都镇抚、副都镇抚各一员。 分省按《元史》:“至正十八年,福建行省右丞朵歹分省建宁,参政讷都亦分省泉州。”
福建平海行中书省按《三山续志》:“大德元年立。徙治泉州。” 本省及幕官职员与福建行中书省同。但签省省一员。 随省官属职员与福建行中书省官属同。但理问所惟理问一员,都镇抚司惟都镇抚一员。
福建道宣慰使司按《元史》,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福建宣慰司与行中书省迭为废置,亦详见《沿革志》。 宣慰使二员,同知一员,副使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兼架阁管勾一员。按《三山续志》止书照磨,《元史》又有兼职。自经历至照磨,皆宣慰司幕官也。宣慰司吏有知印、通事各一人,蒙古译史二人,回回译史一人,令史二十五人,奏差二十人,典吏四人。
福建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按《元史》:“宣慰司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福建置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自大德三年始。 宣慰使都元帅三员,据《三山续志》所列职员如此。考之《元史》,福建宣慰使都元帅三员,副都元帅、佥都元帅事各二员。 同知副都元帅一员,副使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兼架阁管勾各一员。自经历至照磨,皆帅府幕官也,此据《三山续志》所列员数。考之《元史》,经历、知事各增一员。盖既设帅府,则幕官亦自宜稍更改耳。
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按《三山续志》:“廉访之职,与台察相表里。询民瘼,察冤滞,纠劾诸不职者。宋置提刑司,设提点刑狱官,其职与此略同,然任分而权轻。元至元十四年18,设福建广东道。二十年,改福建提刑按察司闽海道。二十八年,改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辖八路,按治帅府漕司军民司属,兼照刷诸司文卷迟错,责违慢官吏,独运司官吏年终按问刷卷亦如之。” 廉访使、副使各二员,佥事四员,按《三山续志》:“廉访使二员,长曰监司,次曰大使。监司守司次官,每年九月分司,次年四月还司。独大使于西厅置分司,按治本司属。阙则次官代之。副使以下,分按兴、泉、漳、建、汀、延、邵七路。夏六月,冬十二月,二次审囚,就刷所按路分司属上下半年文卷,余不系分按审囚时月完坐视事。 经历、知事各一员,照磨兼管勾一员。按《三山续志》止书照磨。《元史》又有兼职。自经历至照磨,皆廉访司幕官也。廉访司吏有通事、译史各一人,书吏一十六人,典吏二人。又按《元史》,又有奏差五人。
寄治附
行御史台按《元史》:“至元十四年,始置江南行御史台于扬州,寻徙杭州,又徙江州,又徙建康19,以监临东南诸省,统制各道宪司,而总诸内台。“至正二十五年,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儿奏:‘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尝奉旨于绍兴路开设。近因道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北、江南、福建等处,凡有文书,北至南台,风信不便,径申内台,未委事情虚实,宜于福建置分台,给降印信,俾各道文书由分台以达内台,于事体为便。’有旨从之。”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一员,经历、都事、照磨、架阁库管勾、承发管勾兼狱丞各一员,自经历至承发管勾,皆台之幕官也。 察院监察御史十员。以上俱按《元史》江南行御史台职员列之,而福建分台职员,盖无可考也。
诸司附
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按《三山续志》:“至元十六年,设转运使,榷盐货兼市舶。二十四年,兼榷盐、铁、酒、醋诸课。二十九年,改置提举,始专司鹾。三十一年,设转运使。大德八年罢。十年,改置提举。皇庆元年,复设都转运使,各有佐属,以治其事,凡趱运及仓场之官隶焉。”又按《元史》:“至元十四年,始置市舶司,领煎盐征课之事。二十四年,改立盐运司。二十九年,改立提举司。大德四年,复为运司。九年复罢,并入元帅府兼掌之。十年,复立都提举司。至大四年,复升运司,径隶行省。”二说不同。 运使二员,同知、副使、运判各一员,据《三山续志》所列职员如此。考之《元史》,则同知二员,运判二员,而无副使。 经历、知事各一员,提控一员,按《元史》无此职。 照磨一员。 自经历至照磨,皆运司幕官也。都转运盐使司,有知印、通事、译史各一人,书吏一十五人,奏差一十二人,典史二人。 盐课提举司说见“都转运盐使司下”。 提举二员,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知事、提控、照磨各一员。自知事至照磨,皆盐课司幕官也。 盐场凡七场:曰海口,曰牛田,曰上里,曰惠安,曰浔美,曰州,曰浯州。司令、司丞、管勾各一员,典史一员。典史盖幕官也。(以上职员七场皆同。海口、牛田二场,各有场吏四人。余场无可考。)
市舶提举司按《元史》:“延祐元年,改立泉州。”考之《泉州历官志》,大德间已有是官,二说不同。余见“都转运盐使司下”。 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二员,知事一员。知事盖幕官也。
儒学提举司按《元史》:“各处行身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统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及可校20,呈进著述文字。”《三山续志》不载,而《泉州志》平海省随省官属有之。今增入。 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按《元史》,儒学提举司有司吏二人。
医学提举司按《元史》有官医提举21,掌医户差役词讼。惟河南、浙江22、江西、湖广、陕西五省各立一司,余省并无。而《泉州志》平海省随省官属有此司,其员数品从与《元史》俱不同。今姑增入。 提举一员。按《元史》,提举从六品,而《泉州志》以为从五品。《元史》又有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而《泉州志》但有提举一员。
人匠提举司按《元史》及《三山续志》俱不载此官,而《泉州志》平海省随省官属有之。今增入。 提举一员。
〔国朝〕
文职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左布政使、右布政使、左参政、右参政、左参议、右参议各一员。以上俱旧制职员。后又增设提督海道坑场各一员,或参政,或参议,皆奉敕专理。司有通吏二人,令史一十四人,典吏三十六人,知印一人,承差六人。 经历司经历司、照磨所皆设于布政司内,盖司之幕官也。经历、都事各一员。司有典吏二人。 照磨所照磨、检校各一员; 所有典吏四人。 理问所自理问所至司狱司,皆随布政司而设,故悉附焉。理问、副理问各一员,案牍一员。案牍盖幕官也。所有司吏四人,典吏九人。 广积库大使、副使各一员。库有司吏典吏各一人。 司狱司司狱一员。有狱典一人。按察司、都司二司狱司吏仿此。
福建等处提刑按察使司 按察使一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 以上俱旧制职员。后又添设提督学校、海道、坑场、屯略一员:或副使,或佥事,皆奉敕专理。司有书吏一十人,典吏二十二人,承差四人。 经历司经历司,照磨所皆设于按察司内,盖司之幕官也。经历、知事各一员。司有典吏一人。照磨所照磨、检校各一员。所有典吏四人。 司狱司以其司按察司所系囚狱,故附焉。司狱一员。
武职
福建都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以上俱无定员。司有令史六人,典吏一十八人,知印一人,承差四人。 经历司都司幕官也。经历、都事各一员。司有典吏一人。断事司掌断都指挥使司一切狱讼,而司狱司则主其所系囚也,故皆附焉。 断事、副断事各一员,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司有司吏、典吏各四人。 司狱司司狱一员。自经历至此,俱用文职充。
福建行都指挥使司建宁府置司。 本司及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职员俱与都指挥使司同。行都指挥使司有令史七人,典吏一十六人,知印一人,承差四人。断事司有司吏、典吏各四人。司狱司有狱典一人。
属司附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 运使、同知、副使、判官各一员。司有书吏四人,典吏一十二人。 经历司运司幕官也。经历、知事各一员。盐课司凡七场:曰海口场,曰牛田场,上里场,惠安场,浔美场,州场,浯州场。七场并批验23、盐仓,俱隶运司,故悉附焉。大使、副使各一员。(上二职员,七场皆同。) 竹崎批验盐引所大使、副使各一员。 闽安镇批验盐引所大使、副使各一员。 盐仓大使、副使各一员。
市舶提举司初置司泉州,后徙福州。 提举、副提举各一员24,吏目一员。吏目盖幕官也。司有同吏二人,典吏四人。
校 注
1 应作“简文帝”。
2 应为“彦复等惧”。
3 《琅琊王德政碑》无以王审知为副使事。
4 《新五代史 闽世家》作“王淡,唐相溥之子”。
5 《资治通鉴》“鏻”作“璘”。此从《新五代史》。
6 《新五代史 闽世家》作“致书晋大臣,迷昶意,求以敌国礼相往来”。
7 《十国春秋 闽景宗本纪》作“邺翘”。
8 《十国春秋 闽景宗本纪》作“陈光逸”。
9 樭,《宋史》作“禥”。
10 《宋史 职官志》作“淹延”。
11 《宋史 职官志》作“提举常平茶盐司”。
12 《宋史 职官志》作“又各置教授以课其行艺”。
13 《宋史 职官志》作“泉货”。
14 《宋史 职官志》作“乾道初仍委逐处知州、通判,知县、监官同检视”。
15 《宋史 职官志》作“崇宁二年置”。
16 《元史 百官志》作“为表里”。
17 《元史 百官志》作“十五年”。
18 《元史 百官志》作“二十三年迁于建康”。
19 《新元史 百官志》作“考校”。
20 《元史 百官志》作“官医提举司”。
21 《元史 百官志》作“江浙”。
22 《明史 职官志》作“批验所”。
23 《明史 职官志》作“副提举二人”。
卷之二十八
秩官
职 员
郡县
闽地在秦虽为闽中郡,而载籍未详,汉初以封亡诸,其版图未入中国。武帝以后,始有治县1。吴永安中,始置建安郡。历魏、晋、齐、梁、陈、隋,郡县之制寖备。然建官设属,犹未能一一尽考也。自唐以来,见于郡志国史者始详焉。
福州府
〔唐〕
福洲长乐郡中都督府按《三山志》:“唐都督及节度观察等使,皆刺史领之。”则都督府之官即州官也。 职员已见都督府。
闽县望。按《文献通考》:“唐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之差。近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 令一员,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季冬,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堤道虽有专官,皆通知县。 丞一员,为县令之贰。 主簿一员,掌行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县内非违。 尉二员,掌分判众曹收率课调。按《唐书》:“凡县有司功佐、司仓佐,司户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狱门事等,畿县减司兵,上县有司户、司法而已。” 经学博士、助教各一员。按《唐书》:“京县学生五十人,畿县四十人。中县以下各二十五人。”
侯官县紧 长乐县上 福唐县上 连江县上 上四县职员俱与闽县同。
长溪县中下 令、丞、主簿、尉各一员。
古田县中下 梅溪县中 永泰县中 尤溪县中下 上四县职员俱与长溪县同。
〔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