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92 页/共 242 页

第二节 番社   第三节 学事   第四节 宗教   第五节 慈善事业   第六节 公业   第七节 共有   第一节外国人   第一 札饬   第二 卖杜绝尽根田契字   第三 卖杜绝根田契字   第四 卖杜绝塭契字   第五 换塭地字   第六之一 调换田地字   第六之二 调换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执照   第九 执照   第一○ 札饬   第一一之一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一之二 永远租约据字   第十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五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七 永远租契字   第一八 尽断根永远出租田园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给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税厝合约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税合约字   第二一之二 转税厝字   第二二 执照   第二三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三之二 执照   第二四之一 永远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远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税字   第二六 租店合约字   第二七 税佃字   第二八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二九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 永远租约字   第三一 执照   第三二 照会   第三三 永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三四 执照   第三五 执照   第三六 永远租给约据字   第一札饬   钦加监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宋,为转饬事。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县道宪陈札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抚宪唐案行,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递到钦命总理各国事务衙咨:照得各国教堂租买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约办理;惟相沿日久,各省办理未能划一,或致滋生事端,自应申明旧章,以免民教讼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门与法国公使柏大臣议定天主堂买产章程内称:法国传教士如在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得专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议曾于是年函致江苏巡抚,并由江苏巡抚通饬各关在案。相应再为通行贵抚查照,转饬各关道及各处地方官申明旧章,遵照办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饬行。为此,仰该道即便转行,各属一体遵照办理,并行通商委员知照,毋违,须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饬。为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属,一体遵照办理,并移通商委员知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饬外,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立即一体遵照办理,毋违,此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