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89 页/共 242 页
第六条:副埤长帮埤长事务,如遇埤长有事则代理。
第七条:工头承埤长之指挥或委托,应照范围,担任补修埤圳工事。
第八条:书记承埤长命令,办理事务。
第九条:顾埤系巡视埤岸。
第十条: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条:埤长及副埤长由组合会议员公选。
第十二条:工头职务,归副埤长兼办。
第十三条:书记、顾埤、巡水等,皆由埤长选定。
第十四条:埤长、副埤长之任期,以三周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第十五条:本组合设置组合会。
第十六条:组合会议员者,应于灌溉区域内各庄之组合员互选一名。
第十七条:组合会议员之任期,以五个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任期内如有改换人员,其任期则以前任者未满之期为限。
第十八条:组合会之议长,以埤长充之;如遇埤长有事,副埤长即代理。
第十九条:组合会议决事故如左:
一、组合规约改正及变更事件。
二、组合费之豫算协议及决算报告认定事件。
三、组合费、人夫、现品、赋课征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组合所关财产处分关系事件。
五、组合员处分所关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组合会每年应开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条:组合会由埤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组合会议员出席者非过半数以上,不得开会议事。
第二十三条:组合会所议之事可否?以过半数者定议。若可否同数之时,则由议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组合员于灌溉区域内之田园,受灌溉给水,但水量应照旧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赋课之组合费(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后期定以十一月末日为限,应纳于本埤长。
第二十六条:本组合员应纳之组合费(水租)依左记标准,赋课但照组合会所议定则,可得增减。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配赋人夫、物件,须依期出头缴纳;但出头缴纳位处,须从埤长及工头指示。
第二十八条:本组合员凡欲将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所有利权移转之时,必须将情禀报埤长。
前项遇有禀报之时,埤长须将组合员异动方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组合员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区城外之处;但经组合会决议允准之时,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本组合员发见有破损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须速通报埤长。
前项遇有要急速防御或制止,组合员须应急处置,其费用该埤长应由组合费支出办偿。
第三十一条:本组合员应出人夫或现品不纳之时,埤长应行代办,追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规约之时,由组合会决定议罚,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谕示
台湾县邑主叶堂谕:查验李定邦等缴合约十四纸,系嘉庆十六年三月间,草鞋墩山脚庄众业户李寝等所立。言明十四阄内水份之人,照分鸠银一百二十六元,与圳长收入,资需工食,得便用力疏决。所有上季圳流,与十四阄内出银者轮灌;下季照原通洋众分。至该圳水汴原有定处分流,有后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额,虽有分汴,水份须灌汴下额田,不许顺便混藉上截及滥踏水车,擅用吊槔等语。讯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险圳,系灌草鞋墩一带高田,旧时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种单季,自十四阄内开浚之后,始得布种两季,但水源不盛。天时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岁,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业。常年李妙等虽无水份,亦或布种早冬,以望时雨;如雨水充足,亦获丰收,习为固然。兹值旧今两年俱忧亢旱,去年犹未滋口舌,至今岁则计图自利,公然布种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搁阻,转被呈控,殊属刁健可恶。并讯悉:小险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业,得种早季,不听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资也。至晚季时,天必多雨,则不论份内份外,任其布种,令佃各出水租,以备修圳之资。今断李定邦仍照旧约秉公办理圳务;李妙本无水份,只得专种单季,不得利己损人,致干众怒。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种晚季,仍应照常完纳圳租,毋得借口违抗,重启寡端。着令各具结完案,所缴嘉庆十六年三月间约字,着即照抄一纸附券,原约及契据均各发还,此谕。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移知事。案蒙台藩宪邵札奉爵抚宪刘札开,据署埔里社通判吴本杰禀称:窃卑厅地方附郭田园数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兴,仅种杂粮;且城关内外掘井无泉,开沟无水,街民惜水如金,几至有求水弗与之势。卑职留心访查离城十余里之牛洞庄进内山二里许,有大坑一所,水源极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间,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开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该埤地势洼下,圳道不长,仅溉南隅田百余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筑埤分流,开一大圳,循山而行,势如建瓴,可灌附郭数百甲田地,并可挹注城内,更可垦辟东山山麓一带荒埔以为水田。卑职亲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约需工银三千两左右,迭次招徕,无人承办;以前人未兴之利,谋之究情难与虑始之民,此亦事势之最难者矣!若据请公款,又恐山石难凿,无力赔缴。先于二月间,据民人陈永来呈控:余黄连强占南烘圳。经卑职查明,该圳向为豪强者占踞,陈永来亦系占踞巫文生之业,因批革余黄连,候晚冬后,另行招充,以杜争端在案。旋据业户罗义兴等具禀保人接充,并堂供余黄连倚总理余清源之势,不修埤圳,强收水租,致冬收歉簿,众佃不服。又据东角总理余清源具禀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开南烘坑口新圳,即准兼管南烘溪底旧圳,饬即禀复。乃余清源等冀享旧圳之利,不费新圳之本,延搁不复。卑职会同林管带胜标,督率屯兵出哨,顺道复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营,晤见余清源,询以开圳之事何以久不禀复?该总回以旧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难承办等语。适五城堡总理陈水泉、吴和奇等因公禀见,卑职谕劝约股令开南烘新圳,成工后准照向章一九抽租,并南烘旧圳归其一手经理去后。兹据陈水泉等禀称:踏看新圳地势,不特工本甚巨,而中间石壁四十余丈,能否凿通,尚难逆料;但既奉谕示,不得不遵照试办。现已约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银一百元,成败不计也。但恐成工之后,有土豪复萌故智,藉词争夺,讼闘不休,必须详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办。可否之处?专候示下等情。卑职查该总理等凿石开圳,不惜工本,虽不仅为公起见,而于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据情转禀,察核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据此,除批如禀,准令陈水泉等集资开凿南烘坑口新圳,以兴水利,仰即出示晓谕遵办,此缴印发外,札司即便一体饬遵,并移台湾道知照等因。奉查此案,先据吴倅具禀到司,业经批示准予开凿新圳,以兴水利在案。兹奉前因,除移台湾道宪唐札同前因,合就移知,为此备移贵府,希即查照办理,须至移者。
右移
埔里社分府吴
光绪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第八九谕示
特授台湾北路理番驻镇鹿港海防总捕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吉,为据情转请勒石,以垂永久事。嘉庆八年十二月,蒙准臬道宪遇、台湾府庆札:查彰属东势角民番争开水圳一案,妥为查办驰覆等因。本分府经于本年新正巡查庄社,行抵东势角途次,据该处社番土自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鸟,甲首潘学文、马下六郡乃阿沐,阿马辖庄民林时猷、苏干万、吴龙生、刘金秀、张孟新、谢恩赓、叶振旺、赖德永等,为蒙导两情协洽等事,佥呈词称:窃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损,兼之水源长远,难以流通,即极力修整,遇农忙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是以筹议另择地势,开凿新圳,透合旧圳,接济分流,番民均有裨益。庄民林时猷等先经禀明县主,蒙批:候饬该通土协力兴工修筑等因,并蒙前宪着差协同通土查覆在案。兹蒙仁宪亲临开导,足见恤爱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开凿,兹遵导愿照丈明阔狭,按一甲应补番之损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庄民应即协同社番,共筑原旧陂圳以滋灌溉,不致番田缺水失收。现在六等番民相安,两情协洽,公同立约,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结,并约三纸,呈叩恳恩将约盖印,给发民番执照,留约一纸备案。据情详明大宪给示勒石,并恳营销县案,民番戴德,永颂甘棠等情,并呈缴合约。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兹东势角原有民番旧筑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业。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农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课命两悬,番民均为受惨。是以相议量度地势,鸠资另开新陂新圳一条,透合旧圳接济通流,以助不足。惟是开凿新圳,在番之内疏通。且间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怀疑,恐立新圳,庄民弃旧圳而不行合力修筑,番不无缺水之虞。兹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属比邻,务宜一视同仁,守望相助,筹议妥协,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议列规条,同立合约,呈请备案勒碑垂远,日后永不得背约,各执为照。据此,业经据情转禀臬道宪遇,牒呈台湾府庆,准批:来移查办彰属东势角开圳一案,已据该处社番马下六等及庄民林时猷等妥议息争,合具结约,呈请给示勒石销案各缘由,具见办理妥洽。希即由厅给示勒石,以垂永久,并将呈缴合约盖印,分别给执存案。一面饬县将控案注销,务期民番两相和辑,勿致再有争端,仍候臬道宪批示,此复等因。除行县注销案外,合行录批示谕,并令摹写勒石,以垂永久。为此,示仰东势角社番、庄民、佃户人等知悉:尔等番民耕种番田、屯田,所有新旧灌溉陂圳,务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发条议约规,协力修筑。俾水泽沾足,各资溉灌田园;仍须守望相助,乐业安耕。倘有民番违例越规以及窃挖水汴滋生事端,许该通士、乡保立时解官究办,决不稍为宽贴。仍将颁给示谕,端楷照缮镌勒上石,并印榻碑摹四本缴送,以凭分别申送发行备案,各宜凛遵,毋违,特示,须至碑摹者。
嘉庆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给勒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