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88 页/共 242 页

五、管理人须修造埤岸圳上所设桥梁,以便通行来往。   六、管理人若于该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后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属水租征收后解除职务,该前、后期内修筑埤岸及一切管理诸费,应归该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应捐出金一百元,以充关帝庙、公学校经费。   八、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等,须将管理诸费按定每年前、后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园,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银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银三元五十钱;三瓣支圳七三银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为止,后期定至十二月为止,缴纳管理人。但届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该期内不须缴纳水租。   九、前条之水租,其前、后期内,不论管理人有无修筑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应缴纳。   十、自圳头至分水门之公圳(长□丈),组合人应照左开方法,各出人夫,协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组合人按该灌溉田园甲数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长□丈自行修筑(但诸事须听埤长及工头指挥)。   (二)、各人应行修筑之处,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筑,该修筑诸费,每一甲定以七三银□元缴纳管理人;但管理人须先自雇工代为修筑,俟完竣之后,向该缴纳之人征收费额。   十一、各支圳应由灌溉关系人协力修理,但诸事须听埤长后工头指挥。   十二、灌溉关系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应随时通报管理人。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之所有利权如左:   一、管理人应照第二条第八项,向灌溉田园之业主及佃户征收水租,以为管理诸费。   二、所有外新丰里关帝庙前旧社埤所属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项归管理人收入,至于租税及其余诸费一切,归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惟照此规约各条履行一切责务者,应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若于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碍之时,可照规约,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内所产之鱼类,若有无碍于灌溉之时,听组合人共同捕获,但必经管理人许诺方可。   第四条:本埤圳须常设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长、副埤长之谓)、工头一名、顾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长应归工头兼办。   第五条:前条之管理人,由利害关系人中公选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顾埤、巡水,由管理人于关系人中选举妥人使用。   第六条:管理人选定之时,应禀请地方官厅许准。   第七条:管理人即正埤长、副埤长,于此规约内各条,均有一同之利权责务。   第八条:管理人之在职年期,定以三个年为限;但年限中若因职务懈怠,有不益于关系人之事,不论何时,皆可解除任务。   第九条: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务,或要改选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议管理人一切行为,组合人可由各庄公选总代一名,以议定此事。   第十条:组合总会,必经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后开会。至于议事,须组合总员半数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议定。但在此时,组合人听从方便,由各庄选定一名以上之代议人,然必半数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议定此事。   第十一条:管理人之职务如左:   一、保全埤圳并掌管灌溉一切事务。   二、须备水租、赋课征收簿及经费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记明。但水租征收之时,应以领收证亦付纳户。   三、凡水租之征收额及经费之支出额,每年分前、后二次,禀报地方官衙。   四、指挥监督顾埤、巡水之事。   五、关系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争议者,妥为调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关系人,使之补修公圳、支圳。   七、处罚背约者等事。其余,如遇有紧要事宜,开设组合会,充为该会会长,以整理所议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总代、利害关系人等事。   第十二条:工头须与正埤长妥议,应办补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条:顾埤者专任监视埤岸,巡水者应巡视各圳。   第十四条:本埤圳组合事务所,设于□□,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图谋私利,复给与埤水组合人以外之田园鱼塭。   第十六条:既设之公圳、支圳,非经组合会议禀请地方官衙许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条:此规约内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权责务,均与灌溉田园之业权以及佃耕权相为维系。   第十八条:此规约内管理人所有之利权,不得擅自卖买,亦不得让与他人。   第十九条:管理人虽解除职务之后(即因官厅命令及组合会议定,抑或自己辞任等事),其在职中一切利权责务亦应逐一履行。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若违背此规约者,由组合会及代议人议定,征收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违约金充为组合公费。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约。   旧社埤水利关系人保西里七甲庄水番总代蔡谋外二十名联署   乙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第一条:本组合系遵照台湾公共埤圳规则,为保全灌溉利益起见。   第二条:本组合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事务所设在归仁北里大道公庙庄之大道公庙内。   第三条:本组合系将旧社埤圳灌溉区域内之田园业主、佃户以为组成。   第四条:本组合设左开办事人员:   一、埤长一名。一、副埤长一名。一、工头一名。一、书记一名。一、顾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条:埤长总理组合事务,为组合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