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物权编 - 第 187 页/共 242 页

第十三条:彼此会议,两相喜悦,凭中保面前立契约一样二纸,盖印各执一纸,永远为凭,批照。   第十四条:己酉年限已满,其水圳若无修理者,则将己酉年晚冬租谷抵扣修圳之费,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岁次己亥)十月日。   在场人王采臣   为中保人李屘   代笔人罗凯臣、王永浩源   同立合约契字人张克仁   张克仁   批明:与王家立约,系张克仁之名目。其份额,张天德应得二股、敦礼二股、文瑞半股、万成一股、张德枝一股半、张派、张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礼二股、文瑞半股、万成一股,共五股半,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退与张派、张蚶承顶,其退股价银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照,行。批笔廖镜堂。   第八三之二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约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情因前年间,旧股公条张克仁与王家立约,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条,灌溉上、下月眉庄田园等处一带地方,约限十全年为满,抽出末二年,抵还张程材之额。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因水圳无所得利,开费不敷,股内难以合理,张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辞,不欲办理。爰招新股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公议以合源为公号,再备资本八百二十五万元,付交张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亲收足讫;该水圳五股半,交纳新股张启春、廖镜堂、张沛、张青云、张蚶等承管,任从合于旧股三股半,仍分为九股,前去按办管理修筑。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开费,亦作九股均摊。诚恐口说无凭,爰同立合约再备资本承顶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执一本,付为永远存照。   批明:十年限内,本拟抽出末二年,以补张程材前备与王家修圳之项。现新股人等再为公议,将末二年所收之租踏为公收,另按银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终,即交张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讫,以抵末二年之额;倘若第八年终冬至期,每股人等若无银抵还阿沛,将末二年归张沛自收,批照,行。   谨将新、旧股份名次列明于后:   张启春新股一股半,应出龙银二百二十五元正。廖镜堂新股二股,应出龙银三百元正。张青云新股一股,应出龙银一百五十元正。张沛新股一股,应出龙银一百五十元正。旧股张启春一股半正。旧股张沛一股正。旧股张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终为满,批照。以上新、旧股份合九股是实。   谨将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诸姓田四成,总共甲数列明于左:   谨将合约四本:元、亨、利、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于左:   元字张青云、张沛收执,亨字张蚶收,;利字张启春收执,贞字廖镜堂收执。   光绪二十九年(岁次癸卯)九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张沛、廖镜堂、张启春   张青云   张蚶   代笔人罗开亲   一、批明:此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张沛抽出二股,退与张启春承接办理,批照,行。   谨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脚即止四成田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王俊月眉头张月成田五甲,现耕细人吴太(以下略)   谨将上、下月眉直透樟脚即止四成田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张沛月眉庄四成八甲,现耕佃人庄鹤(以下略)。   谨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数佃户开列于左:   一、抽茶铺四成田一甲三分九厘,现耕佃人张桀(以下略)。   第八四退顶办字   立退顶办字人谢溪,缘前年蒙■〈艹禀〉果洋众田主等延溪充当埤长,溪是以佣雇工人,开筑埤圳,用费银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尝水份失其灌溉。今因无力承办,自情愿将此埤长退与萧六艺官承充顶办,萧六艺备出埤底银一百大元正,补贴溪前年用费。工资银即交收足讫;其埤圳,萧六艺自应认真修筑坚固,不致埤水灌溉不敷。每阄水份贴薪劳粟一石,计共八十阄,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萧六艺收取,以为修补圳费,众田主等不得少欠。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退办事一纸,并带愿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照行。   即日收过退顶办字一百银元完足,照,行。   嘉庆二十四年月日。   代笔人郑英豪   知见人田主鲁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顶办字人谢溪   第八五出贌字   亲立出贌字人总理张振绶,有承祖父遗下十八张水圳一条,带埤一个在内,凡十八张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纳水粟。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将此圳及埤出贌,于是托中招得族内茂官、万岱官、陈文龙官等出首承贌。三面议定于咸丰九年起,至咸丰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两季完纳,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听绶实时讨起,另贌他人。其九月重阳佳节,筵请众佃圳主,应出酒席银八大元,系绶支理,与贌主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咸丰八年十月日。   亲立出贌字人总理张振绶   为中保人总理陈武   第八六旧社埤水利组合契约   甲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兹遵奉台湾公共埤圳章程旧社埤利害关系人等议定组合规约,以期保全水利。其所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本规约内所称利害关系人,即系灌溉旧社埤水田园业主、佃户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条:利害关系人所有应行责务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于用水时期以前,应以不妨碍灌溉之法,将本碑岸破坏之处斟酌修筑;抑或将埤内之土砂掘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须照此规约,将本埤圳保守万全。   三、管理人应用顾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览视埤岸,并巡视公圳(系分水门以内)、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赖许县溪溪流为主,故管理人于修筑埤岸及分用溪水,须与下流之田仔廍埤、大埔埤之埤长斟酌旧例,妥为商约,以免彼此争较溪水,滋事生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