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112 页/共 117 页
司宫设对席,乃四人。(大夫礼,四人,明惠大也。)
[疏]注“大夫”至“大也”。
○释曰:案《祭统》云:“凡之道,而兴施惠之象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惠必及下。是以《特牲》二人,惠之小者。大夫四人,明惠之大者也。
上佐食盥,升,下佐食对之,宾长二人备。(备四人也。三亦盥升。)
[疏]“上佐”至“人备”。
○注“备四”至“盥升”。
○释曰:“下佐食对之”者,不谓东西相当,直取上佐食东面,下佐食西面为对。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故不得东西相当也。云“宾长二人备”者,亦不东西相当,以其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是亦不东西相当也,故云“备”,不言“对”也。
司士进一敦黍于上佐食,又进一敦黍于下佐食,皆右之于席上。(右之者,东面在南,西面在北。)
[疏]注“右之”至“在北”。
○释曰:东面在南,据上佐食,西面在北,据下佐食。右之者,饭用手右之便故也。
资黍于羊俎两端,两下是。(资犹减也。减置於羊俎两端,则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今文资作赍。)
[疏]注“犹”至“作赍”。
○释曰:云“两下是”者,据二宾长以二佐食为下,故云“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以地道尊右,故二佐食皆在右。若然,羊俎两,南北面置之,故二宾长於俎一端取黍也。必知上佐食东面近南,下佐食西面近北者,以其尸东面近南,今尸起,上佐食居尸坐处,明知位次如此。
司士乃辩举,者皆祭黍、祭举。(举,举肤。今文辩为遍。)
[疏]“司士”至“祭举”。
○注“举举”至“为遍”。
○释曰:知举是举肤者,以其尸举肺,者下尸,明不举肺当举肤。是以《特牲》云:“佐食授者各一肤。”明此大夫礼,亦举肤也。
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举于俎,皆答拜,皆反,取举。(三拜,旅之,示遍也。言反者,拜时或去其席,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
[疏]“主人”至“取举”。
○注“三拜”至“面拜”。
○释曰:知面位如此者,以主人在户内,西面三拜者,者在东面而答主人拜,可知在西面位者,以主人在南,西面,不得与主人同面而拜,明回身南面向主人而拜,故郑以义解之如此也。
司士进一于上,又进一于次,又进二豆氵音于两下。乃皆食,食举。(氵音,肉汁也。)
[疏]“司士”至“食举”。
○释曰:云“又进二豆氵音于两下”者,以其神坐之上,止有羊、豕二,一进与上佐食,一进与下佐食,故更羞二豆氵音于两下,氵音者从门外镬中来,以两下无,故进氵音也。
卒食,主人洗一爵,升,酌,以授上。赞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户内,以授次,若是以辩。皆不拜,受爵。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爵,皆答拜,皆祭酒,卒爵,奠爵,皆拜。主人答壹拜。(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贱也。答壹拜,略也。古文一为壹也。)
[疏]注“不拜”至“壹也”。
○释曰:云“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贱也”者,决《特牲》使嗣子与兄弟为贵,故拜受爵也。云“答壹拜,略也”者,《特牲》亦无再拜法,此云“略”者,以其四皆拜,主人总答一拜,故云略也。
者三人兴,出。(出,降实爵于篚,反宾位。)上止。主人受上爵,酌以酢于户内,西面坐奠爵,拜。上答拜,坐祭酒,啐酒。(主人自酢者,上独止,当尸位,尊不酌也。)
[疏]注“主人”至“酌也”。
○释曰:《特牲》上亲自酌酢主人,此上不酌者,上将嘏主人,故在尸位,不可亲酌。《特牲》上酌者,以上不嘏主人,既卒爵,三俱出,上酢主人。《少牢》礼备,又嘏主人,故不酌也。
上亲嘏,曰:“主人受祭之福,胡寿保建家室。”(亲嘏,不使祝授之,亦以黍。)
[疏]注“亲嘏”至“以黍”。
○释曰:言“亦”者,亦上皇尸命工祝嘏主人以黍,此亦以黍。上文司士进敦,乃分黍于羊俎两端,下不言稷,故知亦黍也。
主人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坐卒爵,拜。上答拜,上兴,出。主人送,乃退。(送佐食不拜,贱。)
[疏]注“送佐食不拜贱”。
○释曰:宾主之礼,宾出主人皆拜送,此佐食送之而不拜,故云“贱”也。
●卷四十九有司彻第十七
[疏]《有司彻》第十七。
○释曰:郑《目录》云:“《少牢》之下篇也。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祭毕,礼尸於室中。天子、诸侯之祭,明日而绎。有司彻於五礼属吉。《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别录》,《少牢》下篇第十七。”
○释曰:言“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者,谓上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礼毕,别行傧尸於堂之礼。又云“祭毕,礼尸於室中”者,据下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即於室内为加爵礼尸,即下文云“若不傧尸”以下是也。
有司彻。(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卿大夫既祭而宾尸,礼崇也。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礻方而绎。《春秋传》曰“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是也。《尔雅》曰:“绎,又祭也。”)
[疏]“有司彻”。
○注“彻室”至“祭也”。
○释曰:自此尽“如初”,论彻室内之馈并更整设及温尸俎之事。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者,室内之馈,主於尸馔,荐俎黍稷皆名馈。下大夫不傧尸,讫,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彼郑注云:“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宰夫取敦及豆。”则此馈内兼数物,唯无斤俎。斤俎,上篇佐食彻之,先设於堂下也。又言及祝佐食之俎者,殊其尊卑为文,祝亦有荐在室内北墉下,佐食之俎在两楹之,无荐。此等见於上篇。今彻祝与佐食并为文者,贱者省文之义,其实祝荐俎在室内,佐食俎在阶。此直云有司,不言官,下大夫不傧尸,云官彻者,彼为更馔西北隅,为阳厌,故见官也。斤俎亦用傧尸,不使有司同时彻者,斤俎本为尸故设之,彻之皆不与正俎同时,而後设先彻。案《楚茨》诗云:“诸宰君妇,废彻不迟。”此不言者,彼人君礼,故不同也。云“卿大夫既祭而傧尸礼崇也”者,此对下大夫不傧尸,礼不崇也。云“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者,对下大夫尸出之後,改馔西北隅,为厌饫神。今傧尸者虽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亦足以厌饫神,亦下大夫也。云“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礻方而绎”者,欲见天子诸侯尊,别日为之,与卿大夫礼异。但礻方与绎,二者俱时为之,故《郊特牲》云:“绎之於库门内,礻方之於东方,失之矣。”郑注云:“礻方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绎又於其堂,神位在西。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引《春秋传》者,此宣八年《左氏传》:“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卿佐卒轻于正祭,不合废,但绎祭礼轻,宜废而不废,故讥之。云“壬午犹绎”,引之者,证人君别日为绎。又见二者虽同时而大名绎,故孔子书绎不书礻方。引《尔雅》者,《尔雅释天》文,彼云“周曰绎,商曰彤,夏曰复胙”。复胙者,复昨日之胙祭。殷曰彤者,义取彤彤祭不绝。周曰绎者,取寻绎前祭之事。但礻方者,《礼器》云“为礻方乎外”,注“礻方祭,明日之绎祭也。谓之礻方者,於庙门之旁,因名焉。其祭之礼既设祭於室,而事尸於堂,孝子求神非一处”是也。此礻方是明日又祭,故於庙门外。若然,正祭礻方即於庙门内,故《楚茨》诗云:“祝祭于礻方,祀事孔明。”毛传云:“礻方,门内也。”郑云:“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使祝博求之于庙门内之旁,待宾客之处,祀礼於是甚明。”是正祭礻方在门内也。《郊特牲》云:“索祭祝于礻方,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或诸远人乎?祭于礻方,尚曰求诸远者与?”亦是祭之明日礻方,故云求诸远者。但此大夫傧尸,同日正祭之牲,天子诸侯礼大,别日又别牲,故《牛人》云:“享牛求牛。”郑云:“享,献也。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求,终也,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是其别牲也。
扫堂。(为宾尸新之。《少仪》曰:“埽曰扫,扫席前曰拚。”)
[疏]“扫堂”。
○注“为宾”至“曰拚”。
○释曰:为宾尸新之者,正祭於室之时,堂亦扫讫,今将傧尸又扫之,故云为傧尸新之。引《少仪》者,若直扫席前,止可云拚,今云扫不云拚,明于堂庙泛扫,引之见扫为义也。
司宫摄酒,(更洗,益整顿之。今文摄为聂。)
[疏]“司宫摄酒”。
○注“更洗”至“为聂”。
○释曰:郑云“更洗,益整顿之”者,案《士冠礼》“再醮摄酒”,注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此更添益整顿,则此洗当作挠,此谓宾尸,唯彻室中之馈,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挠搅添益整新之也。
乃[A16D]尸俎。([A16D],温也。温尸俎於爨,斤亦温焉。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古文[A16D]皆作寻,记或作Ь。《春秋传》曰:“若可Ь也,亦可寒也。”)
[疏]“乃[A16D]尸俎”。
○注“[A16D]温”至“寒也”。
○释曰:知温尸俎於爨者,见下文云“卒[A16D],乃升羊豕鱼三鼎”,故知先温於爨之镬,乃後升之於鼎也。斤亦温焉,知者,案下文载俎所举在斤,肩胳脊胁皆在载於俎,明亦温可知。又云“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者,但正祭时,尸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独言温尸俎,欲见宾尸时,祝与佐食不与而别立侑也。云“古文[A16D]皆作寻”者,《论语》及《左传》与此古文皆作寻,《论语》不破,至此叠古文不从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见有今作[A16D]有火义,故从今文也。云“记或作Ь”者,案《郊特牲》云:“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阎祭,用气也。”注云:“阎,或为Ь。”今此义指彼记或读之,故云记或作Ь也。引《春秋传》者,案哀公十二年《左传》,夏,“公会吴干橐皋,吴子使大宰请寻盟。公不欲,使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犹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服注云:“寻之言重也,温也;寒,歇也。亦可寒而歇之。”(元缺一字)郑引之者,证[A16D]尸俎是重温之义。
卒[A16D],乃升羊、豕、鱼三鼎,无腊与肤。乃设扃,陈鼎于门外,如初。(腊为庶羞,肤从豕,去其鼎者,宾尸之礼杀於初。如初者,如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今文扃为铉,古文为密。)
[疏]“卒[A16D]”至“如初”。
○注“腊为”至“为密”。
○释曰:云“腊为庶羞”者,郑解不[A16D]腊之义。案上[A16D]尸俎,则皆在其内,今升鼎言无腊,下载又不见腊体,明从庶羞可知。云“肤从豕去其鼎”,知者,下载体时,肤犹在豕鼎,不为庶羞可知。但正祭时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云“宾尸之礼杀於初”也。
乃议侑于宾,以异姓。(议犹择也。择宾之贤者,可以侑尸。必用异姓,广敬也。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古文侑皆作宥。)
[疏]“乃议”至“异姓”。
○注“议犹”至“作宥”。
○释曰:自此尽“侑答拜”,论选侑并迎尸及侑之事。云“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庙门之外”,又云主人出迎尸、侑,言侑,即宾之贤者,明宾有司主人皆复内位矣。若然,知宾主不先在内,必知出复内位者,上篇云四者,二佐食,二宾长,讫皆出,未见入。主人送上言退,皆有出事,今议侑在内,故云“是时宾主人已复内位”也。
宗人戒侑。(戒犹告也。南面告於其位。戒曰:“请子为侑。”)
[疏]“宗人戒侑”。
○注“戒犹”至“为侑”。
○释曰:知南面告於其位者,以宾位在门东北面,请以为侑,明面乡其位可知。知宾位在门东北面者,下文将献宾时,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是也。云“戒曰请子为侑”者,案《燕礼》,公曰:“命某为宾。”射人传公命当云:“请子为宾。”此处命侑,当先云:“主人曰命某为侑。”宗人传主人辞,戒曰:“请子为侑。”郑以互文约之,故云然也。
侑出,俟于庙门之外。(俟,待也。待於次,当与尸更入。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
[疏]“侑出”至“之外”。
○注“俟待”至“心也”。
○释曰:云“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者,正谓立侑以辅尸,使出,便迎之,是极其敬心也。
司宫筵于户西,南面。(为尸席也。)又筵于西序,东面。(为侑席也。)
尸与侑北面于庙门之外,西上。(言“与”,殊尊卑。北面者,宾尸而尸益卑。西上,统於宾客。)
[疏]注“言与”至“宾客”。
○释曰:云“尸益卑”者,以傧尸之礼,以尸为宾客,当在门西,东面北上。今执臣道,门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尸,宗人摈。(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摈,赞。)
[疏]“主人”至“人摈”。
○注“宾客”至“摈赞”。
○释曰:案《少牢》宿尸祝摈。此宗人摈者,以祝不与傧尸,故使宗人为摈也。云“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时,主人不迎尸,以申尸之尊。至此宾客尸而迎之,以尸同宾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主人揖,先入门右。(道尸。)
尸入门左,侑从,亦左。揖,乃让。(没ニ相揖,至阶又让。)
[疏]注“没ニ”至“又让”。
○释曰:经直云“揖乃让”,郑知“没ニ相揖,至阶又让”者,案上篇《乡饮酒》之等,入门三揖,至阶又让,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阶,尸、侑升自西阶,西楹西,北面东上。(东上,统於其席。)
[疏]注“东上统於其席”。
○释曰:尸在门外北面西上,统於宾客,至此升堂,亦应西上,故决之。云“东上,统於其席”,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至,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拜至,喜之。)
乃举。(举,举鼎也。举者不盥,杀也。)
[疏]“乃举”。
○注“举举”至“杀也”。
○释曰:自此尽“西枋”,论门外举鼎,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云“举者不盥,杀也”者,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此傧尸礼杀,举者不盥,故云杀也。
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如初,如阼阶下西面北上。)
[疏]注“如初”至“北上”。
○释曰:云“如初”者,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府,其属。凡三匕,鼎一匕。四俎为尸、侑、主人、主妇。其二俎,设于豕鼎、鱼鼎之西,陈之宜具也。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雍正”至“为蹙”。
○释曰:云“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案《周礼内饔职》云掌“割烹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注云:“体名,脊、胁、肩、臂、之属。肉物,燔之属。”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云“陈之宜具”者,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分二俎陈豕鼎、鱼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故云陈之宜具也。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B083],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B083],并也。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氵音羊肉氵音。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氵音豕肉氵音。豕┵,氵音鱼。疏匕,匕柄有刻饰者。古文[B083]皆作亻并。)
[疏]注“[B083]并”至“作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