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 第 6 页/共 61 页

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巳)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粗矣。       (午)二破徧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谓所住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午)三破多分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辰)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巳)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如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巳)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子)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丑)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丑)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寅)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萨埵。刺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余可知。       (寅)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已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寅)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寅)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秖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著。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癸)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子)今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子)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丑)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寅)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卯)今初。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卯)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辰)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巳)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午)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