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 第 3 页/共 61 页

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余行余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初破即蕴竟。       (丑)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丑)三破非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计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癸)三总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子)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征。次别破。后总结。幷可知。       (子)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征。别破。总结可知。       (子)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证涅槃。执著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征。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证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如缘余法之心。盖凡余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已。岂心外果有实我。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余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已。岂真有实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为同喻也。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颠倒见。而非正见。次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结成唯识所变。识外决无实我也。二立量以显唯识竟。       (壬)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癸)初结属二种。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以为本质。随即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内可)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五取蕴相(之)或总或别。(托此为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直待见道之)后修道(位)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我执。(虽有无始内熏之因)。亦(必)由(于)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为缘)。及(禀邪教而内起)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即离俱非等)蕴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二缘邪教所说(大小不定等)我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中众)生(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邪教所说我相。即外道六师所说也。余可知。       (癸)二判其有无又三。初约相质判有无。二约依徧判有无。三引证。(子)今初。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自心外蕴。谓本质。自心内蕴。谓相分也。余可知。       (子)二约依徧判有无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决定非有。(从缘生。谓依他起性。横计度。谓徧计所执性也。)       (子)三引证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二正破我相竟。       (辛)三问答释妨二。初正释妨难。二结成唯识。(壬)初中三。初约忆识诵习释。二约造业受果释。三约生死涅槃释。(癸)今初。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答)。所执实我。既常无变。后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先问难。次答破也。答中先约前后有无破。谓我既常恒无变。则前必如后。后必如前。后若如前。则前本无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后不应有。前若如后。则后既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前不应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次若谓下。约体用常。无常以破转计。恐转计云。我用不妨前后变易。我体则常无变。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体用决不相离。用不离体。则体常用亦应常。体不离用。则用既无常。体亦应非常故。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既约前后体用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忆识等事之理也。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谓唯是无覆无记。相续。谓无间而转。任持种子。谓能持世。出世种。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心所法。幷色法等。更互为因。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本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由此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须有实我哉。故所设难。于汝有失者。结前两番破斥。非于我宗者。结后申明正理也。       (癸)二约造业受果释。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答。)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此亦先问难。次答破也。若无变易。则无造无受。犹如虚空。虚空岂是实我。若有造有受。则有变易。应是无常。无常又岂实我哉。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造业受果之理也。八识心心所法。现行种子互为因缘。相续生起。恒无间断。造业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须别执实我哉。       (癸)三约生死涅槃释。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答)。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此亦先难问。次答破也。文义幷显。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于相续中。起诸)烦恼。(造作诸)业。(以此惑业之)力。(所以)轮回诸趣(受苦。复由)厌患(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执。复申正理也。初正释妨难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