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 第 5 页/共 61 页

(巳)六破大有性。      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彼)许(大有性)非无故。(因)。如实德等。(喻)。若(大有性)离(于)实等。(有法)。应非(是大)有性。(宗。彼)许异实等故。(因)。如毕竟无等。(喻)。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若许其离实德业。则应是无。此易可知。如有非无下。更以理征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有性。唯妄计度而已。       (巳)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异实德业(之体。而别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异性)。亦(幷)非实德业(上之同异)性。(既)异(于)实等(之体别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之体。非实体)等。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又应实等(法。即)非实等摄。(以)异实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各无同异也)。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非实德业摄宗。因云。异于实德业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业矣。      地等诸(同异)性。对地等体。更相征诘。准此应知。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亦更以理征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许离实德业。别有实德业之同异性。应离非实德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巳)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征。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辰)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如龟毛等。(喻)。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故。(因)。如实智等。(喻)。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卯)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丑)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余七。(寅)初中二。初叙。二破。(卯)今初。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徧常。能生诸法。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徧。三常。四能生诸法。       (卯)二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则有作用)。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若使)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若谓必)待(众生乐)欲。或(待种种助)缘。方能生者。即涉三因。违(自己唯)一(大自在天为)因(之)论。(又)或欲及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能生。徧。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而为因故。       (寅)二例破余七。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虚空。七计神我。皆云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丑)四破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寅)今初。      有余偏执(五)明论(中)声(论是)常。(以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表诠诸法(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是)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寅)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之声。(是有法。既)许能诠(表)故。(因)。应非常住。(宗)。如所余声。(喻。以余声亦能诠表故)。余(一切)声。(是有法。)亦应非(实有)常声体。(宗)。如瓶衣等。(喻)。待众缘故。(因)。      四破二种声论竟。       (丑)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寅)今初。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之)极微(是)实(是)常。(是)能生(于)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以)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粗色。于所生粗色。但计实有也。粗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生粗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寅)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粗色。(卯)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色。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卯)二破所生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辰)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巳)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