羯磨仪式 - 第 14 页/共 21 页

(作前方便已。和尚。大众。称量受日之人。情。与事缘。实与不实。应与半月。一月准事与之。不得重情轻法。定已)。   和尚云。羯磨者作法。(羯磨人闻已。应出众向上一拜。或免即止。拜已。归位。合掌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谁诸长老忍。僧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听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羯磨已。作法者仍应向尚一拜。若免即止。其受日人〔由〕众向上三拜。或一礼。傍立於前)。   五警示出界法   和尚云。虽然法聻。是受得(半一)月假。身虽出界外。而心中常常要忆念在界内。莫要放逸。日课照常做。事讫即还界。不许定要等日期完方回。若事完故意在外不还虚废时光者。即名被夏。不成安居。   (说已。受日者。复应出众谢和尚大众已。知事人云)。   大众顶礼和尚。(尚云)免礼。   (各次第散。其受日人於出界时。先至枝堂上号云。某日出界以见来失分明。而表其验证有据也)。   六对首受日法   律论但听受七日。并无正法传。羯磨白中。义亦无失。若有六日五日乃至一日事缘不及即日还者。皆作此法受日。唯不通夜。事讫即还。不得留连。时有事出界比丘。不知对谁作法。佛言。应对一比丘而秉其法。若无比丘。当从余四众受。   (其受日人。应先启白和尚知。称量允已。然后至〔□〕比丘所。具仪作礼。亦如前法。先告其情。次方秉白。其所对之人。若是同戒。或是下座者。对立白词。若是上座及前戒者。拜已。长跪。合掌白云)。   长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长老知。(三说。所对者云)善。(答)尔。   (一叩而起。如前上号已。方出界)。   七听受残夜法   十诵律中。佛言。若比丘受七夜法出界外。未尽而还。事未竟者。听受残夜去。当具仪作礼。如是白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说。所对者言)善。(答)尔(一叩而去。若事缘异者。则不应受。当另作法)。   八心念受日法   十诵律中。开独住比丘。心念受日。应具修威仪。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为(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三说)。   (出界时。自记日数。事讫即还。必须以法为重。忆念界中。不得开遮由己。相似安居。有名无实者)。   九念受残夜法   十诵律云。若比丘心念受七夜法出界。未尽而还。事未竟。佛言。听受残夜法。如前威仪。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说)。   若事异者。(谓缘不相同也)重受七日去。   ○第三处分亡物篇(十三法)   初如律集众法   出家六和。利均为一。抱道无贫。名真释子。衣揵度中。佛慈频制。此撰集内。祖复广明。当思采补之心。莫作泛常之语。遇事奉行。最为急要(出作持)。   (僧祗律云。若病者死。不可信者。应持户钩付僧知事人。然后供养舍利。毗尼母云。先将亡者去藏殡已。送丧僧还来至寺。取亡人衣物着僧前。然后依法集僧分之。此乃见律意如是。若论如律所行仪式者。同界比丘死。瞻病者即应通白知事人。其知事人报和尚知。教鸣钟三下。大众闻知。各脱长衣。着安陀会。齐集龛前。此有二义。一者。见他人幻化如是。警策自己。精进修行。二者以显袈裟眷属。过於常人。送亡者去火浴已。还来寺中。若无戒场。先应差人索欲已。方教打揵椎。如忏摩法打鼓。惟五十三下。大众闻之。各整威仪。至作法处。众僧集已。知事人徃方丈请和尚来。复作是说)。   大众顶礼和尚。(尚云)免礼。   二舍物与僧法   (其看病人。将亡者衣物。尽情担入僧中已。居中向上立。知事人呼云)。   问讯展大具 先顶礼和尚三拜。(尚云)普礼僧足。大众齐合掌。(拜已)问讯 长跪 合掌(瞻病人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於(此彼)住处命过。所有衣物。此住处现前僧应分(三说。一拜起具。傍立)。   三集僧答问法   和尚开示已 作前方便(答)分亡僧衣物羯磨。   四量功赏德法   和尚云。羯磨者先赏看病人物。次白二差人。然后付物处分(作法者闻已。出众向上一〔户〕若免即止)。   和尚问看病人云。汝当时看病。是僧所差。是自己发心的。(若言是自己发心的。应复问云)汝初发心时是何主意。   (若言是慈愍心。为饶益病人故。又素常知彼具五法者)。   和尚告大众云。我(某甲)向来会闻此人看病事事如法。不知大众所闻何如。(若大众皆言)果如所说者。(尚云)既然。有功。理应赏德。此时将亡者所持三衣钵具。羯磨与他(其知事人。即徃衣所。称量功行大小。或总与。或但取衣。具。并钵。送无作法者手中。彼接已。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随当时有者牒入。或云。所有诸衣物)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或云。持某衣物)与(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诸衣物)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某衣物)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某衣物)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某)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白已。持衣钵等物与彼。其瞻病人。即出众。先应礼谢和尚。及大众已。然后方受。此据五德全者如是若中下看病者。赏劳之法。或增或减。临时称量。如但与一衣。牒衣名而白。若无五德。则不应赏。可入轻物中作法。若是白衣人看病。与少许物)。   五还施亡物法   (若病人在生时与他人物已。彼人不忍持去者。仍还病人处。后病人死。此物应准五分律。白二羯磨与彼。作法者。手持物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於此处命过。彼生存时。已将(某物)与(某甲)。彼未持去。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此(某物)与(某甲)。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於此处命过。彼生存时。已将(某物)与(某甲)。彼未持去。僧今持此(某物)与(某甲)。谁诸长老忍。僧持此(某物)与(某甲)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某物)与(某甲)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如是白已。若人现前者。即应出班。居中向上。礼谢和尚。及大众已。然后持去。若不现前。另日与之)。   六差人处分法   (羯磨者。当酌量众中。有具五德人。知物轻重。能估价者。应差彼人估唱分之。当如是白)。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差(某甲)比丘。为僧分轻重亡物。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差(某甲)比丘。为僧分轻重亡物。谁诸长老忍。僧差(某甲)比丘为僧分轻重亡物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某甲)比丘。为僧分轻重亡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白已。其受差人应出众。居中向上顶礼和尚一拜。复归本位)。   七羯磨付物法   (毗尼母论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转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准非时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转之言。则五人已上。须用此法。律文当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与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米〕了。亦有存二番作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余无。故不出。准律。羯磨应白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第二个某甲。应更彼比丘还字。改分字方显△应云。彼比丘当分与僧)。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诸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云。众僧羯磨已。从来比丘不与分。   八示物轻重法   (其受差人闻已。即应出班。於中侧身立定。作如是言)。   律中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识。若无知识。所有衣物一切属僧。然僧有其二种。一。四方僧。二。现前僧。物。亦有二种。一。是轻物。二。是重物。轻物。是可分物。重物。是不可分物。何等是不可分物。比丘所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铜鉼。铜瓫。斧。凿。灯台。绳床。木床。生蓐。卧蓐。帐。幔。氍氀。车。舆。守僧伽蓝人。水瓶。澡鑵锡杖。扇。并五种作器。铁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所作器。及诸种种重物。此属四方僧。并不应分。若氍氀长三肘广五肘。毛长三指。亦应分。云何是可分物。比丘的三衣。一钵。坐具。针筒。剃刀。漉水囊。及俱夜罗器等(此云小小物)。此是可分物。现前僧应分。此时先将衣物轻重拣开。再当称量。   (说已。即将衣物。轻重拣开。若是重物。当着常作中。为四方僧用。若是轻物。当观察好恶。若每人应得一件者。好者从上座起。次第分之。若每人有两件。或更有多者。必须好恶相参。照人分派。惟均平为善。不得狥情轻法。喜怒随心)。   九称量估价法   (若是轻物少。而大众多者。不得就分。拣清楚已。其受差人。应白和尚云)。   此时僧多物少。不足普分。请和尚。称量。(尚云)如法估价。   (其受差者闻已。与副司称量。时衣。非时衣。好物。恶物。但取公平估之莫负亡者衣物。亦要常住卖得。又要买者相宜。受差者双手提衣。高声如是估唱云)。   旧(某)色(某)衣一件作银(几)钱(几)分。   (纵是新衣。也要加一旧字。谓是故物。应当如此。或夏。或棉。随时牒入。其书记照价随录。先估衣钵。次估物件。如是一一估已。书记照帐再逐一唱之。一人打算总结算已。看共有银多少。再高声报云)。   共估价银(几)两。(几)钱。(几)分。(几)厘。   (大众知已。随现前人多少。或人各一分。或设斋供众。或充僧买物公用。若物再少者。准五分律。白二羯磨与无衣比丘。若众并有衣者。如善见律云。若一衣极好。不须割破。从上行之。须者直付。若无须者。如律摄云。有上好贵价衣。不应割破。应卖取直而共分之。若人多不可分者。即设一茶公用亦得。此分法须五人以上。作之方可。若止四人。则不应如是分。分已其受差者。居中向上。合掌回复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