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66 页/共 71 页

论。若谓此五至故立为支。牒有部计也。   论。此不应理至胜寻伺故。经部破也。   论。虽有一类至共施设故。虽一类有部师释初定立五支为资初定故。然非经部古昔诸轨范师共施设故。   论。应审思择至名内等净。两部诤初.二定乐支已。次共评论第二定内净支也。此是有部令经部应审思也。   论。此定远离至如河有浪。经部释也。即是此第二定远离寻.伺鼓动。相续清净转名内等净也。   论。若尔此应至此即信根。有部与经部出过。若谓无寻.伺故名内等净。此即内净无体。如何得说十一实事破也 是故应说此即信根。归有部正义也。   论。谓若证得至名内等净。此广释也。前初定中离其散地。今第二定离其定地。既自得二定离于初定。于其定地亦可离中。有深信生。即所生信名内等净。   论。信是净相至立内等净名。释名也 信是净相。释净名也 离外。释内名也 均流。释等也 净而内等故立内等净名者。合释也。   论。有余师言至皆无别体。述余经部师释也。   论。若无别体心所应不成。有部难也。   论。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经部通也。   论。虽有此理非我所宗。论主意许经部理。而言许有部也。   论。如上所言至知决定然。外人问有部也。   论。汝等岂言喜非喜受。有部问外人也。   论。如余部许我亦许然。外人答也。如上座部许我亦许也。   论。余部云何至许非喜受。有部征外人也。   论。谓别有喜至其体各异。外人答也。谓上座部计别有喜是心所法。而不是受。三定中乐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体各异。   论。非三定乐至分明证故。有部非外人计。以违二阿笈摩故 阿笈摩。此云传。   论。如辨颠倒至无余灭乐。引第一经也。经说三定无余灭喜。故知三定无喜受也。   论。又余经说至是喜非乐。引第二经证也。既言第四静虑断乐断苦先喜.忧没。喜既先乐后。故知第三定中无喜根也。经云断乐断苦先喜忧没者。谓初定断忧.苦。三定断喜。四定断乐。乐.苦相对故经先说。喜.忧非对说其先.没。故婆沙八十一云。言第四静虑断苦者。依双法尽俱说断声。言双法者。谓苦与乐。离欲染时虽苦已尽而乐未尽。今离第三静虑染已。苦.乐俱尽。俱说断声。离三静虑染乐等皆断。何为唯说断乐根耶。答尔时乐尽故。知离欲界及初定染。亦断喜等。由未尽故所以不说。又婆沙八十一云。如契经说初定忧根灭。第二定苦根灭。问离欲染时断忧.及苦。契经何故作是说耶。答依过对治故作是说。谓离欲染位虽断苦根。而未名为过苦对治。于初定得离染时。过苦对治故。苦对治者谓初定也。复次依过族性.及苦所依故作是说。谓离欲染位虽断苦根。而未过苦所依.族性。于初定得离染时。过苦所依.及苦族性故。说苦灭。所依族性。谓诸识身 问离欲染位虽断忧根。而未过彼对治.所依.及彼族性。不应说忧初定灭。答忧根对治.所依.族性皆在意识。既与忧根同在意识。故正断时即说彼灭。苦根所依.及苦族性。不与对治同在一识。故过对治.所依.族性方说苦灭。有作是说。第二静虑苦根灭者。谓寻.伺灭。以诸贤圣于寻.伺中发生苦想。过诸异生厌地狱苦。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论文 问四定起时有善大地。通大地十。不定寻.伺。及心王。二十三法相应而起。因何唯用九法以为静虑支。大地中念.定.慧.受。善大地中行舍.轻安.信。不定寻.伺以立定支。余十四法非定支摄。故婆沙八十废立意云。心王是主非心所支。大地法十念.定.慧三。顺净偏胜故立为支。受于杂染.清净分中。势用俱胜是故亦立。然五受中忧.苦非定相应。故不立支。想.思.触.欲偏顺流转不是还灭。故不立支。作意唯是欲界散地对境用胜非诸定地故不立支。胜解唯于无学位胜。静虑遍于一切位胜。是故不立。善中信为众行初基。如清水珠令心澄净。故立为支。掉举定障行舍能治。惛沈慧障轻安能治。是故立支。惭.愧.无贪.无嗔.不放逸.不害非极随顺诸静虑故。此法多于欲界散地恶法。为近对治。势力增强非于定地。是故不立。精进多苦身.心。定令身.心多乐。非极相顺故不立支。然顺菩提立菩提分法。不定中寻.伺二法。顺净偏强能助等持。制策于心。令离粗细对治欲恶。故并立支。自余心所与定不相应故。不立支也。   论。如是所说诸静虑支。已下一行颂。第二明染无支也。   论曰至所染污故。述一类随相说。如文可解。   论。有余师说至大善摄故。述异说也。染定非善但除唯善。自余通染故不除也。故前文云非皆具有。   论。契经中说三定有动。已下一行颂。大文第三释经中说不动也。   论曰至灾患有八。释前经也。以无八种灾患故名不动。   论。其八者何。问也。   论。寻伺四受至说为不动。答也。   论。然契经说至喜乐所动。述释余经不同也。若通欲界兼息风说。即有八灾。若唯对色界定内心所。即离寻.伺.喜.乐。   论。有余师说至照而无动。述异释也。   论。如定静虑所有诸受。已下一行颂。第四明生静虑也。   论。曰至四识相应。述初生静虑。   论。第二有二至心悦粗故。述第二定也。无余识故无三识相应乐。心悦粗故无意识相应乐也。   论。第三有二至受有差别。述后二定也。第三定中心悦细故有意地乐。第四定中心转寂故。唯有舍受也 是谓定生受有差别者。结也。   论。上三静虑无三识身。已下一行颂。第五明借识也。   论曰至触及发表。述上地以无寻.伺。无三识身及发表心。借初定心。以五识身及发表心。定与寻.伺相应故。   论。此四唯是至以下劣故。述唯借无记不借染.善。生上已离下染。亦不起下劣善故 问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无记 有人云。唯是威仪心。或是缘威仪心。或似威仪心 皆谓不然。耳识不可是威仪心。发语表业。亦不可说是威仪心。违多论故。若谓发语表业。是第二师。从威仪心更生意识。缘十二处。亦名威仪心故。此发语表心名威仪心者。此亦非理。岂可二定已上发语表业心。皆从威仪心后起耶。若依第一师解。何得是威仪心。第一师唯以发威仪意识是威仪心。语既非威仪。何得是威仪。以此故知。四无记心摄心不尽。既无记色摄色不尽。何妨四无记亦摄心不尽 问既言四无记摄无记心不尽。未知借识是何无记 答此借识心是自性无记。耳识非威仪。非威仪无记。上地无工巧非工巧无记。变化唯在意非变化无记。异熟非异地起非异熟无记。以此故知。唯是自性。   论。如是别释静虑事已。下一行颂。第六明等至初得也。   论曰至生自地时。述净本等至全不成者由二得也。   论。下七皆然至无由生故。述下七地皆具离染及生。有上地故。有顶唯一。无上地故不可说生。   论。遮何故说全不成言。问也。颂初言全不成而得。遮何而说。   论。为遮已成更得少分。总答也。   论。如由加行至顺退分定。指事释也。已成根本静虑。更得少分顺决择分由加行得。不由离染及生得也。离自地染失退分定。退自地染得退分定。此由退得。非离染得及生得也。若全不成而初得者。即下七地由二得也。若离下地染得上地定。若从上生下得下地定。非想无上地故无生得也。   论。即依此义至为问亦尔。此问 净定有由离染得。亦由离染舍 有由生得。后由生舍。   论曰有至应如理思。广答。退分虽是净定。许与烦恼相出入故。若断自地烦恼时舍。若退自地烦恼时得 由生得.舍准此可知。   论。无漏但由至皆如理应思。述无漏也。   论。岂不由入至无漏等至。此问意者。超越圣人依根本地入见道时。亦加行得非离染得。因何前说全不成者唯离染得。   论。此非决定至决定得者。答也。加行入见道时不定。若未离染入见道者。未得根本定故不得也。若超越者即得根本。以不定故不言加行得也。若圣人离下染时。决定皆得根本无漏。以决定故唯说离染得也。   论。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述染等至由二得也。   论。何等至后生几等至。下两行颂。第七明相生也 文中有三。一三定相生。二净定相生。三超间相生。此文第一三定相生。   论曰至净及无漏。此述无漏唯生净定及无漏定。不生味定。正理论云。以极相违故不生染 此言极者。对净定说。净定虽是相违非极。   论。然于上下至各净无漏。述超不越至第四也。从数自地为一。次地为二。隔一地为第三。必不能超越二地者。由此从初静虑无间生六。谓生自地.第二定第三定。各净.无漏。三地各二。故成六也。唯有上地无下地也。   论。无所有处至上地唯净。述无所有无间生七。非想唯一。无无漏故。自及下二各净.无漏二。复有六故所以成七。   论。第二静虑至并自地二。明第二静虑生八。识处生九。第三定.第四定.空处此三地皆生十。谓上.下各二地.并自地。有五。五各二故总为十也。   论。类智无间至依缘下故。述从类智能生无色净。及无漏。非法智也。正理意云。依.缘别故 以法智。依六地缘欲界。无色净.及无漏。依无色缘无色。不相生也。下地类智生无色者。必得缘境。境地悬超观心难起故。由此相违不能无间生也。   论。从净等至自地染污。述净定生与无漏同。唯加兼生自地染污。准此。诸地无漏数上更各加一。谓染污也。   论。故有顶净至余生十一。此述净定数增无漏。有顶生六。初定生七。无所有八。第二九等皆依无漏加自地染。   论。从染等至至生次下净。述染生也。染唯生自地染。及自地净。并生次下地净。欲界通生得。上地唯加行。   论。若于染净至从染生净。问也。味定是贪与无明俱。不能了知染.净之相。如何于下净定。生尊重故生下净也。   论。先愿力故便能觉悟。答也。如文可解。   论。无漏与染至故三有别。述三定相生不同也。   论。如是所说至生染不然。明净定生染。味定生染。与非定善及非定染。不同也。   论。谓命终时至生一切染。明生得净与定不同也。若生得善心命终。通生二界中有结生心.及无色生有。此心唯是染故。生一切染也。   论。若从生染至未离下故。明生染与定染不同也。若染污心命终。能生自.下一切地染。不能生上染。以若离染即不染心命终。若不离染即不能生上地故。   论。所言从净生无漏者。已下两行颂。第二明净定相生也。   论曰至顺胜进分摄。述诸地具四分定多.少也。   论。于此四中至能生无漏。述四分定中。唯顺决择分能生无漏。非余三也。   论。所以者何。征。唯第四生无漏也。   论。由此四种至唯从此生。答所以也。以四分定各有别相。既唯决择分能顺无漏。故知。唯决择分能生无漏。   论。此四相望至谓自非余。述四净定自相生。不望无漏.及味定也 初能生二。谓顺退分生顺退分。及生住分也 第二生三者。谓顺住分生顺住分。生退分定及胜进分 第三生三者。谓胜进分生胜进分。及决择分顺住分也。已上皆次第生不隔越 第四生一谓自非余者。顺决择分唯生自类不生胜进。与前不同。详其意趣。以住决择分者。乐断诸有。修无漏故。不生胜进分也。正理论一说相生同此论。有说亦生顺胜进分。皆次相生无隔越也。又正理云。若顺烦恼名顺退分。诸阿罗汉岂有退理。非彼犹有顺退分定可令现前。离染舍故。虽有此难而实无违。谓顺住中有顺退者。亦得建立顺退分名。从彼有退。如先已说。已上论文 今详。此释由未尽难。于住分中立退非理。于三分中例亦应然。此即四分有杂乱失。今作一释。此唯说退分顺烦恼者。据中.下缘令起烦恼。若胜缘力起烦恼者。亦从下住分生烦恼也。如异生离惑。若全离地染。以难退故即容命终。分离地染有退分故。要还却退方得命终。以易退故。圣分离染并无漏得分离欲者。容有不退.不进而命终者。退与不退更有异缘。非唯退分。若起惑胜缘强。劣住分亦退若起惑缘劣。有退分不退。   论。如上所言净及无漏。已下一行颂第三明超间相生。   论曰至越一名超。述根本地有两类定。谓净及无漏。及诸地出入不同。立名有异。一往上名顺。二还下名逆。三同类名均。四异类名间。五相邻名次。六越一名超。若先识六例述超方易。故先例也。   论。谓观行者至现前数习。述顺.逆.次.均入加行也。先上.下.均.次入有漏。次上.下.均.次入无漏也。   论。次于有漏至现前数习。述间.次加行也。   论。次于有漏至超加行满。述有漏.无漏均.超加行。此时名为超加行满。   论。后于有漏至名超定成。述超定成根本也。   论。此中超者至超入第四。述超唯至第三。隔一地名第三。不超二地名不至第四。   论。修超等至唯人三洲。述依身及处也。所以人中不简无根.二形等。以是圣人不劳简故。所以言人者简天也。   论不时解脱至修超等至。简时解脱及有学也 定自在故简时解脱 无烦恼故简有学也。正理论云。唯欲三洲除北俱卢。然通男.女。不时解脱诸阿罗汉。要得无诤.妙愿智等边际定者。能超非余。胜解作意不能无间修超等至。势力劣故(已上论文)。   论。此诸等至依何身起。此下一行颂。第八明等至依身不同也。   论曰至可厌毁故。述诸定上依自.下身。下定不依上身也。一无用故。二自有胜定故。三下势力劣故。四已弃舍故。五可厌毁故。由此五因上身不起下定。   论。总相虽然至尽余烦恼。述总相说。依上地身不起下定。若委细说。生非想上地起下无所有处无漏定。断非想惑非无用故。自无此胜定故。势力胜非想故。非弃舍故。非可厌毁故。若依下七地。即不起下无漏。以自有无漏。起下无用。及劣上无漏。故不起下也 为尽所余烦恼者。是非无用也 自无无漏欣乐起故。非余缘也 唯无所有处邻近故不起余者。以隔越故。   论。此诸等至缘何境生。已下一行颂。第九明所缘。   论曰至应成善故。述味定境也 但缘自地有漏。明所缘法 已离染故。不缘下因 爱地别故。不缘上因 应成善故。不缘无漏因也。   论。净及无漏至非无漏境。述净无漏静虑境同异。唯除无记无为。无漏不缘。以非谛故。与净定别。自余一切与净定同。   论。根本地摄至下地法灭。述无色根本缘境通局也。无色根本无遍缘智。极寂静故。不缘下地有漏及灭。亦能缘下无漏类品。自.上皆缘。正理论云。以下地法不寂静故。本善无色极寂静故。由此理故。经于无色皆言超越一切下地。于诸静虑不如是说。以本无色不缘下系。是故于下说超越言。诸静虑中有遍缘智。故于下地不言超越。既说超越色想等言。故知但依超所缘说。若此超越为显离系。应说超一切。非唯色想等。又静虑中应言超越 婆沙第十云。四无色地亦有此无我行相。而不能缘一切法。谓空无边处非我行相。缘四无色彼因。彼灭。一切类智品道。及四无色非择灭。一切类智品道非择灭。并一切虚空无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尽能缘。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处非我行相缘非想非非想处彼因。彼灭。一切类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处非择灭。一切类智品道非择灭。并一切虚空无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尽能缘 此是婆沙评家正义(已上论文)。   论。无色近分亦缘下地。彼无间道必缘下故 言亦缘下。者。显近分中亦缘上也。   论。味净无漏三等至中。已下半行颂。第十明三等至断惑不同。   论曰至以胜已故。述无漏断惑味不断也。   论若净近分至亦不能断。述未至断次下地。中间不能断也论。近分有几何受相应。已下半行颂。第十一明近分多少等。   论曰至未离下怖故。述近分通八地。及唯舍相应所以也。   论。此八近分至故作是说。述初近分亦通无漏。余七唯净皆无味定 有结生心。明有生染 正理论云。上七近分无无漏者。于自地法不厌背故。唯初近分通无漏者。于自地法能厌背故。此地极邻近多灾患界故。以诸欲贪由寻.伺起。此地犹有寻.伺随故(已上论文)。   论。有说未至定至具有三种。述异说也。   论中间静虑至中定不能。述中间定与未至定有别义也。   论。复有别义。已下半行颂。第十二明中定与下.上别。   论曰至无如此故。述唯初上二下有中间定。自余诸定无升.降故。无中间也。   论。此定具有至苦通行摄。述中间定具三异近分。舍受同近分也。   论。此定能超至为大梵故。述中定果。正理七十八云。唯初近分名未至者。为欲简别余近分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又非住此已起爱味。依如是义立未至名。非上定边亦名未至。皆乘先定势力引生。及住彼时。已起味故。毗婆沙者作如是说。未至本地立未至名。是本地德未现前义。此中间定具味等三。以别系属一生处故。谓极修习中间定者。未来当在大梵处生。故亦具三。如根本定。非根本地起爱贪。彼如所味有别。能味亦别故。此有胜德可爱味故。无漏定生。亦渐减故。此亦一向舍受相应。无三识身故无乐受。无喜受者已不共初。然于初贪未能离故。又由自勉功用转故非忧.苦者。已出欲故。由此一向舍受相应(已上论文)论。已说等至。结上也 云何等持。引下也 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等持也 文中有四。一明寻.伺等三。二明单空等三。三明重空等三。四明四修等持 等至.等持.等引别者。等至通有心.无心。唯定不通散 等持唯有心。通定.散 等引唯是定。唯有心。婆沙六十二云。问等持.等至有何差别。有说应作四句。有等至非等持。谓二无心定。有等持非等至。谓不定心相应等持。有等至亦等持。谓一切有心定。有非等至非等持谓除前相。又婆沙一百四十一。问何故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专一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云云多释。广如彼论。   论。经说等持总有三种。自下半行颂。第一明有寻.伺等三文复有三。   论曰至及未至摄。述第一也。   论。无寻唯伺至中间地摄。述第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