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65 页/共 71 页

论。由彼色微至亦名无黄。大众部等答也。   论。许彼界中色有何相。有部责色相也。   论。若彼唯有至何有造色。纵计破也。   论。若谓如有至亦遮有故。破救义也。大众部等救云。如有无漏律仪。无无漏大种。我宗无色界有身.语律仪。无别大种。破云。不尔。无漏虽无大种依有漏大种故。汝宗不可说无色律仪依色界大种。界地别故。又我宗亦遮无色界有无漏律仪故。   论。若许于彼至彼色渐少。又破转计也。   论。若谓于彼至不可见故。此破救也。   论。若谓彼身至应名无色。又破转计也。   论。若谓彼身至有胜劣故。又破救也。   论。又生静虑至不名无色。此重破也。并如文可知。正理论云。又生静虑。乃至。上地望下清妙转增。非下地根所能取故。与彼何异不名无色。   论。若谓欲色至此有何理。又破救也。大众部救云虽色界中。上地清妙下地应名无色。然随别义立名。不名无色。无色不尔者。此有何理。   论。若谓经说至有色理成。牒大众部引他经证也。寿.暖合故。是一经。暖是色故。色识相依。第二经也。名色为缘。第三经也。遮离色等有来.去故。第四经也。由此四种证无色界定有色也。   论。此证不成应审思故。且总非也。   论。谓所引教应共审思。劝大众部等审思也。   论。旦契经说至为约欲界说。令思第一经也。   论。名色与识至为约欲色说。令思第二经也。   论。所说名色至不缘于识。令思第三经也。   论。遮离色至行至为遮离一切。令思第四经也。此四经皆通两释。不成证义。   论。若谓契经至大过失故。略破救也。   论。谓应外暖亦与寿合。出救第一经大过失也。若以经无简别。即令一切寿皆与暖合。经无简别故。应一切暖皆与寿合。因何外暖而不寿合。   论。又应外名色依识识为缘。出第二.第三过失也。若以经无简别。即令一切识。皆与名色依。破第二过也。外名色识为缘。第三.经也。俱经无简别。应一切名色皆与识依。及与色缘。是即外色及四相等。应与识依。识缘过也。   论。又说四食至应有段食。引例破也。经说四食如四识住。经无简别。色.无色界应有段食。有四识住故。经不简故。   论。若谓经说至无斯过者。牒引两经救也。以有经说一类天超段食。故知色.无色界无段食也 又经说。彼天喜为食故。无上二界有段食过者。此述大众部意。前所引文虽无简别。别有此两文有简别。故知上二界定无段食。   论。欲无色界至皆超越故。引三经准段食例证无色界无色也。   论。若无色界至超色想等。反难大众部也。   论若谓观下至亦应许然。破救也。言无色想等观待下粗。无粗色想名为无色想等者。言无段食。亦应无粗有细段食。   论。又诸静虑至名无色界。重破救也。若以观下粗色名无色者。四静虑中色细欲界。亦应可说出离色言。是即色界应亦名无色界。   论。又亦应说至非超受等。是重破也。若谓观粗色故名出离色者。无色界受细。色界受粗。超下粗受应名出离受等。经既不说出离受等。故知无色中唯遍超色类非超受等。   论。由此定知彼界无色。此总结成自宗义也。   论。然契经说至非永出故。通伏难也。伏难意云。若无色界无色者 应无色有出于色有。如何经说有不出有。有三释。一自地有不能出自地有。即是自地有漏道不能制自地惑。要因上地方能断故 非遍出者虽上地有出下地有。而不能出非想有也。虽能出下地有后定退故非永出也。依如是理说有不出有也。   论。又薄伽梵至说有色类言。是重引经证也。   论。故所立因无不成过。总结上言。以无色故名无色。因非不成过。汝宗不许自违理.教。汝既违教。我非不成。   论。在彼多劫至色从何生。大众部等难也。   论。此从心生至从彼心生。经部答也。谓从色异熟因功能种子而生。   论。彼无色身心何依转。大众部等又难也。彼既无色。心依何转。   论。离身何不转。有部等反问大众部也。   论下曾不见故。大众部答也。   论。色界无段食至离段食转故。引例却难大众部也。   论。又先说彼心转所依。指前释也。前说心依寿等转也。   论。已释总名。结上四无色名也。   论。空无边等至得别名耶。问别名也。   论。不尔云何至建立三名。答。前三无色从加行为名于加行位胜解。思惟虚空等故。名空无边等。至成满位亦缘余法。故正理云。谓若有法虽与色俱。而其自体不依属色。诸有于色求出离者。必应最初思惟彼法。谓虚空体虽与色俱。而待色无方得显了。外法所摄其相无边。思惟彼时。易能离色。故加行位思惟虚空。成时随应亦缘余法。但从加行建立此名。谓于纯净六种识身能了别中。善取相已安住胜解。由假想力。思惟观察无边识相。由此加行为先所成。随其所应。亦缘余法。但从加行建立此名 谓见无边行相粗动。为欲厌舍起此加行。是故此处名最胜舍。以于此中。不复乐作无边行相。心于所缘舍诸所有。寂然而住(已上论文)。   论。立第四名至名非非想。立第四名。由想昧劣无明胜想。得非想名。有昧劣想名非非想也。   论。虽加行时至加行立名。明加行时观根本作非想非非想解。不从加行为名。说根本想昧劣为名。   论。以若诘言至是立名正因。释不从加行立名所以也。前三无色加行心时思无边空等。然实根本非常缘空。由此立名从其加行不从根本。加行不缘根本作行解故。非想非非想处加行位中。缘其根本地昧劣想作如是念。无明胜想有昧劣想。此念依根本起。即是正立名因。由想昧劣故从根本不从加行。   论。已辨无色云何等至。下两行颂第三明等至 文有十二。一明净等三别。二明具支多少。三明不动。四明受多少。五明借识。六二得。七明相生。八明依身。九明所缘。十明断惑。十一明近分。十二明中定。此第一明净等三也。   论曰至无无漏故。总释八地。前七具三。有顶唯二。无无漏也。   论。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释第一味定也。此谓等持与爱相应。爱能味著定亦名味。正理论云。爱相应言依自性说。此以等持为自性故。若并助伴应作是言。爱俱亦法名味等至 问何故余惑相应不名为定。答正理论云。专注不移方名为定爱相应定。亦专一境故得定名。余惑相应则不如是。谓余烦恼于自所缘。不能令心专注如爱。故三摩地若与爱俱。专注一缘与善相似。   论。净等至名至此得净名。第二明净定也。是有漏故与无漏殊。即名世间之所简也。净故非味。即是善名之所简也。与无贪等白法相应故名为净。释净名也。   论。即味相应至深生味著。述净为味境。味唯缘净。就缘净中。唯缘过去退净定也。不缘现在及未来也。现在无净定。未来净未曾领受也。此说容生味定。非一切生。唯退分定及住中一分。似退生故。境亦如是。又退分定未必定退。前五种性非定退故。此人皆成退分定故。   论。尔时虽名至得名为入。述入出也。味定非定似定名定。由此亦名入味定也 正理论云。诸从定出总有五种。一出地。二出刹那。三出行相。四出所缘。五出种类 从初静虑入第二等名为出地。于同一地行相.所缘相续转位。前念无间入于后念。名出刹那 从无常行相入苦行相等。名出行相 从缘色蕴入缘受等。名出所缘 从有漏入无漏。从不染污入染污等。名出种类 依出种类此中说言从所味出入能味定 岂不二言更相违反。能味是爱非所入定。所入是定不名能味。如何可言入能味定 无相违过。现见。相应随举一名说俱品故。如劝长者作意记别。互相杂故俱得二名。由爱相应等持名味。等持力故爱得定名。故无二言更相违过。   论。无漏定者至非所味著。第三述无漏定也。如文可解。   论。如是所说八等至中。已下第二明具支多少 文中有二。一明四五支。二明染无支。明有支中有二。一明四定支有多少。二明支体。此两行颂第一明静虑支多少也。   论曰至五等持。明净及无漏。初静虑具五支也。   论。此中等持至义如前释。会名.体也。   论。传说唯定至非静虑。述婆沙宗也。   论。如实义者至应知亦尔。论主正释也。如四支军不可偏论一支为军亦军支也。余静虑支应知亦尔。正理论云。毗婆沙师显静虑地等持最胜。故作是说。三摩地是静虑亦静虑支。如四支军。亦无有失。如王与众虽互相资。而于其中王最为胜。   论。第二静虑至四等持别。释第二静虑支也 言信名内等净者。正理释云。信是净相故立净名。如水清珠令心净故。内心平等为缘故生。由此信根名内等净。或第二定所有功德。平等为缘引生此净。由此建立内等净名(已上论文)。   论。第三静虑至五等持。释第三静虑支多少也。   论。第四静虑至四等持。释第四定支也 言行舍.及念名清净者。正理意云。第四定中复弃舍乐故。彼舍.念得清净名 又云。此中支名为目何义。目显成义。何所显成。谓显成此是初静虑。乃至。此是第四静虑。或此支名目随顺义。谓十八支各顺自地。或资具义说名为支。如祠祀支即牛.马等。谓寻.伺等展转相资 又云。何缘初三支各具五。第二第四各唯四支。或由欲界多诸恶法及妙五欲。难断难舍。第二静虑有重地喜其相动踊。喜中之极引五部爱。难舍难断。为对治彼故。初.三各五支。初.三不然。故余各四 又释。随顺超等至故 又云。轻安.行舍遍四静虑。何缘初.二唯立轻安。后二地中唯立行舍。以此于彼偏随顺故。谓欲界中有诸恶法。初静虑地有寻.伺想能逼恼心。犹如毒箭。初.二离彼故轻安增。第二静虑喜极动踊。第三静虑乐受极增。二俱能为爱胜生处。三.四弃彼故行舍增 又云。行舍.轻安互相覆蔽。若处有一第二便无。轻安治沈其相飘举。行舍治掉其相寂止。故安与舍互相覆蔽 又云。何缘念.慧诸地皆有。而念唯在上二静虑。慧在第三定方得立为支。随其所应偏随顺故。谓喜与乐于三有中。是诸有情极所耽味。第三静虑所味中。极有生死中最胜乐故。理应立慧观察厌舍。若无慧者自地善根尚不能成。况进求胜。为治如是自地过失。第三静虑立慧为支。余地不然。故不立慧。第二静虑有最胜喜。轻躁娆乱如逻刹私第三定中有最胜乐。如天妙欲极为难舍。第三.四定由行舍支。随其所应虽已弃舍。而恐退起立念遮防余地不然。故不立念。然第三念势用坚强。非唯助舍。亦能助慧。通能防备自.他地失。第四不尔。无自失故。由此第四不立慧支 问何缘内等净唯立第二支。正理释云。故内等净体即信根谓若证得第二静虑。则于定地亦可离中。有深信生名内等净。故虽诸地皆有信根。而可立支。唯第二定以今创信。诸定地法与散地法俱可离故(已上论文)。   论。静虑支名既有十八。已下一行颂。第二明支体也。   论曰至即五实事。明初静虑支。五各有别体即有五实事。一寻。二伺。三喜。四轻安。五等持。   论。第二静虑至足前为六。明第二静虑。唯加一支。谓内等净即是信也。   论。第三静虑至足前为十。明第三静虑。加四支也。一行舍。即善中舍也。二正念。通中念也。三正慧。通中慧也。四乐受。其受若就七十五法以明。即四地受皆同一也。若五受以明。即喜.乐.舍各别也。今就五受以明故。乐受增一。   论。第四静虑至足前为十一。增非苦乐者。虽舍受即是前受。五受明义增前非苦乐也。若合四地受为一。即九法为支体也。   论。由此故说至如理应思。四句料简。如文可解。   论。何故第三说增乐受。经部问也。   论。由初二乐轻安摄故。有部答也。唯识论初.二喜.乐是一受。所悦身.心异立两名也。   论。何理为证知是轻安。征有部也。   论。初二定中无乐根故。有部总略答也。定中既无乐根。故知言乐是轻安乐。   论。非初二定至无五识故。已下进退推寻。无有乐受。乐有二种。一者身乐。二者心乐。身受乐者五识相应。定中无五识故无身受乐也。   论。亦无心受乐至故无乐受。此明无心受乐也。喜.乐二受名虽有异。同是其受。不可一心二受同起。既有喜.乐如何有乐。   论。不可喜乐至及四支故。遮转计也。若言喜.乐更互现前说是乐受。有乐之时即无喜受。如何说具四支.五支。   论。有说无有至所摄乐根。述经部师计也。   论。若尔何故至身.心乐受。有部难也。经说。云何乐根乃至引生身.心乐受。故知乐根有身乐.心乐受也。   论。有余于此至唯说身故。经部正经文也。是汝有部增足心字。所以得知。余部经中无心字故。正理论云。何缘不许余部契经。有余于彼削除心字。以契经说第二定等无余识身。心一趣故。若固说彼有身受乐与理相违。如后当辨。   论。又第三定至身所受乐故。经部与有部出违经失也。   论。若谓于此至为有何德。遮有部通经也。若有部通经。云经说身者说意为身。非五根者。为有何德胜说为。正理论云。契经说为身所受乐。然不能证彼地乐根非心受摄。亦说离生喜是身所证故。岂可由此便执喜根非心受摄。若谓无色不说身者。此非决定。无色界中说身见故。又见于彼说身坏故。又说彼身下劣生故 又云。此说身名为有何德者。为显彼乐受自内所证故。谓彼地乐非所依.缘所能显了。唯自内证。此即显彼乐受中极。亦见于自说以身声。如说由身证甘露界。即是自证甘露界义(已上论文)。   论。又第四定至有乐支故。举有胜不说难也。   论。若谓轻安至应是乐支。遮有部救也。   论。若谓彼轻安至胜前二故。破重救也。先以二理破。后引经破。此二理也。   论。又契经说至非即轻安。后引经破也。经说离生喜。身作证。是初定说修五法。一欢。二喜。三轻安。四乐。既轻安与乐别说故。初.二乐非即轻安 言离生喜者。离欲恶法生彼喜故。   论。若言定中至无遍触身故。破有部无身识也。经部述自宗计也。   论。若谓外散至三摩地故。通有部难也。有部难言。若以有轻安风。即令尔时有身识者定应失坏 通云。此顺定故不失坏定。   论。若谓起身识至由前因故。又通难也。若谓有身识起应出定者。由前顺定因故不出定也。   论。若谓依止至许生无过。又通难也。准此论文。经部。许在定有身识行。及依欲界身起色界身识缘色界触。唯许缘轻安风也。   论。若尔正在定至成违理失。有部难也。正在无漏定中。触及身识应成无漏。以无漏初定现在前时。即以彼轻安触是觉支。身识中乐为乐支。不可同五支中喜是无漏 乐是有漏故。成违理失。   论。无违理失。经部答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   论。许说身轻安是觉支摄故。经部引例答也。经说身轻安是觉支故。   论。若谓顺彼至许如是说。引例破也。汝岂不说是随顺觉支名觉支也。我宗身识亦顺无漏故名为无漏。无违理失。   论。若谓许说至皆有漏故。有部引经难经既说十五界有漏。如何轻安触。及身识。随顺无漏名无漏也。   论。无违经过至密意说故。经部通经也。此就余触及余身识。唯名有漏。准此论意。经部以轻安风及身识顺无漏故。假名无漏。   论。如何无漏至支小无漏。有部难也。其轻安风实是有漏。顺无漏故名为无漏者。如何无漏定正现在前。少支有漏。少支无漏。   论。起不俱时斯有何失。经部通也。起身识时不起喜受。起喜受时不起身受。斯有何失。准此。不说身识及轻安是真无漏也。   论。若谓喜乐至及四支理。牒有部难也。   论。此亦无过至如有寻伺。经部通也。经部引自许为喻。彼部许寻.伺不俱起。而并立为支。而初定有五支也。   论。若谓寻伺至为喻不成。牒有部难也。夫为喻之法。两宗共许方可成喻。我宗不许二前后起。为喻不成。   论。此非不成至不能说过故。经部通也。我前根品中。以立因云心之粗.细更互相违故不应俱。又汝于我前说之因不能说过。所以为喻得成。夫因明法。若不共许先立宗破讫。彼虽不许非不成也。   论。由此可说至不说想等。经部就自宗释也。由初定中立寻.伺.喜乐受支故。减前支故立后静虑。即由此理初说五支。减初寻.伺立第二定。减其喜受并寻伺三立第三定。减其乐受并前三支立第四定。想等无减故不立支。   论 或应说何故初唯立五支。经部反征也。若不如我所释汝应说。何故初定唯立五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