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17 页/共 71 页
论。何者不生本来自有。大众部等征也。何者不生先来自有。
论。若无简择至非造不生。论主为经部释。随眠种子不生义本来自有。若为生障不生义显。非造不生。道但为生障。非造不生也。
论。若唯不生至岂不相违。有部难经部也。若无别实物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来有不生法。如何经说能令过去.未来.现在众苦永断。此永断体即是涅槃。故知于三世随眠等断证得无为是涅槃也。
论。虽有此文至名众苦断。经部通也。此经意说。缘过去等烦恼。断故名众苦断。非谓断过去.现在烦恼名众苦断。
论。如世尊说至义亦应然。引例释也。如烦恼非色缘色等故。名为色等。烦恼非过去等缘过去等故名过去等。
论。设有余经至义亦无违。准此通余经也。
论。或此经中至应知亦尔者。更别释也。谓断过.现所薰种故名断过.现。如十八爱行过去世起者。依过去生说。未来.现在应知亦尔。
论。如是二世至说名业尽。举法释也。由过去.现在生烦恼熏成种子。由道力故彼种子断。此过.现所薰种子断时。名过.现生烦恼断也。此即果断说因断也。如异熟尽时说名业尽。
论。未来众苦至说名为断。此释未来断也。
论。若异此者至为令其灭。经部更难有部。过去已灭。现在正灭。何用修道令其灭也 论。若无为法至立为第一。有部难也。凡称第一皆说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说为第一耶。如石女之儿。岂得说为此儿第一。
论。我亦不说至此为第一。经部释也。如说此声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故有义得成。非是有体。一切有.非有中此最可称叹。故经叹说此为第一。
论。若无为法至名灭圣谛。有部转难。凡言称谛是其实义。既称灭谛如何非有。
论。且言圣谛至义有何违。经部释也 言圣谛实者。见无颠倒名之为实。谓有见其有。无见其无。圣见有.无不颠倒故名为圣谛。非是有别体性名为实也。
论。如何非有至第三圣谛。有部转难。凡论数物须有体性。灭既非有何成第三。
论。第二无间至故成第三。经部答也。圣人见第二谛后见此灭故。说第二谛后说此灭故名为第三。非要有体方名第三。
论。若无为法至应缘无境。有部转难。若无为法唯是无者。如缘虚空.及涅槃识应缘无境。境既是无如何生识。无所扶故。
论。此缘无境至当广思择。指后述也。
论。若许无为至当有何失。有部问也。
论。复有何德。经部师反问也。
论。许便拥护至是名为德。有部答也。
论。若有可护至是名为失。经部弹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所以实有朋虚妄计。
论。此非有体至如眼.耳等。经部出无现.比二量过也。一无二量失。二违彼事灭失 违二量者。谓无如色.受等现量可知。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论。又若别有至名为灭故。经部更以违第六转声彼事灭破 如说色灭唯遮色有非别有物 言烦恼灭。故知唯烦恼灭无别实物。如立择灭无为与其烦恼。非是因果不定相属。如何得称烦恼之灭。故知言烦恼灭。但遮烦恼有名言为灭。
论。灭虽别有至属于彼事。有部释也。由烦恼系缚不证择灭。烦恼断时方得此灭。由此可言此灭属于此事。
论。云何因此灭定属此得。经部问也 何因此烦恼灭属于得也。
论。如契经言至可言获得。有部答也。既经言获得。故知属得体非无也。若体是无如何非有可名获得。
论。由得对治至名得涅槃。经部通也。即得所依永违烦恼身故。名为获得涅槃。
论。复有圣教至名为涅槃。经部引经证也 所有众苦至极美妙。是本经文 谓舍已下经部释也 谓舍诸依。即上所有众苦皆无余断 及一切爱尽离染灭。释上各别舍弃.离染灭.静息.永没.余苦不续.不取.不生。此总释上苦.集永断更不生义 此极寂静此极美妙。是总叹上灭功德也。即是释经中涅槃之义。此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无别实物。
论。云何不许至故言不生。有部释经。经说不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别有实体择灭名为不生。
论。我等见此至依此无生。经部破也。经言众苦不生。此之不生属于众苦。即是苦之不生。属主之声有其功力。经言众苦不生。汝言不是众苦不生。是别实体择灭不生。此经证汝择灭不生第七转声都无功力。经说不生何意。知是说灭不生非苦不生。
论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经部征也。若已有择灭故名为不生。即应一切众生苦本不生。以择灭涅槃是常法故。
论。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为不生。即应依道之得。名为不生。非择灭也。
论。故唯依道至汝应信受。经部结归二义。令有部师信受此义。由此彼苦之灭名众苦灭。
论。由此善释至更无所有。引经证也 故经说喻言如灯焰涅槃心解脱亦尔。此经意说。如灯涅槃。唯灯焰谢无别有物。如经说佛此夜灭度。
论。阿毗达磨至谓无体性。更引对法释也。
论。毗婆沙师不许此释。叙婆沙释事与经部不同。
论。若尔彼释事义云何。征也。
论。彼言事者至无因无果。此述婆沙属当无为。名无事者以无因故 若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经部难中。一一应捡正理对经部也。
论。总论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对因配果。
论曰至此因所得。释颂上两句也。如文可解 五果次第。一异熟。二等流。三离系。四士用。五增上 此果次第狭者先说广者后说。因即广者先说狭者后说。由此前因对其后果。由第三离系非六因得此中不论。与士用果少相滥故次士用之前。及狭于士用果非士用后。故于五数之中列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广狭次第。所以非次异熟之后。
论。增上之果名增上果。此释名也。准下论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以论说因名增上故。
论。唯无障住有何增上。问也。能作之因唯无障住。既无力用有何增上。
论。即由无障至如应当思。答也 答中有二。一以无障释。二以有用释 以无障。通与一切为能作因故。名为增上 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论。同类遍行至皆似因故。释第三句 同类.遍行因俱是相似。力用少异分为二因。果但酬因不辨力用。但据似因名等流果。后等前流名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论。俱有相应至名士用果。释第四句。相应.俱有之法。有力用故名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非越出体有别士用。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果。
论。此士用名为目何法。问也。
论。即同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解。
论。如世间说至醉象将军举喻释也。此诸法作用名为士用。从似得名 如药果实非鸦足。似鸦足故名为鸦足。将军实非醉象。似醉象故名为醉象 正理论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不生。言俱生者。谓同一时更互为因力所生起。言无间者。谓次后时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谓隔远时展转为因力所生起。如农夫等于谷麦等。言不生者。所谓涅槃。由无间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说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现见于得亦说生名。如说我财生。是我得财义。若无间道断诸随眠所证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无间道不断随眠。重证本时所证择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唯士用果。谓全未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断十随眠所证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全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不断随眠证本择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先离系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余得而重证故。若分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于十随眠有断.不断。所证择灭有新.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智忍。若全未离.已离.分离欲界贪者。于八随眠全断.不断。分断.不断。所证择灭有新。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果.一果义如前释 准上论文。前念因力生后法者。非唯等无间缘世第一法生苦忍等。取前生后力用。非唯取等无间缘。离缘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尔者即不应说生等亦是世第一法。显宗论云。俱士用果定有又胜(二义。一定有。二又胜)故说相应俱有因得。无间隔越或有或无。设有非胜。又滥余果。是故不言余因所得。
论。为唯此二至为余亦然。问也。为唯相应.俱有有士用果。为余四因亦有士用。
论。有说至异熟不尔。叙异说也。此说唯除异熟因皆有士用果 此师意说。士用果唯俱生.无间。不许隔越 同类因等。并有无间士用力故 异熟即无。是故除之 士用果中亦有离系。此中说六因得故不说离系。
论。有余师说至所收果实。第二师说。亦许隔越有士用力由此异熟因力亦有士用果也 入阿毗达磨第二释五果名云。果不似因故名为异。熟谓成熟。堪受用故。果即异熟名异熟果 果似因故说名为等。从因生故复说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择灭无为名离系果。此由道得。非道所生。果即离系名离系果(已上三果持业释也) 又云。由此势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为果。士用因从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 又云。由前增上后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已上二果属主释也) 论既此释。无烦更解。
论。异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两颂辨五果相。
论曰至有异熟果。此第一异熟果相 无覆无记法中有异熟者。明性唯是无覆无记。若异熟果是其善恶。即所造业无受尽期。故异熟果唯是无覆无记中摄。
论。为此亦通至及所长养。问也 此中有三。一情.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长养.非长养。
论。应知唯是有记所生。略答三问。体是无记从有记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长养。此二因果必同类故。亦证此法唯有情。
论。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记。此释有记也。
论。从彼后时至名有记生。释有记生也。一因是有记。果是无记。是异义 从彼后时异熟方起非俱无间。表变异及熟义也。
论。如是名为异熟果相。总结也。
正理论云。岂不异熟亦以前位异熟果体为同类因。是前异熟等流果故。则应亦说从无记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说从有记生非等流性。无如是失。异熟果体由同类因相可杂乱。由异熟因相无杂乱。是故但说从有记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与因相似有杂乱故。若异熟果与因相殊无杂乱故 今详此意。异熟果体。虽从同类因.俱有因.能作因.异熟因所生。然同类因生是等流果义。俱有因生是士用果义。能作因生是增上果义。异熟因生是异熟果义。即此异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异熟四果之义。异熟果义非是等流.士用.增上果义。各取一义以立名故。士用.增上义虽是总。以总义名标别法故。因亦如此。法体是一。据用因异。后更分别。
论。非有情数至何非异熟。问也。诸增上果亦从业生。何非异熟。
论。以共有故至受异熟果。答也。如大乘说外增上果赖耶相分。各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说法体是一共业所感。若是异熟即此造。余用。不应道理。增上果疏许共感共用。
论。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难也。
论。共业生故。答也。虽同业生即有共业.不共业异。增上是共业故所以共受。异熟非共业不可共受。
论。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释等流果相也 言。似自因者。谓似同类.遍行二因。
论。若遍行因至名同类因。外难也。既果似因故总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不齐名同类因也。
论。此果但由至乃名同类。答也 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粗相说。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为相似。非是五部体类亦同名为相似。若体同名同同类因。
论。故作此问至除前诸相。四句可解。
论。由慧尽法至名离系果。第三释离系果相也。灭是尽义。择是慧义。由慧尽法名为择灭。即是择灭名离系果。
论。若法因彼至如是等类。第四释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释也。
论择灭应言由道力得。别释择灭。道士用果。前类是生。灭因道得。义不同故所以别释 若生。若得。皆对有力名士用果。择灭于道离系缚义是离系果。有力得义是士用果。
论。诸有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释增上果相也 除前已生者。谓前已生望后已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据取故不在因前。因但不障故通果后 问六因.五果一体义分。五类不同因何体性各别 答六因.五果就用建立。用别体同。五类义门据体以分。由斯体别。如异熟位虽即等流。从别立名不据通称。因果不尔。即一兼余。如一邪见是相应因亦余五因。虽具六因而无六体。六用既别亦不相摄。即将因用开合为缘。由此因缘展转相摄。五果亦尔。若就法体具因多少。亦得相对明其句数。如遍行因对同类因四句分别。正理具述。意同不录。
论。士用增上二果何殊。问也。
论。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论。于上所说至取果与果。下一颂第三明六因取与果也。
论曰至彼无用故。明取果也。过去已取。未来无用故。唯现在能取果也。
论。亦应如是至故此不说。别释能作因也。现在取果与五因同。于中无为无果。所以不说。准正理论。婆沙二说。一许能作因过去取果。正理论唯现在取果 正理论云。言取果者是能引义。谓引未来令其生等。于同体类能为种子。于异体类由同一果。于非一果由同性类。于异性类而由有是自聚相续。是故一切皆名能引。如是能引名为取果。此取果用唯现在有非于去.来。唯此可名有为作用。于六因内简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现取果。谓六因内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缘被简。有余师说。此能作因取果.与果时无决定。故取.与中俱不分别。彼说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果无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如何乃言时无决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现在。与通过.现。应如同类.遍行二因。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与。故此不说。岂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过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现在。故本论中作如是说。过去诸法为等无间能生二心。若出无想.灭尽定心。由入定心现在取者。则应二定永不现前。又非不取而有与义。故应取果亦通过去。无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现在时。能取二定.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应先起。由此为障令出定心。非于入心无间即起。此义于后当更分别。故上所言此因取果无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其理极成。然毗婆沙有如是说。其能作因取果.与果俱通过.现。理不应然。
论。俱有相应至必俱时故。明二因与果亦现在也。
论。同类遍行至通于过现。二因与果通二世也。
论。过去可然至与等流果。问也。相应.俱有。因果同时。可说取时即能与果 等流因果前后不同。如何因现取时即能与果。
论。有等流果至不应更与。答也。无间果生因现在故。若果已生至现在时。因便过去名已与果。非正与也 问俱有.相应现在取果。尔时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说与谓果生时 有说现在亦名生故。
论。善同类因至应作四句。此就不相应法作句数分别也。
论。第一句者至最后所舍得。此是取而非与句 最后所舍得者。谓断善根时所舍得。有前者即是无始已来生得善得。后者即是断善根前最后念得名最后所舍得。即是所舍得中已生最后念得。已生之言简未来也。最后之言简已前也。未来之得未取果故。已前之得亦与果故。
论。第二句者至续者前得。此释第二句。与果而不取也 续善根时最初所得之者。是续善根时最初刹那所起得也。尔时此得是所取故。举所取得显前能取。与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十八云。有时与果非取果。谓续善根时即住过去所舍善得 论主正云。应言尔时续者前得。准此正文。续者前得。即是续善根者过去世生得善得。此于尔时与而不取。故。举果显因相难显故。所以正之。若准正理论弹续者前得。即是前断善根时最后离身得。此得前时唯有取果未曾与果。今得初续。唯与不取。前位无量多刹那得。皆曾与果今更与故。所以不说 正理弹云。经主于此谬作是言。应说尔时续者前得。今详彼说理不应然。所以者何。非唯断位最后所舍得。与今续时初得等流果。以于断位先已灭得。亦与续时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刹那得。为同类因皆取今得。而于今时但说最后一刹那得。与今得果。是故应如本文为善 今详。续者前得。通其两释。一续者次前得。即是断时最后舍得。二续者前得。是续善根时已前诸得。此论若依后释。论主但正其文不正其义。即正理谬弹。正理论师何理证知论主定依前释。
论。第三句者至谓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与 第四句可解。
论。又于不善至谓除前相。释不善不相应四句也。如善四句释。
论。有覆无记至如理应说。释有覆无记四句也。于阿罗汉得时取而不与。退时与而不取。未得亦取亦与。自余非取非与。
论。无覆无记至最后诸蕴。以无覆无始已来相续不断。但与果时皆悉取果。入涅槃时后不续故。罗汉后蕴取而不与 先问取果亦与果。后问与果亦取果。与果必取果故言顺后句也。已上皆是无缘四句。
论。约有所缘至染无记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问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与。
论。第二句者至准例应说。义准前释如文可解。
论。取果与果其义云何。问取果与果义也。
论。能为彼种至故名与果。答也。取时为因义成名为种子。与时正引果起名之为与。两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旧释为因义成名为取果义不失也。果起酬因名为与果谬也。是果力故。
论。异熟与果至及无间故。明异熟因与果。如文可解。
论。复有余师至诸静虑果。叙异说也。如文可解。
论。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摄。会异名也。如文可解。
论。说因果已至诸余善法。自此已下大门第四明法用因多少。束为四例。如文可知。
论。如是四法。下一颂半明四例法用因多少。
论曰至余三因生。属当因数。如文可解。讲时广云。
论。如是四法至谓心.心所。明上所说因数多少。是就心.心所说。非色.不相应。
论。不相应行至复几因生。问余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