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大乘论释 - 第 32 页/共 64 页
释曰。初受生识已变异为柯罗逻。
论曰。不可成立为意识。
释曰。凡有三义。不可立初受生识为意识。
论曰。依止不清净故。
释曰。意识从三性心生。初受生识必从染污识生。即是依止不清净。
论曰。长时缘境故。
释曰。初受生识。从始至终缘境无废。意识缘境易脱不定。
论曰。所缘境不可知故。
释曰。初受生识所缘境不可知。意识缘三世境及非三世境。此则可知。由此三义有异故不可立为意识。
论曰。若此意识已变异。
释曰。若已受生意识与赤白和合。变前识作后识。后识异前识。
论曰。是时意识成柯罗逻。
释曰。由成柯罗逻故变异。
论曰。为此识是一切法种子为依止此识生余识。为一切法种子。
释曰。为当以受生识为一切法种子。为当依止受生识别生余识。为一切法种子。
论曰。若汝执已变异识。名一切种子识。即是阿梨耶识。汝自以别名成立谓为意识。
释曰。若汝执受生识为种子识。则与我所说义同即是说阿梨耶识为种子识。汝自不说名阿梨耶识。别立名意识。
论曰。若汝执能依止识。是一切种子识。
释曰。依止受生识。更生余识名能依止识。为一切种子识。
论曰。是故此识由依止成他因。
释曰。别识既从他生。则不能自为种子。是故此识由依止受生识方成种子。得为他因。
论曰。此所依止识。若非一切种子识。能依止名一切种子识。是义不成。
释曰。别识不能自为种子。由依他得成种子。所依受生识既非种子。能依别识立为种子识。此义岂成。
论曰。是故此识托生变异。成柯罗逻非是意识。
释曰。此识即是阿梨耶识。不得名此为意识。
论曰。但是果报。亦是一切种子。此义得成。
释曰。从种子生故称果报识。能摄持种子故。亦名种子识。若作此说义乃得成。
论曰。复次若众生已托生。能执持所余色根。离果报识则不可得。
释曰。前已明正受生义。今更明受生后义。前已明众生在胎中。今明众生出胎外故。言众生已托生。众生若已托生。则定有三义。一执持无废。二通摄持诸根。三体是果报无记。若离阿梨耶识。此三义不可得。
论曰。何以故。所余诸识。定别有依止。
释曰。欲引道理为证故言。何以故。六识中随一识称所余诸识。眼识定以眼根为依止。乃至身识定以身根为依止。明别依止。显不能通执持。
论曰。不久坚住。
释曰。五识中随自所依根若能执持。此识不久坚住。以相续易坏故。或在无识地中故坏。或余识间起故坏。
论曰。若此色根无执持识。亦不得成。
释曰。如死人色根无识执持则便烂坏。若离执持识诸根亦应尔。此义亦不成。
论曰。复次此识及名色更互相依。譬如芦束相依俱起此识不成。
释曰。于经中佛世尊说。识依名色生。名色依识生。名是非色四阴。色即柯罗逻。何者是依名色。识由此名色为依止。刹那传传生相续流不断。能摄名色令成就不坏。此识名依名色。识若拨无本识。以六识为识此义不成。若离阿梨耶识。于六识中是何识。此问欲何所显。欲显余识不成识食。
论曰。复次若离果报识。一切求生已生众生。识食不成。
释曰。此言欲显本识能为名色作识食。何以故。佛世尊说。食有四种。为求生已生众生。相续得住故。说四食。何者为四。一段食。二触食。三思食。四识食。段食者变成为相。何以故。此段若变异。能作身利益事。是名段食。触食者依尘为相。由缘色等诸尘。能作利益身事。是名触食。思食者望得为相。此望得意能作身利益事。如人饥渴至饮食处。望得饮食令身不死。是名思食。识食者执持为相。由此识执持身故住不坏。若无识执持则同死人身即烂坏。是名识食。是故汝等亦应信受如此识食义。以能作利益身事故此四食中触食属六识。思食属意望得。段食属色不关心。识食于三义中属何义。若汝不说有阿梨耶识。依何义说此识食。复次若人眠中不梦及心闷绝。入灭心定等六识已灭。又无段思触三食。何法持此身令不坏。若无阿梨耶识执持。此身则坏故知定应以阿梨耶识为识食。
论曰。何以故。若离果报识。眼识等中随有一识。于三界中受生众生。为作食事不见有能故。
释曰。若离本识于六识中随于一识。于三界中已受生众生。不见此识有功能能作食事。故知说余识。为识食此义不成。
论曰。若人从此生舍命生上静地。由散动染污意识于彼受生。
释曰。于静地中离本识受生。此义则不成。若人受生必由染污心。若于静地受生。必由染污散动心。染污者为自静地惑所染污。此惑何相餐定味等。此惑定在静地。若人从散地死。用下散动地心。于上受生无可得义。何以故。凡受生者必在散心故。若离本识。此散动识不可得。若人者。是离欲人。从此欲界生色无色界。染污者。即中阴心。起上地惑。散动者。即正受生识。于彼受生者。即方便生及正生。
论曰。是染污散动识于静地中离果报识。有余种子此义不成。
释曰。若受正生必具四义。以染污为根。散动为位。果报为体。有余种子为功能。若离本识。此四义不可得故。应信有阿梨耶识。何以故。于此识中静地心熏习。无始以来有余未尽。由此功能静地中有种子。散动果报识于彼受生。
论曰。复次若众生生无色界。
释曰。显已解脱色界。
论曰。离一切种子果报识。
释曰。若无本识。若实有。汝拨言无。故名为离。
论曰。若生染污心及善心。
释曰。若于定中起餐定味染污心。或起上地有流善心。
论曰。则无种子并依止。染污及善。二识皆不得成。
释曰。无种子谓无因。由无因故则无依止。复次若无种子是则无因。若无因从何而生。若无依止。云何相续得住。何以故。此二心由本识所摄。是故从自种子生。依止本识故得相续住。
论曰。于无色界若起无流心。所余世间心已灭尽。便应弃于此道。
释曰。若人已于无色界受生。起出世心。世间心必灭尽。若离本识。则应舍无色界报。不由功用。即入无余涅槃。既无此义。故不可拨无此识。
论曰。若众生生非想非非想中。起不用处心。及无流心。即舍二处。
释曰。若圣人生非想非非想处。有时依不用处地起无流心。为不用处心明了。非想非非想心闇昧故。此人在明了地。修无流心。若得无流心。即舍非想非非想。及不用处二地。
论曰。何以故。无流心是出世心故。非想非非想道。非其依止。不用处道亦非依止。
释曰。第一第二道。是世间法故。不得为无流心作依止。是人于余地生。别取余地心。此二道亦非此心依止。何以故。此心明了故。不依止第一道。已舍第二道。第二道亦不得为此心作依止。
论曰。直趣涅槃亦非依止。
释曰。由有无流心以烦恼有余故。此三义明依止既不成。若离本识。如此无流心依止何法。
论曰。复次若人已作善业。及以恶业。
释曰。若人于世间中。作不杀生等十善业。决定应得人天生报。若作杀生等十恶业。决定应得四趣生报。
论曰。正舍寿命离阿梨耶识。或上或下次第依止。冷触不应得成。
释曰。是人于死时中。若有善业。定应向上。若有恶业。定应生下。若汝不信有本识。云何此依止身。或下冷触。或上冷触。次第得成。若无有本识。云何得成本识能执持五根。本识若舍。依止身随所舍处。冷触次第起所舍之处。则成死身。
论曰。是故生染污。离一切种子果报识。不可得立。
释曰。生染污即是受生得生。依止执持等是染污因果故。通名染污。又生死对涅槃故名染污。本识是集谛故名种子。是苦谛故名果报。他因故名种子。他果故名果报。若离此识生染污。此义不成。
世间净章第四
释曰。由如此道理。世间净品不得成。今当说之。
论曰。云何世间净品不成。若众生未离欲欲界。未得色界心。
释曰。若人为离欲欲界得色界心故修加行。是修行人有二种。一在观行人。二初发修行人。在观行人者。在闻思慧中。闻思慧各有三品。修习使增长故名加行。初发修行者。即初修闻慧。此二人并未离欲欲界。悉未得非至定。非至定即色界心。
论曰。先起欲界善心。求离欲欲界。修行观心。
释曰。若人未得色界心。在闻慧中。名先起欲界善心。于闻慧中求离欲欲界观心。是思修慧。为离欲欲界故修行思修慧。
论曰。此欲界加行心与色界心不俱起俱灭。故非所熏。
释曰。闻思慧各有三品。即是加行。何故此心与色界心。不俱起灭。一粗细异。二动静异。三自性修异。四系缚出离异故。不得俱起俱灭。若不俱有。则色界心不得熏欲界心。
论曰。是故欲界善心。非是色界善心种子。
释曰。欲界心既不为色界心所熏故。非色界心种子。则色界心生。无有因缘。若无因缘云何得生。若汝言无始生死中。已生色界心果报未熟。此种子未灭。能为今色界心作因。是义不然。何以故。
论曰。过去色界心无量。余生及别心所隔。后时不可立为静识种子。已无有故。
释曰。无始生死中先所生色界心。用此为种子。此种子既无法摄持。生即谢灭。于六道中有无量生。于一一生中有无量心。隔先所起心。此种子久已灭尽。云何得立此为色界心因。
论曰。是故此义得成。
释曰。由汝所立义不成故。我所立义得成。云何得成。
论曰。谓色界静心一切种子。果报识次第传来。立为因缘。
释曰。无始生死中所得。非至定及四定熏习。本识以为种子。为本识所摄持。次第相续传来。于今不灭故。得立此为色界静心因缘。色界静心若生。即从此自种子生。是故不同汝所执无有因缘。若以宿世种子为因缘。现在所修闻思慧。此复何用。
论曰。此加行善心。立为增上缘。
释曰。此加行心不无功用。由此增上力故。色界心生。若无此加行心。则不得破欲界欲。若欲界欲不灭。前色界种子不得生现在色界心故。加行但得为色界心作增上缘。不得为因缘。
论曰。如此于一切离欲地中。是义应知。如此世间清净品义。离一切种子果报识。则不可立。
释曰。若约四定离欲欲界。若约四空离欲色界。色界心因缘增上缘。无色界心因缘增上缘。悉应如此了别。
出世间净章第五
论曰。云何出世净品。离阿梨耶不可得立。
释曰。今当说此义。
论曰。佛世尊说。从闻他音及自正思惟。由此二因正见得生。
释曰。清净品以正见为上首。此正见以何法为增上缘。谓从他闻音及正思惟。此二因即是正见增上缘。此两因各有四义。一有正见是闻慧摄。以从他闻音为因。有正见是思慧摄。以正思惟为因。二若声闻正见。以从他闻音为因。若独觉菩萨正见。以正思惟为因。三约钝根为第一句。约利根为第二句。四约思慧为第一句。约修慧为第二句。由此二因正见得生。此二因于正见是增上缘。今所言因是通名。即说缘为因。
论曰。此闻他音及正思惟。不能熏耳识及意识。或耳意二识。
释曰。他音谓佛菩萨所立法门。闻他音谓如所闻而解。即是闻慧。正思惟谓如所闻简择是非。即是思慧。此两慧无有单熏耳意二识义。亦无双熏义。
论曰。何以故。
释曰。此二慧何故不能熏耳等识。
论曰。若人如闻而解。及正思惟法。尔时耳识不得生。
释曰。若人已闻他音。后生闻思慧中。闻思慧是意识。尔时耳识不得生故。闻思慧不得熏耳识。
论曰。意识亦不得生。
释曰。将生正见。思慧相应之意识亦不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