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大乘论释 - 第 35 页/共 64 页
释曰。对治道生不共种子灭时。是观行人或分分清净。或具分清净。虽复未灭外相。于中法眼慧眼清净无执。
论曰。成就净佛土。
释曰。若有智慧慈悲。起分别为利他。成就净佛土是其能。此净佛土何因缘得成。
论曰。由佛见清净。
释曰。初地是菩萨见。位初地中清净是见道清净。见道清净是名佛见清净。由此清净能得佛土清净。何况修位及究竟位。又真如观是名佛见。何以故。若至究竟位。所得真如观不异于此。故名佛见。又由依佛正教修能得此见。故名佛见。又菩萨亦得名佛。以定应得佛故。因受果名故称佛见。又菩萨对治道生不共种子灭。则具三清净。一法眼清净。二佛土清净。三见佛清净。谓见三身。菩萨缘佛起见。故名佛见。
论曰。复有别偈。
释曰。此偈欲何所显为显二义。一菩萨于内修观不依外。二由此观唯有识无有外尘。是二义互相显。
论曰。种种愿及见观行人能成。
释曰。观行人或为成自自在。或欲引他令受正教故愿。种种变异愿皆得成。若愿已成自见他见。如所愿亦皆得成。此愿为有别境为是一境。
论曰。于一类物中。
释曰。若多观行人别愿。同能变异一境。此变异得成。何故得成。
论曰。随彼意成故。
释曰。实无外境唯有识故。是故各随彼意变异得成。若实有外境。观行人愿则不成。因不成故。自他所见变异亦不得成。
论曰。种种见成故所取唯有识。
释曰。由观行人识为增上缘故。余人识变异。如观行人愿显现故。知定无外尘唯有本识。前已明觉受因定是不共种子。不觉受因定是共种子。今当更说共不共因同生一果。
论曰。是不共本识差别。有觉受生种子。若无此众生世界生缘不成。是共阿梨耶识无受生种子。若无此器世界生缘不成。
释曰。共不共二因生内五根及内五尘。为自六识作依止故。为不共因感。为他六识境界故。为共因感。若不双为二因所感。则无色阴及互相见。
论曰。复次粗重相识。细轻相识。
释曰。此文显本识是善恶二业相似果。亦是善恶二业生因。
论曰。粗重相识者。谓大小二惑种子。
释曰。于理及事心无功能故称粗重。一切未来惑及业皆从此识生故称种子。
论曰。细轻相识者谓一切有流善法种子。
释曰。于理及事心有功能故称细轻。一切未来信等五根善。皆从此识生故称种子。
论曰。若无此由前业果有胜能。无胜能依止差别不得成。
释曰。若无此识。分习果及果报果皆不得成。习果是相似果。果报果是六道本识。于本识中更有粗重相及细轻相。习果亦名相似果。胜能是相似果依止。是果报果善道中有人天异。恶道中有地狱畜生等异故。言依止差别。善道依止有胜能。恶道依止无胜能。若本识无此二相因果义皆不得成。
论曰。复次有受不受相二种本识。
释曰。欲显本识中功能有尽不尽。
论曰。有受相者。果报已熟善恶种子识。
释曰。此本识昔有善恶种子果报若皆熟用种子尽。但有本识在说。此本识为有受相。
论曰。不受相者。名言熏习种子。
释曰。此本识在生死中受用无尽。同业种子。由是有相续不断因故。名不受相。不受相其体云何。谓名言熏习种子。先以音声目一切法为言。后不发言直以心缘先音声为名。此名以分别为性。若以此名分别内法。或增或减。坏正理立非理名肉烦恼。若以此名分别外尘。起欲瞋等名皮烦恼。若以此名分别一切世出世法差别。离前二分别名心烦恼。是故一切烦恼皆以分别为体。障无分别境及无分别智。云何说此为不受相。
论曰。无量时戏论生起种子故。
释曰。四种世间言说名戏论。谓见闻觉知。但以名言分别。有此四种不缘实义故名戏论。约前后际戏论不穷。故言无量时戏论。此戏论若生若起。由名言熏习生故说名言熏习。为戏论种子。若无此二分有何过失。
论曰。若无此识。有作不作善恶二业。由与果报故受用尽义不成。
释曰。若无有受相本识。善恶二业数数有作及不作。由施与果报功能灭尽不更受报故名受用。此义不成。以失解脱义故。若无不受复有何失。
论曰。始生名言熏习生起亦不得成。
释曰。若离先名言熏习。今时未来时未曾有。而有此名言熏习则不得成。何以故。等流果若无同类因则不得生。若得生阿罗汉缘觉。断烦恼尽应更生烦恼。若不生应无根本烦恼。若无根本烦恼则无业。若无烦恼业则无有及差别。则集苦二谛自然灭尽。即入涅槃不劳修道。由此二义无。无解脱及自然解脱。故知定有受不受二相。
论曰。复次有譬喻相识。
释曰。譬如幻事为象马等乱心因。如此譬相本识是虚妄分别种子故。为一切颠倒乱心因。
论曰。如幻事鹿渴梦相翳闇等。譬第一识似如此事。
释曰。此四事譬四倒。幻事譬我执。鹿渴譬我爱。梦相譬我慢。翳闇譬无明。此四譬同譬本识。本识即似此四事。幻事能生众生邪执。鹿渴能生众生贪爱。梦相能生众生乱心。翳闇能障众生明了见境。阿陀那识若未灭。能变异本识生六识。起四种上心颠倒。故言本识似如此事。
论曰。若无此虚妄分别种子故。此识不成颠倒因缘。
释曰。若无本识一分与阿陀那识相应。则本识不成四颠倒因缘。何以故。如此本识。是虚妄分别种子因缘故。一切虚妄分别皆从此本识生。
论曰。复有具不具相。
释曰。约此譬喻相识本识。更成二相。一具缚相。二不具缚相。
论曰。若具缚众生有具相。
释曰。谓未离欲欲界众生。具三烦恼故名具相。
论曰。若得世间离欲。有损害相。
释曰。若众生离欲欲色界。肉心烦恼具足。皮烦恼有渐被损害义。此二约凡夫。
论曰。若有学声闻及诸菩萨。有一分灭离相。
释曰。肉烦恼一分尽。皮烦恼或被损或未被损。
论曰。若阿罗汉缘觉如来。有具分灭离相。何以故。阿罗汉独觉单灭惑障。如来双灭惑智二障。
释曰。阿罗汉独觉但灭离见修二道所破惑尽。故无解脱障。如来具灭离三烦恼尽。故如来本识永离一切解脱障及智障。此识或名无分别智。或名无分别后智。若于众生起利益事。一分名俗智。若缘一切法无性起。一分名真如智。此二合名应身。
论曰。若无此烦恼。次第灭尽则不得成。
释曰。若无此具相不具相。凡夫有学圣人无学圣人次第灭。此义不成。本识于三性中。何故但是无记性。是果报故。
论曰。何因缘善恶二法果报唯是无覆无记。
释曰。非烦恼染污故名无覆无记。不同上界烦恼是有覆无记。何故不同。因是善恶而果是无记。
论曰。此无记性。与善恶二法俱生不相违。
释曰。由无覆无记性与善恶二性不相违故。于无记果报中善恶二业得生。由业生故有善恶二道。
论曰。善恶二法自互相违。
释曰。若果报是善恶。善恶性互相违若是善恶不得生。应无恶道。若是恶善不得生。应无善道。善恶二道则随一无道。
论曰。若果报成善恶性。无方便得解脱烦恼。
释曰。若果报是善恶性。从善更生善果报。从恶更生恶果报。由报更有报。则生死不断故无得解脱义。
论曰。又无方便得起善及烦恼。
释曰。若定是善烦恼不得起。若定是恶善不得起。
论曰。故无解脱及系缚。
释曰。若无善则无解脱。若无烦恼则无系缚。
论曰。无此二义故。是故果报识。定是无覆无记性。
释曰。无无解脱义。无无系缚义。既定有解脱及系缚。故知本识定是无记性。
摄大乘论释卷第五上
释应知胜相品第五之一
此义有四章。一相。二差别。三分别。四显了意依。
相章第一
论曰。如此已说应知依止胜相。云何应知应知胜相。
释曰。前说次第有十义。已释第一依止胜相。次应释第二应知胜相。此义有几数。有何名有何相。此三云何可见。
论曰。此应知相略说有三种。
释曰。此下答前三问。明略说第二胜相数有三。即是三名三相。何等为三。
论曰。一依他性相。二分别性相。三真实性相。
释曰。此语先显数三及三数所目之名。三相次后文别解。一二三是数。依他分别真实是名。
论曰。依他性相者。
释曰。此下释三相。
论曰。本识为种子。虚妄分别所摄诸识差别。
释曰。由本识能变异作十一识。本识即是十一识种子。十一识既异故言差别。分别是识性。识性何所分别。分别无为有故言虚妄。分别为因。虚妄为果。由虚妄果得显分别因。以此分别性。摄一切诸识皆尽。
论曰。何者为差别。
释曰。此不问通性。但问诸识差别。
论曰。谓身识。身者识。受者识。应受识。正受识。世识数识。处识言说识。自他差别识。善恶两道生死识。身识身者识。受者识。应受识。正受识。世识数识处识。言说识。如此等识。因言说熏习种子生。自他差别识。因我见熏习种子生。善恶两道生死识。因有分熏习种子生。
释曰。身识谓眼等五界。身者识谓染污识。受者识谓意界。应受识谓色等六外界。正受识谓六识界。世识谓生死相续不断识。数识谓从一乃至阿僧祇数识。处识谓器世界识。言说识谓见闻觉知识。如此九识是应知依止。言说熏习差别为因。自他差别识者。谓自他依止差别识。我见熏习为因。善恶两道生死识者。谓生死道多种差别识。有分熏习为因。
论曰。由如此等识。一切界道烦恼所摄。
释曰。一切界即三界十八界。一切道即六道。于此界此道中有三烦恼。即惑业果报此三亦名烦恼。亦名为浊。俗谛不出此等法。即以前十一识摄此等法。以其同性故得相摄。
论曰。依他性为相。虚妄分别即得显现。
释曰。欲显虚妄分别。但以依他性为体相。乱识及乱识变异。即是虚妄分别。分别即是乱识。虚妄即是乱识变异。虚妄分别若广说有十一种识。若略说有四种识。一似尘识。二似根识。三似我识。四似识识。一切三界中所有虚妄分别。不出此义。由如此识即得显现。虽说如此识摄一切虚妄分别皆尽。执此虚妄分别中。何者为依他性。何者为分别性。
论曰。如此等识。虚妄分别所摄唯识为体。
释曰。如此等识即显十一识及四识。一切法中唯有识。更无余法故唯识为体。此体由有故异分别性。由虚妄分别性摄故。异真实性。此性非实有实非无故。不免虚妄。此虚妄是其性故。说虚妄分别所摄。
论曰。非有虚妄尘显现依止。是名依他性相。
释曰。定无所有故言非有。非有物而为六识缘缘故言虚妄尘。似根尘我识。生住灭等心变异明了故言显现。此显现以依他性为因故言依止。譬如执我为尘。此尘实无所有。以我非有故。由心变异显现似我故。说非有虚妄尘。显现此事因依他性起故。依他性为虚妄尘显现依止。说此为依他性相。
论曰。分别性相者实无有尘。唯有识体显现为尘。是名分别性相。
释曰。如无我等尘无有别体。唯识为体不以识为分别性。识所变异显现为我等。尘无而似有为识所取。名分别性。
论曰。真实性相者。是依他性。由此尘相永无所有。此实不无。是名真实性相。
释曰。虚妄义永不有显现因。由显现体不有故。亦不可得。譬如我等尘显现似实有。由此显现。依证比圣言三量。寻求其体实不可得。如我尘法尘亦尔。永无有体故人法皆无我。如此无我实有不无。由此二种尘无有体故。依他性不可得。亦实有不无。是名真实性相。
论曰。由身识身者识受者识。应知摄眼等六内界。以应受识。应知摄色等六外界。以正受识。应知摄眼等六识界。由如此等识为本。其余诸识是此识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