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大乘论释 - 第 30 页/共 64 页
释曰。此二问有何异。前问名所目义。后问义所得名。
论曰。此法与彼相应。共生共灭后变为彼生因。此即所显之义譬如于麻以花熏习。麻与花同时生灭。彼数数生为麻香生因。
释曰。此谓能受熏习法。彼谓能熏习法。共谓一时一处。同生同灭若法有生灭。则有能熏所熏。若异此则不然。能熏者相续短。所熏者相续长。是故能熏已谢所熏恒在。后变为彼生因。变即当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复尔。此即所显之义义即名所目。名即义所成。
论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习气。
释曰。数起烦恼是名行。此行有习气。习气何相。
论曰。是心与欲等同生同灭。彼数数生。为心变异生因。
释曰。同生灭义如前。彼者欲等行。数数生者。或约一生或约一时。先未有熏习。今变异为彼生因能变异心是名熏习。于不净品中是一类谓烦恼浊。
论曰。若多闻人有多闻习气。
释曰。多闻人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闻习气。此有何相。
论曰。数思所闻共心生灭。
释曰。如前所闻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与意识共生共灭。
论曰。彼数数生为心明了生因。
释曰。是正思所闻。于意识中数数生灭。意识于闻中既明了。熏习阿梨耶识。此意识若灭。后更欲起。次第转胜。由此熏习成。是故聪明事不失。
论曰。由此熏习得坚住故。
释曰。于思慧得坚。于修慧得住。
论曰。故说此人为能持法。
释曰。由此熏习能不忘失。若人别缘余事。亦得说名能持法人。
论曰。于阿梨耶识。应知如此道理。
释曰。若善恶熏习。生起道理应如此知。
不一异章第三
论曰。此染污种子。与阿梨耶识同异云何。
释曰。是不净品法种子。在阿梨耶识中。为有别体故异。为无别体故不异。若尔有何失。若异者诸种子应有分分差别。阿梨耶识亦应如是成无量分。若种子自异本识。不异刹那刹那灭义则不成。若此识与种子异。于识中善恶二业熏习。随业或善或恶。生起种子。汝许种子是无记。云何得异。此识与种子若不异彼多此一。云何不异。此难显二种过失。为离彼难二过失故。须明不一不异义。
论曰。不由别物体故异如此和合虽难分别。而非不异。
释曰。此阿梨耶识与种子。如此共生。虽有能依所依不由别体故异。如眼根及眼识。眼根以色为体。眼识以无色为体。此识与种子无此异体故。不可说异。既不可说异。何不说一。如此和合虽难分别。而能依是假无体。所依是实有体。假实和合异相难可分别。以无二体故。譬如苦集二谛。苦谛实有果报五阴为体。集谛是假名。依苦谛得显。无有别体。假说为因。五阴虽难分别而非不异。识与种子亦尔。何以故。
论曰。阿梨耶识如此而生。
释曰。若不异如先熏习未生时。此识但是果报。不能为他作因。若熏习生时。此识亦应如此而生。与本无异。既无此义故非不异。无此义者。
论曰。熏习生时有功能胜异。说名一切种子。
释曰。此识先未有功能熏习生。后方有功能故异于前。前识但是果报。不得名一切种子。后识能为他生因。说名一切种子。前识但生自相续。后识能生自他相续故胜于前。譬如麦种子。于生自芽有功能故。说麦是芽种子。麦若陈久或为火所损。则失功能。麦相不异。以功能坏故不名种子。此识亦尔。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与功能相应。说名一切种子。此功能若谢无余。但说名果报识。非一切种子。是故非不异。
更互为因果章第四
论曰。云何阿梨耶识与染污。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阿梨耶识或为一切法因。或为一切法果。一切法于阿梨耶识亦尔。如此义云何可知。为显此义故应说譬。
论曰。譬如灯光与灯炷生及烧然。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由炷体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刹那中能烧然炷。光焰即为炷烧然因。此阿梨耶识与彼一切法。为共有生因。应知此义。何以故。此因现在住。未坏果生亦可见。
论曰。又如芦束一时相依持故得住立。
释曰。如二芦束。一一刹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论曰。应知本识与能熏习。更互为因其义亦尔。如识为染污法因。染污法为识因。
释曰。此阿梨耶识为种子生因。若无此识三业生灭无可依处。如体谢灭功能亦尔。故由此识诸法体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识为彼生因。彼法亦尔。若彼法无此识起。在现在无有道理。转后异前。此变异是彼法果。
论曰。何以故。
释曰。何故不别说余法相对。互为因果而唯明识与染污法互为因果。或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问。
论曰。离此二法。异因不可得故。
释曰。于世间中离分别依他二法。更无余法。阿梨耶识是依他性。余一切法是分别性。此二法摄一切法。皆尽三界唯有识故。是故离此二法。异因不可得。若二法为共有因是功力。果随因品类。其品类亦应尔。
因果别不别章第五
论曰。云何熏习不异不多种。而能为有异多种诸法作生因。
释曰。此难欲难俱有因。则不成难。以执果与因不一时故。若难果报因此可成难。果报因必是有记。果报果必与因不同时。
论曰。譬如多缕结衣。衣无多色。若入染器。后于衣上种种相貌方得显现。
释曰。引此譬欲明果报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于衣上作诸相貌。先以缕结衣。此衣当结时相貌无异。入染器后若解先结则有多种相现。
论曰。如此阿梨耶识。种种诸法所熏。
释曰。阿梨耶识为善恶不动三业所熏。如衣被结。
论曰。熏时一性无有多种。
释曰。熏时自有三种。一方便时。二正作时。三作后时。复有三种。一自作时。二教他作时。三随喜作时。种子与阿梨耶识。同无记性离此识无各各异体。
论曰。若生果染器现前。则有不可数种类相貌。于阿梨耶识显现。
释曰。若众缘已具。如衣正入染器。如此种子与本识于现生后三时。随一时现前。则有不可数种果报相貌。于此识显现。是故熏时虽复不异。果报熟时则有无量差别。譬如染衣。若汝意谓果报定以有记为因。云何以无记为因者。此义无异。何以故。彼人于果说因。大乘于果说果。
缘生章第六
论曰。此缘生于大乘。最微细甚深。
释曰。欲显大乘与小乘异。大乘具有三种缘生。小乘但有二种。大乘第一缘生。于小乘则无。何故大乘有小乘无。此第一缘生最微细甚深故。于余乘不说。凡夫智不能通达故微细。阿罗汉独觉智不能穷其底故甚深。此缘生有几种。若广说有三种。若略说有二种。何者为二。
论曰。若略说有二种缘生。一分别自性缘生。二分别爱非爱。
释曰。由此二名。此二种缘生差别已显。
论曰。依止阿黎耶识诸法生起。是名分别自性缘生。
释曰。由诸法种子。依阿黎耶识诸法欲生时。外缘若具。依阿梨耶识则更得生。诸法生以阿黎耶识为通因。是名分别自性。何以故。种种诸法体性生起。分别差别。同以阿黎耶识为因故。若分别诸法缘生自性。此唯阿黎耶识。
论曰。由分别种种法因缘自性故。
释曰。遍三界诸法品类。若分别生起因。唯是一识。若分别诸法性。即是此识。若分别诸法差别。皆从此识生。是故诸法由此识悉同一性。二分别爱非爱者。
论曰。复有十二分缘生。是名分别爱非爱。
释曰。约三世。立十二分。为显因显果及显因果故。离根本八分为十二分。根本八分不出三法。谓烦恼业果报。烦恼者。譬如从种子生芽等。从烦恼生烦恼。从烦恼生业果。从烦恼生果报。又如龙在池水恒不竭。烦恼若在生续无穷。又如树根未拔时至则生。未除烦恼根六道报恒起。业者。譬如米有糠则能生芽。业若有流则能感报。又如乌沙絺。谓芭蕉竹等果熟则死。业若已熟不更生果。又如树花是生果近因。业亦如此近能生果。果报者。譬如成熟饮食。饮食若已成熟但应受用。不更成熟。果报若熟不更结后果报。若重结果报则不得解脱故。十二缘生不出此三。此十二分。能分别有二种生身无穷差别。由彼缘生故。何以故。此无明有三品业缘生。谓福非福不动行。由此行有三品。是故识等或生随福行。或生随非福行。或生随不动行。此三品中福及不动是可爱。非福是不可爱。故言分别爱非爱。
论曰。于善恶道分别爱非爱。生种种异因故。
释曰。善道是爱。恶道是非爱。此善恶道中有无量种差别分别。此差别不出十二缘生。即以十二缘生。为差别因故。说十二缘生分别爱非爱。
论曰。若人于阿黎耶识。迷第一缘生。
释曰。迷有三惑。一无知。二疑知。三颠倒知。若起此三惑。则生二种见。或执不平等因。或执无因。执不平等因者。
论曰。或执自性是生死因。
释曰。僧佉引五义。证立自性是实有。一由别必有总。知有自性。于世间中若是别物决定有总。譬如以一斤金用作镮钏等。镮钏等别有数量。则知金总亦有数量。由见变异别有数量。则知自性总亦有数量。二由末似本。知有自性。譬如一斤白檀分为多片。片片之中香皆似本。变异别中悉有三德。谓忧喜闇。则知自性总中亦有三德。三由事有能。知有自性譬如锻师于锻中有能故能作器。由自性于变异中有体故能作万物。此能若无依能则不成。四由因果差别。知有自性。譬如土聚为因。以瓶为果。如此以自性为因。变异为果。五由三有无分别故。知有自性。若世间坏时十一根坏变为五大。五大坏变成五唯量。五唯量坏变成我慢。我慢坏变成智。智坏变成自性故。三有于自性无复分别。若世间起时从自性起智。从智起我慢。乃至从五大起十一根。若无自性坏时。应尽无更起义。若更起无本无次第生义。
论曰。或执宿作。
释曰。路柯耶眂柯说。世间一切因唯有宿作。现在功力不能感果故。现在非因。如世间二人同事一主。俱有功力。一被礼遇。一则不尔。故知唯由宿作。不开现在功力。
论曰。或执自在变化。
释曰。如前所立皆不成因。唯有一因名为自在。使我等生善恶轮转生死。后令起厌离求得解脱。自在因论生于智慧。解诸系缚会自在体。
论曰。或执八自在我。
释曰。如鞞世师那耶修摩执我者。何相何德。智性为相。八自在为德。如火以热为相。我亦如此。若独存及杂住。智性无改故。以智性为相。八自在者。一于细最细。二于大最大。三遍至。四随意。五无系属。六变化。七常无变异。八清净无忧。
论曰。或执无因。
释曰。由不了别世间果因一分。以例余果谓皆无因。
论曰。若迷第二缘生。执我作者受者。
释曰。亦由三惑故不了别第二缘生。若增减因果及事。是名不了别第二缘生。增因者。除无明等因。立不平等因为因。减因者。谓行等无因。增果者。谓行等本自有体。后缘无明生。减果者。谓无行等为无明果。增事者。谓无明等生行等。离唯众缘和合。有无明等别事。能作行等别事。减事者。执无明等无有功能生行等事。无明等无动无作故。若离此三处增减。是名分别第二缘生。若不能如此分别。即迷缘生起增益执。谓我执作者受者执。先约本识起我执。后约因果起作者受者执。若我作因名为作者。若我受报名为受者。
论曰。譬如众多生盲人不曾见象。
释曰。众多譬一阐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识体性因果。三种无明。不曾见。譬不能了别。象譬阿黎耶识。生盲人于一期报中不曾见色。一阐提及外道从无始生死来。未曾了别阿黎耶识三相。
论曰。有人示之令彼触证。
释曰。有人譬邪师。示之譬为说邪法。令彼触证。譬令彼生不正思惟及偏见。
论曰。有诸盲人。或触其鼻。或触其牙。或触其耳。或触其脚。或触其尾。或触其脊等。有人问之。象为何相。盲人答云。象如黎柄。或说如杵。或说如箕。或说如臼。或说如帚。或说如山石。若人不了二种缘生无明生盲。或说自性为因。或说宿作。或说自在变化。或说八自在我。或说无因。或说作者受者。
释曰。六触譬六偏执。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无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见等。
论曰。由不了阿黎耶识体相及因果相。如彼生盲不识象体相。作种种异说。
释曰。品初立自体为显自相。立因为显因相。立果为显果相。此二种人。由无明不能了别本识三相故。不能通达分别自性缘生。起自性等五执。不能通达爱非爱缘生。起第六作者受者执。
论曰。若略说阿黎耶识体相。是果报识。是一切种子。
释曰。阿黎耶识因相者。一切法熏习于本识中有故名为因。果相者。此识余法所熏故成诸法果。体相者。谓果报识。一切种子是其体相。
论曰。由此识摄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皆尽。
释曰。三界身谓于六道四生中。等类不等类差别。此识若成熟能成六道体。何以故。三业所熏。是诸道种子故。由此义故。三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识摄。
论曰。为显此义故说偈言。
外内不明了 于二但假名
及真实一切 种子有六种
念念灭俱有 随逐至治际
决定观因缘 如引显自果
坚无记可熏 与能熏相应
若异不可熏 说是熏体相
六识无相应 三差别相违
二念不俱有 余生例应尔